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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 2026年11月7日

越南設立公司 2026:新投資法上路後的 IRC/ERC 流程、三種公司型態怎麼選、直接持股還是境外控股、台灣母公司要先做的三件事

俞伯璋(Raymond Yu) 俞伯璋(Raymond Yu) 首席律師/集團創辦人兼執行長 越南設立公司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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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 年法規框架:2025 年投資法(第 143/2025 號法律,2026 年 3 月 1 日生效,取代 2020 年投資法)與其施行議定第 96/2026 號(2026 年 3 月 31 日生效,取代第 31/2021 號);2020 年企業法(經第 76/2025 號法律修正,2025 年 7 月 1 日生效)與第 168/2025 號企業登記議定(經第 296/2026 號議定修正,2026 年 7 月 23 日生效)。
  • 外資設立仍須 IRC:投資登記證(IRC)對外國投資人的投資案仍是必要文件。新法允許先設公司(ERC)再辦 IRC,但依第 96/2026 號議定第 72 條,公司成立後 12 個月內要完成 IRC,完成前不得實施投資專案。
  • 受理機關改了:2025 年省級機關改組後,IRC 與 ERC 均由省財政廳(Sở Tài chính)受理,工業區內由管理委員會受理;企業登記一律透過國家企業登記入口網線上辦理。
  • 法定時程:IRC 10 個工作日(特別投資程序 15 個工作日)、ERC 3 個工作日;實務上含文件認證與市場准入審查,從準備到拿到 ERC 約 6 至 10 週。
  • 出資期限 90 天:自 ERC 核發日起 90 天內,把章程資本匯入直接投資資本帳戶(DICA);逾期未足額出資須減資,法定代表人與股東對未出資部分負責。
  • 三種型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母公司 100% 持有,最簡單)、兩人以上有限責任公司(合資,2 至 50 名成員)、股份公司(至少 3 名股東,適合日後引資或員工持股)。
  • 實質受益人申報:2025 年 7 月 1 日起設立或變更登記時須申報持有 25% 以上或具控制權的自然人;2026 年 7 月起直接與間接持股合併計算、要逐層追溯到最終控制的人;借名持股在這個制度下會直接暴露。
  • 持股架構:台灣母公司直接持股最單純;透過新加坡等第三地控股有退出與引資的彈性,但要同時評估越南的受益所有人審查與台灣的 CFC 制度。
  • 台灣端三件事:公開發行公司注意公司法第 13 條轉投資 40% 上限;對外投資依金額事前申請或事後申報;產創條例第 22 條修正已三讀公布,但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目前仍未定。

我在河內和胡志明市都有事務所,這幾年看過的台商越南設立案,問題幾乎都不是出在「流程走不完」,而是出在一開始的持股結構沒想清楚:用越南朋友的名義持股、三個台灣股東各持三分之一卻沒有決策機制、母公司直接持股後才發現股權轉讓要繳越南的稅、台灣端忘了做對外投資申報。這篇文章把設立流程和持股結構放在一起講,因為這兩件事在越南必須同時決定:投資登記證上寫的投資人、出資比例、投資總額,就是你未來十年的治理框架。

本文是〈 台商落地越南全攻略 2026:投資執照、環評、消防一次看懂 〉中「公司設立」一節的獨立深化版,依 2026 年 3 月生效的新投資法及其施行議定、2025 年 7 月生效並於 2026 年 7 月修正的企業登記議定更新。

一、2026 年的法規框架:哪些變了

法令生效對台商設立的影響
2025 年投資法(第 143/2025 號法律)2026 年 3 月 1 日取代 2020 年投資法。IRC 仍為外資必要文件;允許先取得 ERC 再辦 IRC;有條件經營行業清單(附件 IV)大幅刪減,2026 年 7 月 1 日起適用;工業區、加工出口區、高科技區等可選用「特別投資程序」
第 96/2026 號議定(投資法施行議定)2026 年 3 月 31 日取代第 31/2021 號、第 19/2025 號、第 239/2025 號議定。外資市場准入清單在附件 I:禁止 23 項、有條件 62 項,新增電商平台類;IRC 核發 10 個工作日;先設公司者 12 個月內補辦 IRC
2020 年企業法(經第 76/2025 號法律修正)2025 年 7 月 1 日引入「實質受益人」定義(25% 門檻);法定代表人至少一人常住越南的規定維持
第 168/2025 號企業登記議定(經第 296/2026 號議定修正)2025 年 7 月 1 日;修正自 2026 年 7 月 23 日取代第 01/2021 號;省級受理機關改為省財政廳(工業區、高科技區為管委會);登記須透過國家入口網並以電子身分驗證;第 17 條實質受益人申報,2026 年 7 月起認定標準全面修改
第 342/2026 號議定(外資買賣貨物與相關活動)2026 年 10 月 18 日取代第 09/2018 號。外資零售第二家店以上的經濟需求測試(ENT),只對未承諾取消 ENT 的國家或地區的投資人適用
國家銀行第 06/2019 號通知(經第 03/2025 號通知修正)續用,新通知研擬中外資公司須開立直接投資資本帳戶(DICA),出資與利潤匯出均經此帳戶;配合新投資法的替代通知草案已公布,擬允許 IRC 核發前先開帳戶匯入籌備資金

兩個最常被誤讀的點:

1. 「可以先設公司再辦 IRC」不等於「不用辦 IRC」。 新法允許外國投資人先成立經濟組織,但企業登記時要切結符合外資市場准入條件;依第 96/2026 號議定第 72 條第 4 項,成立後 12 個月內要完成 IRC,在那之前不得實施投資專案,也不能增加其他投資經營行業。先設公司省下的是前置時間,不是 IRC 本身。

2. 計劃投資廳(Sở KH&ĐT)已不存在。 2025 年 3 月起併入省財政廳,加上 2025 年 7 月省級行政區由 63 併為 34,許多網路文章和舊代辦的地址、窗口都已失效。

二、設立流程:七個步驟與時程

步驟內容法定時程實務時程
0. 前置確認行業是否在市場准入清單、是否需合資或外資比例上限;確認辦公或廠房地址(租約或土地使用權)無1 至 2 週
1. 台灣文件認證母公司登記證明、章程、財報或銀行存款證明、法定代表人護照、授權書:外交部驗證加駐台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認證,越南端翻譯公證無2 至 3 週,可與步驟 0 並行
2. 申請 IRC向省財政廳或工業區管委會提出投資案登記:投資人資料、投資目標、地點、總投資額(含章程資本與借款)、期限10 個工作日3 至 5 週,有條件行業更久
3. 申請 ERC向同一機關線上申請企業登記:公司名稱、地址、章程資本、股東或成員、法定代表人、實質受益人3 個工作日1 週
4. 刻印與公告自行決定印章式樣與數量;登記資訊由系統自動公告無3 天
5. 稅籍與帳戶稅籍登記、電子發票、電子簽章;開立 DICA 帳戶與營運帳戶無1 至 2 週
6. 出資自 ERC 核發日起 90 天內把章程資本匯入 DICA90 天建議 ERC 後 30 天內完成
7. 營運前許可依行業取得子許可:零售、物流、教育、餐飲,生產類的環評與消防等依行業依行業

幾個實務細節:

  • 總投資額與章程資本不同。 IRC 上的「總投資額」等於章程資本(股東出資)加借款(含母公司貸款)。章程資本雖無法定下限,但審查機關會看它是否與投資規模相稱;設太低會被要求補充財力證明,設太高則 90 天內出資壓力大,日後減資程序也麻煩。
  • 法定代表人至少一人常住越南。 法定代表人若是台籍,另要辦工作許可與暫住證。責任與常住義務見〈 越南公司台籍法定代表人 2026:常住義務、授權書、第二代表人與個人責任 〉。
  • 文件認證是最常卡關的一步。 越南自 2026 年 9 月 11 日起適用海牙認證公約,但台灣不是締約方,台灣文件仍走領事認證,流程見〈 越南文件來台、台灣文件赴越怎麼認證 2026 〉。

三、公司型態怎麼選

項目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兩人以上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公司
股東或成員數12 至 503 人以上,無上限
適合情境台灣母公司 100% 持有的子公司台灣母公司與越南或第三方合資日後引進投資人、員工持股、規劃上市
治理機關公司所有人;董事會或總經理成員大會、主席、總經理股東大會、董事會、總經理,部分須設監察委員會
股權轉讓所有人自由決定須先按比例向其他成員要約(優先購買權)原則自由;創始股東的普通股在設立後 3 年內對外轉讓須股東大會同意
增資引資僅所有人出資;引入新成員即轉為兩人以上有限現有成員優先認購可發行新股、可發行多種類別股
設立與維運複雜度最低中最高:股東名冊、股東大會程序、資訊揭露

我們的建議很簡單:台灣母公司獨資就用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確定要合資才用兩人以上有限;只有在三年內有明確引資或員工持股計畫時,才一開始就設股份公司。 型態之間可以轉換,但轉換要變更 IRC、ERC、章程、稅籍,成本不低。

四、持股結構:五個決策點

4.1 誰持股:母公司、個人,還是第三地控股

架構優點風險或成本
台灣母公司直接持股結構最透明;台灣端合併報表單純;越南端股利匯回給法人股東目前不扣繳日後出售越南公司股權,轉讓所得在越南課企業所得稅 20%;台越租稅協定對股權轉讓所得的保護有限
台灣個人持股設立文件簡單,只要護照個人股利在越南課 5% 個人所得稅;個人持股難以併入集團架構;繼承與移轉問題
第三地控股(常見為新加坡、香港)退出時股權轉讓在部分協定下可享免稅或減稅;便於引進第三方投資人;集團多國布局時便於管理需有實質營運才通得過越南與台灣的受益所有人測試;台灣 CFC 制度(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3)可能把控股公司未分配盈餘視為台灣母公司所得;多一層公司的維運成本

第三地控股在 2026 年要比三年前謹慎。越南 2026 年 7 月 1 日起依第 108/2025 號稅務管理法與財政部第 95/2026 號通知強化協定優惠的受益所有人審查,「只有一個註冊地址的控股公司」拿不到協定待遇;台灣端 CFC 制度自 2023 年度起適用於營利事業。設不設第三層,要和稅務顧問一起算,不是律師單方面能決定的。租稅面的細節見〈 用台越租稅協定省越南的稅 2026 〉與〈 越南企業稅務四件事 2026 〉。

4.2 外資比例:先查市場准入清單

多數製造業與一般服務業可 100% 外資。但第 96/2026 號議定附件 I 的有條件行業(例如廣告、部分物流、部分教育、旅行社、某些零售與配銷、電商平台)仍有合資或比例要求。零售第二家店以上的經濟需求測試(ENT),依 2026 年 10 月生效的第 342/2026 號議定,只對未承諾取消 ENT 的國家或地區的投資人適用;台灣不在任何承諾取消 ENT 的協定內,所以台資零售的第二家店仍要過 ENT。另外要分清楚:新投資法附件 IV 刪減的是「有條件經營行業」,外資「市場准入限制」是另一套清單,前者縮減不代表後者放寬。

4.3 合資時的股權設計

兩名以上股東時,章程與股東協議至少要處理:

  • 決策門檻:企業法預設成員大會重大事項須 65%(部分 75%)表決權通過;50 比 50 或三個三分之一的結構沒有特別約定就會僵局。
  • 優先購買權與拖售、跟售:企業法只給優先購買權,拖售(drag-along)與跟售(tag-along)要寫進章程才有效。
  • 出資違約:某一方 90 天內未出資,依法須減資並調整比例,但章程可約定違約方的其他責任。
  • 法定代表人由誰指派:這決定了誰能動用公司帳戶、簽約、對外代表。

這些條款哪些寫在股東協議裡有效、哪些必須寫進章程才對公司生效,以及僵局、退出與估價機制怎麼設計,見 〈和越南夥伴合資 2026:股東協議在越南法下哪些有效、哪些要寫進章程才算數——表決門檻、僵局、退出與法定代表人十個關鍵條款〉 。

4.4 借名持股:2026 年起風險等級不同

過去台商為了規避行業限制或圖方便,讓越南員工或朋友持股的做法,在三個層面同時出問題。第一,實質受益人申報:第 296/2026 號議定修正後,直接與間接持股合併計算,申報時要逐層追溯到最終控制的自然人,「名義股東背後的台灣人」必須揭露;主管機關 2026 年 10 月清查出 42,911 家自 2025 年 7 月以來未申報實質受益人的企業,發函各省限期補報,稽查已經開始。第二,越南法院對借名投資協議的效力認定不穩定。第三,台灣端可能構成未申報對外投資。完整分析見葉俊宏律師的〈 越南借名投資風險全解析 2026 〉。

4.5 日後要被併購或做台灣 IPO

如果越南子公司將來要被出售,或台灣母公司要在台灣上市,越南公司的持股鏈、出資紀錄、IRC 與實際經營的一致性都會被查。從第一天就把出資匯款憑證、DICA 對帳單、股東會決議歸檔。股權轉讓的審批與稅負見〈 併購越南公司 2026:股權轉讓三道審批、超過 50% 的 M&A 登記、2% 轉讓稅與台商盡職調查 12 項 〉。

五、台灣端配套:母公司要先做的三件事

5.1 公司法第 13 條:轉投資上限

公開發行公司對他公司的投資總額,除以投資為專業、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外,不得超過實收股本 40%(公司法第 13 條第 2 項)。非公開發行公司自 2018 年修法後不受此限,但章程若有約定仍須遵守。負責人違反者對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

5.2 對外投資:事前申請或事後申報

依現行《公司國外投資處理辦法》,投資金額在新臺幣 15 億元以下者,於投資後六個月內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司申報備查;超過者須事前申請核准。投資金額以累計計算,增資、對子公司貸款轉增資都要算入。沒做申報在現行法下雖無罰則,但會影響日後資金匯回與金融機構的查核,也是台灣 IPO 法律查核的必查項目。

5.3 產創條例第 22 條修正:已公布,施行日期未定

2025 年 4 月 18 日三讀、5 月 7 日公布的產創條例第 22 條與第 67 條之 3 修正,把「投資特定國家或地區」「涉及特定產業或技術」的案件改為不論金額都須事前核准,主管機關得不予核准或附條件核准,違者可按次處罰,最高罰鍰新臺幣 1,000 萬元並得命限期改正或撤回。這兩條的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截至本文發布,法規資料庫仍列為未定,子法也還在研擬。若台商的越南投資涉及半導體或關鍵技術移轉,應預留事前核准的時程。

六、設立後 12 個月的合規時間表

時點義務
ERC 後 10 日內稅籍啟用、電子發票
ERC 後 90 日內章程資本足額匯入 DICA
先設公司者:成立後 12 個月內完成 IRC;完成前不得實施投資專案
每季與每年投資專案執行報告(國家投資資訊系統)
外籍法定代表人到任前工作許可、暫住證
聘僱第一名員工起勞動合約、社保登記
年度結束後 90 日內經審計財報、企業所得稅結算
任何股東、資本、法定代表人、實質受益人變更後 10 日內變更登記

結語

越南的設立流程在 2026 年其實比過去順:線上登記、ERC 三個工作日、IRC 十個工作日,新投資法又多了先設公司的彈性。真正決定成敗的是流程之前的持股結構決定:誰持股、什麼型態、合資條款怎麼寫、台灣端申報有沒有做。這些決定寫進 IRC 和章程之後,每改一次都是一次變更登記加一次稅務評估。

Louis Group 在台北、河內、胡志明市的團隊可同時處理台灣端的對外投資申報與越南端的 IRC、ERC 申請、章程與股東協議起草,以及設立後的法定代表人、工作許可與稅籍安排。在決定股權比例和公司型態之前,歡迎先與我們談一次。聯繫 台北所 、 河內所 或 胡志明所 。

作者: 俞伯璋律師 |Louis Group 首席律師、集團創辦人兼執行長|越南法核稿: 謝氏茹瓊律師 (胡志明所)

本文依 2026 年 11 月有效的越南 2025 年投資法(第 143/2025 號法律)、第 96/2026 號議定、2020 年企業法(經第 76/2025 號法律修正)、第 168/2025 號議定(經第 296/2026 號議定修正)、第 342/2026 號議定、國家銀行第 06/2019 號通知,以及台灣公司法、公司國外投資處理辦法、產業創新條例整理。國家銀行替代第 06/2019 號通知的新通知尚在研擬,相關程序細節可能調整。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個案請洽 Louis Group 專業團隊。

延伸閱讀

常見問題(FAQ)

2026 年台商在越南設公司要多久?

法定時程 IRC 10 個工作日、ERC 3 個工作日;實務上含台灣文件認證、市場准入審查、開戶與出資,約 6 至 10 週。有條件行業或需要子許可的行業更久。

新投資法說可以先設公司再辦 IRC,那是不是不用 IRC 了?

不是。IRC 對外國投資人的投資案仍是必要文件,新法只是允許順序調換。依第 96/2026 號議定第 72 條,先成立的公司要在成立後 12 個月內完成 IRC,在那之前不得實施投資專案,也不能增加其他投資經營行業。

章程資本有最低金額嗎?

多數行業沒有法定下限,但審查機關會要求章程資本與投資規模相稱,並以財報或銀行存款證明佐證。章程資本須在 ERC 核發後 90 天內匯入 DICA 帳戶。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台商通常選哪一種?

台灣母公司 100% 持有時,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簡單;只有在近期有引資、員工持股或上市規劃時,才建議一開始就設股份公司。

透過新加坡控股公司持有越南公司比較省稅嗎?

不一定。越南對股利匯給法人股東目前不扣繳,直接持股在股利面沒有劣勢;第三地控股的好處主要在退出時的股權轉讓稅與引資彈性,但 2026 年 7 月起越南的受益所有人審查趨嚴,控股公司須有實質營運,台灣端還要評估 CFC 制度。要由稅務顧問試算後決定。

什麼是實質受益人申報?台灣母公司的股東也要申報嗎?

2025 年 7 月 1 日起,越南公司登記時須申報直接或間接持有 25% 以上表決權,或對董事任免有控制權的自然人;2026 年 7 月 23 日起直接與間接持股合併計算,並要逐層追溯到最終控制的人。若台灣母公司背後有單一自然人符合門檻,該自然人就要申報。

台灣母公司投資越南要向政府申報嗎?

要。依公司國外投資處理辦法,累計投資新臺幣 15 億元以下於投資後六個月內向投資審議司申報,超過者須事前申請。公開發行公司另受公司法第 13 條轉投資 40% 上限拘束。產創條例第 22 條修正施行後,特定國家或技術的投資不論金額都要事前核准,施行日期目前未定。

用越南朋友名義持股再簽借名協議,可以嗎?

我們不建議。實質受益人制度要求揭露背後的台灣人,而且 2026 年 10 月起主管機關已清查未申報企業;借名協議在越南法院的效力不穩定;台灣端也可能構成未申報對外投資。有外資比例限制的行業,應以合法合資架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