併購泰國公司 2026:股權交易與資產交易怎麼選、FBA 與 BOI 執照繼受、盡職調查 12 項完整指南
何明峯 律師/遠東新竹所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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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併購泰國公司有三種架構:股權交易(Share Deal)、資產交易(Asset Deal)、合併(Merger)。台商偏好股權交易,因為執照、合約、員工都跟著公司走,但也概括承受所有歷史負債。
- 外商經營法(FBA)49% 紅線是泰國併購的第一道門:買下股權後若外資持股達 50%,公司變成「外國人」,受限行業須先取得外商經營執照(FBL)或 BOI 促進,且持有的土地須在限期內處分(《土地法典》第 94、97 條)。
- 執照繼受:股權交易時 FBL、BOI、工廠執照留在公司名下,但 BOI 與 FBL 的持股變動須事先核准或申報;資產交易時執照原則上不可轉讓,須重新申請。
- 2023 年民商法典修正新增「吸收合併」(一方存續),與原有的「新設合併」並列,均為概括承受。
- 貿易競爭法:合併後達市場支配地位者須事前核准;交易任一方或合併後營收達 10 億泰銖者須交割後 7 日內申報。2026 年 9 月起主管機關正就門檻下修公開徵詢。
- 稅費:股權轉讓印花稅 0.1%,非居民賣方資本利得由買方扣繳 15%;資產交易須付 7% VAT、不動產移轉費與特種營業稅,但符合「整體營業轉讓」要件者可免 VAT 並減免移轉稅費。
- 2026 年起 DBD 分階段實施人頭股東查核新制:泰籍股東須提交出資來源的銀行對帳單、董事須簽署非人頭聲明,特定變更須本人到場。併購標的的歷史股權結構若有人頭,買方接手後同負刑責。
- 盡調必查 12 項,台商最常漏掉三項:人頭股東歷史、未提列資遣費準備、土地權狀種類(Chanote 以外的權狀不能完整移轉)。
一、三種併購架構:先決定「買什麼」
| 項目 | 股權交易 | 資產交易 | 合併 |
|---|---|---|---|
| 買的是什麼 | 目標公司的股份 | 目標公司的特定資產與負債 | 兩家公司合而為一 |
| 法律主體 | 目標公司不變,股東換人 | 買方公司或新設公司受讓資產 | 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概括承受 |
| 執照、合約、員工 | 自動留在公司,但部分執照須核准持股變動 | 逐項轉讓:執照多須重新申請,合約須相對人同意,員工須本人同意 | 概括承受,但 BOI 等執照仍須通知或核准 |
| 歷史負債 | 全部承受,含未知的稅務、勞資、訴訟 | 只承受約定承接的負債 | 全部承受 |
| 稅費 | 印花稅 0.1%;賣方資本利得稅 | 7% VAT、不動產移轉費 2%、特種營業稅 3.3%,整體營業轉讓可減免 | 依整體營業轉讓規定減免 |
| 交割複雜度 | 低:股份轉讓書加 DBD 申報 | 高:每項資產各自過戶 | 中:股東會特別決議、債權人公告、DBD 登記 |
| 台商常見用途 | 買下既有工廠、經銷商、持有執照的公司 | 只要廠房設備,不要公司的歷史包袱 | 集團內重組、合資公司整併 |
1.1 為什麼台商偏好股權交易?
因為泰國的執照跟著公司。一家有 FBL、BOI 促進、工廠執照、進出口登記、食藥局(FDA)產品許可的公司,買股權就全部一起接手;買資產則要從零申請:FBL 實務上約 3 至 6 個月、BOI 促進約 2 至 4 個月(取得後還要申請外商經營證明書 FBC)、工廠執照約 1 至 3 個月,而且不保證拿到。
1.2 什麼情況應該選資產交易?
- 目標公司有查不清的歷史:股權曾用人頭、帳有兩套、曾被稅務局查核。
- 只需要特定資產:一塊土地、一條生產線、一個品牌。
- 目標公司有重大未決訴訟或潛在勞資爭議。
- 賣方不願意提供完整的聲明與保證(Representations and Warranties)。
1.3 2023 年新制:吸收合併
《民商法典修正案(第 23 號)》自 2023 年 2 月 7 日施行,在原本的「新設合併」(兩家公司消滅、新公司成立)之外,新增「吸收合併」(一家存續、另一家消滅)。程序為:兩家公司各自股東會特別決議(出席股東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依修正後第 1240 條於 14 日內公告並書面通知債權人,債權人 60 日內可異議,無異議或已清償擔保後於 14 日內向 DBD 登記。存續公司概括承受消滅公司的權利義務。這對集團內整併特別有用,不必再成立新公司、重新申請所有執照。
二、第一道門:外商經營法 49% 紅線
2.1 什麼時候公司會「變成外國人」?
依 1999 年《外商經營法》(พ.ร.บ. การประกอบธุรกิจของคนต่างด้าว พ.ศ. 2542)第 4 條,外國人(含外國法人)持股達 50% 以上的泰國公司,即為法律上的「外國人」。因此:
- 台商買下泰國公司 49% 以下股權,公司仍是泰國公司,可經營任何行業。
- 台商買下 50% 以上,公司變成外國人,經營 FBA 附表一(禁止)、附表二(須內閣核准)、附表三(須 FBL)所列行業前,必須先取得 FBL 或 BOI、IEAT 促進。併購前務必先確認標的公司經營的行業是否為外國人可經營的行業。
併購實務陷阱:很多台商以為「先買 49%,再找泰籍朋友持 51%」就沒問題。這正是 FBA 第 36 條規定的人頭股東。2026 年起 DBD 分階段加強查核:1 月 1 日起(第 2/2568 號命令)泰籍股東須提交能證明出資來源的銀行對帳單,授權董事須簽署全體股東確實出資、無人頭的聲明;4 月 1 日起(第 1/2569 號命令)特定變更登記須本人到場,外國人新登記為簽字人須附出資確認;另有報導指 8 月 1 日起以第 2/2569 號命令整併前兩項並再加嚴。用人頭的併購結構在交割登記時就可能被擋下,且買方董事依第 36、41 條與人頭同負刑責(3 年以下徒刑、10 萬至 100 萬泰銖罰金)。董事個人責任的完整說明見〈 台籍董事在泰國公司的法律責任 2026 〉。
2.2 合法持股過半的三條路
| 路徑 | 適用情況 | 時程 |
|---|---|---|
| BOI 促進 | 目標公司從事 BOI 獎勵類別(製造、數位、區域總部等) | 目標公司已有 BOI 者,申請股東變更核准約 1 至 2 個月;若無,申請新促進約 2 至 4 個月 |
| 外商經營執照(FBL) | 附表三行業(服務業、未達資本額門檻的批發零售等) | 3 至 6 個月,商業部外商經營委員會審查 |
| 條約或協定 | 美國公司依泰美友好經濟關係條約;日本公司依 JTEPA 部分行業 | 台灣無此類條約,不適用 |
| 實質泰籍股東 | 無法取得前三項資格時,由泰籍股東實際出資、實際參與經營並持有多數股份 | 較快,但須經得起 DBD 的出資來源查核 |
BOI 與 FBL 的申請條件與時程,見〈 台商落地泰國全攻略 2026:BOI、IEAT、FBL 一次看懂 〉。
2.3 土地:外資過半公司必須處分
依《土地法典》第 97 條,外國人持股超過 49% 的公司視為外國法人,不得持有土地;第 94 條規定,已持有土地的公司於變成外國法人後,須在土地廳廳長指定的期限內(180 日以上、1 年以內)處分土地,逾期由土地廳廳長代為出售。
實務解法:
- 保持台商持股 49%,以特別股或複數表決權設計取得控制權,須在章程中明訂,並確認不是人頭結構。
- 土地由另一家泰籍公司或 BOI 促進公司持有,目標公司以 30 年租賃方式使用;工業區土地可依 IEAT 法允許外資持有。
- BOI 促進公司依《投資促進法》第 27 條可持有營運所需土地,不受土地法典限制,但促進終止時須在 1 年內處分。
三、執照繼受:股權交易「自動」,資產交易「重來」
| 執照 | 股權交易 | 資產交易 |
|---|---|---|
| BOI 促進證 | 留在公司,但持股比例變動須事前向 BOI 申請核准(促進條件通常載明持股結構);未核准即變更,BOI 可撤銷資格 | 不可轉讓,買方須重新申請;或由賣方申請促進移轉併同資產轉讓,個案核准 |
| 外商經營執照(FBL) | 留在公司,但 FBL 載明的外資股東若變更須向商業部申報;外資比例上升可能須重新審查 | 不可轉讓,重新申請 |
| 工廠執照 | 留在公司 | 依《工廠法》可隨工廠移轉,受讓人須於期限內向工業廳申報 |
| FDA 產品許可 | 留在公司 | 須辦理許可證變更持有人,部分產品須重新送件 |
| 進出口登記、海關 Paperless | 留在公司 | 重新登記 |
| 土地權狀 | 留在公司,但注意第二章的外資過半處分義務 | 至土地廳辦理移轉登記 |
| 員工 | 僱傭關係不變 | 依《勞動保護法》第 13 條及《民商法典》第 577 條,須員工本人同意才能轉至新雇主;新雇主承受原年資與權利 |
| 合約 | 原則不受影響,但須檢查控制權變更條款 | 須取得合約相對人同意 |
BOI 持股變更是台商最常犯的錯:買下 BOI 公司股權後沒有向 BOI 申請核准,一年後申請延長免稅時被發現,促進資格遭撤銷並追繳已免的稅。股權交易的交割前提條件(CP)一定要包含「BOI 核准股東變更」。
四、貿易競爭法:併購申報門檻
依 2017 年《貿易競爭法》(พ.ร.บ. การแข่งขันทางการค้า พ.ศ. 2560)第 51 條及貿易競爭委員會公告:
| 情形 | 義務 |
|---|---|
| 合併後構成獨占或市場支配地位(單一事業市占 50% 以上且前一年營收 10 億泰銖以上;或前三大合計市占 75% 以上且各自營收 10 億泰銖以上,市占未達 10% 者不計) | 事前申請核准,委員會 90 日內決定,可延 15 日 |
| 合併後未達支配地位,但交易任一方或合併後營收達 10 億泰銖 | 事後申報,交割後 7 日內 |
| 未達上述門檻 | 不須申報 |
未事前核准者,罰金最高為交易金額的 0.5%;未事後申報者,罰金 20 萬泰銖以下,另按日罰 1 萬泰銖以下。這裡的「合併」包括股權收購達 25% 以上(上市公司)或 50% 以上(非上市公司)的表決權,以及資產收購達對方資產 50% 以上。
2026 年修法動向:貿易競爭委員會 2026 年 9 月 22 日起就修正草案公開徵詢至 10 月 21 日,擬把支配地位的市占門檻由 50% 降為 33%、營收門檻由 10 億降為 5 億泰銖,事後申報門檻也擬降為 5 億泰銖。交易前請確認最新門檻。
五、稅費:股權交易與資產交易
5.1 股權交易
| 稅目 | 稅率 | 誰付 |
|---|---|---|
| 印花稅 | 股份轉讓書按已繳股款或對價(取高者)的 0.1% | 賣方,實務可約定 |
| 資本利得稅(賣方為泰國公司) | 併入公司所得,20% | 賣方 |
| 資本利得稅(賣方為泰國個人) | 併入個人所得,累進最高 35% | 賣方 |
| 資本利得稅(賣方為非泰國居民) | 依《稅法典》第 70 條,買方扣繳 15%;台泰租稅協定第 13 條對股份轉讓利得的課稅權分配,須個案確認是否減免 | 買方扣繳、賣方負擔 |
| VAT | 股份轉讓不課 VAT | 無 |
台商從台灣母公司直接買泰國公司股權,賣方若是台灣公司或個人,買方須就利得扣繳 15% 並於次月 7 日內申報(PND.54)。這常被忽略,導致買方日後被追繳。
5.2 資產交易
| 稅目 | 稅率 |
|---|---|
| VAT | 動產與存貨 7% |
| 不動產移轉費 | 評定價值 2% |
| 特種營業稅(SBT) | 持有未滿 5 年的不動產,售價 3.3%(含地方稅);滿 5 年改課印花稅 0.5% |
| 扣繳稅 | 法人賣方:售價 1%;個人賣方:依持有年數計算 |
| 商譽、品牌等無形資產 | 7% VAT,另注意移轉定價 |
5.3 整體營業轉讓(Entire Business Transfer)的優惠
依《稅法典》及相關皇家法令,賣方將全部營業(含資產、負債、員工)轉讓給買方,並於同一會計年度內登記解散、開始清算,雙方皆為泰國法人且無欠稅,並於轉讓後 30 日內向稅務局申請等要件下:
- 轉讓免課 VAT,不視為銷售。
- 不動產轉讓免特種營業稅、免印花稅;不動產移轉規費依內政部公告可減免,曾降至 0.01%,須確認當期公告。
- 賣方的資產轉讓利得免企業所得稅。
稅務局 2024 年 2 月的解釋函已確認,依民商法典新制辦理的合併同樣適用整體營業轉讓的租稅待遇。這是資產交易最重要的節稅工具,但要件嚴格(賣方必須清算、轉讓必須是「全部」營業),交易架構須在簽約前與稅務顧問確認,不能交割後再套用。
六、盡職調查:台商必查 12 項
| 項目 | 查什麼 | 台商常漏掉的重點 |
|---|---|---|
| 1. 公司登記與股權 | DBD 公司登記證明、章程、股東名冊(บอจ.5)歷年變動、股份轉讓書 | 歷史上是否曾有人頭股東:泰籍股東的出資來源、是否曾同時持有多家外資公司股權 |
| 2. FBA 合規 | 目標公司從事的行業是否在附表內;若外資已過 49%,有無 FBL 或 BOI | 外資持股比例以最終受益人穿透計算,不是看第一層 |
| 3. BOI 促進 | 促進證、促進條件(持股、資本、聘僱、投資額)、免稅期剩餘年限、歷年報告 | 持股變更未申請核准的歷史紀錄 |
| 4. 土地與廠房 | 權狀種類(Chanote 才是完整所有權;Nor Sor 3 Kor 次之;Nor Sor 3、Sor Kor 1 不可完整移轉)、抵押、租約、建築執照 | 工業區內土地的 IEAT 使用條件 |
| 5. 執照 | 工廠執照(含產能、廢水、環評)、FDA、進出口、特許行業執照 | 工廠實際產能是否超過執照核定 |
| 6. 稅務 | 近 5 年企業所得稅(PND.50)、VAT(PP.30)、扣繳申報;稅務局查核紀錄;移轉定價文件 | 稅務局追溯期一般 2 年,發傳票可延至 5 年,逃漏稅案件可達 10 年 |
| 7. 勞動 | 員工名冊、勞動契約、工作規則(10 人以上須備查)、社保與工傷基金繳費、資遣費準備、工作證 | 資遣費最高 400 日薪(年資 20 年以上),多數公司未提列準備,併購後成為買方負債 |
| 8. 重大合約 | 客戶、供應商、經銷、租賃、借款、擔保 | 控制權變更條款;原股東的個人保證不會自動轉給買方 |
| 9. 訴訟與爭議 | 法院、仲裁、勞動法院、稅務上訴委員會的進行中與潛在案件 | 查詢泰國法院系統的被告紀錄 |
| 10. 個資(PDPA) | 隱私政策、資料處理紀錄、委託處理契約、跨境傳輸 | PDPA 行政罰最高 500 萬泰銖,常在併購後才發現 |
| 11. 環境與安全 | 環評(EIA)、廢棄物處理許可、職安紀錄 | 工業廢水、土壤汙染的回復義務 |
| 12. 反貪與制裁 | 與政府機關往來紀錄、代理商佣金、受益人篩查 | 泰國反貪法對法人行賄的罰則為利益的 1 至 2 倍 |
勞動項目的資遣費、工作規則與社保義務,見〈 泰國勞動法 2026 台商雇主完整指南 〉。
6.1 盡調時程與方式
- 一般中型標的(營收 1 至 10 億泰銖)法律盡調約 3 至 5 週,財稅盡調並行。
- 泰國公司文件多為泰文,台商須安排中泰雙語律師,不能只靠賣方提供的英文摘要。
- DBD、土地廳、法院的公開資料可由律師直接調閱,不需賣方配合;賣方不願提供的文件,例如稅務查核往來函、環保局稽核文件、勞動局申訴案件資料,本身就是警訊。
七、交易文件與交割
7.1 股權買賣契約(SPA)的泰國特有條款
- 準據法與爭議解決:涉及泰國公司股權與土地,建議以泰國法為準據法,爭議選擇泰國仲裁院(TAI)或 THAC 仲裁,可約定英文程序。TAI 的程序與文件要求見〈 泰國 TAI 仲裁實務 2026:仲裁請求書八項要件、六份文件 〉。
- 交割前提條件(CP):BOI 核准股東變更、FBL 申報、貿易競爭委員會核准(如適用)、銀行同意(借款契約的控制權變更)、關鍵員工留任。
- 聲明與保證:人頭股東、稅務、勞動、土地權狀為四大核心;可搭配保證與補償保險(W&I),泰國市場已有承保。
- 價金保留與履約保證:泰國有 2008 年《履約保證法》(Escrow Act B.E. 2551),可由銀行擔任履約保證代理人,常見保留 10% 至 20% 價金 12 至 24 個月。
7.2 交割程序(股權交易)
- 簽署股份轉讓書(《民商法典》第 1129 條:書面、轉讓人與受讓人簽名、至少一名證人)。
- 繳納印花稅 0.1%。
- 目標公司董事會決議承認轉讓,登記於股東名簿;未登記不得對抗公司與第三人。
- 14 日內向 DBD 申報新股東名冊(บอจ.5);若同時變更董事、簽字權、章程,一併申報,並依 2026 年新制備妥泰籍股東出資證明與董事聲明。
- 向 BOI 申報持股變更完成、更新銀行印鑑、通知主要合約相對人。
- 若賣方為非居民,買方於次月 7 日內申報扣繳(PND.54)。
八、台灣端:對外投資申報與稅務
- 對外投資申報:台灣公司或個人投資泰國公司,依經濟部投資審議司規定,累計投資金額新台幣 15 億元以上須事前申請核准;未達者於投資後 6 個月內事後申報。以股權交易取得泰國公司,匯出價金前請先確認是否達門檻。
- 受控外國企業(CFC):台灣自 2023 年起實施營利事業及個人 CFC 制度。泰國企業所得稅率 20%,不屬低稅負國家(門檻 14%),泰國子公司原則上不適用 CFC 課稅;但若透過 BVI、開曼等低稅負地區控股泰國公司,中間控股公司可能落入 CFC。
- 台泰租稅協定:泰國子公司匯回股利,泰國國內法扣繳 10%;依台泰協定,台灣母公司直接持股 25% 以上者可降為 5%,其餘 10%,須先向泰國稅務局申請適用。已納泰國稅可依《所得稅法》第 3 條申請扣抵。
- 台灣公司法第 13 條:公開發行公司轉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實收資本 40%,除非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決議。
結語
泰國併購最重要的核心不是價格談判,而是架構選擇:股權交易省時間但接下全部歷史;資產交易乾淨,但執照要重來;FBA 49% 紅線與土地法典的外資限制,決定了台商能不能「買下控制權」。多數失敗的台商併購案,問題都出在簽約前沒做泰文盡調、沒把 BOI 核准列為交割條件,或用人頭結構繞過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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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依 2026 年 10 月有效的泰國及台灣法令撰寫,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各項門檻、稅率與主管機關實務可能調整,具體個案請諮詢專業律師。
本文作者:何明峯律師|Louis Group 新竹所所長、台灣執業律師,專精企業併購、公司治理與台商海外投資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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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FAQ)
買泰國公司股權,買 49% 和買 51% 差在哪?
外資持股 49% 以下的公司,本質上仍是泰國公司,可經營任何行業、持有土地;50% 以上公司變成「外國人」,受限行業須先有 FBL、BOI 或其他法定資格,且持有的土地須在 180 日至 1 年內處分。
目標公司有 BOI 促進,買了股權之後 BOI 會自動延續嗎?
促進證留在公司,但持股比例變動須事前向 BOI 申請核准。未核准即變更,BOI 可撤銷促進並追繳已免稅額。SPA 的交割前提條件務必包含 BOI 核准。
資產交易可以把工廠執照一起買過來嗎?
工廠執照依《工廠法》可隨工廠移轉,受讓人於期限內向工業廳申報即可;但 FBL、BOI 促進證、FDA 許可原則上不可轉讓,須重新申請或辦理變更持有人。
泰國併購要向貿易競爭委員會申報嗎?
合併後構成市場支配地位者須事前核准;交易任一方或合併後營收達 10 億泰銖者須交割後 7 日內事後申報;未達門檻不須申報。2026 年擬下修門檻,交易前請確認。
賣方是台灣人,泰國要課資本利得稅嗎?
要。非泰國居民轉讓泰國公司股份的利得,買方須扣繳 15%(《稅法典》第 70 條)。台泰租稅協定是否減免須依第 13 條個案確認。
併購前最該查的是什麼?
三項:目標公司歷史上有無人頭股東(2026 年起 DBD 查核趨嚴,買方接手後同負刑責)、資遣費準備是否提列(泰國最高 400 日薪)、土地權狀是否為 Chanote。
台灣公司買泰國公司要向經濟部申報嗎?
累計投資達新台幣 15 億元須事前核准,未達者投資後 6 個月內事後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