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勞動法 2026 台商雇主完整指南:工資、工時、休假、資遣與合規義務
Ekkapong Yamkran 合夥人
重點速覽
- 主要法源為《勞工保護法》B.E. 2541(1998),歷經八次修正,最新為 2025 年 12 月 7 日生效的第 9 號修正法。適用於泰國境內所有員工,不分國籍。
- 最低工資為日薪制,依地區分 17 個費率:曼谷、普吉、春武里、羅勇、北柳與蘇美島為 400 泰銖;最低為南部三府 337 泰銖。月薪員工以 30 日換算——曼谷的月薪下限是 12,000 泰銖,不是用 26 個工作日算出的 10,400。
- 工時上限每日 8 小時、每週 48 小時;加班費平日 1.5 倍、假日加班 3 倍;每週加班與假日工作合計不得超過 36 小時。
- 2025 年第 9 號修正的新制:產假由 98 日延長至 120 日(雇主負擔 60 日薪資),新增 15 日全薪的配偶生產假。
- 資遣費分六級距:120 日以上 30 日薪、1 年以上 90 日、3 年以上 180 日、6 年以上 240 日、10 年以上 300 日、20 年以上 400 日。第 119 條列有免付事由,但解僱時沒有載明事由,事後就不能再主張。
- 2026 年 1 月起社保投保薪資上限由 15,000 調升至 17,500 泰銖,勞雇各方最高月提撥由 750 升至 875 泰銖。
- 員工 10 人以上須制定並公告泰文工作規則,並於每年 1 月內提交年度勞動狀況報告。
- 非 BOI 公司聘用外籍員工,原則上須有 1:4 的泰籍員工比例與 200 萬泰銖實收資本;台灣籍員工延長居留的最低月薪標準為 45,000 泰銖。
台商在泰國設廠,法律問題最密集的地方不是公司設立、不是 BOI,而是開始僱用員工之後的每一天。
原因很簡單:公司設立是一次性的事,勞動法卻是每天都在發生——每一張薪資單、每一次加班、每一個解僱決定,都在《勞工保護法》的規範之下。而泰國的勞動法院對勞工相當友善,舉證責任多半在雇主。
本文依 2026 年現行規定,從聘僱到資遣完整說明台商雇主應知的義務,並整理實務上最常見的錯誤。
一、法源與適用範圍
| 法律 | 規範內容 |
|---|---|
| 《勞工保護法》B.E. 2541(1998) | 工資、工時、休假、資遣、工作規則——核心法律,已修正八次 |
| 《社會保險法》B.E. 2533 | 社會保險提撥與給付 |
| 《勞資關係法》B.E. 2518 | 工會、集體協商、勞資爭議 |
| 《職災補償法》B.E. 2537 | 職業災害補償基金 |
| 《外國人工作管理緊急敕令》B.E. 2560 | 外籍員工工作許可 |
| 《勞動法院設立及勞動案件審理程序法》B.E. 2522 | 勞動爭議的審判程序 |
《勞工保護法》適用於泰國境內的所有員工,不分國籍。 台籍幹部與泰籍員工享有相同的法定最低標準。
另須注意:勞工保護法的規定是最低標準,法院視為公共秩序規定。契約約定低於法定標準者無效,以法定標準取代。
二、工資
最低工資:日薪制,17 個費率
泰國的最低工資以日薪為單位,由工資委員會依地區訂定。現行費率依第 14 號公告,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適用,曼谷自該日加入最高一級:
| 日薪(泰銖) | 適用地區 |
|---|---|
| 400 | 曼谷、北柳、春武里(含芭達雅)、普吉、羅勇、素叻他尼府蘇美縣 |
| 400(全國) | 《飯店法》第 2、3、4 類飯店;《服務場所法》所轄的服務場所 |
| 380 | 清邁府清邁市縣、宋卡府合艾縣 |
| 372 | 佛統、暖武里、巴吞他尼、北欖、龍仔厝 |
| 345 至 359 | 其餘各府,分 13 個費率 |
| 337 | 那拉提瓦、北大年、也拉 |
台商常見的設廠地點——春武里(安美德、WHA 園區)、羅勇(EEC 核心)、北柳——全部落在 400 泰銖的最高一級;曼谷周邊的北欖、巴吞他尼、暖武里則是 372 泰銖。
截至 2026 年 10 月,沒有新的調整公告,第 14 號公告仍是現行費率。
月薪員工的換算基準
這是台商最常出錯的地方。
月薪員工的例假日是有薪的(《勞工保護法》第 56 條),法律計算月薪員工的時薪時,也是以月薪除以 30 日為準(第 68 條)。因此月薪除以 30 不得低於所在地的日最低工資。
| 換算方式 | 曼谷 400 泰銖 | 結果 |
|---|---|---|
| 以 26 個工作日計 | 10,400 泰銖 | 月薪除以 30 只有約 347 泰銖,低於最低工資 |
| 以 30 日計 | 12,000 泰銖 | 符合 |
建議一律以 30 日基準設定月薪下限,特別是計入外籍員工 1:4 比例的泰籍員工。
工資給付規則
- 至少每月給付一次
- 以泰銖給付,除非員工同意以外幣給付
- 不得扣款,除法律明定的情形(稅款、工會會費、經員工書面同意的特定項目),且設有比例上限
- 遲延給付須加計年息 15% 的利息;無正當理由故意不付者,逾七日後每七日再加計未付金額的 15%
三、工時與加班
法定工時
| 工作類型 | 每日上限 | 每週上限 |
|---|---|---|
| 一般工作 | 8 小時 | 48 小時 |
| 危險工作(法規列舉) | 7 小時 | 42 小時 |
連續工作不得超過 5 小時,其間須有至少 1 小時休息。
加班費
依《勞工保護法》第 61 至 63 條:
| 情形 | 費率 |
|---|---|
| 平日加班 | 時薪的 1.5 倍 |
| 假日工作(無假日薪資者,例如日薪員工) | 日薪的 2 倍 |
| 假日工作(有假日薪資者,即月薪員工) | 額外 1 倍 |
| 假日加班(超過正常工時) | 時薪的 3 倍 |
月薪員工的時薪:月薪 ÷ 30 ÷ 每日正常工時(通常為 8)。
加班須經員工同意
原則上,雇主不得強制員工加班,每一次都須事先取得員工同意。例外為工作性質須連續進行、中斷將造成損害者,或緊急情況。假日工作同樣須經同意,飯店、餐飲、運輸等法定行業除外。
實務建議:加班同意應以書面為之,並保存紀錄。勞動爭議中,雇主須證明加班係經同意且已依法給付,無紀錄者難以舉證。
加班時數上限
平日加班與假日工作的時數合計,每週不得超過 36 小時。
四、休假
法定休假總覽
| 假別 | 法定標準 | 薪資 | 法源 |
|---|---|---|---|
| 例假 | 每週至少 1 日,間隔不超過 6 日 | 月薪員工有薪 | 第 28 條 |
| 國定假日 | 每年至少 13 日(含勞動節) | 有薪 | 第 29 條 |
| 年假 | 服務滿 1 年後每年至少 6 個工作日 | 有薪 | 第 30 條 |
| 病假 | 依實際需要 | 每年有薪上限 30 個工作日 | 第 32、57 條 |
| 事假 | 每年至少 3 個工作日 | 有薪(上限 3 日) | 第 34、57/1 條(2019 年修正) |
| 產假 | 每次懷孕 120 日(含產檢) | 雇主負擔 60 日全薪 | 第 41、59 條(2025 年第 9 號修正) |
| 新生兒照顧假 | 產假後再請 15 日,限新生兒有併發症風險或身心障礙 | 半薪 | 第 41、59/1 條(2025 年新增) |
| 配偶生產假 | 15 日,於產前或產後 90 日內請 | 全薪 | 第 41/1、59/2 條(2025 年新增) |
| 兵役假 | 依徵召期間 | 每年有薪上限 60 日 | 第 35、58 條 |
| 結紮假 | 依醫師證明的期間 | 有薪 | 第 33、57 條 |
2025 年第 9 號修正:產假與家庭假
第 9 號修正法於 2025 年 11 月 7 日刊登公報,12 月 7 日生效,重點有四:
產假由 98 日延長至 120 日。 其中雇主負擔 60 日全薪(原為 45 日)。社會保險基金另給付生育津貼,為工資的 50%、給付 90 日,以投保薪資上限計算,這一部分沒有變動。
新增 15 日全薪的配偶生產假。 條文寫的是「員工為協助生產的配偶」,不限男性,於產前或產後 90 日內請。這是泰國首次在私部門設立這類假別。
新增新生兒照顧假。 已請產假的女性員工,若新生兒生病而有併發症風險、異常或身心障礙,憑醫師證明可再連續請 15 日,雇主給付半薪。
政府機關以勞務契約僱用的人員納入保護,細節待部令訂定。
對台商的意義:人力配置與人事成本須重新估算,特別是女性員工比例高的產業。工作規則中關於產假與家庭假的條款應同步更新。
年假的實務要點
- 服務滿 1 年才取得年假權利;首年是否按比例給假,由雇主決定
- 雇主得與員工協商年假的排定;未協商者由雇主排定
- 雙方得約定未休年假累積至次年
- 員工因非第 119 條事由被解僱時,當年度應得的年假須按比例折算工資;已累積的年假,不論離職或解僱原因,都要折算
國定假日的實務要點
每年由雇主公告至少 13 日,勞動節(5 月 1 日)為必含項目。若國定假日適逢例假,應於次一工作日補假。
五、工作規則與年度報告
員工 10 人以上須制定工作規則
依《勞工保護法》第 108 條,僱用員工達 10 人以上的雇主,須制定工作規則,以泰文書寫,並於達 10 人之日起 15 日內公告,另在工作場所備置一份。
工作規則至少應載明:
- 工作日、正常工作時間、休息時間
- 假日與放假規則
- 加班與假日工作的規定
- 工資、加班費、假日工資的給付日期與地點
- 請假與請假規則
- 紀律與懲戒
- 申訴程序
- 解僱、資遣費、特別資遣費
工作規則是勞動爭議中最重要的文件之一。 無工作規則或規則未涵蓋爭議事項者,雇主在懲戒與解僱上的正當性難以證明。
年度勞動狀況報告
員工 10 人以上的雇主,須於每年 1 月內向主管機關提交勞動與工作條件報告;內容有變動時,於次月通知(第 115/1 條)。
六、社會保險與基金
社會保險基金(SSF):2026 年上限調升
| 項目 | 2025 年 | 2026 年 1 月起 |
|---|---|---|
| 投保薪資上限 | 15,000 泰銖 | 17,500 泰銖 |
| 勞雇各方提撥率 | 5% | 5% |
| 勞雇各方最高月提撥 | 750 泰銖 | 875 泰銖 |
上限採三階段調升:2026 至 2028 年為 17,500 泰銖,2029 至 2031 年為 20,000 泰銖,2032 年起為 23,000 泰銖。
社保涵蓋:疾病、生育、失能、死亡、子女津貼、老年年金、失業給付。外籍員工持有效工作證者亦須加保。
員工救濟基金:法定開徵日為 2026 年 10 月 1 日,但又傳延後
依《勞工保護法》第 126 條以下,員工 10 人以上、且未為該員工設置公積金的雇主,須為員工提撥員工救濟基金,費率初期為勞雇各 0.25%。這項制度已延後兩次,現行法定開徵日為 2026 年 10 月 1 日。
泰國勞動部長於 2026 年 10 月 1 日表示將再延後開徵;截至本文發布時,尚未見內閣決議或公報,延後多久也還沒有定論。實際開徵日請以正式公告為準。制度內容見專文 泰國員工救濟基金 2026:10 月 1 日起強制提撥,在泰台商雇主的適用判斷、費率、期限與罰則 。
職災補償基金
雇主單方提撥,費率依產業風險等級 0.2% 至 1% 不等,員工不負擔。
七、終止僱傭
這是台商在泰國勞動爭議中最常敗訴的領域。 泰國法對解僱設有三道獨立的保護:預告、資遣費、不當解僱。
第一道:預告期間
無固定期限的僱傭契約(試用期間的契約也算),雇主終止時須於發薪日或之前以書面預告,於下一個發薪日生效,預告期間最長不必超過 3 個月(第 17 條)。未預告者,須給付預告期間的代替工資。
預告與資遣費是兩件獨立的事,給了預告仍要付資遣費。
第二道:資遣費六級距
依《勞工保護法》第 118 條:
| 服務年資 | 資遣費 |
|---|---|
| 120 日以上,未滿 1 年 | 30 日薪資 |
| 1 年以上,未滿 3 年 | 90 日薪資 |
| 3 年以上,未滿 6 年 | 180 日薪資 |
| 6 年以上,未滿 10 年 | 240 日薪資 |
| 10 年以上,未滿 20 年 | 300 日薪資 |
| 20 年以上 | 400 日薪資 |
第六級距(400 日)為 2019 年第 7 號修正新增,對有資深員工的台商影響顯著。
計算基準為最後一期的工資,含固定津貼。
第 119 條:免付資遣費的事由
雇主得不付資遣費的情形僅限下列六款:
- 對職務不誠實,或故意對雇主犯罪
- 故意使雇主受損害
- 過失致雇主受嚴重損害
- 違反合法且公平的工作規則或命令,且已經書面警告(情節嚴重者不需警告);警告自違規之日起一年內有效
- 無正當理由連續曠職三個工作日,不論其間有無假日
- 經確定判決處有期徒刑(過失犯或輕罪,以雇主因此受損害者為限)
兩個實務要點:
一、解僱時必須載明事由。 依第 119 條末項,雇主未在解僱通知書中載明、也未在解僱當時告知員工所依據的事實者,事後不得再主張。這是台商最常疏忽的程序要件。
二、「書面警告」要件要落實。 違反工作規則的解僱,多數情形須先有書面警告,且警告須明確指出違反的規則、要求改正,並由員工簽收。口頭警告、LINE 訊息,在勞動法院通常不被認定。
第三道:不當解僱
即使依法給了預告與資遣費,解僱仍可能被認定為「不當」。
依《勞動法院設立及勞動案件審理程序法》第 49 條,勞動法院若認為解僱不公平,得命雇主以原工資復職;雙方已無法共事者,改命給付賠償。賠償金額由法院依員工年齡、年資、困境、解僱原因與已領資遣費等酌定,實務上可達數月至一年以上的薪資。
什麼算正當理由?實務上法院認可的包括:確有經營困難、組織重整有具體計畫、員工確有重大過失。「績效不佳」若無客觀標準與改善紀錄,通常不被認定為正當。
特別資遣費
兩種情形的規則不同:
| 情形 | 通知 | 給付 |
|---|---|---|
| 搬遷營業場所,嚴重影響員工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第 120 條) | 至少 30 日前公告;未公告者給付 30 日工資 | 員工得於 30 日內書面拒絕隨遷,契約於搬遷日終止,特別資遣費不低於第 118 條的資遣費 |
| 引進機器或技術而裁員(第 121、122 條) | 至少 60 日前通知勞動檢查員與員工;未通知者給付 60 日工資 | 除第 118 條資遣費外,年資逾 6 年者每滿一年加發 15 日工資,上限 360 日 |
定期契約的例外
定期契約於期限屆滿而終止者,原則上不需資遣費——但僅限於特定性質的工作(非雇主常態業務的專案、臨時性或季節性工作),且須於 2 年內完成、僱用之初即以書面訂明。以定期契約規避資遣費者,法院會認定為無固定期限契約。
八、外籍員工
比例與資本要求
| 公司類型 | 要求 |
|---|---|
| 一般公司(非 BOI) | 公司實收資本至少 200 萬泰銖;每 1 名外籍員工須有 4 名泰籍正式員工 |
| BOI 核准公司 | 依 BOI 核准內容,比例大幅放寬 |
這項要求出自移民局審查延長居留的命令(現行為 2025 年的第 12/2568 號命令);實務上工作許可的審查,也以每聘一名外籍員工須有 200 萬泰銖實收資本為準。BOI 公司的優惠與申請,見 台商落地泰國全攻略 2026:BOI、IEAT、FBL 一次看懂 。
計入比例的泰籍員工,須依法支付最低工資、列入薪資名冊並加保社保。
台籍幹部的最低月薪
延長居留時,移民局要求外籍員工的月薪達一定水準,依國籍而異:
| 國籍 | 最低月薪(泰銖) |
|---|---|
| 歐洲(俄羅斯除外)、澳洲、加拿大、日本、美國 | 50,000 |
| 南韓、新加坡、台灣、香港 | 45,000 |
| 亞洲其他國家、南美、東歐、中美洲、墨西哥、俄羅斯、南非 | 35,000 |
| 非洲、柬埔寨、緬甸、寮國、越南 | 25,000 |
此為移民實務標準,不是《勞工保護法》的規定。
外籍員工的勞動保護
台籍幹部與泰籍員工適用相同的《勞工保護法》。 解僱台籍幹部同樣須預告、付資遣費、有正當理由。實務上常見台商以為「台灣派來的人不受泰國勞動法保護」,這是錯的。
九、台商最常見的七個錯誤
| 編號 | 錯誤 | 後果 | 正確作法 |
|---|---|---|---|
| 1 | 月薪用 26 日換算最低工資 | 月薪除以 30 低於最低工資;須補薪 | 一律用 30 日基準 |
| 2 | 加班無書面同意、無紀錄 | 爭議時無法舉證 | 書面同意、打卡紀錄保存 |
| 3 | 10 人以上無泰文工作規則 | 懲戒、解僱缺乏依據 | 達 10 人前即準備 |
| 4 | 解僱通知未載明第 119 條事由 | 事後不得主張免付資遣費 | 通知中明確引用條款與事實 |
| 5 | 口頭警告後解僱 | 不符書面警告要件 | 書面警告、員工簽收、一年內有效 |
| 6 | 以「績效不佳」解僱但無客觀紀錄 | 被認定不當解僱,額外賠償 | 設定 KPI、改善計畫、書面紀錄 |
| 7 | 用定期契約規避資遣費 | 法院認定為無固定期限 | 僅用於專案或季節性工作 |
十、2026 年合規檢查清單
工資與工時
- 所有員工的月薪不低於所在地的最低日薪 × 30
- 加班有書面同意,費率依 1.5/2/3 倍計算
- 每週加班與假日工作合計不超過 36 小時
- 工資至少每月給付一次,無非法扣款
休假
- 每年公告至少 13 日國定假日,含勞動節
- 年假、病假、事假依法定標準給予
- 產假 120 日、配偶生產假 15 日、新生兒照顧假已更新至工作規則
文件
- 10 人以上有泰文工作規則,已公告
- 每年 1 月內提交年度勞動狀況報告
- 僱傭契約以泰文或泰英雙語作成
社保與基金
- 社保以 17,500 泰銖上限計算提撥
- 10 人以上已確認員工救濟基金的適用對象,並追蹤正式開徵日
- 職災基金依產業費率提撥
外籍員工
- 外籍員工與泰籍員工符合 1:4 比例,公司實收資本符合要求(非 BOI)
- 計入比例的泰籍員工已加保並依法支薪
解僱程序
- 解僱前已評估正當理由並保存證據
- 違規解僱前已有書面警告
- 解僱通知載明事由與法條
- 預告期間與資遣費已依年資計算
泰國勞動法的規定本身不難懂,難的是它跟台灣的差異正好落在台商最習慣的管理方式上——口頭警告、彈性加班、績效不佳就解僱、定期契約規避資遣費。這些在台灣或許行得通,在泰國勞動法院很難站得住。
而勞動爭議的成本不只是賠償金。一件不當解僱案件走完勞動法院,時間以年計,期間的管理注意力與團隊士氣損耗往往高於判賠金額。
萬國萬佳法律顧問集團(Louis Group)在 台北 與 曼谷 均設有據點,由泰國執業律師與台灣律師協作,協助台商處理泰國勞動法事務:工作規則與僱傭契約的擬定與泰文化、薪資與加班制度的合規檢視、解僱程序的事前評估與文件準備、勞動爭議的協商與訴訟、外籍員工工作證的比例規劃,以及 2026 年新制的導入。
若貴公司的泰國工作規則自設立以來未曾更新,建議在產假與社保新制生效後進行一次全面檢視。
本文作者:Ekkapong Yamkran 律師|萬國萬佳法律顧問集團 曼谷所合夥人 中文譯文:俞伯璋律師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分享,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最低工資、社保上限等數字依主管機關公告調整,實際適用請以泰國勞動部、社會保險局及各府最新公告為準,並諮詢具泰國執業資格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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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FAQ)
泰國 2026 年最低工資是多少?月薪怎麼換算?
依地區分 17 個費率,從 337 到 400 泰銖/日。曼谷、普吉、春武里、羅勇、北柳、蘇美島為 400 泰銖(曼谷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全國第 2 至 4 類飯店與服務場所亦適用 400;北欖、暖武里、巴吞他尼、佛統、龍仔厝為 372;最低為北大年、也拉、那拉提瓦的 337。月薪換算以 30 日為基準——曼谷為 12,000 泰銖。月薪員工的例假日有薪,法律也以月薪除以 30 計算時薪,所以用 26 個工作日算出的 10,400 會低於最低工資。截至 2026 年 10 月沒有新的調整公告。
泰國加班費怎麼算?可以強制加班嗎?
依《勞工保護法》第 61 至 63 條:平日加班 1.5 倍時薪;假日工作,無假日薪者 2 倍日薪、月薪員工額外 1 倍;假日加班(超過正常工時)3 倍時薪。月薪員工的時薪=月薪 ÷ 30 ÷ 每日正常工時。原則上不得強制加班,每次都須事先取得員工同意,例外僅限工作性質須連續進行或緊急情況。每週加班與假日工作合計不得超過 36 小時。實務上加班同意應以書面為之並保存紀錄,勞動爭議中雇主須舉證加班係經同意且已依法給付。
泰國產假幾天?陪產假是新的嗎?
產假 120 日,含產檢,雇主負擔其中 60 日全薪;社會保險基金另給付生育津貼,為工資的 50%、給付 90 日。配偶生產假 15 日,全薪,不限男性員工,於產前或產後 90 日內請,為 2025 年第 9 號修正法新增,2025 年 12 月 7 日生效。同次修正另增加 15 日半薪的新生兒照顧假,限新生兒有併發症風險或身心障礙的情形。產假則由原本的 98 日延長至 120 日,雇主負擔由 45 日增至 60 日。台商應重新估算人力配置與人事成本,並同步更新工作規則中的相關條款。
泰國資遣費怎麼算?什麼情況可以不付?
依《勞工保護法》第 118 條分六級距:120 日以上未滿 1 年 30 日薪、1 至 3 年 90 日、3 至 6 年 180 日、6 至 10 年 240 日、10 至 20 年 300 日、20 年以上 400 日(2019 年新增)。計算基準為最後一期工資含固定津貼。免付事由僅限第 119 條所列六款:不誠實或故意犯罪、故意致雇主損害、過失致嚴重損害、違反工作規則且已書面警告(一年內有效)、無故連續曠職三個工作日、經確定判決處有期徒刑。解僱時必須載明事由,否則事後不得主張免付——這是台商最常疏忽的程序要件。另須注意,即使付了資遣費,無正當理由的解僱仍可能被勞動法院認定為不當解僱而另判賠償。
員工幾人以上要訂工作規則?
10 人以上。依《勞工保護法》第 108 條,須以泰文制定工作規則,並於達 10 人之日起 15 日內公告。至少應載明:工作日與時間、假日、加班規定、工資給付日期與地點、請假規則、紀律與懲戒、申訴程序、解僱與資遣費規定。工作規則是勞動爭議中最重要的文件之一——無規則或規則未涵蓋爭議事項者,雇主的懲戒與解僱難以證明正當性。另外,10 人以上的雇主須於每年 1 月內提交年度勞動狀況報告。
2026 年泰國社保有什麼變動?
投保薪資上限由 15,000 泰銖調升至 17,500 泰銖,自 2026 年 1 月起適用。勞雇各方提撥率維持 5%,但最高月提撥由 750 泰銖升至 875 泰銖。之後還有兩階段:2029 年起 20,000 泰銖、2032 年起 23,000 泰銖。社保涵蓋疾病、生育、失能、死亡、子女津貼、老年年金與失業給付;持有效工作證的外籍員工亦須加保。另有雇主單方提撥的職災補償基金,費率依產業風險 0.2% 至 1%。台商應檢視薪資系統的提撥上限設定是否已更新,並同步調整預算。
台灣派來的幹部也受泰國勞動法保護嗎?
是。《勞工保護法》適用於泰國境內所有員工,不分國籍。台籍幹部與泰籍員工享有相同的最低標準:工時、加班費、休假、預告期間、資遣費、不當解僱保護。實務上常見台商以為派駐人員不受泰國勞動法拘束,這是錯的——解僱台籍幹部同樣須預告、付資遣費、有正當理由。此外,非 BOI 公司聘用外籍員工,原則上須符合 1:4 的泰籍員工比例與 200 萬泰銖實收資本,計入比例的泰籍員工須依法支薪並加保。延長居留時,移民局對台灣籍員工的最低月薪標準為 45,000 泰銖。
用一年期定期契約是不是就不用付資遣費?
多數情況不行。 定期契約於期限屆滿終止而免付資遣費,僅限於特定性質的工作——非常態業務的專案、臨時性或季節性工作——且須於 2 年內完成、僱用之初即以書面訂明。一般常態性職務以定期契約僱用,期滿後續約或轉為常態,勞動法院會認定為無固定期限契約,資遣費仍須依年資計算。這是台商規避資遣費最常用也最常失敗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