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台越租稅協定省越南的稅 2026:母公司服務費免 5% 承包商稅、出售子公司股權免 2%、台幹 183 天、股利利息權利金上限與通知 95/2026 新程序
謝氏如瓊 律師
重點速覽
- 協定基本資料:駐越南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駐台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1998 年 6 月 1 日起適用,採扣抵法消除雙重課稅。越南依稅務管理法,協定與國內法不同時以協定為準。
- 台商最有價值的兩條:(一)第 7 條營業利潤——台灣公司在越南無常設機構,服務費只在台灣課稅,可免越南 5% 承包商所得稅;(二)第 13 條財產交易所得——出售越南公司股權,除該公司資產主要為越南不動產外,只在台灣課稅,可免越南 2% 股權轉讓稅。
- 上限稅率在越南方向幫不上忙:協定股利 15%、利息 10%、權利金 15%,越南國內法對法人股東股利不扣繳、利息 5%、權利金 10%,都比協定低,直接適用國內法。反過來,越南投資人從台灣取得股利、利息、權利金,協定把台灣扣繳率從 21%/20%/20% 降到 15%/10%/15%,這是越企投資台灣端的價值。
- 常設機構門檻:工程逾 6 個月;有權代表簽約並經常行使的代理人;協定沒有服務型常設機構條款,但在越南有固定營業場所仍會構成。
- 台幹 183 天:在越南停留不超過 183 天、雇主非越南居住者、薪資非由越南常設機構負擔,三個條件同時符合,薪資只在台灣課稅。
- 2026 年越南新程序:通知 95/2026 自 7 月 1 日生效,協定減免申請要在付款前依議定 252/2026、通知 89/2026 的程序提交;請求人必須是實質受益所有人,第 10 條第 3 款列出七種不算的情形(集團收款平台、導管公司、對所得無控制權者都在內);請求日以文件齊備日為準,逾時效的稅款不能再請求。
- 台灣端:越南已依協定免稅卻未申請而多繳的稅,台灣依查核準則不給扣抵;越南子公司繳的企業所得稅不能在台灣母公司扣抵,股利回台仍課 20%。
一家台灣母公司每季向越南子公司收取技術服務費,越南端照規定代扣 5% 加值稅與 5% 企業所得稅,三年下來扣了將近 40 億越盾的所得稅。今年台灣會計師問了一句:「你們有申請台越租稅協定嗎?母公司在越南沒有常設機構,這 5% 的所得稅本來可以不用繳。」越南端的回答是:「可以退,但只能退還在時效內的年度,而且要走新的程序。」
台越租稅協定 1998 年 4 月 6 日簽署、5 月 6 日生效、同年 6 月 1 日起適用,二十八年沒有修訂。協定本身沒變,變的是越南這一端怎麼用:2026 年 7 月 1 日起,稅務管理法 108/2025、議定 252/2026 與財政部通知 95/2026 重寫了協定適用的程序與實質受益所有人的認定。這篇文章從越南律師的角度,整理台商最常用得上的五個條款、兩端的申請程序,以及協定幫不上忙的地方。企業稅務的整體架構(CIT、VAT、承包商稅、股利匯回)請先看本所〈 越南企業稅務四件事 2026 〉,本文只談協定。
一、協定怎麼運作:三個原則
原則一:協定優先。 越南稅務管理法明定,越南簽署的國際條約與國內法規定不同時,適用條約。2025 年新企業所得稅法把透過電商與數位平台在越南營業的外國企業納入課稅對象,不以有常設機構為前提;但台灣居住者仍可依協定第 5 條主張無常設機構,適用協定。
原則二:協定不自動適用,要申請。 越南採「通知制」:付款前由越南付款方或外國所得人向主管稅局提交協定適用通知與證明文件;沒有提交就按國內法扣繳,事後只能退稅,而且有時效。台灣對營業利潤免稅採「核准制」,對股利、利息、權利金採「扣繳時直接適用」。
原則三:先看國內法,再看協定。 協定只能減稅,不能加稅。國內法稅率已低於協定上限時,用國內法;國內法稅率高於協定時,才有申請的價值。下表一次看完。
| 所得類型 | 越南國內法(台灣居住者取得越南所得) | 協定 | 用得上? | 台灣國內法(越南居住者取得台灣所得) | 協定 | 用得上? |
|---|---|---|---|---|---|---|
| 營業利潤/服務費 | 承包商稅 CIT 5%(另 VAT 5%) | 無常設機構免稅 | 是,免 5% CIT | 扣繳 20% | 無常設機構免稅 | 是 |
| 股利(法人股東) | 不扣繳 | 上限 15% | 否 | 扣繳 21% | 上限 15% | 是 |
| 股利(個人股東) | 5% | 上限 15% | 否 | 扣繳 21% | 上限 15% | 是 |
| 利息 | 承包商稅 CIT 5% | 上限 10% | 否 | 扣繳 20%(部分債券 15%) | 上限 10% | 是 |
| 權利金 | 承包商稅 CIT 10% | 上限 15% | 否 | 扣繳 20% | 上限 15% | 是 |
| 出售公司股權 | 外國賣方 2%(成交價) | 非不動產公司只在居住國課稅 | 是,免 2% | 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未上市股權依所得稅法 | 同左 | 視情形 |
| 受僱所得 | 居住者累進、非居住者 20% | 183 天三條件免稅 | 是 | 居住者累進、非居住者 18% | 同左 | 是 |
二、第 7 條營業利潤:母公司服務費的 5% 可以不繳
台灣母公司對越南子公司收取的技術服務費、管理費、品保費,越南端依承包商稅制代扣 5% 加值稅與 5% 企業所得稅。協定第 7 條規定,台灣企業的營業利潤只在台灣課稅,除非透過在越南的常設機構營業。沒有常設機構,5% 的企業所得稅部分可以免除;5% 加值稅不受協定影響,仍要繳。
常設機構的三個判準(第 5 條):
1. 固定營業場所:管理處、分支機構、辦事處、工廠、工作場所。母公司在越南沒有自己的辦公室,用子公司的場地短期開會不算;但長期派人常駐子公司某個辦公室、對外以母公司名義營業,風險就高。
2. 工程:建築工地、營建或安裝工程,持續超過六個月。台商替越南子公司或客戶安裝設備,單一工程超過六個月即構成。
3. 代理人:有權代表母公司在越南簽約並經常行使者。越南子公司的員工若經常代母公司簽訂母公司的合約,母公司會被認定有代理人常設機構。
協定沒有服務型常設機構條款(有些越南簽的協定有「183 天服務常設機構」,台越協定沒有),這對台商有利:純派人到越南提供服務、不設固定場所、不簽約,原則上不構成常設機構。但通知 95/2026 強調「實質重於形式」,派駐人員長期使用固定辦公室、名片印母公司頭銜、對外簽約,稅局會往固定營業場所的方向認定。
服務費與權利金的界線:服務費若夾帶技術授權、know-how 移轉,越南稅局會拆分為權利金,適用 10%,協定幫不上忙。合約把「提供服務」與「授權使用」分開計價、分開描述,是適用第 7 條的前提。
三、第 13 條:出售越南子公司股權,2% 轉讓稅可以免
2025 年 12 月 15 日起,外國賣方轉讓越南公司股權,越南對成交價課 2% 企業所得稅,由越南買方或被轉讓公司代扣。這一條在本所〈 併購越南公司 2026 〉有說明。
協定第 13 條第 3 項與第 5 項規定:出售另一方公司股份的所得,只有在該公司資產全部或主要由該國不動產構成時,該國才能課稅;其他財產的轉讓所得,只在賣方居住國課稅。換句話說,台灣母公司出售越南製造子公司的股權,只要子公司不是「不動產公司」,可以依協定主張越南免稅,2% 不用繳。
三個實務條件:
- 賣方是台灣居住者且為實質受益所有人。透過薩摩亞、BVI 控股公司持有越南廠的台商,賣方是第三地公司,不是台灣居住者,協定不適用;這是台商海外架構最常見的協定漏洞。
- 子公司資產結構。「主要由不動產構成」沒有明文比例,越南實務以資產負債表上不動產(含土地使用權,通知 95/2026 第 11 條把土地使用權與租賃權都算進不動產)占總資產的比例判斷。工業區土地一次付清的廠商,土地使用權帳面價值高,要先算。
- 交割前申請。協定通知要在越南買方代扣前提交;買方通常不願承擔風險,會先扣後退。合約要寫清楚協定申請的分工、扣款與退稅的安排。
四、第 15 條:台幹的 183 天
台灣母公司派員到越南,薪資由台灣發,是否要在越南繳個人所得稅,看協定第 15 條的三個條件是否同時符合:
1. 該人於該曆年度在越南停留合計不超過 183 天
2. 薪資由非越南居住者的雇主支付
3. 薪資不是由雇主在越南的常設機構或固定處所負擔
三個條件都符合,薪資只在台灣課稅。常見的失敗點是第三個:母公司把派駐人員的薪資成本轉嫁給越南子公司(透過服務費或 cost recharge),稅局認定薪資由越南端負擔,第 15 條就不適用。短期出差與長期派駐的規劃,請看本所〈 台幹派駐越南指南 2026 〉。
超過 183 天的台幹,依越南國內法成為越南居住者,全球所得在越南申報;同時仍是台灣居住者的,依協定第 4 條的雙重居住者判定(永久住所、經濟與個人關係較密切地、慣常居住地、國籍)決定只能是哪一方的居住者,另一方依協定限縮課稅。這是法定代表人長駐越南的台灣老闆最需要事先規劃的一題,詳見〈 越南公司台籍法定代表人 2026 〉。
五、越南端程序:通知 95/2026 之後怎麼走
2026 年 7 月 1 日起,越南協定適用的法規層級是:稅務管理法 108/2025、議定 252/2026、通知 89/2026(稅務管理程序)與通知 95/2026(協定、MAP 與 APA,取代舊通知 205/2013 與 45/2021)。對台商的實務要點:
| 項目 | 2026 年規定 |
|---|---|
| 提交時點 | 付款或代扣前,由越南付款方或台灣所得人(可委託越南付款方)向付款方主管稅局提交協定適用通知 |
| 文件 | 協定適用通知書;台灣財政部所屬國稅局核發的居住者證明(當年度);合約與付款憑證;實質受益所有人聲明;授權書(委託辦理時) |
| 居住者認定 | 通知 95/2026 第 8 條:依對方國法律認定,台灣端以國稅局核發的居住者證明為憑;同時為兩地居住者的個人,依協定第 4 條判定 |
| 實質受益所有人 | 第 10 條第 3 款:採實質重於形式,列出七種不認定為實質受益所有人的情形(a 到 g 點),沿襲舊通知 205/2013 的判準:有義務在短期內把大部分所得轉付第三國居住者、幾乎無營業活動或資產人員與所得不相稱、對所得無實質控制或風險、屬代理人或導管公司等 |
| 協定目的 | 第 10 條第 3 款明定協定的目的不包括讓所得在兩地都不課稅;以取得協定減免為主要目的的安排會被拒絕 |
| 請求日與時效 | 第 10 條第 1 款:請求日為依通知 89/2026 與議定 252/2026 備齊文件之日;逾時效的稅款不得再請求,舊通知 205/2013 的時效是三年,新通知是否沿用請以個案確認 |
| 退稅 | 已扣繳者依通知 89/2026 的退稅程序,文件齊備日為請求日 |
| 爭議 | 可依協定第 25 條啟動相互協議程序(MAP) |
三個最常被拒的理由:居住者證明不是當年度或未經驗證;服務合約內容被認定為權利金;收款的台灣公司只是集團的收款平台,被認定非實質受益所有人。
六、台灣端程序:核准制與扣繳時適用
| 所得類型(越南居住者取得台灣所得) | 程序 |
|---|---|
| 營業利潤(越南公司對台灣客戶提供服務、無常設機構) | 向所得人所在地國稅局申請核准營業利潤免稅;核准前付款者先扣 20%,核准後申請退還。附越南稅局核發的居住者證明、合約、無常設機構說明 |
| 股利、利息、權利金 | 扣繳義務人於扣繳時依協定上限稅率扣繳,備妥居住者證明與實質受益所有人聲明供查核,不需事前核准 |
| 受僱所得 | 符合 183 天三條件者,個人向國稅局申請或於結算申報時主張 |
台灣端另有一條台商要記得: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台灣營利事業取得越南所得,可依協定免稅或適用上限稅率,卻因未申請而在越南多繳的稅,不得依所得稅法第 3 條扣抵台灣所得稅。沒申請協定,等於兩邊都繳。
另一條更根本:越南對法人股東股利不扣繳,台灣母公司收到股利沒有可扣抵的稅額,越南子公司繳的 20% 企業所得稅也不能在台灣間接扣抵,股利回台再課 20%。協定第 23 條的扣抵法只處理「同一筆所得被兩邊課稅」,不處理「子公司繳稅、母公司再繳」,這是協定的範圍限制,不是漏洞。
七、協定幫不上忙的四件事
1. 越南端的股利、利息、權利金:國內法已低於協定上限。
2. 加值稅:承包商稅的 5% 加值稅部分不在協定範圍。
3. 透過第三地控股的架構:薩摩亞、BVI、香港公司不是台灣居住者,無法主張台越協定;香港與越南有協定但要過實質受益所有人測試。
4. 子公司層級的企業所得稅:母公司無法扣抵。
八、台商的協定檢查清單
1. 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服務費合約:是否已提交協定適用通知?合約是否把服務與授權分開?
2. 派駐人員:停留天數、薪資由誰負擔、是否有 cost recharge?
3. 控股架構:賣方與收款方是否為台灣居住者?第三地公司是否有實質?
4. 出售股權前:子公司不動產占總資產比例、協定通知提交時點、合約的扣款與退稅分工。
5. 居住者證明:每年向國稅局申請當年度版本,越南端只收當年度。
6. 時效:過去幾年多繳的承包商所得稅,在時效內還能退,再拖就過期。
7. 台灣端:越南已免卻未申請的稅不能扣抵;股利回台的 20% 要納入資金規劃。
Louis Group 怎麼協助
協定的價值在程序:沒有在付款前提交通知,再好的條款都只剩退稅。 胡志明所 與 河內所 協助台商審閱服務與授權合約的拆分、提交協定適用通知、辦理三年內多扣稅款的退稅、股權轉讓前的協定評估與 MAP;台北所協助申請當年度居住者證明、台灣端營業利潤免稅核准與國外稅額扣抵。
作者: 謝氏如瓊律師(越南)
*本文依台越租稅協定、越南通知 95/2026、議定 252/2026 與台灣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整理至 2026 年 10 月,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常設機構與實質受益所有人認定均屬個案判斷,請洽 Louis Group 專業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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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FAQ)
台越租稅協定什麼時候生效?2026 年有修訂嗎?
1998 年 4 月 6 日簽署、5 月 6 日生效、6 月 1 日起適用,至今未修訂。2026 年變的是越南端的適用程序:通知 95/2026 與 89/2026 自 7 月 1 日生效。
台灣母公司收越南子公司的技術服務費,可以免越南的稅嗎?
母公司在越南無常設機構者,依協定第 7 條可免除承包商稅中 5% 的企業所得稅部分;5% 加值稅仍要繳。要在付款前提交協定適用通知與當年度居住者證明。
出售越南子公司股權的 2% 轉讓稅,協定可以免嗎?
可以,條件是賣方為台灣居住者且為實質受益所有人、子公司資產不是主要由越南不動產構成,並在交割代扣前提交協定通知。透過第三地控股公司出售者不適用。
台幹在越南工作幾天以內不用繳越南個人所得稅?
曆年度停留不超過 183 天、薪資由非越南雇主支付、且不由越南常設機構負擔,三條件同時符合才免。薪資成本轉嫁給越南子公司者不符合第三條件。
越南子公司匯股利回台灣,協定有幫助嗎?
沒有。越南對法人股東股利不扣繳,協定 15% 上限用不到;台灣母公司收到股利仍課 20%,且無可扣抵稅額。
過去幾年多扣的承包商稅可以退嗎?
可以,但有時效:通知 95/2026 以文件齊備日為請求日,逾時效的年度不能再請求,越早補件越多年可退。
什麼情況會被越南稅局認定不是實質受益所有人?
通知 95/2026 第 10 條第 3 款列出七種情形:有義務把大部分所得轉付第三國居住者、幾乎沒有營業活動、資產與人員與所得不相稱、對所得無控制權或風險、屬代理人或導管公司等。集團內單純的收款公司最常中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