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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國 2026年10月1日

泰國 TAI 仲裁實務 2026:仲裁請求書(Aor Tor 7)八項要件、六份文件與程序時程

蔡楚城(Sopon Sirimongkolrat) 蔡楚城(Sopon Sirimongkolrat) 曼谷所創辦人 泰國 TAI 仲裁實務 2026

重點速覽

  • 向 TAI 提起仲裁有兩個前提:契約訂有仲裁協議或仲裁條款,且當事人約定由 TAI 管理程序。
  • 仲裁請求書(Aor Tor 7)必須載明八項事項,缺漏任一項可能須補正後才能續行程序。
  • 應備文件共六項,其中公司登記證明書須為核發未逾三個月的正本,影本不被接受。
  • 程序費用保證金每方 15,000 泰銖,隨請求書一併繳納;以英文等外語進行的程序為每方 30,000 泰銖,台商案件多半適用後者。
  • 副本須足夠送達相對人與仲裁庭,實務上以「相對人人數+仲裁人人數」計算,且每一份都須簽章證明與正本相符。
  • 須另附可編輯的電子檔(如 .docx)光碟,掃描 PDF 不符合要求。
  • 程序時程為 15/30/180/30 日:相對人 15 日內答辯、仲裁庭組成後 30 日內訂定時程、審理時程表不逾 180 日(TAI 得於必要時延長)、程序終結後 30 日內作成判斷。
  • 台商須特別注意語言要件:依第五次修正,若仲裁協議未指定泰文或英文,或請求書以其他語言提出,聲請人必須提供泰文譯本。
  • TAI 不收機構費用。TAI 由政府預算支應,當事人無須負擔機構管理費——這是與民間仲裁機構的重大差異。

對在泰國經營的台商而言,仲裁的重要性遠高於多數人的認知。

原因在於:泰國不承認外國法院判決的執行力。即使在台灣勝訴確定,若債務人的資產在泰國,仍須 在泰國重新起訴 。但符合公約要件的外國仲裁判斷可以聲請執行——這使得仲裁成為跨境交易中實際可行的爭議解決途徑。至於仲裁地為何不宜約定在台灣、該選哪個法域,見上述民事訴訟與債權回收一文的說明。

而在泰國的仲裁機構中,泰國仲裁院(Thai Arbitration Institute,TAI)是最主要的一家。TAI 於 1989 年設立、1990 年起受理案件,隸屬泰國法院體系的行政機關 Office of the Judiciary(สำนักงานศาลยุติธรรม)。依其 2025 年報,1990 至 2025 年共受理 3,013 件,爭議金額合計約 1.08 兆泰銖。

本文依據 TAI 現行規則與實務,說明提起仲裁的完整準備流程——從何時可以提付仲裁、請求書該寫什麼、要備哪些文件,到提出後的程序期間。

一、什麼時候可以向 TAI 提付仲裁

必須同時滿足兩個前提:

一、契約訂有仲裁協議或仲裁條款,約定以仲裁方式解決爭議。

二、當事人約定由 TAI 管理該仲裁程序。

兩者缺一不可。僅約定「提付仲裁」而未指定機構者,實務上可能產生爭執;約定由其他機構(如 THAC)管理者,則不適用 TAI 規則。

應提出的兩份表格

符合前提者,聲請人應向泰國仲裁院提出:

表格名稱何時需要
Aor Tor 7仲裁請求書必備
Aor Tor 10仲裁人推薦書及同意書仲裁人超過一人時

適用規則為 TAI 仲裁規則 B.E. 2560(2017)及其歷次修正。

二、仲裁請求書(Aor Tor 7)應載明的八項事項

依 TAI 規則第 7 條,請求書應載明七項內容;TAI 的遞件說明另要求聲請人或其受任人簽名,合計八項。以下分為三組說明:管轄基礎、爭議實體、形式要件。

管轄基礎(第 1 至 3 項)

第 1 項:請求以仲裁解決爭議。

建議於開頭段落即明確表明,聲請人係依 TAI 規則請求以仲裁解決本件爭議。

第 2 項:雙方當事人姓名、地址及電子郵件(如有)。

名稱必須與公司登記證明書或身分證件完全一致,地址須為可實際送達者,並應提供電子郵件以利送達。名稱不一致是實務上常見的補正事由。

第 3 項: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

建議載明條次、完整引用條款原文,並檢附契約影本。僅泛稱「依契約所定仲裁條款」而未引用全文者,容易遭要求補正。

爭議實體(第 4 至 6 項)

第 4 項:引起或涉及爭議之契約或法律關係。

應載明契約名稱、簽訂日期、當事人,並一併提出相關文件——訂購單、發票、修約備忘錄等。

第 5 項: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請求金額。

建議依時間順序陳述事實;金額部分應將本金、利息、損害分項列明,並附計算方式。

第 6 項:請求事項及聲明。

聲明必須明確且可執行,應載明:金額、利率、利息起算日,以及程序費用之負擔。聲明不明確者,日後即使勝訴,執行階段也可能產生爭議。

一項重要提醒:請求金額(爭議金額)直接影響仲裁費用與仲裁人報酬的計算。承辦時應事先向客戶說明費用結構,避免後續爭議。

形式要件(第 7 至 8 項)

第 7 項:仲裁人人數。

情形處理方式
契約已約定人數依其約定
契約未約定須於請求書中載明提議之人數
約定超過一人另須提交 Aor Tor 10 推薦書及同意書

第 8 項:簽名。

當事人類型簽署方式
自然人聲請人親自簽名
法人由公司登記證明書所載有權董事簽名
由受任人簽署須另附授權委託書(Aor Tor 20)

八項缺漏任何一項,都可能須補正後方能續行程序。

三、六項應備文件

項次文件適用情形
1仲裁請求書(Aor Tor 7)及附件必備
2身分證明文件必備
3授權委託書(Aor Tor 20)及身分證影本有授權時
4委任狀(Aor Tor 6)非親自辦理時
5仲裁人推薦書及同意書(Aor Tor 10)仲裁人超過一人時
6程序費用保證金:泰文程序每方 15,000 泰銖;外語程序每方 30,000 泰銖必備

身分證明文件依當事人類型而不同

當事人類型應備文件
自然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戶籍登記簿(House Registration)影本
法人公司登記證明書正本,核發未逾三個月;法人代表人身分證影本
政府機關有權簽署人之任命公告或命令影本;該有權簽署人身分證影本

法人這一項是實務上最常出錯的地方——正本、且核發未逾三個月,兩個條件缺一不可。

外國當事人請特別注意:若無泰國身分證件,宜事先向 TAI 確認可否以護照等文件替代,不要等到提交當日才處理。

Aor Tor 20 與 Aor Tor 6 的區別

這兩份文件經常被混淆,但功能完全不同:

授權委託書(Aor Tor 20)——授權他人代理當事人辦理本案。注意事項:

  • 須依法貼足印花稅票(依法免貼者除外):授權辦理單次行為 10 泰銖;授權辦理多次行為 30 泰銖,數名受任人得分別行使者每人 30 泰銖
  • 附授權人與受任人雙方的身分證影本
  • 授權人為法人者,須加蓋公司印章

委任狀(Aor Tor 6)——僅於當事人或其受任人未親自辦理遞件時使用。例如委託事務所職員代為遞交文件。

簡言之:Aor Tor 20 處理「誰代理這個案子」,Aor Tor 6 處理「誰跑這一趟」。

仲裁人推薦書(Aor Tor 10)

僅於仲裁人超過一人時需要。提交前建議:

  • 先行洽詢擬推薦之人選並取得其同意書,不要先提交再補
  • 確認該人選的公正性與獨立性,無利害關係

四、副本與電子檔

副本份數的計算

TAI 規則第 7 條要求的是「足夠送達相對人與仲裁庭的份數」。實務上的算法是:相對人人數 + 仲裁人人數

例如:相對人 1 名、仲裁人 3 名 → 副本 4 套。

建議另備 1 套留存事務所。

每一份副本都須簽章證明

送交相對人及仲裁庭的每一份文件,都須簽章證明與正本相符。漏簽是常見的補正事由。

可編輯電子檔(CD-ROM)

仲裁請求書的電子檔(如 .docx)須於提出當日一併繳交。

掃描的 PDF 不屬於可編輯檔,不符合要求。這一項看似瑣碎,卻經常在提交當日才被發現。此要求出自 TAI 的遞件說明;TAI 另設有電子仲裁系統(E-Arbitration),遞件前宜向 TAI 確認當下採行的方式。

五、提交前檢核表

項次檢核項目
1Aor Tor 7 八項內容齊備並已簽名
2已附契約、仲裁條款及附件
3身分證明文件符合當事人類型
4公司登記證明書正本,核發未逾三個月
5Aor Tor 20 印花稅足額、已蓋章,並附雙方身分證影本
6Aor Tor 6 委任狀(非親自辦理時)
7Aor Tor 10 及同意書(仲裁人超過一人時)
8程序費用保證金(泰文程序 15,000 泰銖;外語程序 30,000 泰銖)
9副本份數足夠,且每份均已簽章證明
10CD-ROM 可編輯仲裁請求書電子檔

六、六個常見錯誤

錯誤對策
公司登記證明書逾三個月,或僅附影本臨近提交日重新申請
印花稅不足,或未蓋公司印章簽署前核對稅額與印章
請求金額不明確分項列明並附計算方式
錯引仲裁條款,或未附契約引用條款全文並附契約影本
副本不足,或未簽章證明以相對人+仲裁人人數計算
漏交 CD-ROM,或僅交掃描檔提交前將 .docx 檔燒錄備妥

這六項都不是法律見解的爭議,而是程序上的疏漏——但每一項都足以讓程序延宕。

七、提出後的程序時程

依 TAI 規則的程序流程,各階段期間如下:

階段期間內容
提出請求書起點TAI 將副本送達相對人
答辯書及反請求15 日相對人收受副本後 15 日內書面提出
組成仲裁庭30 日最後一位仲裁人選定後 30 日內訂定初步時程
審理程序180 日(時程表上限)含審理及證據調查;TAI 得於必要時延長
作成判斷30 日程序終結或結辯期限屆滿後 30 日內

判斷作成後,草稿送 TAI 就形式進行審核,再由 TAI 將仲裁判斷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收受時即為終局並具拘束力。

八、程序中可能出現的三種情形

管轄異議

當事人可能主張:無有效仲裁協議、爭議不在協議範圍內,或不應由 TAI 管理。

處理方式為:TAI 通知他方並詢問其意見及異議;TAI 審酌後作出決定。

  • 有初步證據證明仲裁協議存在 → 程序續行
  • 無初步證據 → 爭議程序終結

和解

當事人於程序進行中達成和解者,有兩種處理:

  • 聲請人撤回仲裁請求;或
  • 提出和解協議 → 組成仲裁庭 → 依和解內容作成判斷

後者的實益在於:依和解內容作成的仲裁判斷,具有可執行性,而單純的和解契約不具備。

暫時保護措施

依 TAI 規則第 39 條,仲裁庭得依當事人聲請核發其認為適當之暫時保護措施,並得命提供擔保。但要注意:《仲裁法》B.E. 2545 第 16 條只規定由法院核發暫時保護措施,仲裁庭的命令如何強制執行並無明文。需要強制力時,仍應依第 16 條向法院聲請;TAI 規則也明定向仲裁庭聲請不影響向法院聲請的權利。

九、台商應特別注意的三件事

本節為依現行規則補充的內容,實務上對台商的影響最直接。

9.1 語言要件:中文請求書必須附泰文譯本

依 TAI 規則的第五次修正,若仲裁協議未指定使用泰文或英文,或請求書以泰文、英文以外之語言提出,聲請人必須提供仲裁請求書的泰文譯本。此一規定同樣適用於答辯書、反請求及對反請求之答辯。此項譯本視為規則第 7 條的必備項目,缺漏時 TAI 得依第 8 條命補正。

對台商的意義:台泰之間的契約常見中英文版本。若契約未明確約定仲裁程序語言,可能產生額外的翻譯義務、時間與成本。

建議在簽約時即明確約定仲裁程序使用之語言,這比事後處理譯本便宜得多。

9.2 快速程序:500 萬泰銖以下可適用

依第四次修正(2021 年 10 月 1 日生效),TAI 引入快速程序(expedited procedure)。有下列情形之一者,TAI 得准許適用:

  • 當事人合意適用者;或
  • 請求與反請求合計不逾 500 萬泰銖者

三點要注意:須在仲裁庭組成完畢前聲請;TAI 有裁量權,不是符合條件就自動適用;除當事人另有合意外,原則上只適用於 2021 年 10 月 1 日之後訂立的契約。快速程序原則採獨任仲裁人,仲裁庭成立後 60 日內終結程序、15 日內作成判斷,費用保證金為每方 3,000 泰銖。

對於金額不大的商業糾紛,快速程序可顯著縮短時程與降低成本。提付仲裁前應先評估是否符合適用條件。

9.3 TAI 不收機構費用

TAI 由政府預算支應,當事人無須負擔機構管理費。

這是 TAI 與民間仲裁機構的重大差異,也是選擇仲裁機構時應納入比較的因素。惟仲裁人報酬仍依爭議金額級距計算,其他程序費用則實支實付;以外語進行或案情複雜的案件,TAI 得將仲裁人報酬的保證金提高為 1.5 至 5 倍。承辦時應事先向客戶說明整體費用結構。

TAI 仲裁的程序本身並不複雜,但補正與延宕多半不是源於法律爭點,而是源於文件細節——公司登記證明書逾期、印花稅不足、副本漏簽、電子檔格式不符。

這些都是提交前可以逐項確認的事項,而確認的成本遠低於補正所造成的時程損失。

至於更根本的一層:能不能順利走到仲裁,取決於當初的仲裁條款怎麼寫。條款是否明確指定 TAI、是否約定仲裁人人數、是否約定程序語言——這三項在簽約時各只需一句話,在爭議發生後卻可能成為對方阻卻程序的著力點。

萬國萬佳法律顧問集團(Louis Group)在台北與曼谷均設有據點,由泰國執業律師與台灣律師協作,協助台商處理泰國的仲裁與商業爭議:仲裁條款的事前設計與審閱、提付仲裁的文件準備與遞件、仲裁程序代理、暫時保護措施的聲請、和解談判,以及仲裁判斷的執行。

若貴公司現行與泰國對象的契約中載有仲裁條款,建議在爭議發生前先行檢視其可執行性。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分享,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TAI 表格、費用標準與程序規則可能隨時調整,實際提付仲裁前請諮詢具泰國執業資格之律師,並以泰國仲裁院(tai.coj.go.th)公布之最新表格與費用標準為準。

延伸閱讀

常見問題(FAQ)

什麼情況可以向泰國 TAI 提付仲裁?

須同時滿足兩個前提:一、契約訂有仲裁協議或仲裁條款,約定以仲裁方式解決爭議;二、當事人約定由 TAI 管理該仲裁程序。兩者缺一不可——僅約定「提付仲裁」而未指定機構者,實務上可能產生爭執;約定由其他機構管理者則不適用 TAI 規則。符合前提後,聲請人應向泰國仲裁院提出仲裁請求書(Aor Tor 7);若仲裁人超過一人,另須提出仲裁人推薦書及同意書(Aor Tor 10)。適用規則為 TAI 仲裁規則 B.E. 2560(2017)及其歷次修正。

仲裁請求書(Aor Tor 7)要寫哪些內容?

共八項,前七項出自 TAI 規則第 7 條,第八項簽名出自 TAI 的遞件說明:(1)請求以仲裁解決爭議;(2)雙方當事人姓名、地址及電子郵件;(3)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4)引起或涉及爭議之契約或法律關係;(5)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請求金額;(6)請求事項及聲明;(7)仲裁人人數(契約未約定時);(8)聲請人或其受任人簽名。缺漏任一項都可能須補正後才能續行程序。 實務上較常出錯的是第 2 項(名稱須與公司登記證明書完全一致)與第 3 項(應引用條款全文並附契約影本)。另須注意,請求金額直接影響仲裁費用與仲裁人報酬的計算。

提付 TAI 仲裁要準備哪些文件?費用多少?

應備文件共六項:仲裁請求書(Aor Tor 7)及附件、身分證明文件、授權委託書(Aor Tor 20)及身分證影本、委任狀(Aor Tor 6,非親自辦理時)、仲裁人推薦書及同意書(Aor Tor 10,仲裁人超過一人時),以及程序費用保證金——泰文程序每方 15,000 泰銖,以英文等外語進行的程序每方 30,000 泰銖,聲請人於遞件當日繳納,相對人於提出答辯時繳納,不足再補、有餘退還。身分證明文件依當事人類型而異:法人須提出核發未逾三個月的公司登記證明書正本及代表人身分證影本。值得注意的是,TAI 由政府預算支應,當事人無須負擔機構管理費,但仲裁人報酬與其他程序費用仍依爭議金額計算。

副本要準備幾份?電子檔有什麼要求?

TAI 規則要求副本足夠送達相對人與仲裁庭,實務上以相對人人數+仲裁人人數計算。例如相對人 1 名、仲裁人 3 名,即須準備 4 套副本,另建議備 1 套留存。送交相對人及仲裁庭的每一份文件,都須簽章證明與正本相符,漏簽是常見的補正事由。電子檔方面,仲裁請求書的可編輯電子檔(如 .docx)須於提出當日以光碟一併繳交;掃描的 PDF 不屬於可編輯檔,不符合要求。這一項經常在提交當日才被發現,建議提前備妥。

TAI 仲裁的程序要多久?

依 TAI 規則的程序流程,主要期間為 15/30/180/30 日:相對人收受請求書副本後15 日內提出答辯書及反請求;最後一位仲裁人選定後30 日內訂定初步時程;審理程序的時程表不逾 180 日,含審理及證據調查,但這是時程表的上限而非保證結案的期限,TAI 得於必要時延長;程序終結或結辯期限屆滿後30 日內作成仲裁判斷。判斷草稿須送 TAI 就形式審核,再由 TAI 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收受時即為終局並具拘束力。若請求與反請求合計不逾 500 萬泰銖或當事人合意,可在仲裁庭組成前聲請適用快速程序以縮短時程,是否准許由 TAI 裁量。

中文的仲裁請求書可以直接提出嗎?

不建議,且可能產生額外義務。依 TAI 規則的第五次修正,若仲裁協議未指定使用泰文或英文,或請求書以泰文、英文以外之語言提出,聲請人必須提供仲裁請求書的泰文譯本;此規定同樣適用於答辯書、反請求及對反請求之答辯。台泰之間的契約常見中英文版本,若未明確約定仲裁程序語言,可能產生額外的翻譯義務、時間與成本。建議在簽約階段即明確約定仲裁程序使用之語言,這比事後處理譯本便宜得多。

提出仲裁之後,對方主張沒有仲裁協議怎麼辦?

這是管轄異議。當事人可能主張無有效仲裁協議、爭議不在協議範圍內,或不應由 TAI 管理。處理方式為:TAI 通知他方並詢問其意見及異議,審酌後作出決定。若有初步證據證明仲裁協議存在,程序續行;若無初步證據,爭議程序即告終結。這也說明了為何請求書第 3 項應引用仲裁條款全文並檢附契約影本——充分的初步證據可降低程序因管轄異議而中斷的風險。

程序進行中和解了,要怎麼處理?

有兩種作法。一是聲請人撤回仲裁請求;二是提出和解協議、組成仲裁庭,由仲裁庭依和解內容作成判斷。兩者的實益差異很大:依和解內容作成的仲裁判斷具有可執行性,日後對方不履行時可直接聲請執行;而單純的和解契約不具備執行力,仍須另行起訴。因此若對方的履行能力或履行意願存有疑慮,建議採取第二種作法。此外,程序進行中仲裁庭亦得依當事人聲請核發暫時保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