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在越南被詐欺、被員工侵占能追回多少 2026:三個決定因素、刑法第 174/175/353 條、告發流程、凍結帳戶與判決後追償
武氏玉復(Stella) 胡志明所資深合夥人
重點速覽
- 能追回多少,在最初幾週就決定了,不是在審判時:錢還在不在帳戶裡、告發時有沒有具體寫出要凍結的帳戶與財產、嫌疑人還找不找得到。三項都不利的案子,再有理也追不回多少。
- 警方先過濾「把民事糾紛刑事化」:對方真實存在、還聯絡得上、只是沒履約,是民事;對方用假身分、假文件、一開始就沒有履約能力,才是詐欺。告發狀要用文件證明對方的意圖,不是描述損失。
- 三條罪名:詐欺(第 174 條,門檻 200 萬越盾)、背信(第 175 條,400 萬越盾)、侵占(第 353 條,200 萬越盾,第 6 款適用私營企業)。選錯條文,整份卷宗會被當成民事糾紛退回。
- 侵占 5 億越盾以上沒有追訴時效(第 28 條);以下的時效 5 到 20 年,從犯罪日起算,不是從發現日起算。
- 第一週三件事:先保全電子證據再找人對質;查清對方的帳戶與財產;告發狀附上書面凍結聲請。扣押與凍結要等到嫌疑人被起訴(bị can)才能執行,但事先列明帳戶,起訴當天就能動。
- 判決之後:賠償命令是判決債權,依 2026 年 7 月 1 日施行的民事判決執行法,須在判決生效後五年內聲請執行;對方暫時沒財產,執行機關每六個月再查一次,債權不會消失。
一週之內接到兩通電話,在本所比你想像的更常發生。兩件事加起來,幾乎涵蓋了台商在越南會遇到的所有狀況。
第一通:同奈省一家台資工廠,向新的包材供應商付了 30% 訂金。對方的負責人、網站、樣品間都查過,沒有問題。第二期款付出去之後電話就不通了,登記地址上的公司說從來沒聽過這個人。
第二通:胡志明市一家台資貿易公司發現,做了六年的會計主管一直在付款給「供應商」,而那些供應商是她親戚的公司。三年下來大約 40 億越盾。
兩位客戶問的是同一個問題:這是刑事還是民事?如果是刑事,我們到底該做什麼?在這個問題底下,還有一個他們第二個問才出口、卻最先擔心的問題:錢追得回來嗎?本文照問題實際發生的順序回答這兩件事,依據的是 2026 年 10 月的越南法律,也就是 2025 年公安、法院與刑法、刑事訴訟法全面改制之後的現況。
先講結論:決定追回多少的三件事
能不能追回,取決於三件事,而且三件事都在最初幾週就定案,不是等到審判。
- 錢還剩多少在帳戶裡。 凍結只能凍到還在帳戶裡的錢。已經提領或匯到境外的錢,要靠追蹤資金流向與嫌疑人的其他財產才回得來,慢得多,也不確定得多。
- 你有沒有聲請凍結,寫得多具體。 凍結與扣押是裁量措施,機關依你交出的資料行動。一份寫明帳號、車牌、土地的告發狀,和一份只描述損失、期望機關自己去查的告發狀,處境完全不同。
- 嫌疑人還找不找得到。 人已經離開越南,偵查多半會中止到找到人為止,賠償命令在這段期間沒有東西可以執行。
把開頭兩個案子放進這三項檢驗,差別立刻出現。會計是公司認識的人,款項流向可以指名的公司:有確定的人,也有一條通往某處的金流。包材供應商不是他自稱的那個人,也沒有留下任何可以追的對象:沒有人可以起訴,告發狀裡也沒有帳戶可以寫。
這不表示第二個案子沒有意義。有罪判決會把損失轉成一筆可以執行的債權,效力在審判之後還能延續數年;而且凍結與追蹤資金的權力,只有走刑事程序才拿得到。但這確實表示,「錢追得回來嗎」的誠實答案,由上面三項檢驗決定,而不是由告發狀寫得多有理決定;一件發現得晚的供應商消失案,通常三項都不過。對第一次會面就承諾追回金額的人,要保持懷疑。
如果你正在案件的第一週讀這篇文章,有三件事比本文其他所有內容都重要:在找任何人對質之前先保全電子證據;查清對方的帳戶與財產;把告發狀連同書面凍結聲請一起送出去。下面各節說明為什麼。
一、是犯罪,還是只是一筆壞生意?
每一件外國人的告發都要先通過這道篩選,而且它跟損失多少錢完全無關。
越南的偵查人員受過訓練,要拒絕體制內所謂的「hình sự hóa quan hệ dân sự」,把商業糾紛變成刑事案件。供應商收了你的訂金然後倒閉,不管你多生氣,這是民事請求。供應商從來沒有貨,整段關係就是為了拿訂金而建立,這是詐欺。損失的錢一模一樣,差別完全在於對方的意圖是什麼、從什麼時候開始。
所以一份讀起來像催款函的告發狀會被退回,一份用文件證明意圖的告發狀才會立案。機關要看的是:
| 指向犯罪 | 指向民事糾紛 |
|---|---|
| 偽造印章、假公司、假身分、假文件 | 對方真實存在、有登記、聯絡得上 |
| 一開始就沒有履約能力:沒有貨、沒有執照、沒有土地 | 開始履約了,因商業原因失敗 |
| 錢到帳幾天內就轉到個人或無關的帳戶 | 錢留在公司裡、用在營運上 |
| 對方逃走、關閉公司、換掉所有聯絡方式 | 對方爭執數量或品質,但一直在談 |
| 員工隱匿交易、偽造核准、竄改紀錄 | 員工公開地犯錯或逾越權限 |
同奈的案子幾乎每一行都落在左欄。如果你的事實只填得滿右欄,正確的路是向區域人民法院提起商業訴訟,或提付 VIAC 仲裁(見本所〈 越南仲裁指南 2026 〉),再怎麼改寫告發狀也變不成刑事案件。
二、用哪一條:選錯條文,卷宗就會卡住
刑法有三條涵蓋了台商帶來本所的幾乎所有案件。在三條之間做選擇不是形式:用錯條文送件,機關會把整件事讀成民事糾紛退回來。
| 項目 | 第 174 條 詐欺 | 第 175 條 背信(濫用信任侵占財產) | 第 353 條 侵占(貪污) |
|---|---|---|---|
| 處罰的行為 | 一開始就用欺騙手段取得財產 | 依契約合法取得財產後據為己有,或有能力返還卻不返還 | 有職位的人侵吞自己負責管理的財產 |
| 你的案子像這樣 | 假供應商、假買家、假土地或執照掮客、冒用公司電子郵件 | 真實的經銷商賒貨後消失;借款人藏匿財產 | 會計、採購主管、倉管、分公司負責人 |
| 起訴門檻 | 200 萬越盾 | 400 萬越盾 | 200 萬越盾 |
| 刑度級距 | 3 年以下;5,000 萬起 2 到 7 年;2 億起 7 到 15 年;5 億起 12 到 20 年或無期 | 3 年以下;5,000 萬起 2 到 7 年;2 億起 5 到 12 年;5 億起 12 到 20 年 | 2 到 7 年;1 億起 7 到 15 年;5 億起 15 到 20 年;10 億起 20 年或無期 |
| 適用私營企業 | 是 | 是 | 是,第 6 款把非國有企業納入 |
| 追訴時效 | 依級距 5 到 20 年 | 依級距 5 到 20 年 | 第 3、4 款(大致上 5 億越盾以上)完全沒有時效 |
表裡有兩點值得停下來看。
私營企業的侵占是貪污罪。 第 353 條放在貪污章,第 6 款把私營企業拉了進來。這就是為什麼胡志明市那位會計的處境,比她的職稱聽起來嚴重得多:40 億越盾落在最高級距,而侵占罪的無期徒刑現在只有在受刑人已返還至少四分之三的財產,並積極配合或立下重大功勞時才能減刑(2025 年修正後的第 63 條)。同年廢除了這個罪的死刑。
三條之間的分界是「控制」。 財產本來就在員工的管理範圍內,她經手的現金、他簽收的存貨、她操作的帳戶,適用第 353 條。員工沒有這種控制權,是欺騙公司讓公司把錢放出來,第 355 條或第 174 條比較合適。為了掩飾她本來就能做的挪用而偽造發票,不改變這個結論:仍然是侵占,偽造是加重情節。
有一種變形有自己的條文。被冒用的供應商電子郵件、假的「海關規費」入口網站把付款引走,通常依第 290 條(利用電腦或電信網路侵占財產)起訴,在適當的事實下也仍可以用詐欺罪。這種案子法律沒那麼重要,時間才重要:幾小時內通報銀行。已經完成的國內轉帳不能憑要求撤銷,錢保不保得住,要看收款銀行有沒有在提領前動作。
三、你來不來得及?
胡志明市那個案子跑了三年才被發現,處在這種位置的公司通常以為最早那幾年已經追不到了。以那個金額,永遠追得到。
刑法第 28 條把第 353 條第 3、4 款的侵占(大致上 5 億越盾以上)完全排除在時效規定之外,跟危害國家安全罪與戰爭罪放在同一句話裡。什麼時候發現,就什麼時候追訴。嚴重的賄賂也一樣。
在這條線以下時效就會走,而且從犯罪日起算,不是從你發現的那天:輕罪 5 年、重罪 10 年、非常重罪 15 年、特別重罪 20 年(第 27 條)。適用哪一類,看金額落在哪個級距,所以同樣的行為可能是 5 年的時效,也可能是 15 年。嫌疑人再犯可處一年以上徒刑的罪,時效重新起算;他逃亡並被發布通緝,從自首或被捕時重新起算。
挪用持續數月或數年、構成單一連續行為的,實務上從最後一筆交易起算,不是第一筆。如果你的事實接近那條線,送件前先跟律師把這件事算清楚:機關會做這道算術,逾時的告發直接不受理(第 157 條)。
四、報案會不會把焦點引到你身上?
這個問題很少第一個被問,但值得直接回答,因為放著不答,它正是讓案子根本不送件的那種疑慮。
這個擔心是合理的。答案是:風險真實存在但範圍很窄,而且只要在送件前處理而不是送件後,幾乎都能控制。
核查針對的是犯罪構成要件與嫌疑人的行為。沒有自動移送稅務機關這回事,偵查機關也不是稅務稽查單位。會發生的是你的文件進入卷宗:合約、發票、銀行對帳單、核准規則,員工案件還有薪資與人事紀錄。
風險在三個地方。第一,舞弊本身製造的會計分錄:入帳並申報的假供應商發票、付給對不上任何申報對象的帳戶的款項,這些在你提交的證據上一眼可見。第二,解僱:程序瑕疵會讓員工另外提起勞動訴訟,這比任何稅務問題更可能發生。第三,反指控:說那些款項是公司知情並核准的佣金。
所以在告發之前先做內部檢視。對受影響的帳戶做對帳、找出用假文件入帳的分錄,並就更正取得稅務意見:在還沒有任何卷宗時主動更正,跟同一個不法事項後來被發現,處境非常不同。跟律師確定告發狀需要包含什麼,你要證明的是一個罪的構成要件,範圍比把整套會計系統交出去窄得多。對帳務乾淨的公司來說,送件真正的成本是時間與揭露,不是法律風險。
五、第一週
案子在這個窗口贏或輸,而且窗口在警方介入之前就關了。
- 找任何人對質之前先保全證據。 停用系統權限、對筆電做映像備份、保存電子郵件與會計紀錄。照這個順序做,證據在你需要時還在。先對質,紀錄可能在你保全任何東西之前就消失了。
- 約談要有見證人與書面紀錄。 員工自己寫下並簽名的自白是有力的證據,但必須出於自願。扣留她、拿走她的護照、威脅她,本身就是犯罪,也會讓那份陳述作廢。
- 把解僱當成另一條有自己期限的軌道。 勞動法第 125 條把竊盜、侵占、洩漏營業或技術秘密列為解僱事由。但第 122 條要求員工在場並能自我辯護、她所屬的基層員工代表組織參與、程序作成紀錄。時效是違規起 6 個月,涉及財務、資產或營業秘密延長到 12 個月(第 123 條)。跳過程序的解僱即使侵占已經證明也是違法的,她可以一邊被起訴,一邊請求復職與補發薪資。解僱程序的細節見本所〈 台商越南勞動法指南 2026 〉。
- 留意個人資料保護法。 為了內部調查檢視員工的公務信箱與公司系統,內部規章有規定就可以;存取她的個人帳號或裝置不行。規章怎麼寫,見本所〈 越南個人資料保護法 2026 台商七件事 〉。
六、送件,然後等
被害人通常是越南子公司,所以告發狀由它的法定代表人簽署。如果是台灣母公司直接匯的錢,被害人就是母公司,它的公司文件要經台灣外交部與駐台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認證,再在越南翻譯並公證。越南自 2026 年 9 月 11 日起適用海牙認證公約(Apostille),但台灣不是締約方,所以較慢的領事認證路線仍然適用。預留幾週,而且要跟其他事情同步啟動。
告發狀送到哪裡,2025 年改了。縣級公安在 2025 年 3 月 1 日停止運作,大約 694 個單位,省級偵查公安機關現在主辦大多數經濟犯罪案件。社級公安受理告發、做初步核查後把卷宗往上送;具偵查員資格的社級公安首長可以被指派自行偵查輕罪與重罪。實務上你向犯罪地或嫌疑人住所地的社級公安送件,或直接送省級機關,最低級距以上的案子最後都會到省級。法院同步改制:區域人民法院取代縣級法院成為第一審。
卷宗要放什麼:告發狀本身,按時間順序寫,指明你主張適用的條文與金額;合約、發票、交貨紀錄與匯款單;欺騙或隱匿的證據;員工案件還要勞動合同、職務說明、核准規則、稽核報告,以及顯示錢去了哪裡的銀行對帳單;你所知道的嫌疑人身分證號、地址、帳戶、車輛與不動產;以及一份具體的書面凍結與扣押聲請,附上你主張的賠償金額。證據必須是越南文或經公證的譯本,電子資料要能被驗證地保存:帶標頭的原始郵件、伺服器紀錄,最好由執達機關把螢幕截圖作成 vi bằng。
然後開始等。等待依刑事訴訟法的期限進行:
| 階段 | 法定期限 | 發生什麼事 |
|---|---|---|
| 受理 | 立即 | 機關必須收下卷宗並出具受理回條,留好它 |
| 核查(第 147 條) | 20 天;複雜案件最長 2 個月;經檢察院核准再延長一次最長 2 個月 | 機關決定立案、不立案或暫停核查 |
| 立案決定 | — | 案件正式開啟,你依第 62 條被認定為被害人(bị hại) |
| 偵查(第 172 條) | 輕罪 2 個月、重罪 3 個月、非常重與特別重罪 4 個月,各可延長 | 詢問、搜索、損失鑑價、凍結與扣押 |
| 起訴與審判 | 檢察院 20 到 30 天;審判準備依級距 30 到 90 天 | 區域或省級法院判決,含賠償命令 |
一件有銀行紀錄的乾淨員工案件,從告發到立案決定要兩到四個月。嫌疑人已經消失的供應商詐欺要更久,而且可能暫停到找到人為止。會拉長時間表的一步是鑑價:損失是存貨、設備或在製品而不是現金轉帳時,機關必須委託正式鑑價才能決定級距。你自己的對帳與會計師報告不能取代它,但能縮短它,也降低鑑出的數字把案子掉到比事實更輕的級距的風險。
七、什麼都沒發生的時候
外國被害人常被告知決定權完全在偵查機關。不是這樣,下面的步驟都對你開放。
機關決定不立案,必須在 24 小時內把決定與卷宗送交有權檢察院(第 158 條)。檢察院可以撤銷它認為違法的決定並自行立案(第 153 條第 3 款 a 項),而提出告發的任何人都有明文的申訴權。你有權收到那份決定,沒收到就書面去要。
申訴期限短而且層層相疊。收到或知悉決定起 15 天內要提出申訴(第 471 條)。申訴送偵查機關首長,他有 7 天處理(第 475 條)。不服那個結果,你只有 3 天可以提到有權檢察院,檢察院再有 7 天。3 天短到你還在考慮要怎麼辦就過了。對機關首長本人的申訴,或對檢察院已經核准的決定的申訴,直接送檢察院。
更常見的是根本沒有決定,只有沉默。實務上的救濟是向監督本案的檢察院提出書面請求,引用受理回條上的日期,請它檢視告發的處理情形。這也會在卷宗上留下紀錄,一再打電話給偵查員不會。兩件事讓它有效:你留著受理回條,而且你的信指出機關似乎忽略的那個構成要件,偽造的文件、錢同一天到達的帳戶,而不是重述損失的大小。
八、凍結、賠償,以及比審判活得更久的債權
這是刑事告發發揮價值的地方,也是大部分的錢被保住或失去的地方。
偵查機關可以扣押財產(第 128 條)、凍結銀行帳戶(第 129 條)以擔保賠償請求,判決本身可以命受刑人返還財產或賠償(刑事訴訟法第 30 條;刑法第 48 條)。依賴它們之前有一個限制要知道:這些是強制措施,扣押只適用於已被起訴的被告(bị can)或受審的被告(bị cáo),凍結帳戶只適用於已被追訴的人。卷宗還在核查階段時兩者都不能用。有用的是,有根據認為第三人帳戶裡的錢與犯罪有關時,凍結也可以及於那個帳戶。
這就是為什麼即使現在什麼都還不能凍,書面聲請仍然要放進告發狀。一份已經寫明帳戶、車輛與土地的告發狀,讓機關在嫌疑人被起訴那天就能行動,而不是那時才開始找。順便用你自己的對帳與會計師報告把損失量化;正式鑑價還是會做,但會快一些。
和解的時機要事先決定,不要在當下。詐欺、背信與侵占不在第 155 條只依被害人請求才追訴的罪名之列,所以撤回告發不會讓案子結束。自願返還是法定減輕情節(第 51 條),這正是嫌疑人與家屬常在立案後提出付款的原因。通常的做法是一份書面和解,記載返還與你對量刑的立場,送交機關。送件前為了不送件而簽的和解,換不到這種籌碼,還可能引來自己的問題。
判決認定對方沒有東西可拿,也不是結束。 賠償命令依 2026 年 7 月 1 日施行的 2025 年民事判決執行法,像任何判決債權一樣執行。你必須在判決生效後五年內聲請執行(第 34 條)。受刑人沒有財產,執行機關會記錄「目前尚無執行條件」(第 38 條),之後至少每六個月再查一次;他尚須服刑兩年以上或地址不明的,至少每年一次。兩年沒有變化,聲請會退回給你,情況改變時可以再提,這段時間不計入五年,你能證明的不可抗力或客觀障礙期間也不計入。同時這筆債權帶著籌碼:有條件提前釋放要求罰金、訴訟費與賠償都已履行(刑法第 66 條)。這給你一個在審判多年之後仍然存在的施力點,而且是受刑人有直接利益去解決的一個。
財產在台灣的,注意雙方實際有的是什麼:不是條約,而是 2010 年 4 月由駐台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駐越南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簽訂、2011 年 10 月生效的民事司法互助協定。因為它涵蓋的是民事事項,在台灣執行越南刑事判決中的賠償命令,要走判決民事部分在台灣的承認程序。
九、法律正要改,而且對侵占影響最大
一部全面修正的刑法草案正在國會審議,國會第二會期於 2026 年 10 月 17 日開議,預定 11 月 21 日閉幕。依 2026 年 6 月公告的草案,本文三條罪名的變動如下。詐欺(第 174 條):起訴門檻從 200 萬越盾提高到 500 萬,級距金額不變,最低刑度提高。背信(第 175 條):門檻從 400 萬提高到 1,000 萬,級距不變。侵占(第 353 條)變動最大:起訴門檻與各級距的金額都大幅提高,各版本草案的數字不同,以國會通過的版本為準。
實務上的結果範圍很窄,但值得知道。對被告有利的法律適用於被告,所以今天送件不會把今天的級距鎖住。現在落在較高級距的侵占金額,草案通過後可能降一級;40 億越盾的案子不管怎樣都在最高級距。現在送件能達成的是程序上的事:案子開啟、嫌疑人確定、帳戶依現行規則凍結,趕在任何過渡期的不確定之前。這才是不要等的理由,不是刑度級距。
Louis Group 怎麼協助
Louis & Partners Vietnam 為外國企業處理這整個流程:第一次證據檢視、告發狀、凍結與扣押聲請、被害人在偵查與審判中的參與、賠償命令及其執行。 胡志明所 與 河內所 以越南文、中文與英文作業; 台北所 處理台灣端的文件認證,以及對台灣財產的執行。
如果你正在案件的第一週,找任何人對質之前先打電話。這一個決定,決定了卷宗送到警方時還剩多少證據。
*本文陳述 2026 年 10 月的越南法律與實務,依據 2025 年 7 月 1 日施行的刑法與刑事訴訟法修正(第 86/2025/QH15 號與第 99/2025/QH15 號法律)、2026 年 7 月 1 日施行的民事判決執行法(第 106/2025/QH15 號)、2019 年勞動法,以及國會審議中的刑法修正草案。本文為一般資訊,不是法律意見,請就你的個案與本所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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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FAQ)
供應商收了訂金就消失,是詐欺還是契約糾紛?
他用了假身分、偽造文件,或一開始就沒有履約能力,是第 174 條的詐欺。他是真實存在的人,依真實的契約收了訂金,之後挪用並躲著你,是第 175 條的背信。他真實存在、聯絡得上、只是沒交貨,是民事請求。
私營公司的會計真的能以侵占罪起訴嗎?
可以。第 353 條第 6 款把這個罪適用於在非國有企業任職的人。門檻是 200 萬越盾,7 到 15 年的級距從 1 億越盾起。
他把錢還我們,可以撤回告發嗎?
可以撤回,但案子照樣進行。這些罪名不是只依被害人請求才追訴。返還是量刑時的減輕情節,所以把和解寫成書面,送交機關。
警方拒絕立案,就這樣定了嗎?
不是。收到決定起 15 天內申訴,並注意不服答覆時只有 3 天可以往上提。監督本案的檢察院可以撤銷不立案決定並自行立案。第七節有完整步驟。
我們贏了,但他什麼都沒有。白忙一場嗎?
不是。賠償命令是一筆判決債權,等著財產、收入或遺產出現,執行機關會定期再查。判決生效後五年內聲請執行,而且記得:履行賠償是他有條件提前釋放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