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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國 2026年10月10日

併購泰國公司 2026:股權交易與資產交易怎麼選、FBA 與 BOI 執照繼受、盡職調查 12 項完整指南

何明峯 何明峯 律師/遠東新竹所所長 併購泰國公司 2026

重點速覽

  • 併購泰國公司有三種架構:股權交易(Share Deal)、資產交易(Asset Deal)、合併(Merger)。台商偏好股權交易,因為執照、合約、員工都跟著公司走,但也概括承受所有歷史負債。
  • 外商經營法(FBA)49% 紅線是泰國併購的第一道門:買下股權後若外資持股達 50%,公司變成「外國人」,受限行業須先取得外商經營執照(FBL)或 BOI 促進,且持有的土地須在限期內處分(《土地法典》第 94、97 條)。
  • 執照繼受:股權交易時 FBL、BOI、工廠執照留在公司名下,但 BOI 與 FBL 的持股變動須事先核准或申報;資產交易時執照原則上不可轉讓,須重新申請。
  • 2023 年民商法典修正新增「吸收合併」(一方存續),與原有的「新設合併」並列,均為概括承受。
  • 貿易競爭法:合併後達市場支配地位者須事前核准;交易任一方或合併後營收達 10 億泰銖者須交割後 7 日內申報。2026 年 9 月起主管機關正就門檻下修公開徵詢。
  • 稅費:股權轉讓印花稅 0.1%,非居民賣方資本利得由買方扣繳 15%;資產交易須付 7% VAT、不動產移轉費與特種營業稅,但符合「整體營業轉讓」要件者可免 VAT 並減免移轉稅費。
  • 2026 年起 DBD 分階段實施人頭股東查核新制:泰籍股東須提交出資來源的銀行對帳單、董事須簽署非人頭聲明,特定變更須本人到場。併購標的的歷史股權結構若有人頭,買方接手後同負刑責。
  • 盡調必查 12 項,台商最常漏掉三項:人頭股東歷史、未提列資遣費準備、土地權狀種類(Chanote 以外的權狀不能完整移轉)。

一、三種併購架構:先決定「買什麼」

項目股權交易資產交易合併
買的是什麼目標公司的股份目標公司的特定資產與負債兩家公司合而為一
法律主體目標公司不變,股東換人買方公司或新設公司受讓資產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概括承受
執照、合約、員工自動留在公司,但部分執照須核准持股變動逐項轉讓:執照多須重新申請,合約須相對人同意,員工須本人同意概括承受,但 BOI 等執照仍須通知或核准
歷史負債全部承受,含未知的稅務、勞資、訴訟只承受約定承接的負債全部承受
稅費印花稅 0.1%;賣方資本利得稅7% VAT、不動產移轉費 2%、特種營業稅 3.3%,整體營業轉讓可減免依整體營業轉讓規定減免
交割複雜度低:股份轉讓書加 DBD 申報高:每項資產各自過戶中:股東會特別決議、債權人公告、DBD 登記
台商常見用途買下既有工廠、經銷商、持有執照的公司只要廠房設備,不要公司的歷史包袱集團內重組、合資公司整併

1.1 為什麼台商偏好股權交易?

因為泰國的執照跟著公司。一家有 FBL、BOI 促進、工廠執照、進出口登記、食藥局(FDA)產品許可的公司,買股權就全部一起接手;買資產則要從零申請:FBL 實務上約 3 至 6 個月、BOI 促進約 2 至 4 個月(取得後還要申請外商經營證明書 FBC)、工廠執照約 1 至 3 個月,而且不保證拿到。

1.2 什麼情況應該選資產交易?

  • 目標公司有查不清的歷史:股權曾用人頭、帳有兩套、曾被稅務局查核。
  • 只需要特定資產:一塊土地、一條生產線、一個品牌。
  • 目標公司有重大未決訴訟或潛在勞資爭議。
  • 賣方不願意提供完整的聲明與保證(Representations and Warranties)。

1.3 2023 年新制:吸收合併

《民商法典修正案(第 23 號)》自 2023 年 2 月 7 日施行,在原本的「新設合併」(兩家公司消滅、新公司成立)之外,新增「吸收合併」(一家存續、另一家消滅)。程序為:兩家公司各自股東會特別決議(出席股東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依修正後第 1240 條於 14 日內公告並書面通知債權人,債權人 60 日內可異議,無異議或已清償擔保後於 14 日內向 DBD 登記。存續公司概括承受消滅公司的權利義務。這對集團內整併特別有用,不必再成立新公司、重新申請所有執照。

二、第一道門:外商經營法 49% 紅線

2.1 什麼時候公司會「變成外國人」?

依 1999 年《外商經營法》(พ.ร.บ. การประกอบธุรกิจของคนต่างด้าว พ.ศ. 2542)第 4 條,外國人(含外國法人)持股達 50% 以上的泰國公司,即為法律上的「外國人」。因此:

  • 台商買下泰國公司 49% 以下股權,公司仍是泰國公司,可經營任何行業。
  • 台商買下 50% 以上,公司變成外國人,經營 FBA 附表一(禁止)、附表二(須內閣核准)、附表三(須 FBL)所列行業前,必須先取得 FBL 或 BOI、IEAT 促進。併購前務必先確認標的公司經營的行業是否為外國人可經營的行業。

併購實務陷阱:很多台商以為「先買 49%,再找泰籍朋友持 51%」就沒問題。這正是 FBA 第 36 條規定的人頭股東。2026 年起 DBD 分階段加強查核:1 月 1 日起(第 2/2568 號命令)泰籍股東須提交能證明出資來源的銀行對帳單,授權董事須簽署全體股東確實出資、無人頭的聲明;4 月 1 日起(第 1/2569 號命令)特定變更登記須本人到場,外國人新登記為簽字人須附出資確認;另有報導指 8 月 1 日起以第 2/2569 號命令整併前兩項並再加嚴。用人頭的併購結構在交割登記時就可能被擋下,且買方董事依第 36、41 條與人頭同負刑責(3 年以下徒刑、10 萬至 100 萬泰銖罰金)。董事個人責任的完整說明見〈 台籍董事在泰國公司的法律責任 2026 〉。

2.2 合法持股過半的三條路

路徑適用情況時程
BOI 促進目標公司從事 BOI 獎勵類別(製造、數位、區域總部等)目標公司已有 BOI 者,申請股東變更核准約 1 至 2 個月;若無,申請新促進約 2 至 4 個月
外商經營執照(FBL)附表三行業(服務業、未達資本額門檻的批發零售等)3 至 6 個月,商業部外商經營委員會審查
條約或協定美國公司依泰美友好經濟關係條約;日本公司依 JTEPA 部分行業台灣無此類條約,不適用
實質泰籍股東無法取得前三項資格時,由泰籍股東實際出資、實際參與經營並持有多數股份較快,但須經得起 DBD 的出資來源查核

BOI 與 FBL 的申請條件與時程,見〈 台商落地泰國全攻略 2026:BOI、IEAT、FBL 一次看懂 〉。

2.3 土地:外資過半公司必須處分

依《土地法典》第 97 條,外國人持股超過 49% 的公司視為外國法人,不得持有土地;第 94 條規定,已持有土地的公司於變成外國法人後,須在土地廳廳長指定的期限內(180 日以上、1 年以內)處分土地,逾期由土地廳廳長代為出售。

實務解法:

  • 保持台商持股 49%,以特別股或複數表決權設計取得控制權,須在章程中明訂,並確認不是人頭結構。
  • 土地由另一家泰籍公司或 BOI 促進公司持有,目標公司以 30 年租賃方式使用;工業區土地可依 IEAT 法允許外資持有。
  • BOI 促進公司依《投資促進法》第 27 條可持有營運所需土地,不受土地法典限制,但促進終止時須在 1 年內處分。

三、執照繼受:股權交易「自動」,資產交易「重來」

執照股權交易資產交易
BOI 促進證留在公司,但持股比例變動須事前向 BOI 申請核准(促進條件通常載明持股結構);未核准即變更,BOI 可撤銷資格不可轉讓,買方須重新申請;或由賣方申請促進移轉併同資產轉讓,個案核准
外商經營執照(FBL)留在公司,但 FBL 載明的外資股東若變更須向商業部申報;外資比例上升可能須重新審查不可轉讓,重新申請
工廠執照留在公司依《工廠法》可隨工廠移轉,受讓人須於期限內向工業廳申報
FDA 產品許可留在公司須辦理許可證變更持有人,部分產品須重新送件
進出口登記、海關 Paperless留在公司重新登記
土地權狀留在公司,但注意第二章的外資過半處分義務至土地廳辦理移轉登記
員工僱傭關係不變依《勞動保護法》第 13 條及《民商法典》第 577 條,須員工本人同意才能轉至新雇主;新雇主承受原年資與權利
合約原則不受影響,但須檢查控制權變更條款須取得合約相對人同意

BOI 持股變更是台商最常犯的錯:買下 BOI 公司股權後沒有向 BOI 申請核准,一年後申請延長免稅時被發現,促進資格遭撤銷並追繳已免的稅。股權交易的交割前提條件(CP)一定要包含「BOI 核准股東變更」。

四、貿易競爭法:併購申報門檻

依 2017 年《貿易競爭法》(พ.ร.บ. การแข่งขันทางการค้า พ.ศ. 2560)第 51 條及貿易競爭委員會公告:

情形義務
合併後構成獨占或市場支配地位(單一事業市占 50% 以上且前一年營收 10 億泰銖以上;或前三大合計市占 75% 以上且各自營收 10 億泰銖以上,市占未達 10% 者不計)事前申請核准,委員會 90 日內決定,可延 15 日
合併後未達支配地位,但交易任一方或合併後營收達 10 億泰銖事後申報,交割後 7 日內
未達上述門檻不須申報

未事前核准者,罰金最高為交易金額的 0.5%;未事後申報者,罰金 20 萬泰銖以下,另按日罰 1 萬泰銖以下。這裡的「合併」包括股權收購達 25% 以上(上市公司)或 50% 以上(非上市公司)的表決權,以及資產收購達對方資產 50% 以上。

2026 年修法動向:貿易競爭委員會 2026 年 9 月 22 日起就修正草案公開徵詢至 10 月 21 日,擬把支配地位的市占門檻由 50% 降為 33%、營收門檻由 10 億降為 5 億泰銖,事後申報門檻也擬降為 5 億泰銖。交易前請確認最新門檻。

五、稅費:股權交易與資產交易

5.1 股權交易

稅目稅率誰付
印花稅股份轉讓書按已繳股款或對價(取高者)的 0.1%賣方,實務可約定
資本利得稅(賣方為泰國公司)併入公司所得,20%賣方
資本利得稅(賣方為泰國個人)併入個人所得,累進最高 35%賣方
資本利得稅(賣方為非泰國居民)依《稅法典》第 70 條,買方扣繳 15%;台泰租稅協定第 13 條對股份轉讓利得的課稅權分配,須個案確認是否減免買方扣繳、賣方負擔
VAT股份轉讓不課 VAT無

台商從台灣母公司直接買泰國公司股權,賣方若是台灣公司或個人,買方須就利得扣繳 15% 並於次月 7 日內申報(PND.54)。這常被忽略,導致買方日後被追繳。

5.2 資產交易

稅目稅率
VAT動產與存貨 7%
不動產移轉費評定價值 2%
特種營業稅(SBT)持有未滿 5 年的不動產,售價 3.3%(含地方稅);滿 5 年改課印花稅 0.5%
扣繳稅法人賣方:售價 1%;個人賣方:依持有年數計算
商譽、品牌等無形資產7% VAT,另注意移轉定價

5.3 整體營業轉讓(Entire Business Transfer)的優惠

依《稅法典》及相關皇家法令,賣方將全部營業(含資產、負債、員工)轉讓給買方,並於同一會計年度內登記解散、開始清算,雙方皆為泰國法人且無欠稅,並於轉讓後 30 日內向稅務局申請等要件下:

  • 轉讓免課 VAT,不視為銷售。
  • 不動產轉讓免特種營業稅、免印花稅;不動產移轉規費依內政部公告可減免,曾降至 0.01%,須確認當期公告。
  • 賣方的資產轉讓利得免企業所得稅。

稅務局 2024 年 2 月的解釋函已確認,依民商法典新制辦理的合併同樣適用整體營業轉讓的租稅待遇。這是資產交易最重要的節稅工具,但要件嚴格(賣方必須清算、轉讓必須是「全部」營業),交易架構須在簽約前與稅務顧問確認,不能交割後再套用。

六、盡職調查:台商必查 12 項

項目查什麼台商常漏掉的重點
1. 公司登記與股權DBD 公司登記證明、章程、股東名冊(บอจ.5)歷年變動、股份轉讓書歷史上是否曾有人頭股東:泰籍股東的出資來源、是否曾同時持有多家外資公司股權
2. FBA 合規目標公司從事的行業是否在附表內;若外資已過 49%,有無 FBL 或 BOI外資持股比例以最終受益人穿透計算,不是看第一層
3. BOI 促進促進證、促進條件(持股、資本、聘僱、投資額)、免稅期剩餘年限、歷年報告持股變更未申請核准的歷史紀錄
4. 土地與廠房權狀種類(Chanote 才是完整所有權;Nor Sor 3 Kor 次之;Nor Sor 3、Sor Kor 1 不可完整移轉)、抵押、租約、建築執照工業區內土地的 IEAT 使用條件
5. 執照工廠執照(含產能、廢水、環評)、FDA、進出口、特許行業執照工廠實際產能是否超過執照核定
6. 稅務近 5 年企業所得稅(PND.50)、VAT(PP.30)、扣繳申報;稅務局查核紀錄;移轉定價文件稅務局追溯期一般 2 年,發傳票可延至 5 年,逃漏稅案件可達 10 年
7. 勞動員工名冊、勞動契約、工作規則(10 人以上須備查)、社保與工傷基金繳費、資遣費準備、工作證資遣費最高 400 日薪(年資 20 年以上),多數公司未提列準備,併購後成為買方負債
8. 重大合約客戶、供應商、經銷、租賃、借款、擔保控制權變更條款;原股東的個人保證不會自動轉給買方
9. 訴訟與爭議法院、仲裁、勞動法院、稅務上訴委員會的進行中與潛在案件查詢泰國法院系統的被告紀錄
10. 個資(PDPA)隱私政策、資料處理紀錄、委託處理契約、跨境傳輸PDPA 行政罰最高 500 萬泰銖,常在併購後才發現
11. 環境與安全環評(EIA)、廢棄物處理許可、職安紀錄工業廢水、土壤汙染的回復義務
12. 反貪與制裁與政府機關往來紀錄、代理商佣金、受益人篩查泰國反貪法對法人行賄的罰則為利益的 1 至 2 倍

勞動項目的資遣費、工作規則與社保義務,見〈 泰國勞動法 2026 台商雇主完整指南 〉。

6.1 盡調時程與方式

  • 一般中型標的(營收 1 至 10 億泰銖)法律盡調約 3 至 5 週,財稅盡調並行。
  • 泰國公司文件多為泰文,台商須安排中泰雙語律師,不能只靠賣方提供的英文摘要。
  • DBD、土地廳、法院的公開資料可由律師直接調閱,不需賣方配合;賣方不願提供的文件,例如稅務查核往來函、環保局稽核文件、勞動局申訴案件資料,本身就是警訊。

七、交易文件與交割

7.1 股權買賣契約(SPA)的泰國特有條款

  • 準據法與爭議解決:涉及泰國公司股權與土地,建議以泰國法為準據法,爭議選擇泰國仲裁院(TAI)或 THAC 仲裁,可約定英文程序。TAI 的程序與文件要求見〈 泰國 TAI 仲裁實務 2026:仲裁請求書八項要件、六份文件 〉。
  • 交割前提條件(CP):BOI 核准股東變更、FBL 申報、貿易競爭委員會核准(如適用)、銀行同意(借款契約的控制權變更)、關鍵員工留任。
  • 聲明與保證:人頭股東、稅務、勞動、土地權狀為四大核心;可搭配保證與補償保險(W&I),泰國市場已有承保。
  • 價金保留與履約保證:泰國有 2008 年《履約保證法》(Escrow Act B.E. 2551),可由銀行擔任履約保證代理人,常見保留 10% 至 20% 價金 12 至 24 個月。

7.2 交割程序(股權交易)

  • 簽署股份轉讓書(《民商法典》第 1129 條:書面、轉讓人與受讓人簽名、至少一名證人)。
  • 繳納印花稅 0.1%。
  • 目標公司董事會決議承認轉讓,登記於股東名簿;未登記不得對抗公司與第三人。
  • 14 日內向 DBD 申報新股東名冊(บอจ.5);若同時變更董事、簽字權、章程,一併申報,並依 2026 年新制備妥泰籍股東出資證明與董事聲明。
  • 向 BOI 申報持股變更完成、更新銀行印鑑、通知主要合約相對人。
  • 若賣方為非居民,買方於次月 7 日內申報扣繳(PND.54)。

八、台灣端:對外投資申報與稅務

  • 對外投資申報:台灣公司或個人投資泰國公司,依經濟部投資審議司規定,累計投資金額新台幣 15 億元以上須事前申請核准;未達者於投資後 6 個月內事後申報。以股權交易取得泰國公司,匯出價金前請先確認是否達門檻。
  • 受控外國企業(CFC):台灣自 2023 年起實施營利事業及個人 CFC 制度。泰國企業所得稅率 20%,不屬低稅負國家(門檻 14%),泰國子公司原則上不適用 CFC 課稅;但若透過 BVI、開曼等低稅負地區控股泰國公司,中間控股公司可能落入 CFC。
  • 台泰租稅協定:泰國子公司匯回股利,泰國國內法扣繳 10%;依台泰協定,台灣母公司直接持股 25% 以上者可降為 5%,其餘 10%,須先向泰國稅務局申請適用。已納泰國稅可依《所得稅法》第 3 條申請扣抵。
  • 台灣公司法第 13 條:公開發行公司轉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實收資本 40%,除非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決議。

結語

泰國併購最重要的核心不是價格談判,而是架構選擇:股權交易省時間但接下全部歷史;資產交易乾淨,但執照要重來;FBA 49% 紅線與土地法典的外資限制,決定了台商能不能「買下控制權」。多數失敗的台商併購案,問題都出在簽約前沒做泰文盡調、沒把 BOI 核准列為交割條件,或用人頭結構繞過 49%。

Louis Group 台北、新竹與曼谷所提供中泰雙語的併購全程服務:架構設計、法律與稅務盡調、SPA 與股東協議、BOI、FBL 與貿易競爭委員會申請、交割登記,以及台灣端對外投資申報。若您正在評估泰國併購標的,歡迎與我們聯繫。

本文依 2026 年 10 月有效的泰國及台灣法令撰寫,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各項門檻、稅率與主管機關實務可能調整,具體個案請諮詢專業律師。

本文作者:何明峯律師|Louis Group 新竹所所長、台灣執業律師,專精企業併購、公司治理與台商海外投資架構。

延伸閱讀

常見問題(FAQ)

買泰國公司股權,買 49% 和買 51% 差在哪?

外資持股 49% 以下的公司,本質上仍是泰國公司,可經營任何行業、持有土地;50% 以上公司變成「外國人」,受限行業須先有 FBL、BOI 或其他法定資格,且持有的土地須在 180 日至 1 年內處分。

目標公司有 BOI 促進,買了股權之後 BOI 會自動延續嗎?

促進證留在公司,但持股比例變動須事前向 BOI 申請核准。未核准即變更,BOI 可撤銷促進並追繳已免稅額。SPA 的交割前提條件務必包含 BOI 核准。

資產交易可以把工廠執照一起買過來嗎?

工廠執照依《工廠法》可隨工廠移轉,受讓人於期限內向工業廳申報即可;但 FBL、BOI 促進證、FDA 許可原則上不可轉讓,須重新申請或辦理變更持有人。

泰國併購要向貿易競爭委員會申報嗎?

合併後構成市場支配地位者須事前核准;交易任一方或合併後營收達 10 億泰銖者須交割後 7 日內事後申報;未達門檻不須申報。2026 年擬下修門檻,交易前請確認。

賣方是台灣人,泰國要課資本利得稅嗎?

要。非泰國居民轉讓泰國公司股份的利得,買方須扣繳 15%(《稅法典》第 70 條)。台泰租稅協定是否減免須依第 13 條個案確認。

併購前最該查的是什麼?

三項:目標公司歷史上有無人頭股東(2026 年起 DBD 查核趨嚴,買方接手後同負刑責)、資遣費準備是否提列(泰國最高 400 日薪)、土地權狀是否為 Chanote。

台灣公司買泰國公司要向經濟部申報嗎?

累計投資達新台幣 15 億元須事前核准,未達者投資後 6 個月內事後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