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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 2026年10月24日

越南企業稅務四件事 2026:新企業所得稅法、VAT 8% 延長、外國承包商稅與股利匯回——法 67/2025、議定 320/2025、通知 20/2026 台商一次看懂

謝氏如瓊 謝氏如瓊 律師 越南企業稅務四件事 2026

重點速覽

  • 新企業所得稅法 2025 年 10 月 1 日生效、自 2025 課稅年度適用:標準稅率維持 20%;新增前一年度營收 30 億越盾以下 15%、30 億至 500 億 17% 的中小企業稅率,但仍須符合第 18 條第 4 款所定關係企業排除條件。符合營收及其他法定條件的企業,始得適用 15% 或 17% 稅率;不得僅因其為台商子公司,即一概認定必須適用 20%。(法 67/2025 第 10 條、第 18 條第 4 款)
  • 優惠條件改了:「位於工業區」與「投資額 6 兆越盾以上」不再是優惠事由;高科技、半導體、數位科技及符合優惠地區條件的投資專案,應依其所屬優惠類型分別判定適用稅率及期限。大型製造專案除須符合總投資額至少 12 兆越盾及自獲准投資之日起不超過 5 年內完成全部登記投資總額之資金投入外,亦須符合主管機關規定的技術條件。具體優惠稅率及優惠期間,應依專案類型、法定條件及相關過渡規定判定。(法 67/2025 第 12–14 條)既有投資專案之優惠延續或改適用新法,亦應依相關過渡規定個別確認。
  • 費用列報門檻降到 500 萬越盾(議定 320/2025):自 2025 年 12 月 15 日起,適用議定 320/2025 的相關付款須依規定檢視 500 萬越盾非現金支付憑證要求;不可概括追溯至整個 2025 年。行政罰鍰與滯納金不得列報;符合相關法定條件的研究與開發費用,可能適用特別扣除規定;具體扣除比例、適用範圍及限制,應依相關法令進一步確認。
  • VAT 8% 延長到 2026 年 12 月 31 日(決議 204/2025、議定 174/2025),金融、電信、不動產、金屬產品、礦產等不屬於本次由 10% 調降至 8% 的減稅適用範圍;具體稅率仍應依貨物及服務的性質判定。
  • 外國承包商稅(FCT):第 20/2026/TT-BTC 號通知自 2026 年 3 月 12 日起生效,並規定適用於 2025 課稅年度。外國承包商之 CIT 計稅收入、適用稅率及收入換算方式,應依交易性質、契約價格、稅負承擔約定及相關過渡規定判定,不宜一概認定所有契約之實際稅負均會增加。台灣母公司收取服務費是否得依越台避免雙重課稅安排減免 CIT,仍須確認所得性質、常設機構、協定適用條件及法定程序。
  • 股利匯出:外國投資人應依相關法令,區分年度利潤匯出與投資活動終止時之利潤匯出,分別確認財務義務、稅務結算、累積虧損及其他適用條件。匯出前應依法履行通知義務。越南對外國法人投資人之合法稅後利潤分配,原則上不另課徵股利所得扣繳稅;台灣端之課稅、國外稅額扣抵及 CFC 影響,則須依投資架構及台灣法規個別確認。

一家在平陽設廠十二年的台商,2026 年辦理 2025 年度企業所得稅結算時,發現原有工業區優惠、新的非現金付款憑證要求,以及支付台灣母公司技術服務費的外國承包商稅,均有必要重新檢視。既有優惠是否延續、2025 年哪些付款適用新門檻、外國承包商稅應如何計算,須分別依各項法規及過渡規定判斷。老闆問的問題是:這些變化加起來,我的越南廠 2026 年到底多繳還是少繳?

這篇文章回答台商在越南最常碰到的四件稅務事:企業所得稅(CIT)、加值稅(VAT)、外國承包商稅(FCT)、股利匯回,以 2025 年 10 月生效的新企業所得稅法(法 67/2025/QH15)、2025 年 12 月的議定 320/2025、2026 年 3 月的通知 20/2026 與 7 月的議定 252/2026 為準,最後一節說明台灣端怎麼扣抵。

一、企業所得稅(CIT):新法改了什麼

1. 稅率

適用對象稅率說明
一般企業20%標準稅率
前一課稅年度營收總額不超過 30 億越盾15%另須符合關係企業排除規定
前一課稅年度營收總額超過 30 億但不超過 500 億越盾17%另須符合關係企業排除規定
符合規定的優惠專案依適用條款10%/17% 等優惠及期限不得只憑產業名稱或投資額概括套用

台商最常問的是 15%/17% 中小企業稅率。依第 18 條第 4 款,子公司及具關係企業關係的企業適用 15%/17% 時,須核對法定排除條件。不能把所有台商子公司概括視為必然適用 20%。

2. 優惠:工業區不再是理由

舊法下,很多台商廠房的優惠來自「位於工業區」。新法把工業區從優惠地區清單拿掉(經濟區、高科技園區、集中資訊科技園區仍在),也拿掉「投資額 6 兆越盾以上」的大型案優惠,改以產業(高科技、半導體、數位、研發)、地區(特別困難地區、經濟區)與規模及其他法定條件:例如符合第 67/2025/QH15 號法律第 12 條第 2 款 g 點規定的大型製造專案,除總投資額至少 12 兆越盾及符合規定的投資進度外,尚須滿足法定技術條件。

兩個過渡規則很重要:

  • 既有投資專案已依法享有的稅務優惠,應依相關過渡規定確認其優惠延續條件及適用期限,不宜僅以投資核准日期作為唯一判斷依據。
  • 如新法規定對既有投資專案較為有利,是否得選擇適用新法,仍應依相關過渡條款及個別專案條件判定。

擴廠要小心:對於擴增投資,應先確認原投資專案是否仍處於優惠期間,再依第 67/2025/QH15 號法律第 14 條第 5 款、第 6 款及相關施行規定,分別判定新增所得、適用優惠類型、剩餘優惠期間及所得核算方式。不得將原專案仍享有優惠與優惠期間已屆滿的情形混為一談。這是本所 2026 年最常處理的 CIT 諮詢事項之一。

3. 費用列報:500 萬越盾門檻

項目說明
非現金付款符合議定 320/2025 規定的相關支出,自適用時點起依 500 萬越盾門檻及特殊情況判定;依財政部 2026 年 1 月 27 日第 218/CST-TN 號公文,自 2025 年 12 月 15 日起,每次支付金額達 500 萬越盾以上的薪資、工資,應依規定具備非現金支付憑證。
行政罰鍰、稅務滯納金原則上不得列報。
研發費用符合稅法規定條件的研究與開發支出,得依適用規定計算額外扣除;具體扣除比例、費用範圍及不得產生或擴大虧損等限制,應依第 67/2025/QH15 號法律及第 320/2025/NĐ-CP 號議定核實。不得將所有研發相關支出一概視為可按 200% 列報。
非金融機構借款利息應分別審查借款利率是否符合民事及其他適用法律、利息是否符合 CIT 費用扣除條件,以及企業涉及關係人交易時是否受到利息費用扣除上限限制。不得將民法利率上限直接等同於 CIT 可扣除利息上限。
減碳及淨零支出依費用性質及法定扣除條件判定,不宜稱所有相關支出均可列報。

台商工廠常見的現金付包商、付臨時工、付小額採購,2025 年度結算時,應按各筆交易發生及付款時點逐一檢查;現金存款是否符合非現金支付定義,須按適用的支付憑證規定判定。

4. 虧損扣抵與移轉訂價

  • 虧損可往後 5 年連續扣抵,必須足額使用;一般營業虧損可抵其他營業所得,但不得抵享有優惠的所得;礦產專案轉讓所得必須單獨申報,不得與其他損益互抵。
  • 關係人交易:2025 課稅年度仍依議定 132/2020 與議定 20/2025 申報,Local file 與 Master file 要在年度結算前備妥;2026 年 7 月 1 日起由議定 255/2026 取代、自 2026 課稅年度適用,免備移轉訂價文件的營收門檻由 2,000 億提高到 5,000 億越盾。關係人借款利息扣除上限為 EBITDA 的 30%,是議定 132 時期的規則;2026 課稅年度起是否調整,應依議定 255/2026 確認。台灣母公司與越南子公司之間的買賣、服務費、借款,兩邊的移轉訂價文件要對得上。

5. 申報期限

季度暫繳於每季結束後次月的最後一日前繳納(議定 252/2026),全年暫繳合計不得低於稅務管理法規所定的年度應納稅額比例,不足部分加計滯納金;年度結算申報於年度結束後第三個月的最後一日前(曆年制為 3 月 31 日)連同審計財報提交。

二、加值稅(VAT):8% 延長到 2026 年底

新加值稅法(法 48/2024/QH15)2025 年 7 月 1 日生效;同日起依決議 204/2025 與議定 174/2025,原適用 10% 的多數貨物與服務減為 8%,延長到 2026 年 12 月 31 日。不適用減稅的項目包括電信、金融、銀行、保險、證券、不動產、金屬產品、礦產(煤除外)與貨物稅應稅貨物(汽油除外);運輸、物流及資訊科技相關貨物或服務是否適用減稅,應依具體貨物、服務分類及法定排除清單判定,不宜僅依產業名稱一概認定。本來就免稅或適用 5% 的教育、醫療,不在減稅範圍。

台商應特別注意以下事項:

  • 出口零稅率與退稅:製造出口的台商,出口企業是否符合 VAT 退稅條件,除須達到法定未扣抵進項稅額門檻外,仍應符合出口交易、海關文件、付款憑證、進項稅額扣抵及其他退稅規定。退稅案件的審查方式與期限,應依申請時有效的稅務管理規定及案件風險分類判定。文件不完整可能影響退稅審查及處理進度。
  • 進項 VAT 扣抵所需的非現金付款憑證,應依 VAT 法律及相關施行規定獨立判定。雖然部分金額門檻可能與 CIT 費用扣除規定相同,但兩者的適用範圍、例外及憑證要求仍須分別確認。電子發票:依議定 70/2025,從收銀機開立的電子發票與連線稅局的要求擴大,零售與餐飲類台商要確認系統。

三、外國承包商稅(FCT):台灣母公司收款的稅

台灣母公司對越南子公司收技術服務費、管理費、權利金、借款利息,或台灣供應商賣設備附帶安裝,越南企業應依交易性質及適用法令,確認是否產生外國承包商稅義務,以及應由何方辦理申報、扣繳或繳納。FCT 是 VAT 與 CIT 兩部分的合稱:VAT 部分依通知 69/2025,CIT 部分自 2026 年 3 月 12 日起依議定 320/2025 與通知 20/2026 的推定稅率表計算:

以下整理外國承包商稅於常見交易類型下之適用稅率,供企業初步參考。實際適用之 VAT、CIT 稅率及計稅方法,仍須依交易性質、合約內容、適用法定條件及相關例外規定個別確認。

付款類型常見適用稅率(VAT/CIT)適用條件及注意事項
技術/管理服務VAT 5% + CIT 5%常見直接計稅方法之適用情形;實際稅率仍應依服務性質及提供方式判定。
權利金VAT 免/5%;CIT 10%VAT 處理取決於權利內容、交易性質及相關法定條件。
利息VAT 免;CIT 5%應依具體借款交易、所得性質及相關規定判定。
設備供應附服務VAT 免/1%;CIT 1%須區分貨物供應、境內服務及施工安裝等活動,不得一概適用同一稅率。
建築安裝VAT 3%/5%;CIT 2%應依是否包含材料、設備及合約價款是否分別列示等法定條件判定。
其他VAT 2%;CIT 2%僅適用於符合相關法定分類之交易,不得概括適用於所有未列明活動。

實務重點:

  • 計稅基礎與契約條款:應依交易性質及稅負承擔方式判定。依第 20/2026/TT-BTC 號通知第 7 條第 3 款,外國承包商 CIT 計稅收入原則上為扣除應納稅款前取得的全部收入,並包括越南方代為支付的相關費用(如有)。實際計稅收入及應納稅額,須依契約價格是否含稅、稅負承擔方式、收入換算規則及其他適用條件計算,不得一概認定新規定使所有契約的 CIT 負擔增加。
  • 第 20/2026/TT-BTC 號通知自 2026 年 3 月 12 日生效,並規定適用於 2025 課稅年度;對部分原依第 103/2014/TT-BTC 號通知採混合方法的既有契約,另設有過渡安排,應依第 10 條逐案確認。
  • 設備供應、安裝及混合契約,須依各項活動的實際性質、契約價款是否分別列示、是否包含材料或設備,以及第 7 條第 5 款等特殊規定判定適用比率。不得僅因契約未拆分價格,就直接認定全部價款適用最高稅率。如同一契約涉及多項經營活動,應依相關法令確認各項活動之適用稅率及特殊計算規則。
  • 台灣母公司收取技術服務費,是否得依越台避免雙重課稅安排減免 CIT,須依所得性質、適用協定條款、是否構成常設機構及其他相關條件判定;如相關條款要求,亦應確認受益所有人資格。VAT 不因所得稅協定而自動免除。不得將「付款前通知」視為所有情形之唯一程序。
  • 申請協定待遇時,應依適用的稅務管理規定備妥台灣稅務居住者證明及其他必要文件,並確認申請、申報或退稅程序及其法定期限。逾期辦理的法律效果應依個案判定,不宜概括認定只能透過事後退稅處理。
  • 權利金與利息:相關稅務處理應依越南國內法、越台避免雙重課稅安排、所得性質及適用條件分別判定。即使越南國內法規定之稅率低於協定所定上限,亦不宜逕行認定租稅協定在所有情形下均無適用價值。

四、股利匯回:議定 252/2026 之後怎麼走

1. 條件

第 252/2026/NĐ-CP 號議定及第 186/2010/TT-BTC 號通知涉及外國投資人利潤匯出之相關規定。企業應區分年度利潤匯出與投資活動終止時之利潤匯出,並依各自適用之法定條件辦理。

  • 年度利潤匯出:應依相關規定確認年度財務報表、企業所得稅結算、財務義務履行情況及累積虧損等條件。
  • 投資活動終止時之利潤匯出:應依投資活動終止及相關稅務、財務義務處理規定,確認得否匯出剩餘合法利潤。
  • 全球最低稅負(QDMTT)相關義務是否影響個別案件之利潤匯出,仍須依適用主體、義務性質及相關法令進一步確認。

2. 程序

  • 依公司型態、章程與授權作成合法利潤分配決定;是否記載匯率依實際交易與銀行文件要求判斷。
  • 匯出前依通知 186/2010 的程序,至少 7 個工作天向主管稅局提交利潤匯出通知,並依適用法令及實際辦理程序準備相關文件;如由授權企業代為辦理,應確認授權文件及相關要求。
  • 完成法定通知程序後,銀行應依外匯管理規定、適用帳戶制度及交易文件審核匯款。向稅務機關辦理通知不應被表述為須取得稅務機關事前核准;是否須透過直接投資資本帳戶(DICA),應依投資架構及外匯管理規定判定。

3. 稅

  • 匯給法人股東:越南不扣繳。越南企業依法分配予外國法人投資人之稅後利潤,原則上不另課徵股利所得扣繳稅;企業所得稅之實際適用稅率仍須依個別企業情況確認。
  • 匯給個人股東:扣繳 5% 個人所得稅(2026 年 7 月 1 日生效的新個人所得稅法 109/2025/QH15 維持投資所得 5%)。

五、台灣端:母公司收到越南股利要繳什麼

這是台商規劃越南投資架構時最常低估的一層。

項目規定對台商的影響
越南股利併入台灣所得所得稅法第 3 條,營利事業全球所得課稅,稅率 20%台灣公司取得越南子公司分配的股利時,應依台灣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確認所得認列、適用稅率、國外稅額扣抵及其他稅務影響。越南未對法人股東的股利扣繳所得稅,不足以單獨推論台灣端必然產生額外 20% 的實際稅負。
國外稅額扣抵所得稅法第 3 條第 2 項,可扣抵的是「就該筆所得」在國外繳的稅台灣公司能否就越南已繳納的相關稅額申請國外稅額扣抵,應依台灣所得稅法、所得性質、納稅主體及法定扣抵條件個別判定,不宜僅因越南未對股利扣繳所得稅,即認定所有相關稅額均不得扣抵。
台越租稅協定股利上限 15%、利息 10%、權利金 15%協定之實際適用,應依所得類型、越南國內法及相關協定條款分別判定;服務費是否得減免 CIT,仍須確認所得性質、常設機構及其他法定條件。
CFC(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3)透過低稅負地區控股公司持有越南廠者,控股公司未分配盈餘視同分配CFC 應按台灣法律規定的控制、低稅負地區、豁免及其他門檻逐項檢視,不應僅依持股地名稱或直接/間接持股一概認定。
溢繳稅額不得扣抵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 36 條第 2 項如依適用之租稅協定原可享有減免稅待遇,卻因未依規定辦理而於越南多繳稅款,該部分稅額能否在台灣扣抵,應依相關查核準則及實際情況判定。

結論是:

越南子公司將稅後利潤留存再投資,或分配予台灣母公司,可能產生不同的稅務結果。實際稅負應綜合考量越南及台灣的所得稅規定、持股架構、所得認列、國外稅額扣抵及其他適用制度,不宜直接認定兩種方案必然相差 20%。企業可依實際經營需求,評估保留盈餘再投資、利潤分配及集團內合法商業交易的稅務影響。然而,服務費、權利金、利息與股利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質。相關交易必須具有真實商業目的、合理對價、完整憑證,並符合移轉訂價、外國承包商稅及其他適用規定。不得將服務費或權利金普遍建議為替代股利的節稅方式。併購、股權/資本轉讓及重組之課稅須依交易標的、轉讓人及交易日期適用的規定判定,不能在本文概括採固定 2%,請看本所〈 併購越南公司 2026 〉。

六、2026 年結算前的檢查清單

  • 既有優惠案件:原核准條件與期限確認,擴廠部分是否要重新對照新法
  • 500 萬越盾以上付款:依相關法規生效日、付款日期、交易性質及非現金支付憑證要求逐筆檢視,不得一律追溯至整個 2025 年。
  • 關係人借款:分別確認借款利率之合法性、利息費用之扣除條件、關係人交易申報義務及適用之利息費用扣除上限。
  • VAT 退稅:出口文件與非現金支付憑證是否齊全
  • 股利匯出:累積虧損是否彌補、欠稅是否清零、是否預留 7 個工作天
  • 台灣端:確認股利所得認列、實際稅負、國外稅額扣抵及 CFC 申報義務,並納入資金規劃。

Louis Group 怎麼協助

越南稅務的爭議多半出在合約寫法與文件時點,而不是稅率本身。 胡志明所 與 河內所 協助台商審閱母子公司間的服務、授權與借款合約、辦理協定免稅通知與股利匯出程序、處理優惠適用與稅務稽查; 台北所 負責台灣端的所得稅申報、CFC 與租稅協定事項。

*本文依 2026 年 10 月的越南稅法與台灣所得稅法整理,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優惠適用、協定免稅與移轉訂價均需依個案文件判斷,請洽 Louis Group 專業團隊。*

延伸閱讀

常見問題(FAQ)

越南 2026 年企業所得稅率是多少?

一般企業所得稅稅率為 20%。前一課稅年度營收總額不超過 30 億越盾之企業,如符合相關法定條件,得適用 15% 稅率;超過 30 億但不超過 500 億越盾者,如符合相關法定條件,得適用 17% 稅率。子公司及關係企業尚須審查第 67/2025/QH15 號法律第 18 條第 4 款之排除適用條件。高科技、半導體等優惠投資專案之適用稅率及優惠期間,則須依具體專案類型及法定條件分別判定。

我的工廠在工業區,優惠還在嗎?

既有投資專案已依法享有之企業所得稅優惠,應依相關過渡規定確認其延續條件及適用期限。新法不再僅以「位於工業區」作為獨立優惠事由;新投資專案及擴增投資專案,應依產業、地區、投資規模及其他法定條件分別判定。

VAT 8% 到什麼時候?

依決議 204/2025 與議定 174/2025,到 2026 年 12 月 31 日。電信、金融、保險、證券、不動產、金屬產品、礦產不適用減稅。

台灣母公司收技術服務費,越南要扣多少稅?

在適用直接計稅方法的常見技術服務交易中,可能適用 VAT 5% 及 CIT 5% 的計算比率,但仍須依服務性質及相關規定確認。CIT 計稅收入須依第 20/2026/TT-BTC 號通知、契約價格、稅負承擔方式及過渡規定計算。是否得依越台避免雙重課稅安排減免 CIT,應另行確認協定條件及法定程序。

越南子公司匯股利回台灣,越南扣不扣稅?

匯給法人股東不扣繳;匯給個人股東扣 5% 個人所得稅。台灣母公司收到股利後的所得稅負及國外稅額扣抵,須依台灣法規、實際持股架構及納稅主體確認,不得直接認定必然額外課徵 20% 或完全沒有可扣抵稅額。

股利匯出要多久?

條件齊備後,匯出前至少 7 個工作天通知稅局,完成法定通知程序後,銀行依外匯管理規定及適用帳戶制度審核辦理匯款;稅務機關的通知程序不等同於事前核准程序。累積虧損未彌補或有欠稅者不得匯出。

現金付款不能列報的門檻是多少?

依第 320/2025/NĐ-CP 號議定,屬於相關規定適用範圍且金額達 500 萬越盾以上之支出,應依其生效時點、付款日期、交易性質及法定例外情形,確認是否須具備非現金支付憑證。不得概括認定整個 2025 年所有達到該金額之現金付款均不得列為企業所得稅可扣除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