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帳戶、提款卡給別人會怎樣 2026:在台外國人被警察傳喚的權利、代送包裹與機車事故的法律責任
葉俊宏律師 遠東台北所所長
重點速覽
- 將銀行帳戶、提款卡或 SIM 卡借予他人,或代他人收款並轉出,在臺灣可能產生何種法律風險?針對銀行和提款卡出借給他人的部分,只要不屬於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的原因,台灣人及越南人都會被認定為構成違法,首先銀行帳戶會被列為警示帳戶,且可能會被認定構成對應的犯罪如:洗錢罪、詐欺罪的幫助犯及共犯。
- 被警察傳喚、逮捕或拘留時,有何通譯與律師權利?越南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受傳喚、逮捕或詢問時,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享有緘默權、選任辯護人及請求調查有利證據等權利;如語言不通,依同法第99條應由通譯傳譯,警方並應以其能理解的方式告知權利。
- 同意代為運送包裹、毒品或違禁物品,在臺灣可能承擔何種法律責任?在台灣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懲治走私條例》兩部法令定義毒品和違禁品的種類及範圍。如果屬於毒品,運輸本身就是獨立的犯罪,法定刑與製造、販賣相同,是最重的刑事法定刑;運輸第一級毒品可能被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在臺騎乘機車、電動車或發生交通事故時,應注意何種法律責任?騎乘機車前,應持有效越南機車駕照及經驗證的中文譯本,向監理站申請換領臺灣駕照;不能換照者須在臺考照。
本文的問題,來自 2026 年 9 月 17 日在駐臺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舉行的 「越南人在台法律議題座談會」 ,由越南駐台官員與在台越南僑界提出;答案由萬國萬佳法律顧問集團(Louis Group)的台灣律師團隊依臺灣現行法規撰寫,並以中文、英文、越南文三語提供。
四種情況:該做與不該做
| 遇到的情況 | 該做 | 不該做 |
|---|---|---|
| 有人要借或買你的帳戶、提款卡、SIM 卡,或請你代收款再轉出 | 一律拒絕;已交付者儘速聯繫銀行並報警 | 不要因為對方是同鄉、說只是「幫忙一下」或有報酬就答應 |
| 被警察通知到案、逮捕或詢問 | 要求通譯與律師;筆錄請通譯完整翻譯、確認無誤後才簽名 | 不要因為急著回國就放棄通譯或律師,也不要在看不懂的筆錄上簽名 |
| 有人請你代送、代收包裹或行李 | 不清楚內容物、不熟識的人,一律拒絕 | 不要因為有報酬或對方說「只是食品、藥品」就幫忙運送 |
| 騎機車、電動車或發生事故 | 先取得臺灣駕照;事故時立即停車、救護、報警並保留證據 | 不要無照騎車;不要因為怕被查身分而離開現場 |
常見問題(FAQ)
將銀行帳戶、提款卡或 SIM 卡借予他人,或代他人收款並轉出,在臺灣可能產生何種法律風險?
針對銀行和提款卡出借給他人的部分,只要不屬於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的原因,台灣人及越南人都會被認定為構成違法,首先銀行帳戶會被列為警示帳戶,且可能會被認定構成對應的犯罪如:洗錢罪、詐欺罪的幫助犯及共犯。此時,越南勞工的工作許可有可能會被廢止,且如果是屬於故意犯罪被判處一年以上徒刑確定且未獲緩刑,則會被廢止居留。除此之外,一旦被認定為洗錢罪、詐欺罪的幫助犯及共犯,則需要對於受害人負全部的賠償責任,因此導致個人在台灣的銀行帳戶被扣押,以及薪資被扣押。
另外,現在台灣對於銀行和提款卡出借給他人的部分有進行相關宣導,因此越南人縱使主張不會中文,也仍然很可能被認定具有犯罪的故意。
| 行為或結果 | 法律後果 | 依據 |
|---|---|---|
| 無正當理由把帳戶、帳號交付或提供給他人(初次) | 由警察機關裁處告誡 | 洗錢防制法第 22 條 |
| 收受對價而交付、交付的帳戶合計三個以上,或受告誡後五年內再犯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下罰金 | 洗錢防制法第 22 條 |
| 被認定為洗錢或詐欺的共犯、幫助犯 | 依洗錢罪、詐欺罪處罰,並對被害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 洗錢防制法第 19 條;刑法;民法 |
| 帳戶被通報為警示帳戶 | 暫停該帳戶全部交易功能 | 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 |
| 故意犯罪經判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且未獲緩刑 | 撤銷或廢止居留許可;移工的聘僱許可也可能被廢止 |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2 條;就業服務法第 73 條 |
被警察傳喚、逮捕或拘留時,有何通譯與律師權利?
越南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受傳喚、逮捕或詢問時,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享有緘默權、選任辯護人及請求調查有利證據等權利;如語言不通,依同法第99條應由通譯傳譯,警方並應以其能理解的方式告知權利。當事人表示已選任律師時,原則上應停止訊問,但本人同意繼續者除外;依第93條之1,等候律師最多4小時、通譯最多6小時,不計入24小時解送法院審問期間。符合《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3項的移工,經切結後推定無資力,得申請法律扶助,但仍須符合其他扶助基金會訂定之條件。
實務上切勿因急於返國而放棄通譯或律師協助。筆錄簽名前應要求通譯完整翻譯,逐項確認內容;如有錯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條要求更正或補充後再簽名。如因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且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的事由而被收容,仍有陳述意見、收容異議、申請停止收容及取得理解語文書面通知等權利。刑事案件尚未終結並不當然禁止遣送;依同法第38條之5,受收容人涉及刑事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移民署應於強制驅逐出國10日前通知司法機關,司法機關認有羈押或限制出國必要時,始不得遣送。因此,如仍需留臺接受調查或辯護,應儘速請律師向司法機關說明並聲請必要處分。
| 你的權利 | 內容 | 依據 |
|---|---|---|
| 緘默權 | 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的意思而陳述 | 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 |
| 選任律師 | 得選任辯護人;表示已選任律師時,原則上應停止訊問,本人同意續行者除外 | 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 |
| 通譯 | 語言不通者,應由通譯傳譯 | 刑事訴訟法第 99 條 |
| 等候時間不計入 24 小時 | 等候律師到場最多 4 小時、等候通譯到場最多 6 小時,這段時間內不得訊問 | 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之 1 |
| 筆錄的確認與更正 | 筆錄應向受訊問人朗讀或令其閱覽;請求增、刪、變更者,應附記於筆錄 | 刑事訴訟法第 41 條 |
| 法律扶助 | 依就業服務法引進的移工經切結後推定無資力,得申請法律扶助 | 法律扶助法第 13 條 |
同意代為運送包裹、毒品或違禁物品,在臺灣可能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在台灣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懲治走私條例》兩部法令定義毒品和違禁品的種類及範圍。如果屬於毒品,運輸本身就是獨立的犯罪,法定刑與製造、販賣相同,是最重的刑事法定刑;運輸第一級毒品可能被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如果屬於違禁物品,則會被處七年以下的刑事責任。
台灣法院實務認為,幫助不熟識的人運送、收取對價進行運送往往會被認為是有故意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懲治走私條例》,所以請務必不要存有僥倖心態。
| 運輸的物品 | 法定刑 | 依據 |
|---|---|---|
| 第一級毒品 | 死刑或無期徒刑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 |
| 第二級毒品 | 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2 項 |
| 第三級毒品 |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3 項 |
| 第四級毒品 | 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4 項 |
| 管制物品(私運進口、出口) |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00 萬元以下罰金 | 懲治走私條例第 2 條 |
在臺騎乘機車、電動車或發生交通事故時,應注意何種法律責任?
騎乘機車前,應持有效越南機車駕照及經驗證的中文譯本,向監理站申請換領臺灣駕照;不能換照者須在臺考照。自2026年1月31日起,無照騎乘機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處新台幣1萬8,000元至3萬6,000元,車輛並移置保管,車主也可能受罰。微型電動二輪車雖不須駕照,但須年滿14歲、掛牌、投保及戴安全帽。
發生事故應立即停車、救護、報警並保留證據;即使逾期居留或失聯,也不可因害怕查驗身分而離開現場,否則在有人受傷或死亡時可能構成《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且缺乏警方紀錄將增加理賠及求償困難。民事賠償可能包括被害人的醫療費、看護費、薪資或勞動能力損失、車輛修理費及精神慰撫金;被害人可先請求強制險給付,不足部分再向肇事者求償。過失傷害原則上不會直接造成居留被廢止;肇事逃逸如判處1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且未獲緩刑,則可能會被廢止居留許可。
| 情形 | 後果 | 依據 |
|---|---|---|
| 無照騎乘機車 | 罰鍰新臺幣 18,000 元至 36,000 元,車輛當場移置保管;車主也依規定處罰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21 條 |
| 未滿 14 歲騎微型電動二輪車 | 罰鍰 600 元至 1,200 元,當場禁止駕駛,車輛移置保管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2 條之 2 |
| 微型電動二輪車未掛牌 | 處車輛所有人 1,200 元至 3,600 元罰鍰,並禁止行駛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1 條之 1 |
| 騎微型電動二輪車未戴安全帽 | 罰鍰 300 元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3 條 |
| 肇事致人傷害而逃逸 |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刑法第 185 條之 4 |
| 肇事致人死亡或重傷而逃逸 |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刑法第 185 條之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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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管道
- 165 反詐騙諮詢專線:懷疑帳戶被利用或遇到詐騙時,可先撥打詢問。
- 法律扶助基金會:移工經切結後推定無資力,可申請由律師陪同偵訊與辯護。
- 1955 勞工諮詢申訴專線:勞動部設置,提供越南語服務,24 小時免付費。
- 駐台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被逮捕或收容時,可要求通知本國辦事處。
- 110 報案電話:發生交通事故或緊急狀況時立即撥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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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葉俊宏律師 、 俞伯璋律師 、 陳莉蓁律師 |萬國萬佳法律顧問集團(Louis Group)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法規與主管機關實務可能變動,個別情況請諮詢律師,或撥打 1955 專線、洽法律扶助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