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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 2026年11月5日

台越離婚 2026:在台灣辦還是在越南辦?三條路線、配偶失聯怎麼送達、離婚怎麼在對方國家生效(ghi chú ly hôn)、子女親權與越南配偶離婚後的居留

謝氏茹瓊 謝氏茹瓊 律師 台越離婚 2026

重點速覽

  • 三條路、兩套法律。 台灣:兩願離婚到戶政登記即生效(民法第 1049、1050 條),裁判離婚依第 1052 條。越南:協議與單方離婚都要經法院,由法院承認協議離婚或判決(婚姻與家庭法第 55、56 條)。越南沒有「到戶政就離」的做法。
  • 台灣法院可以管。 夫妻一方為中華民國人,台灣法院對離婚事件有國際管轄權(家事事件法第 53 條)。準據法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0 條,無共同本國法時依共同住所地法,在台灣共同生活的台越夫妻適用台灣法。
  • 配偶失聯不是離不了。 越南籍配偶回越南後住址不明,台灣法院可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對國外的公示送達經 60 日生效。住址明確者,依台越民事司法互助協定第 17 條經兩地司法主管機關送達,約需數月。
  • 離了婚要讓對方國家知道。 台灣兩願離婚或判決離婚後,越南籍一方要在越南辦「ghi chú ly hôn」(把國外的離婚記入戶籍簿),否則在越南仍是已婚,不能再婚。越南法院的離婚確定後,台灣籍一方要持經驗證的判決與中文譯本到戶政辦離婚登記。
  • 子女與財產各有一套規則。 台灣依子女最佳利益酌定親權(民法第 1055 條之 1),並有剩餘財產分配(第 1030 條之 1)。越南未滿 36 個月的子女原則由母親直接撫養(第 81 條),財產以均分為原則、依貢獻調整(第 59 條)。
  • 越南配偶離婚後能不能留台灣。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1 條第 4 項,因遭受家庭暴力離婚且未再婚者,以及對在台設有戶籍的未成年子女有撫育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者,可申請繼續居留。

來找胡志明所的台越離婚案件,大致是三種樣子。第一種:越南籍太太帶著孩子回越南兩年沒再回台灣,台灣先生想離婚,不知道人在哪裡。第二種:夫妻都在台灣,談好了要離,到戶政辦完才發現太太回越南後還是「已婚」,再婚辦不了。第三種:台灣先生長住越南,太太在越南法院起訴離婚,先生拿到越南法院的傳票,不知道要不要應訴、判決在台灣算不算。

這三種情形的答案都不一樣,因為台越離婚有三條路:台灣戶政的兩願離婚、台灣法院的裁判離婚、越南法院的離婚(協議或單方都走法院)。選錯路,不是離不成,而是離了婚卻只有一邊承認。這篇文章把 2026 年三條路的程序、時程、費用,以及最常出問題的三件事整理清楚:配偶失聯怎麼送達、離婚怎麼在對方國家生效、子女與居留怎麼處理。

一、三條路怎麼選

項目路線一:台灣戶政兩願離婚路線二:台灣法院裁判離婚路線三:越南法院離婚
條件雙方同意,原則上都要親自到場一方不同意,或對方失聯任一方可在越南起訴;協議離婚也要法院承認
法源民法第 1049、1050 條民法第 1052 條;家事事件法婚姻與家庭法第 55、56、127 條;民事訴訟法
時程當日約 6 至 18 個月(含送達、調解)協議約 1 至 3 個月;單方約 4 至 8 個月,需送達到國外者更長
費用僅戶籍謄本等文件規費裁判費 4,500 元;律師費另計無財產爭議 30 萬越盾;有財產爭議依價額
子女、財產協議載明,親權協議一併登記法院一併裁判法院一併裁判
之後越南籍一方辦 ghi chú ly hôn判決確定後越南籍一方辦 ghi chú ly hôn台灣籍一方持判決到戶政辦離婚登記
適合雙方都在台灣、無爭議對方不配合或失聯雙方都在越南,或財產、子女都在越南

表中的時程是本所辦案的經驗值,個案會因送達、調解與法院排程而不同。

原則是:人在哪裡、子女在哪裡、財產在哪裡,就在哪裡離。雙方都在台灣、沒有爭議,路線一最快。對方在越南失聯,走路線二。夫妻與子女都在越南,走路線三。兩邊同時起訴是最糟的情形,兩地法院都可能受理,先確定的判決不一定被另一邊承認。

不論走哪一條路,離婚都要在兩個國家各完成一次:

離婚方式在台灣要辦的事在越南要辦的事
台灣戶政兩願離婚戶政登記當下生效越南籍一方辦 ghi chú ly hôn
台灣法院判決離婚持判決書與確定證明書到戶政登記越南籍一方辦 ghi chú ly hôn
越南法院判決或承認協議離婚判決經驗證與翻譯後到戶政辦離婚登記判決或決定生效即完成

二、路線一:台灣兩願離婚,以及越南籍配偶常漏掉的一步

民法第 1049 條的兩願離婚要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並向戶政機關登記(第 1050 條),登記才生效。越南籍配偶持居留證或護照,與台灣配偶一同到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當日完成。有未成年子女者,親權行使的協議一併登記。

要注意的是,兩願離婚登記原則上不能委託他人代辦。依戶籍法第 47 條第 2 項,只有在有正當理由並經戶政事務所核准時,才可以書面委託。越南籍配偶人在越南、無法到場的,要先向戶政事務所確認是否核准,以及授權書須經哪些驗證。戶政不核准時,只能等對方來台,或改走法院。

常漏掉的一步:ghi chú ly hôn

台灣戶政的離婚登記在越南不會自動顯示。依越南民事訴訟法第 431 條,不需要在越南執行、也沒有人聲請不承認的外國婚姻家庭判決與決定,在越南當然承認。但要讓越南的戶籍資料顯示離婚,越南籍一方仍須依越南戶籍法第 50 條與議定 123/2015/NĐ-CP 第 37 至 39 條,向越南戶籍機關申請「把國外已辦理的離婚記入戶籍簿」,越南文稱 ghi chú ly hôn。這個程序適用於外國法院的判決,也適用於外國機關核發的離婚文件,包括台灣戶政的離婚登記。

2025 年 7 月越南地方政府改為兩級後,依議定 120/2025/NĐ-CP,受理機關由縣級人民委員會改為社級人民委員會,法定辦理期間為 5 個工作天。由哪一個社級人民委員會受理,與越南籍一方的居住地及當初結婚登記地有關,送件前請先向當地確認。

要準備的文件:

  • 離婚協議書與載有離婚登記的台灣戶籍謄本;判決離婚者為判決書與確定證明書。
  • 上述文件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驗證,再經越南駐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認證。
  • 越南文公證譯本。
  • 越南籍一方的身分證件,以及結婚證書或結婚登記資料。

沒辦這一步,越南籍一方在越南仍是已婚,日後在越南再婚或處分不動產都會卡住。日後若與另一位台灣人結婚,駐越南代表處辦理依親時也會要求提出越南的離婚註記摘錄本。文件認證的兩條路線、規費與天數,請看本所何明峯律師的〈 越南文件來台、台灣文件赴越怎麼認證 2026 〉。

三、路線二:台灣裁判離婚,配偶失聯怎麼辦

管轄與準據法

夫妻一方為中華民國人,台灣法院對離婚事件有國際管轄權(家事事件法第 53 條)。準據法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0 條:依協議時或起訴時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台越夫妻沒有共同的本國法,在台灣共同生活者適用台灣民法。

離婚事由

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列舉的事由中,台越案件最常用的是第 5 款「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也就是越南籍配偶回越南後長期不歸、拒絕聯絡。另一個常用的依據是第 2 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法院會看分居時間、聯絡紀錄、匯款紀錄與對方的意思表示。

送達:這一步決定時程

  • 對方在越南、住址明確:依 2010 年簽署、2011 年 12 月 2 日生效的「駐越南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駐台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關於民事司法互助協定」第 17 條,由台灣法院經兩地司法主管機關轉送,文件須附越南文或英文譯本。依本所經驗約需三至八個月。
  • 對方住址不明:先調取入出境紀錄、向越南親友查詢,查無住址後,聲請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公示送達。對國外的公示送達,依第 152 條經 60 日發生效力。
  • 對方在台灣但拒收:依第 138 條寄存送達。

從起訴到判決確定,無爭議的失聯案件依本所經驗約六至十二個月,有子女或財產爭議者更長。離婚訴訟的裁判費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為 4,500 元,合併請求酌定親權或財產分配者另計。

判決確定後,台灣籍一方持判決書與確定證明書到戶政辦離婚登記。越南籍一方在越南辦 ghi chú ly hôn,文件是判決書與確定證明書的驗證本與越南文譯本。

四、路線三:越南法院離婚

管轄與適用法律

婚姻與家庭法第 127 條規範有外國因素的離婚:越南公民與外國人離婚,由越南主管機關依越南法處理;越南籍一方在請求離婚時不常住越南者,依夫妻共同常住地的法律,沒有共同常住地時依越南法;離婚時處理在國外的不動產,依不動產所在地的法律。越南民事訴訟法第 470 條另規定,越南公民與外國人離婚、夫妻雙方都在越南長期居住生活者,由越南法院專屬管轄。

2025 年 7 月 1 日起,依修正民事訴訟法的第 85/2025/QH15 號法律,離婚案件的一審由區域人民法院受理,包括當事人或財產在國外、需要委託國外送達的案件;省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

協議離婚(thuận tình ly hôn)

雙方同意離婚、子女與財產已有協議者,共同向法院聲請承認協議離婚(第 55 條)。法院審查雙方是否出於自願、協議是否保障子女利益,並進行調解,約一至三個月核發承認決定。台灣籍配偶人在台灣者,可以委任越南律師處理程序,但離婚的意思要由本人表示,實務上多數法院會要求本人至少到庭或視訊一次。

單方離婚(đơn phương ly hôn)

一方起訴,法院依第 56 條審理:調解不成,且有依據認定婚姻已陷入嚴重狀態、共同生活無法繼續、婚姻目的無法達成時,判決離婚。台灣籍配偶人在台灣者,法院依司法互助協定送達;合法送達後仍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審判。從受理到一審判決約四至八個月,需要送達到國外者常超過一年。法院費用:無財產爭議為 30 萬越盾,有財產爭議依價額計算。

判決在台灣怎麼用

越南法院的離婚判決或承認協議離婚的決定確定後,先經越南外交部門領事認證,再經駐越南代表處或駐胡志明市辦事處驗證,附中文譯本,由台灣籍一方到戶政辦理離婚登記。國外的離婚經驗證後,應於 30 日內申請登記(戶籍法第 48 條)。

戶政機關對經驗證的外國確定離婚判決,原則上可以受理登記。對判決效力有疑義或另一方有爭執時,由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 402 條判斷。台越之間另有司法互助協定第 19 至 23 條作為依據:協定涵蓋婚姻與家庭事件的法院裁判,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法院只審查是否符合協定的要件,不重新審查實體內容。

五、子女:親權、扶養與帶回越南

項目台灣法越南法
親權歸屬子女最佳利益(民法第 1055 條之 1);由父母協議或法院酌定;可由一方或共同行使協議優先;無協議時法院依子女各方面的利益決定;未滿 36 個月原則由母親直接撫養,滿 7 歲應考量子女意願(第 81 條)
扶養費依雙方資力與子女需要,法院常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的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依協議或法院裁判,考量非直接撫養方的收入與子女需要
會面交往法院得酌定方式與期間(第 1055 條第 5 項)非直接撫養方有探視權,他方不得妨礙(第 82 條)
帶子女出境共同行使親權者須另一方同意;未經同意帶走,可能涉及刑事責任或違反親權裁判越南籍一方帶子女回越南前,應取得對方同意或法院裁判

台越離婚最大的實務風險是「一方帶著孩子回越南」。台灣與越南都不是 1980 年海牙兒童誘拐公約的締約方,沒有公約下的返還機制。台灣法院的親權裁判要在越南執行,只能走協定第 19 條以下的承認程序,耗時且結果不確定。

所以順序很重要。子女還在台灣時,先把親權與會面交往談好,寫進協議或裁判。訴訟期間擔心子女被帶出境的,可以依家事事件法第 85 條聲請暫時處分。子女的國籍與兩地戶籍怎麼銜接,請看〈 台越混血子女國籍怎麼選 2026 〉。

六、財產:剩餘財產分配與越南不動產

台灣法定財產制下,離婚時婚後財產的差額平均分配(民法第 1030 條之 1),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時法院得調整。越南婚姻與家庭法第 59 條以均分為原則,並考量雙方的家庭狀況、對共同財產的貢獻與違反夫妻義務的過失,同時保護妻子與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兩個台越特有的問題:

  • 越南不動產:外國人在越南不能取得土地使用權,只能在限制內持有住宅。台灣籍一方婚後以越南籍配偶名義購置的越南房地,離婚時在越南法院通常只能主張共同財產、請求分配價值,很難取得房地本身;在台灣法院則是把價值納入剩餘財產計算。外國人能買什麼、限制在哪裡,本所〈 外國人如何在越南購買房地產 2026 〉有說明。
  • 匯回越南的錢:婚姻期間匯給越南配偶家人的款項,是否列入分配,兩地法院都會看匯款的目的與金額。常見的爭點是贈與、家庭生活費,還是共同財產的處分。匯款紀錄要保留。

七、越南配偶離婚後的居留

持依親居留證的越南籍配偶離婚後,居留原因消失,移民署原則上會廢止居留許可。但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1 條第 4 項列有可以准予繼續居留的情形,與離婚最相關的是:

  • 因遭受家庭暴力離婚,且未再婚(第 2 款)。不以有未成年子女為條件。
  • 離婚後對在台灣設有戶籍的未成年親生子女,有撫育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第 3 款)。
  • 因居留許可被廢止而遭強制出國,會對在台灣設有戶籍的未成年親生子女造成重大且難以回復的損害(第 4 款)。

已經離境的,依同法第 23 條,曾為台灣設籍國民的配偶、曾在台合法居留,並對在台設有戶籍的未成年子女有撫育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者,持停留期限 60 日以上且未加註限制的有效簽證入境後,可以重新申請居留。

不符合上列情形者,應在期限內離境,或改以其他事由申請居留,例如取得工作許可。

另外兩種身分不受離婚影響:已歸化並設籍者是我國國民;已取得永久居留者,離婚不是廢止永久居留的事由。還在申請歸化的,離婚會影響以配偶身分申請歸化的條件,離婚前請先向戶政事務所確認進度。

家暴保護令怎麼聲請、求助管道與證據怎麼準備,請看本所陳莉蓁律師的〈 台越婚姻離婚、家暴保護令與子女親權 2026 〉。

八、三種常見情形的建議路線

情形建議
越南籍配偶帶子女回越南失聯在台灣法院訴請裁判離婚(公示送達),同時聲請酌定親權;判決確定後在越南辦 ghi chú ly hôn,親權部分評估依協定聲請承認
雙方在台灣、同意離婚戶政兩願離婚;越南籍一方盡快回越南辦 ghi chú ly hôn;居留依移民法第 31 條評估
台灣籍配偶長住越南、收到越南法院傳票應訴並委任越南律師,爭取子女與財產條件;判決確定後經驗證到台灣戶政登記;不要同時在台灣另行起訴

Louis Group 怎麼協助

台越離婚的難處不在法條,在兩地程序的銜接:送達、承認、登記。 胡志明所 與 河內所 處理越南法院的協議與單方離婚、台灣離婚在越南的 ghi chú ly hôn、越南不動產的分割。台北所與台中所處理台灣的兩願離婚、裁判離婚與公示送達、越南判決在台灣的登記與承認、親權與會面交往、越南配偶離婚後的居留。兩地由同一組律師處理,避免兩邊程序互相牴觸。

作者: 謝氏茹瓊律師 |台灣法核稿: 葉俊宏律師

本文依台灣民法、家事事件法、民事訴訟法、戶籍法、入出國及移民法,與越南婚姻與家庭法、民事訴訟法、戶籍法規及台越民事司法互助協定,整理至 2026 年 11 月,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離婚事由、親權與財產分配均依個案判斷。

延伸閱讀

常見問題(FAQ)

越南太太回越南兩年不聯絡,我可以在台灣離婚嗎?

可以。夫妻一方為中華民國人,台灣法院有管轄權。可以依民法第 1052 條以惡意遺棄或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起訴;對方住址不明時,聲請法院公示送達,對國外的公示送達經 60 日生效。判決確定後到戶政辦離婚登記,越南那一邊另外辦 ghi chú ly hôn。

在台灣戶政辦完兩願離婚,越南那邊就算離了嗎?

戶籍上還不算。越南籍一方要持經驗證與翻譯的台灣離婚文件,向越南的社級人民委員會申請把國外的離婚記入戶籍簿(ghi chú ly hôn)。沒辦的話,越南的戶籍資料仍顯示已婚,不能在越南再婚。

越南法院的離婚判決在台灣有效嗎?

可以在台灣登記。判決確定後,經越南外交部門領事認證、台灣駐處驗證並附中文譯本,到戶政辦離婚登記。對判決效力有爭執時,由台灣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 402 條與台越民事司法互助協定判斷。

越南可以像台灣一樣到戶政辦協議離婚嗎?

不行。越南的協議離婚也要向法院聲請,由法院承認(婚姻與家庭法第 55 條),約一至三個月。

離婚後孩子歸誰?

台灣由父母協議,協議不成由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酌定。越南原則上未滿 36 個月由母親直接撫養,滿 7 歲要考量子女意願。台灣與越南都不是海牙兒童誘拐公約的締約方,子女被帶到另一國後沒有公約的返還機制,親權要在子女還在身邊時先談定。

越南太太離婚後可以繼續留在台灣嗎?

要看情形。因遭受家庭暴力離婚且未再婚者,以及對在台設有戶籍的未成年子女有撫育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者,可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1 條第 4 項申請繼續居留。已歸化或已取得永久居留者不受離婚影響。都不符合者,須離境或改以其他事由申請居留。

可以台灣和越南兩邊同時起訴離婚嗎?

不建議。兩地法院都可能受理,先確定的判決不一定被另一邊承認,反而拖長時間、增加費用。選一條路走完,再到另一邊辦登記或承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