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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 2026年10月11日

越南廠房租賃與土地使用權 2026:台商設廠的四條路、一次付清或年付怎麼選

鄧秋河(Đặng Thu Hà) 鄧秋河(Đặng Thu Hà) 河內所營運總監 越南廠房租賃與土地使用權 2026

重點速覽

  • 外資企業不能擁有土地,但可以取得長期使用權。工業區內最常見的做法,是向工業區開發商分租已開發的土地,或直接租用標準廠房。
  • 付款方式重新開放選擇。2024 年《土地法》原本把一次付清限縮在少數用途。國會第 254/2025/QH15 號決議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讓租地人可以選擇一次付清或按年付租;2026 年以前已經租地的企業也可以選。
  • 在工業區分租,要先看開發商自己怎麼付。開發商向國家按年付租的土地,只能用年付的方式分租給你。
  • 一次付清與年付,權利差很多。一次付清可以抵押、轉讓土地使用權,也可以拿去出資。年付只能抵押和出售自己蓋的廠房,不能處分土地使用權本身。
  • 年付租金每 5 年調整一次,漲幅有上限,不超過前 5 年全國消費者物價指數的累計漲幅。開發商另收的管理費與基礎設施費沒有這個上限。
  • 延期不是自動的。最晚要在用地期限屆滿前 6 個月提出申請,逾期原則上不予延長。
  • 消防驗收改由業主自行負責。2026 年 7 月 1 日起,主管機關不再檢查驗收結果,責任回到業主身上。
  • 2025 年省份合併後,地址與主管機關都換了。平陽、巴地頭頓併入胡志明市,隆安併入西寧,北江併入北寧,平福併入同奈。

越南的土地屬於全民所有,由國家代表行使所有權並統一管理。外資企業拿不到土地所有權,能取得的是土地使用權,或是承租一座蓋好的廠房。這一點台商大多知道。真正讓人吃虧的往往是另外三件事:付款方式決定了能不能抵押和轉讓,工業區剩下的年限比合約寫的短,以及標準廠房的消防與環保文件沒有逐項核對。

2026 年的規則又有變動。國會第 254/2025/QH15 號決議自 1 月 1 日起施行,各省新的土地價格表同步適用,《土地法》的修正草案也已公布徵求意見。本文說明 2026 年 10 月的現行規定,以及簽約前該做的查核。

一、2026 年台商要知道的法規地圖

法規現況對台商的影響
《土地法》第 31/2024/QH15 號2024 年 8 月 1 日施行,其後多次修正外資企業取得土地的方式、權利義務、用地期限
國會第 254/2025/QH15 號決議2025 年 12 月 11 日通過,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恢復付款方式的選擇權;土地價格表與年度調整係數
政府第 103/2024/NĐ-CP 號議定施行中,2025 年曾修正土地租金的計算、5 年穩定期與調整上限
政府第 35/2022/NĐ-CP 號議定施行中,經第 70/2023、129/2025、178/2025 號議定修正;依政府第 66.25/2026/NQ-CP 號決議,2026 年 9 月 15 日至 2027 年 2 月 28 日,工業區的中央主管部會暫由工商部承接工業區開發商與進駐企業的管理規則、收費登記
《不動產經營法》第 29/2023/QH15 號2024 年 8 月 1 日施行出租廠房者的資格、租約的形式
《消防與救援法》第 55/2024/QH15 號2025 年 7 月 1 日施行;依政府第 66.18/2026/NQ-CP 號決議,2026 年 7 月 1 日至 2027 年 2 月 28 日全國暫停驗收檢查廠房的消防設計審查與驗收
《投資法》第 143/2025/QH15 號2026 年 3 月 1 日施行投資登記證書的申請與專案地點證明
國會第 202/2025/QH15 號決議2025 年 6 月 12 日生效全國調整為 34 個省級單位,地址與主管機關改變
《土地法》修正草案2026 年 7 月 20 日公布徵求意見,尚未通過草案提議自 2027 年 3 月 1 日施行,付款方式的規則可能再調整

網路上常看到「越南 2026 新土地法」的說法。實際上 2026 年施行的是第 254 號決議與它的施行細則,《土地法》本體的修正還在草案階段。簽約應以現行規定為準,並在合約裡預留法規變動時的調整機制。

二、台商取得廠房用地的四條路

路徑做法優點主要風險
工業區分租土地自建廠房向工業區開發商分租已開發的土地,自行興建最主流;基礎設施齊全,行政程序相對單純剩餘年限、管理費調漲、開發商本身的土地狀態
租用標準廠房租用開發商或其他業者蓋好的廠房進場最快,初期資金最少出租人資格、消防與環保文件、轉租限制
工業區外向國家承租土地依投資專案向省級政府申請租地地點選擇有彈性程序長,可能須經拍賣或招標,徵收補償的進度難掌握
越南夥伴以土地使用權出資,或收購持地公司合資夥伴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或收購已持有土地的越南公司可取得工業區外的既有土地土地權利瑕疵、隱藏債務

對多數製造業台商來說,前兩條路已經足夠。第三條路通常只適合規模大、用地需求特殊的專案。第四條路必須做完整的土地與公司法律查核。此外也可以直接買下既有廠房,或受讓已一次付清租金的土地的使用權,工業區內外都有這種案源,但要先查核出讓方的付款方式、剩餘年限與地上物的合法性。

不要用越南人代持土地或股權來繞過外資限制。越南最高人民法院的第 02/2016/AL 號判例裡,出資購地、登記在親屬名下的一方,最後拿回的是價金與部分增值,沒有拿回土地。相關風險見 越南借名投資風險全解析 2026:委託越南人代持不動產與股權有效嗎?判例 02/2016/AL 與實質受益所有人(BO)申報 。

三、一次付清還是年付:2026 年重新可以選

從 2024 年收緊到 2026 年放寬

2024 年《土地法》的方向是鼓勵按年付租。依第 120 條,只有工業區、工業聚落、高科技園區等少數用途的土地可以一次付清,其餘一律年付。

第 254/2025/QH15 號決議第 4 條第 2 款改變了這個方向。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國家出租土地時,租地人有權選擇一次付清整個租期的租金,或按年繳納。2026 年以前已經租地的企業同樣可以選,所以原本年付的企業可以申請轉為一次付清。

例外主要有一種:土地屬於國家機關、國家組織受託管理的土地基金時,須經拍賣或招標出租;以拍賣方式取得的必須一次付清,已經按年付租、使用這類土地的專案也不能轉為一次付清。

修法的方向也是如此。越共中央 2026 年 7 月 28 日的第 21-NQ/TW 號決議指出,土地使用人可依用途、範圍與期限,選擇年付或一次付清。

在工業區分租時,你能選什麼

工業區內的台商通常不是直接向國家租地,而是向開發商分租。依《土地法》第 202 條,這時能選什麼,取決於開發商自己向國家租地的方式:

  • 開發商向國家一次付清的土地,可以用一次付清或年付的方式分租給你。
  • 開發商向國家按年付租的土地,只能用年付的方式分租給你。

開發商可以向國家申請,把全部或部分土地由年付轉為一次付清。所以洽談時,第一個要問的不是單價,而是開發商這塊地是一次付清還是年付。在工業聚落(cụm công nghiệp)內向開發商分租,規則相同。

《土地法》修正草案的報導顯示,主管機關考慮要求工業區基礎建設的開發商一律一次付清。這還只是草案,內容可能再變,但長期計畫設廠的企業可以留意。

兩種方式的權利差異

項目一次付清年付
以土地使用權抵押可以不可以
以自己興建的廠房抵押可以可以
轉讓土地使用權可以不可以
出售地上的廠房可以可以,但廠房須有建築許可並已依核准的計畫完工
以土地使用權出資入股可以不可以,只能以地上資產出資
初期現金需求高,一次支付數十年低
日後租金調漲已鎖定每 5 年調整一次
適合對象長期經營、需要融資、日後可能出售廠區資金有限、計畫中短期營運

有兩點容易誤會。

第一,抵押的對象只限越南境內獲准營運的信用機構。想用越南的土地使用權向台灣的銀行直接設定抵押,行不通。

第二,年付的承租人可以連同廠房出售「租約中的承租權」,但條件很窄:承租人必須曾經代墊補償安置費用,而且這筆錢還沒有全數抵充租金。多數工業區分租的情形並不符合。

年付租金怎麼調整

依《土地法》第 153 條第 2 款與政府第 103/2024 號議定第 32 條,按年繳納的土地租金以 5 年為一個穩定期。期滿重新計算時,如果新租金高於上一期,調整幅度不超過前 5 年全國消費者物價指數的累計漲幅。

這個上限保護的是向國家繳納的土地租金。開發商另外收取的基礎設施使用費、管理維護費,依分租合約約定,不受這個上限保護。

不過有一個可以引用的規定。依第 35/2022 號議定第 27 條,開發商須向工業區管理委員會登記分租價格與各項收費的標準;調漲幅度超過已登記標準的 10% 時,要重新登記並說明理由。這不是價格上限,卻是談判與申訴時的依據。

土地價格表與調整係數

越南已經廢除全國性的土地價格框架。依第 254 號決議,各省的土地價格表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有需要時才修訂;省級人民委員會另外每年公布一個自 1 月 1 日起適用的土地價格調整係數。土地租金原則上以價格表乘以係數計算。

對按年付租的企業來說,下一個 5 年期的租金就是以當時的價格表與係數為基礎。廠區所在省份的價格表調整,值得每年留意。

四、租期:合約寫 50 年,不代表你真的有 50 年

依《土地法》第 172 條,投資專案的用地期限依專案的營運期限決定,不超過 50 年;依投資法規營運期限超過 50 年的專案,可達 70 年。工業區內要多注意四件事。

  • 工業區本身有期限。開發商的用地期限跟著工業區基礎建設專案走。1990 年代、2000 年代初設立的工業區,剩餘年限可能已經不長。
  • 你的專案期限超過工業區的剩餘年限時,要由開發商申請調整。依第 202 條,這時開發商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延長工業區的用地期限並補繳費用,總期限不超過 70 年。開發商沒有辦妥之前,超出剩餘年限的部分沒有保障。
  • 三份文件的期限要一致。投資登記證書記載的專案期限、分租合約的期限、開發商的用地期限,應該對得上。
  • 延期不是自動的。依第 172 條第 3 款,延期申請最晚要在用地期限屆滿前 6 個月提出。逾期未申請,除不可抗力外不予延長,土地由國家收回。

實務上,簽約前應要求開發商提供土地使用權證書與租地決定,核對剩餘年限。一次付清的總價,要用實際可使用的年數來評估是否划算,不能只看每平方公尺的單價。

五、租用標準廠房的查核清單

標準廠房是中小型台商最常見的選擇,進場快。但出租人的文件是否齊全,直接影響你能不能取得投資執照、通過消防與環保檢查。

出租人的資格

  • 出租廠房屬於不動產經營。依《不動產經營法》第 9 條,出租人原則上須是登記有不動產經營項目的企業。
  • 廠房要能合法出租,須有土地使用權與地上物的權利證書,沒有爭議,也沒有被查封(第 14 條)。
  • 出租人本身也是承租人的,也就是俗稱的二房東,轉租須經原出租人同意。法律沒有要求書面,但你應該要求看到書面的同意文件。

廠房本身的文件

  • 建築許可與竣工驗收文件。
  • 消防設計審查文件。依《消防與救援法》第 17 條,承租後自行改建、變更用途,只要改變了消防安全條件,就要重新辦理設計審查。
  • 消防驗收文件。依第 18 條,驗收由業主辦理。依政府第 66.18/2026/NQ-CP 號決議,自 2026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27 年 2 月 28 日,全國暫停主管機關對驗收結果的檢查,業主自行驗收並負全部責任。手續變簡單,責任沒有變輕,文件更要留存完整。決議屆期後,要再確認當時生效的規定。

環保責任的分工

出租人負責整個廠區的共用處理設施。承租人自己要不要辦環境許可或環境登記,依 2020 年《環境保護法》按產業別、規模與污染風險判斷,沒有一體適用的答案。主管機關在個案答覆中曾認為,承租人把廢水排入出租人的集中處理系統、本身不直接對外排放、危險廢棄物產生量很小的,不必另外申請環境許可;但個案答覆不是法規,簽約前應依自己的產業別與規模向主管機關確認。屬於高污染風險產業或規模較大的,要自己辦理。

與投資執照的配合

  • 申請投資登記證書時,須提出能證明專案地點使用權的文件,例如廠房租約或其他約定使用場地的文件。
  • 廠房租約須以書面訂立,但法律不強制公證。依《不動產經營法》第 44 條,一方是不動產經營企業的契約,只有當事人要求時才辦理公證。長期、高金額的租約辦理公證,有助於日後辦理執照與舉證。

六、台商最該談清楚的 8 個合約條款

  • 付款方式與開發商的土地狀態。載明開發商向國家租地的方式與剩餘年限,並列為出租人的聲明與保證。
  • 管理費與基礎設施費的調整機制。約定調整的週期與上限,並要求調整時提供向管理委員會登記的收費標準。
  • 交付條件。整地、聯外道路、電力與用水容量、廢水接管點。
  • 消防與環保的責任分工。哪一方負責哪些文件,改善費用由誰負擔。
  • 抵押配合義務。一次付清時,要求開發商配合辦理土地使用權證書、抵押登記與銀行文件。
  • 轉讓與轉租。日後出售廠區或集團內部重組時,是否需要開發商同意,同意的條件是什麼。
  • 提前終止與地上物的處理。租約終止或期滿時,廠房與設備如何處理,是否補償。
  • 爭議解決。約定由越南國際仲裁中心(VIAC)仲裁。越南仲裁機構作成的判斷不必經法院承認,對方不履行時可以直接向民事判決執行機關聲請執行。

七、2025 年省份合併後的實務提醒

依國會第 202/2025/QH15 號決議,越南自 2025 年 6 月 12 日起調整為 34 個省級行政單位,新的省級政府自 7 月 1 日起運作。台商較集中的地區變動如下。

合併前合併後
胡志明市、平陽省、巴地頭頓省胡志明市
同奈省、平福省同奈省
西寧省、隆安省西寧省
北寧省、北江省北寧省
海防市、海陽省海防市
興安省、太平省興安省
富壽省、永福省、和平省富壽省
寧平省、河南省、南定省寧平省

合併後,工業區的地址、主管的工業區管理委員會、適用的土地價格表都可能改變。新簽的租約與執照申請文件,應使用新的行政區名稱。核發執照的機關層級沒有變:工業區內的專案,投資登記證書與企業登記證書仍由工業區管理委員會核發;工業聚落內的專案,由省級財政廳辦理。

舊文件不必因此換發。國會決議明文禁止主管機關要求企業或個人換發合併前核發、仍在有效期內的文件。辦理變更登記時,再一併更新地址即可。

八、台商最常犯的 6 個錯誤

  • 只比較每平方公尺單價,沒算剩餘年限。單價便宜的老工業區,實際可用的年數可能少很多。
  • 以為租約寫一次付清就能抵押。還要看開發商自己的付款方式,以及是否已經取得登記在你名下的土地使用權證書。
  • 管理費沒有約定調整上限。土地租金有法定上限,管理費沒有。
  • 承租二房東的廠房,卻沒看到原出租人的同意。原租約一出問題,你的租約也跟著不穩。
  • 增建或變更用途後沒有重新辦理消防設計審查。驗收改由業主自行負責之後,出事的責任更直接落在業主身上。
  • 錯過延期的申請期限。屆滿前 6 個月是最後期限,不是建議。

Louis Group 在 河內 與 胡志明市 設有據點,由越南團隊與台灣律師共同處理台商設廠案件。我們協助查核工業區開發商與出租人的土地權利與剩餘年限、審閱分租與廠房租賃合約、比較一次付清與年付的權利與成本,並配合辦理投資執照、消防與環保程序。進場前的整體規劃,見 台商落地越南全攻略 2026:投資執照、環評、消防一次看懂 。在泰國設廠的對照,見 泰國廠房租賃與土地取得 2026:台商為何不必受限於 30 年 。

本文依 2026 年 10 月的越南法規與實務整理,並經 Louis Group 越南團隊核對法規,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越南土地法規變動頻繁,個案請洽 Louis Group 專業團隊。

延伸閱讀

常見問題(FAQ)

外國公司可以在越南買地嗎?

不能取得土地所有權。越南的土地屬於全民所有,由國家代表行使所有權。外資企業可以向國家承租土地、向工業區開發商分租、在工業區與高科技園區內受讓土地使用權、接受越南企業以土地使用權出資,或收購已持有土地的公司。

2026 年在越南租地,還能選擇一次付清租金嗎?

可以。國會第 254/2025/QH15 號決議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讓租地人選擇一次付清或按年付租,2026 年以前已經租地的企業也適用。在工業區內分租時,還要看開發商自己向國家租地的方式:開發商按年付租的土地,只能年付分租。

一次付清和年付,哪個比較好?

需要以土地向銀行融資,或日後可能出售廠區的企業,一次付清的權利完整得多,可以抵押、轉讓土地使用權,也可以拿去出資。資金有限或計畫中短期營運的企業,年付的現金壓力較小,但只能處分自己興建的廠房。

年付的土地租金會一直漲嗎?

向國家繳納的土地租金以 5 年為一期,期滿調整時,漲幅不超過前 5 年全國消費者物價指數的累計漲幅。開發商另收的管理費與基礎設施費沒有這個上限,要看合約怎麼約定。

越南工業區的土地最長可以用幾年?

依投資專案的營運期限決定,一般不超過 50 年,營運期限超過 50 年的專案可達 70 年。工業區內實際可用的年數,還受工業區本身剩餘期限的限制。延期須在屆滿前 6 個月提出申請,不是自動延長。

在越南租標準廠房,租約一定要公證嗎?

不一定。廠房租約須以書面訂立,但一方是不動產經營企業的契約,只有當事人要求時才辦理公證。長期、高金額的租約仍建議公證,方便日後申請執照與舉證。

租來的廠房,消防由誰負責?

設計審查與驗收文件原則上由興建廠房的業主負責。承租人自行改建或變更用途而改變消防安全條件的,要重新辦理設計審查。2026 年 7 月 1 日至 2027 年 2 月 28 日,全國暫停主管機關對驗收結果的檢查,由業主自行驗收並負責,租約應寫明雙方各自負責的文件與費用。

平陽併入胡志明市後,舊合約要重簽嗎?

不需要。國會決議禁止主管機關要求換發合併前核發、仍有效的文件。新簽的合約與執照申請文件使用新的行政區名稱,舊文件在辦理變更登記時一併更新地址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