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越婚姻離婚、家暴保護令與子女親權 2026:在台越南人遇到職災車禍死亡、求助管道與證據準備
陳莉蓁律師 律師
重點速覽
- 在臺結婚、離婚、財產、子女監護、子女證件及保險,應如何辦理?兩願離婚依《民法》第1050條須有書面、二名證人簽名及到臺灣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談不成時,可依第1052條訴請離婚。
- 越南女性在臺離婚或遭受家庭暴力,如何保護自己與子女?遭受家暴時,應立即撥打113或110,且進行保全證據包含就醫驗傷、報警並保存照片、訊息及錄音;必要時可請家暴防治中心安排庇護。
- 越南人在臺發生職災、車禍或死亡時,家屬應如何保障權益?(一)職災:如死者屬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勞工,勞工家屬應向勞保局申請職災喪葬津貼及遺屬給付,並依該法第59條向雇主請求5個月平均工資的喪葬費及40個月平均工資的死亡補償,如有台灣政府之職災保險給付得依法抵充前述補償數額;此項補償請求權依同法第61條,須自得受領之日起2年內行使。
- 需要申訴、諮詢或法律扶助時,應聯繫何處?證據應如何準備?申訴應依問題找對窗口:欠薪、工時、仲介費或轉換雇主,可撥1955或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申訴,並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居留及證件事項洽移民署服務站,1990提供生活與法令諮詢;家暴、性侵及兒少保護撥113;刑案或緊急危險撥110;疑似詐騙可撥165,但已受騙仍應正式向警察機關或檢察署報案。
本文的問題,來自 2026 年 9 月 17 日在駐臺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舉行的 「越南人在台法律議題座談會」 ,由越南駐台官員與在台越南僑界提出;答案由萬國萬佳法律顧問集團(Louis Group)的台灣律師團隊依臺灣現行法規撰寫,並以中文、英文、越南文三語提供。
遇到問題時先找誰
| 遇到的情況 | 第一步 | 專線或機關 |
|---|---|---|
| 遭受家暴、性侵,或子女受虐 | 確保安全,就醫驗傷並保存證據;有立即危險先報警 | 113 保護專線;110 |
| 準備離婚,擔心居留或子女 | 先確認自己的居留身分與子女戶籍,再評估協議、調解或訴訟 | 戶政事務所、移民署服務站;法律扶助基金會 |
| 家人在台發生職災或車禍死亡 | 聯繫越南辦事處取得死亡證明與事故資料;釐清各項給付前不要簽和解書 | 駐台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勞保局;法律扶助基金會 |
| 欠薪、工時、仲介費、轉換雇主 | 撥 1955 或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申訴,並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 1955 |
| 需要免費律師 | 攜帶護照或居留證、工作身分資料與案件證據申請 | 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手機加撥 02) |
常見問題(FAQ)
在臺結婚、離婚、財產、子女監護、子女證件及保險,應如何辦理?
臺灣結婚依《民法》第982條採登記制。臺越婚姻通常先在越南辦理結婚、面談及文件驗證,再到臺灣戶政事務所登記;但婚姻如已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及越南法有效成立,不會只因尚未在台灣登記結婚就當然無效。
兩願離婚依《民法》第1050條須有書面、二名證人簽名及到臺灣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談不成時,可依第1052條訴請離婚。審理期間如急需安排子女照顧、探視、扶養費或防止子女被帶出境,可依《家事事件法》第85條聲請暫時處分。
夫妻財產須先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8條判斷適用哪國法律。如適用臺灣法且未另訂財產制,依《民法》第1005條適用法定財產制;離婚時依第1030條之1分配的是婚後剩餘財產差額,不是全部財產各分一半,而配偶因繼承、贈與及慰撫金原則上不列入可分配之範圍。
子女由誰主要照顧,依《民法》第1055條由父母協議;談不成時,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綜合原有照顧情形、親子關係、經濟及照顧能力、子女意願與文化語言環境決定,不會只因配偶之一方是越南籍或中文能力較弱就作不利認定。未經同意把子女帶往越南,不一定成立犯罪,但可能影響親權判斷或違反法院裁定。
越南籍配偶僅取得永久居留者,離婚原則上不會自動喪失永久居留;已歸化設籍者則是我國國民。
仍持依親居留證者,離婚後如對在臺設籍未成年子女有實際照顧、行使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可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1條第4項第3款申請繼續居留。
子女出生時父或母為臺灣人,依《國籍法》第2條取得台灣國籍,但仍須在台灣辦理出生登記或定居設籍;如要取得越南國籍或護照,須另依越南法辦理。
有關台灣的健康保險部分,受僱者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條自受僱日起加保;未受僱者和外籍配偶原則上在臺居留滿6個月後加保,新生兒則依其國籍及居留身分辦理投保。
因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為父母雙方,因此在台灣辦理相關程序需要父母雙方簽署,如有一方在國外需要提供授權書且經領事認證。
| 離婚時的身分 | 離婚後能否繼續留在臺灣 | 依據 |
|---|---|---|
| 已取得永久居留 | 離婚不是廢止永久居留的事由,原則上不受影響 |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3 條 |
| 已歸化並設籍 | 已是我國國民,不受影響 | 國籍法 |
| 持依親居留證,對在臺設籍的未成年子女有撫育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 | 可申請繼續居留 |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1 條第 4 項第 3 款 |
| 持依親居留證,因遭受家庭暴力離婚且未再婚 | 可申請繼續居留 |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1 條第 4 項第 2 款 |
子女返台設籍、入學與加保的程序,詳見 恢復越南國籍可以保留台灣國籍嗎 2026:逾期居留自行到案、護照與居留證遺失、子女返台設籍就學 。
越南女性在臺離婚或遭受家庭暴力,如何保護自己與子女?
遭受家暴時,應立即撥打113或110,且進行保全證據包含就醫驗傷、報警並保存照片、訊息及錄音;必要時可請家暴防治中心安排庇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所稱家暴不只包括毆打,也包括長期辱罵、恐嚇,或以不給生活費、控制帳戶、禁止工作、扣留證件等方式迫使配偶服從。
被害人可免費向法院聲請通常或暫時保護令;如有立即危險,應報警,由警察、檢察官或地方政府聲請緊急保護令,法院認有急迫危險時,應於受理後4小時內核發。加害人被核發保護令後仍違反該保護令所載之禁止施暴、聯絡、跟蹤、接近或遷出住所等命令時,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將成立犯罪而有刑事責任。
雙方同意離婚時,須簽署離婚書、經2名證人簽名並辦理戶政登記;對方不同意時,如家暴已使婚姻難以維持,可依《民法》第1052條訴請法院判決離婚。
離婚後如無子女,因家暴離婚且尚未再婚者,可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1條第4項第2款申請繼續居留,居留期間以移民署核發之長度為準;如有在臺設籍的未成年子女,並實際照顧、扶養、行使親權或持續會面交往,也可依同項第3款申請,即使未取得主要親權,也不代表必須離臺。法院決定親權時,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3條,原則上推定由施暴者行使親權不利於子女。
如遇家暴訴訟或離婚訴訟時,越南配偶在符合《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3項第2款者,經切結可免資力審查,並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律師協助,如經核准可免費有律師參與協助。
| 保護令種類 | 由誰聲請 | 特點 |
|---|---|---|
| 通常保護令 | 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地方政府也可聲請 | 經法院審理後核發;聲請免徵裁判費 |
| 暫時保護令 | 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地方政府也可聲請 | 在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先行保護;聲請免徵裁判費 |
| 緊急保護令 | 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地方政府 | 有急迫危險時,法院應於受理後 4 小時內以書面核發 |
| 違反保護令 | (加害人的刑事責任)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61 條) |
越南人在臺發生職災、車禍或死亡時,家屬應如何保障權益?
(一)職災:如死者屬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勞工,勞工家屬應向勞保局申請職災喪葬津貼及遺屬給付,並依該法第59條向雇主請求5個月平均工資的喪葬費及40個月平均工資的死亡補償,如有台灣政府之職災保險給付得依法抵充前述補償數額;此項補償請求權依同法第61條,須自得受領之日起2年內行使。家庭看護工等家事移工通常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但仍可申請職災保險給付;即使雇主未申報投保,符合強制納保資格者也仍建議提出相關申請。
(二)車禍:2026年7月1日起發生的事故,強制險死亡給付為300萬元;不足部分可依《民法》第192條、第194條向肇事者請求殯葬費、扶養利益及慰撫金。無保險或肇事車輛無法查究者,可向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申請。過失致死罪非告訴乃論,家屬可向警方或地檢署報案、告發並提出證據。
(三)犯罪被害:除了可向加害人請求民事賠償外,如屬於被害死亡、重傷或受性侵害,可依《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請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提供法律及生活支持,並向犯罪地地檢署的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會申請補償;但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得請求給付或補償的車禍案件,不適用犯罪被害補償金。
家屬並應聯繫駐台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取得死亡證明書、相驗屍體證明書及事故資料;無法來臺者,可出具經領事驗證的授權書,委任在臺親友或律師處理。雇主應依《就業服務法》第61條代為處理喪葬事務,但不代表須最終負擔全部喪葬或遺體運返費用。實務上,雇主或仲介可能以支付「慰問金」為條件,要求家屬簽署和解書或拋棄全部請求權切結;建議家屬在尚未釐清職災保險、雇主補償及民事求償金額前不應貿然簽署,宜先由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律師審閱。
| 給付或請求的來源 | 內容 | 依據與期限 |
|---|---|---|
| 雇主的職災死亡補償 | 5 個月平均工資的喪葬費,加 40 個月平均工資的死亡補償;已由職災保險給付的部分得抵充 | 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自得受領之日起 2 年內行使(第 61 條) |
| 職災保險 | 喪葬津貼及遺屬給付;雇主未申報投保,符合強制納保資格者仍可請領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 死亡給付每人新臺幣 300 萬元(2026 年 7 月 1 日起)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 |
| 向肇事者請求民事賠償 | 殯葬費、扶養利益及慰撫金 | 民法第 192 條、第 194 條;知悉後 2 年(第 197 條) |
| 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 肇事車輛未投保或無法查究時申請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40 條 |
| 犯罪被害補償金 | 因犯罪行為死亡、重傷或受性侵害;依強制險得請求給付的車禍案件不適用 |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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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申訴、諮詢或法律扶助時,應聯繫何處?證據應如何準備?
申訴應依問題找對窗口:欠薪、工時、仲介費或轉換雇主,可撥1955或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申訴,並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居留及證件事項洽移民署服務站,1990提供生活與法令諮詢;家暴、性侵及兒少保護撥113;刑案或緊急危險撥110;疑似詐騙可撥165,但已受騙仍應正式向警察機關或檢察署報案。
1955提供24小時越南語服務;1990的越南語服務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9時至17時。向其他專線求助時,可先說明需要越南語通譯。
需要免費律師時,可撥法律扶助基金會412-8518(手機加撥02)。依《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3項,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引進的移工,以及符合規定的經濟弱勢國人配偶,經切結後推定無資力;但法扶仍會審查案件理由及扶助範圍。因不可歸責於自己而喪失居留權者及人口販運被害人,也可依《法律扶助法》第14條申請。申請法扶時,宜攜帶護照或居留證、聘僱許可或工作身分資料及案件證據。
在法律爭議發生時,證據包含契約、匯款紀錄、工作時間紀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人證及驗傷單資料。交付原件前應留存證據影本並留存蓋有收件戳章之文件,也要注意相關法律時效,如工資請求權為5年、職災補償為2年、侵權賠償知悉後2年及告訴乃論犯罪6個月等期間。
| 專線 | 處理什麼 | 越南語服務 |
|---|---|---|
| 1955 | 欠薪、工時、仲介費、轉換雇主等勞動申訴 | 24 小時 |
| 1990 | 居留、證件與生活法令諮詢 | 星期一至星期五 9 時至 17 時 |
| 113 | 家庭暴力、性侵害、兒少保護 | 24 小時專線,可要求越南語通譯 |
| 110 | 刑案或緊急危險 | 可先說明需要越南語通譯 |
| 165 | 疑似詐騙的諮詢;已受騙仍應正式報案 | 可先說明需要越南語通譯 |
| 412-8518(手機加撥 02) | 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免費律師 | 可先說明需要越南語通譯 |
| 請求或程序 | 期限 | 依據 |
|---|---|---|
| 工資請求權 | 5 年 | 民法第 126 條 |
| 雇主的職災補償 | 自得受領之日起 2 年 | 勞動基準法第 61 條 |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 2 年;自侵權行為時起逾 10 年亦同 | 民法第 197 條 |
| 告訴乃論之罪的告訴 | 知悉犯人之時起 6 個月 | 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 |
求助管道
- 113 保護專線:家庭暴力、性侵害、兒少保護,24 小時;有立即危險請先撥 110。
- 法律扶助基金會:412-8518(手機加撥 02);移工及符合規定的經濟弱勢國人配偶經切結後推定無資力。
- 1955 勞工諮詢申訴專線:勞動部設置,提供越南語服務,24 小時免付費。
- 1990 外來人士在臺生活諮詢服務熱線:移民署設置,越南語服務為星期一至星期五 9 時至 17 時。
- 駐台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家屬辦理死亡證明、授權書驗證及遺體運返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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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陳莉蓁律師 、 俞伯璋律師 、 葉俊宏律師 |萬國萬佳法律顧問集團(Louis Group)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法規與主管機關實務可能變動,個別情況請諮詢律師,或撥打 1955 專線、洽法律扶助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