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企業聘用泰籍專業人士 2026:工作許可、薪資門檻、文件認證與南向人才布局
俞伯璋律師(Raymond Yu) 首席律師/集團創辦人兼執行長
重點速覽
- 聘用泰籍白領走的是「專業人士」路徑(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6 款),不是移工制度。兩者的法源、程序、雇主義務完全不同。
- 雇主資格:本國公司設立未滿一年者,實收資本額達 500 萬元、或營業額達 1,000 萬元、或進出口實績達 100 萬美元;設立一年以上者,以最近一年或前三年平均營業額認定。新創事業、研發中心等另有途徑。
- 受聘人資格: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歷,或學士加兩年相關工作經驗,或五年經驗加特殊表現。2026 年 1 月 1 日起,教育部公告世界大學排名前 1,500 名大學的畢業生免兩年經驗要求——泰國數所頂尖大學在名單內。
- 薪資門檻為月平均 47,971 元,這是許可的下限,不是市場行情。約合 5 萬泰銖。
- 泰國的學歷與經歷證明必須經駐泰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之前要先經泰國外交部認證;泰文文件另附中文譯本。
- 泰國人免簽來台 14 天不能用來工作。應先取得工作許可,在泰國申請居留簽證後再入境,入境後辦外僑居留證。
- 違法聘僱罰 15 萬至 75 萬元,五年內再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泰國法也有規定:外國雇主不得自行在泰國招募員工;泰籍員工自行出國工作,出國前須向泰國就業廳申報。
- 工作許可最長三年,期滿得展延;聘僱後有健保、勞保、退休金與通知等義務。
台商要去泰國設廠或開拓市場,有一個越來越常見的順序:先在台灣聘一位泰籍人才,再去泰國。
泰語客服、泰國市場開發、泰國子公司的聯絡窗口、泰籍工程師、泰國法遵與人資協調——這些職位需要的是懂泰國、也能跟台灣總部溝通的人。而在台灣就先建立這個橋樑,比到了泰國再從零開始找人穩當得多。
但「聘泰籍員工」這四個字,在台灣法律上有兩條完全不同的路:移工與專業人士。多數台灣企業只熟悉前者,因為製造業聘泰籍移工已經三十年。
本文講的是後者——聘用泰籍白領——從法律身分、雇主與受聘人資格、薪資門檻、申請流程,到泰國文件的認證與泰國法的要求,依 2026 年現行規定說明。
一、法律身分:第一類外國人,不是移工
| 項目 | 專業人士(第一類外國人) | 移工(第二類外國人) |
|---|---|---|
| 法源 | 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至 6 款 | 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至 10 款 |
| 審查標準 | 《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 《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
| 雇主資格 | 資本額、營業額門檻 | 產業別、名額配比 |
| 受聘人資格 | 學歷、經驗 | 無學歷要求 |
| 薪資 | 月平均不低於 47,971 元 | 最低工資 |
| 仲介 | 不需要 | 通常需要 |
| 轉換雇主 | 新雇主重新申請即可 | 受嚴格限制 |
| 居留 | 工作許可 → 居留簽證 → 外僑居留證 | 相同,但管制較嚴 |
| 永久居留 | 合法連續居留五年、平均每年居住 183 日以上得申請 | 原則上不得 |
實務上最常見的誤解:以為聘泰籍員工要找仲介、要配額、要跟工廠一樣申請。那是移工制度。聘一位泰籍行銷經理,跟聘一位美籍工程師,走的是同一條路。
二、雇主資格
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36 條,聘用專業人士的本國公司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公司狀況 | 須符合下列之一 |
|---|---|
| 設立未滿一年 | 實收資本額達 500 萬元以上;或營業額達 1,000 萬元以上;或進出口實績總額達 100 萬美元以上;或代理佣金達 40 萬美元以上 |
| 設立一年以上 | 最近一年或前三年度平均營業額達 1,000 萬元以上;或平均進出口實績總額達 100 萬美元以上;或平均代理佣金達 40 萬美元以上 |
同條另有其他途徑: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以在台營運資金認定)、經許可且有工作實績的外國公司代表人辦事處、經核准設立的研發中心與企業營運總部,以及對國內經濟發展有實質貢獻、經專案認定者。
哪些工作適用這項門檻:製造業、批發業、不動產經紀、移民服務、環境保護、部分文化運動休閒服務,以及其他經指定的工作。營繕、交通、金融、律師、技師、醫療、學術研究等,則各有以許可或執照為準的雇主條件。
對新創與中小企業的意義:資本額未達 500 萬且營業額未達 1,000 萬的公司,不符合上表的門檻。但勞動力發展署的說明指出,5+2 產業與具創新能力的新創事業不受營業額限制。若貴公司正在籌備南向,而規模剛好卡在門檻下,應先確認有無其他途徑,再評估增資或等營業額達標。
證明文件
資本額以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證明;營業額以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或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證明。勞動部已與財稅單位介接資料,每年 9 月 1 日至隔年 5 月 31 日的申請案,營業額證明得免附。
三、受聘人資格
依審查標準第 5 條,泰籍受聘人須符合下列之一:
| 資格 | 內容 |
|---|---|
| 專業證照 |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取得證書或執業資格 |
| 碩士以上 | 國內外大學相關系所的碩士以上學位,不需工作經驗 |
| 學士加經驗 | 相關系所的學士學位,加兩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
| 跨國企業派駐 | 服務跨國企業滿一年以上,經指派來台任職 |
| 特殊表現 | 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有五年以上相關經驗,且有創見及特殊表現 |
2026 年新制:泰國頂尖大學畢業生的優惠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於 2025 年 8 月 29 日三讀、9 月 24 日修正公布,多數條文自 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其中第 6 條規定:取得教育部公告世界大學排名前 1,500 名大學學士以上學位者,受聘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無須具備工作經驗。
教育部的名單是 QS、Times Higher Education、U.S. News 三項排名前 1,500 名的聯集,每年更新。
這對聘用泰籍人才有實質意義。 朱拉隆功大學(Chulalongkorn)、瑪希敦大學(Mahidol)、清邁大學、法政大學(Thammasat)、蒙庫國王科技大學(KMUTT)都在現行名單內。
換言之,這些學校的學士畢業生,不需累積兩年經驗即可受聘來台。對想聘用泰籍應屆畢業生的台商,這是 2026 年才打開的門。個案應以教育部當年度公告的名單為準。
同法第 11 條另規定:最近五年內取得排名前 200 名大學學士以上學位者,得逕向勞動部申請個人工作許可,不綁雇主,最長兩年,不得延期及重新申請。教育部現行的前 200 名名單裡沒有泰國的大學,泰籍人才目前用不到這一條。
四、薪資門檻:47,971 元的實際意義
依審查標準第 8 條,專業人士的薪資不得低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數額。依勞動部的公告,月平均薪資不得低於 47,971 元;截至 2026 年 10 月,勞動力發展署的說明仍是這個數字。門檻由公告調整,申請前應確認最新公告。
這是門檻,不是行情
47,971 元是工作許可核准的下限,不是建議薪資。以 2026 年匯率約合 5 萬泰銖。
曼谷的中階專業人士月薪大致在 4 萬至 8 萬泰銖之間。台灣的門檻對泰籍人才有吸引力,但考量台灣的生活成本、離鄉背景,以及泰籍人才在曼谷的替代選擇(日商、新加坡商、歐美商),實務上要吸引有經驗的泰籍人才,薪資通常須明顯高於門檻。
門檻的計算與證明
- 以月平均薪資計算,年薪除以 12
- 聘僱契約書須載明薪資報酬
- 展延時以最近年度的扣繳憑單為準,勞動部已可線上取得
例外
公立或立案私立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聘僱的專任研究助理,以及在台畢業的僑外生,另有較低的門檻或評點制。一般台商聘泰籍白領,不適用這些例外。
五、申請流程與時程
| 步驟 | 內容 | 時程 |
|---|---|---|
| 1 | 確認雇主資格與受聘人資格 | 送件前 |
| 2 | 泰籍受聘人在泰國準備學歷、經歷文件並完成認證(見第六節) | 估計 2 至 4 週 |
| 3 | 雇主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線上申請工作許可,繳審查費 500 元 | 送件 |
| 4 | 勞動部審查 | 線上申請自收件次日起 7 個工作日;書面申請 12 個工作日 |
| 5 | 取得工作許可函 | 審查通過後 |
| 6 | 受聘人持許可函向駐泰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申請居留簽證 | 4 個工作日(急件 2 個工作日) |
| 7 | 入境台灣後,於入國翌日起 30 日內向移民署申請外僑居留證 | 入境後 |
整體時程估計約 1 至 2 個月,其中泰國端的文件認證是最不可控的環節。
工作許可期限
最長 3 年,期滿有繼續聘僱的需要者得申請展延。展延須於許可期限屆滿日前 4 個月內提出。
六、泰國文件的認證
勞動部明定:在泰國作成的文件,須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泰籍受聘人的學歷證明、工作經驗證明,依駐泰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的流程辦理:
| 步驟 | 機關 | 說明 |
|---|---|---|
| 1 | 文件準備 | 泰文原件並附英譯 |
| 2 | 泰國教育部 | 私立學校核發的文件,須先經此認證 |
| 3 | 泰國外交部領事司 | 文件認證 |
| 4 | 駐泰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 驗證;每件 510 泰銖、4 個工作日,急件 770 泰銖、2 個工作日 |
| 5 | 中文譯本 | 英文以外的外文文件須附中文譯本;勞動部接受自行翻譯,並就重點項目節譯 |
無法以 Apostille 簡化。 泰國已於 2026 年 6 月 30 日加入海牙認證公約,2027 年 2 月 28 日生效;但台灣不是締約方,送到台灣的文件仍須走完上述流程。
實務提醒:這一段是整個申請最常延誤的地方。建議在確認錄用的當天就請受聘人啟動認證,不要等雇主端的申請準備好才開始。兩邊同步進行可以省下兩到三週。
七、簽證:免簽不能用來工作
泰國護照持有人目前可免簽來台停留 14 天(試辦至 2027 年 7 月 31 日)。
但免簽入境不得工作。 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台灣工作(就業服務法第 43 條)。
正確的順序是:
- 雇主先取得工作許可
- 受聘人在泰國向駐泰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申請居留簽證
- 持居留簽證入境
- 入境後辦理外僑居留證
居留簽證是否須附健康檢查證明,請在送件前向辦事處確認。
能不能免簽入境後直接在台灣辦居留?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 16 條允許以免簽或停留簽證入境、已取得工作許可的專業人士,直接向移民署申請居留;但移民署對「試辦免簽」入境者另設限制。兩者如何適用於泰籍人士,官方說明並不一致。實務上應先取得工作許可、在泰國辦妥居留簽證再入境;若要走免簽入境後直接申請居留,須事先向移民署確認。
常見的錯誤:請泰籍人才先免簽來台「面試兼報到」,許可還沒下來就開始上班。這構成違法聘僱——雇主罰 15 萬至 75 萬元,五年內再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20 萬元以下罰金;受聘人罰 3 萬至 15 萬元,並應即令其出國、不得再於境內工作。
八、泰國端:泰國法對出國工作的要求
多數台灣雇主只看台灣法。但泰國《就業及求職者保護法》B.E. 2528(1985)對泰國人出國工作也有規定,條文並沒有把白領排除在外:
| 條文 | 內容 | 對象 |
|---|---|---|
| 第 50 條 | 外國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自行在泰國招募員工,須透過泰國持照的職業介紹業者或就業廳。違者處 3 至 10 年有期徒刑或 6 萬至 20 萬泰銖罰金,或併罰 | 台灣雇主 |
| 第 48 條 | 自行出國工作者,出國前至少 15 日須向就業廳申報 | 泰籍員工 |
| 第 62 條 | 出境時須經勞工查驗站並填報表單 | 泰籍員工 |
| 第 51 條 | 抵達後 15 日內,以書面向當地的泰國勞工辦事處報到 | 泰籍員工 |
泰國勞動部對「自行出國工作」的說明並要求:僱傭契約須經泰國駐外使領館或勞工辦事處認證。對台灣雇主而言,這一步要在台北辦理。
對台灣雇主的意義:
- 不要派人到泰國自行刊登徵才廣告、舉辦招募說明會或集體面試。求職者自己應徵在台職缺、自行出國工作,是泰國法承認的途徑之一;由外國雇主在泰國境內主動招募,則可能落入第 50 條
- 提醒泰籍員工在出國前完成申報,雇主配合提供經認證的僱傭契約
以上是條文的規定。泰國就業廳對白領專業人士的實際執行情形、契約認證的受理方式,應在錄用前向泰國律師或駐台北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確認。
九、聘僱後的雇主義務
| 義務 | 內容 |
|---|---|
| 通知 | 聘僱關係終止,或外國人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時,雇主應於 3 日內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移民署及警察機關,並副知勞動部;留職停薪亦須於 3 日內通知勞動部 |
| 健保 | 持居留證件且有一定雇主的受僱者,自受僱日起加保,沒有六個月等待期 |
| 勞保 | 依勞工保險條例加保,到職當日申報 |
| 退休金 | 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從事專業工作的外國專業人才適用勞退新制,不以取得永久居留為條件;雇主每月提撥不低於工資的 6% |
| 勞基法 | 工時、休假、資遣費等與本國員工相同 |
| 所得稅 | 一課稅年度內居留滿 183 日者為居住者,依累進稅率;未滿者就源扣繳 |
泰籍專業人士受勞基法保護,與本國員工相同。 解僱須預告、付資遣費、有正當理由。這一點與台商在泰國聘泰籍員工時的規則方向一致——兩邊的勞動法都保護受雇者。
十、配偶與家屬
| 身分 | 居留 | 工作 |
|---|---|---|
| 配偶 | 得申請依親居留 | 須另行申請工作許可 |
| 未成年子女 | 得申請依親居留 | 不適用 |
| 父母 | 以一般停留簽證來台探親 | 不適用 |
若受聘人符合「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資格(例如申請 就業金卡 ),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 15 條,其配偶經許可依親居留者,得逕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一般專業人士的配偶則須依就業服務法另行申請。
十一、台灣企業常見的六個錯誤
| 錯誤 | 後果 | 正確作法 |
|---|---|---|
| 用移工的程序找仲介申請 | 走錯路徑,程序不適用 | 直接向勞動部申請專業人士許可 |
| 公司資本額未達 500 萬就送件 | 雇主資格不符,退件 | 先確認第 36 條門檻與其他途徑 |
| 請泰籍人才免簽入境先上班 | 違法聘僱,雇主罰 15 至 75 萬 | 許可核准、取得居留簽證後才入境工作 |
| 文件未經駐泰代表處驗證 | 不受理 | 泰國外交部認證後送代表處驗證 |
| 以為學士畢業一定要兩年經驗 | 錯過前 1,500 名大學的免經驗優惠 | 查教育部當年度名單 |
| 派人到泰國自行招募 | 可能違反泰國法第 50 條 | 透過泰國持照業者或就業廳,或由求職者自行應徵 |
台商南向的人才布局,往往是從台灣聘一位泰籍人才開始的。這一步做對,之後在泰國的設廠、溝通、法遵都有人接得住。
但這一步在法律上走的是專業人士路徑,跟台灣企業熟悉三十年的移工制度完全不同——資格、程序、文件、簽證,每一環都有自己的規則,而且泰國端的文件認證是整個流程最難掌控的部分。
萬國萬佳法律顧問集團(Louis Group)在 台北 、新竹、台中與 曼谷 均設有據點,由台灣律師與泰國律師協作,協助台灣企業聘用泰籍專業人士:雇主與受聘人資格的事前評估、工作許可申請、泰國端文件認證的安排、居留簽證與外僑居留證的辦理、配偶與家屬的依親規劃,以及聘僱後的勞動法與稅務合規。曼谷所可直接協助受聘人在泰國完成文件認證,與台北端的申請同步進行。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分享,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薪資門檻、雇主資格、大學排名適用等依主管機關公告調整,實際申請請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內政部移民署及教育部最新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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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FAQ)
聘用泰籍白領員工跟聘泰籍移工一樣嗎?
完全不同。聘用泰籍專業人士走的是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至 6 款,適用《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移工走的是第 8 至 10 款。專業人士不需要仲介、不受名額配比限制、薪資門檻為 47,971 元而非最低工資、轉換雇主只需新雇主重新申請、合法連續居留五年得申請永久居留。聘一位泰籍行銷經理,跟聘一位美籍工程師走的是同一條路。 實務上最常見的錯誤是台灣企業因熟悉移工制度而找仲介申請,那是走錯路徑。
什麼樣的公司可以聘泰籍專業人士?
依審查標準第 36 條,製造業、批發業等適用這項門檻的本國公司須符合:設立未滿一年者,實收資本額達 500 萬元、或營業額達 1,000 萬元、或進出口實績達 100 萬美元、或代理佣金達 40 萬美元;設立一年以上者,最近一年或前三年平均營業額達 1,000 萬元、或平均進出口實績達 100 萬美元、或平均代理佣金達 40 萬美元。外國公司分公司、研發中心、營運總部與專案認定者另有途徑,5+2 產業與具創新能力的新創事業不受營業額限制。資本額以登記表證明,營業額以營所稅申報書或銷售額申報書證明。
泰籍員工要有什麼學歷或經驗才能申請?
依審查標準第 5 條,須符合下列之一: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證照;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位(不需經驗);相關系所學士學位加兩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服務跨國企業滿一年經指派來台;或五年以上相關經驗而有創見及特殊表現。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教育部公告世界大學排名前 1,500 名大學的畢業生免除工作經驗要求——朱拉隆功、瑪希敦、清邁、法政、蒙庫國王科技大學都在現行名單內,其學士畢業生不需累積經驗即可受聘。名單每年更新,應以當年度公告為準。
聘泰籍員工薪水至少要多少?
依審查標準第 8 條與勞動部公告,月平均薪資不得低於 47,971 元,約合 5 萬泰銖。這是工作許可的下限,不是建議薪資。曼谷中階專業人士月薪約 4 萬至 8 萬泰銖,台灣門檻有吸引力,但考量生活成本與泰籍人才在曼谷的替代選擇(日商、新加坡商、歐美商),實務上吸引有經驗者通常須明顯高於門檻。薪資以年薪除以 12 計算。門檻由公告調整,申請前應確認最新數字。
泰國的畢業證書、工作證明要怎麼認證?
泰文原件附英譯,先經泰國外交部領事司認證(私立學校核發的文件須先經泰國教育部),再送駐泰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每件 510 泰銖、4 個工作日。向勞動部送件時,英文以外的外文文件須附中文譯本,可自行翻譯並節譯重點。泰國雖已加入海牙認證公約(2027 年 2 月 28 日生效),但台灣不是締約方,無法以 Apostille 簡化。這是整個申請最常延誤的環節,建議確認錄用當天就請受聘人在泰國啟動認證。
泰籍員工可以先免簽來台再轉工作簽證嗎?
不建議,而且免簽入境期間不得工作。泰國護照目前可免簽來台 14 天(試辦至 2027 年 7 月 31 日)。正確順序是:雇主先取得工作許可 → 受聘人在泰國向駐泰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申請居留簽證 → 持居留簽證入境 → 入國翌日起 30 日內辦外僑居留證。免簽入境後能否直接申請居留,法條與移民署的說明不一致,須事先確認。若許可未下就上班,構成違法聘僱:雇主罰 15 萬至 75 萬元,五年內再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受聘人罰 3 萬至 15 萬元並應即令其出國。
泰國法對泰國人出國工作有什麼要求?
泰國《就業及求職者保護法》規定:外國雇主不得自行在泰國招募員工,須透過泰國持照的職業介紹業者或就業廳,違者有刑責(第 50 條);自行出國工作的泰國人,出國前至少 15 日須向就業廳申報(第 48 條),出境時經勞工查驗站(第 62 條),抵達後 15 日內向當地泰國勞工辦事處報到(第 51 條)。泰國勞動部並要求僱傭契約經泰國駐外單位認證。條文未排除白領,但實務執行情形應在錄用前向泰國律師或駐台北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確認。
聘了之後雇主有哪些義務?
持居留證的受僱者自受僱日起加入健保,並依勞工保險條例加保。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從事專業工作的外國專業人才適用勞退新制,雇主每月提撥不低於工資的 6%,不以取得永久居留為條件。工時、休假、資遣費等依勞基法,與本國員工相同,解僱須預告、付資遣費、有正當理由。聘僱關係終止或員工連續曠職三日失聯時,雇主應於 3 日內書面通知主管機關、移民署與警察機關。工作許可最長 3 年,期滿前 4 個月內得申請展延。
泰籍員工的配偶可以一起來台灣嗎?可以工作嗎?
配偶與未成年子女得申請依親居留,父母則以一般停留簽證來台探親。一般專業人士的配偶若要工作,須依就業服務法另行申請工作許可。例外:若受聘人符合「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資格(例如具就業金卡資格者),其配偶經許可依親居留後,得逕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因此若泰籍人才的條件符合特定專業人才,以該身分申請對配偶的工作安排較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