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在越南被逮捕 2026:委任律師為何要等數週?如何縮短到數小時
武氏玉復(Stella) 胡志明所資深合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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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問在被逮捕後立即開始,不是等滿 12 小時。 越南《刑事訴訟法》第 110 條第 4 款要求偵查機關於留置或接收被留置人起 12 小時內立即進行訊問。
- 越南法律允許被逮捕人自行委任律師,不需要透過家屬。第 75 條第 1 款將被追訴人、其代理人與親屬並列,沒有優先順序。
- 整個機制卻預設被逮捕人在越南有家屬——這對越南人成立,對台灣人通常不成立。
- 瓶頸在兩個字:「指名」。 申請書上寫得出律師姓名,12 小時內直送該律師;寫不出來,申請書轉給「代理人或親屬」——而台灣人的親屬在台灣。
- 台灣家屬走文件認證路線特別慢。 台灣核發的文件須經公證、外交部領事事務局驗證、駐台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再於越南辦理公證翻譯,整條流程以工作日計算。
- 最快的路徑不需要任何海外參與:僅需律師證與被追訴人本人出具的申請書,即可辦理辯護登記——無須親屬關係證明、無須領事認證、無須公證翻譯。
- 唯一前提是:被留置的那一刻,他記得住一位律師的名字。
一位台灣人在越南廠區被帶走。他不會越南語,手機被收走,身上沒有任何越南律師的聯絡方式。家人全在台灣。
依越南《刑事訴訟法》,他此刻享有完整的辯護權。但實務上,他要見到律師,可能得等上一週到數週。
而訊問,在他被帶走的那幾個小時內就會開始。
問題不出在越南法律不保障辯護權——保障寫得相當清楚。問題出在整套接觸機制建立在一個未言明的預設前提之上:被逮捕的人在越南有家屬。
對越南人而言,這個前提幾乎總是成立。對在越南工作、投資或出差的台灣人而言,通常不成立。前提一旦落空,流程就會整段卡住。
本文說明瓶頸究竟卡在哪裡、台灣家屬實際上要付出多少時間與金錢,以及一條完全不需要台灣端參與的最快途徑。
一、最初幾個小時為什麼是關鍵
訊問立即開始
越南《刑事訴訟法》第 110 條第 4 款規定:自緊急情況下留置該人或接收被留置人起 12 小時內,偵查機關必須立即進行訊問,並作成拘留決定、簽發逮捕令或當即釋放。同法第 114 條第 1 款就逮捕或接收被逮捕人適用相同規定。
請注意這裡的意思:法律要求的是立即訊問,不是等滿 12 小時才訊問。
律師在法律上可以很早介入
《刑事訴訟法》第 74 條規定,辯護人自被告人被起訴之時起參與訴訟;如屬逮捕、拘留之情形,辯護人自被逮捕人抵達偵查機關所在地時起,或自拘留決定作成時起參與訴訟。
兩條時間線看起來本應對得上。但實務上對不上——因為在「享有委任律師的權利」與「真的有律師到場」之間,隔著一連串行政程序。對在越南沒有親屬的台灣人而言,這段程序明顯更長。
這不只是辯護律師一方的看法。越南專業法學評論已指出:將保障辯護人到場的規定(第 75 條)與辯護登記程序(第 78 條)對照實務後可見,要確保辯護人在最初幾次訊問中出現,欠缺可行性。
這一階段的筆錄會跟著案件走完全程
此時所作的筆錄會存入案件卷宗,並跟隨案件走完後續所有程序。
在未充分理解內容的情況下簽署的筆錄,或透過通譯簽署卻未獲充分說明的筆錄,日後極難更正。
對不諳越南語的台灣人而言,這是整件事最危險的地方——不是判決結果,而是在最沒有支援的那幾個小時裡,簽下了自己看不懂的文件。
二、多數台灣人不知道的一項權利
被逮捕人可以自己提出委任律師的請求,不需要透過任何人。
| 身分 |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 |
|---|---|
| 緊急情況下被留置之人、被逮捕人 | 第 58 條 |
| 被拘留人 | 第 59 條 |
| 被告(偵查階段) | 第 60 條 |
| 被告(審判階段) | 第 61 條 |
《刑事訴訟法》第 75 條第 1 款規定:辯護人由被追訴人、其代理人或其親屬選任。
這三者是並列的選項,沒有優先順序。換言之,被逮捕人自行選任律師完全合法,即使他在越南沒有任何親屬。
另依《拘留、羈押執行法》第 9 條,被拘留人、被羈押人有權會見親屬、辯護人,並進行領事接觸。
三、瓶頸所在:「指名」兩個字
《刑事訴訟法》第 75 條第 2 款規定申請書如何從羈押場所送出,而它分成兩條路:
路徑一——申請書上有指名律師
自收到被逮捕人、被拘留人委任辯護人之申請書起 12 小時內,管理該人之有權機關有責任將該申請書轉交該辯護人、其代理人或其親屬。對被羈押人,轉交期限為 24 小時。
路徑二——申請書上未指名律師
被逮捕人、被拘留人未指名辯護人者,管理機關應將申請書轉交其代理人或親屬,由這些人代為委任辯護人。
| 比較項目 | 路徑一:有指名律師 | 路徑二:未指名律師 |
|---|---|---|
| 申請書轉交對象 | 直接轉交該律師 | 轉交代理人或親屬,由其代為委任 |
| 法定轉交期限 | 12 小時(逮捕、拘留)/24 小時(羈押) | 同左,但收件人是親屬 |
| 對越南人的結果 | 可行 | 仍可行,家屬就在同一個城市 |
| 對在越南沒有家屬的台灣人 | 數小時至一兩天內律師可啟動辯護登記 | 幾乎是死路,申請書送往人在台灣的親屬 |
所以,被逮捕後最初幾天的全部關鍵,繫於一個問題:
被留置的人,能不能在申請書上寫下一位具體律師的姓名?
- 寫得出來 → 申請書 12 小時內直接送到該律師手上
- 寫不出來 → 申請書轉向交給家屬
對越南人而言,路徑二仍然可行——家屬就在同一個城市。
對在越南沒有家屬的台灣人而言,路徑二幾乎是死路。
而現實情況是:一個剛被留置的台灣人,不會越南語、沒有手機、沒有網路。他要從哪裡取得一家律師事務所的名稱並把地址寫上去?
四、台灣家屬能走的兩條路,以及真實成本
途徑 A:家屬飛到越南
第一步:消息要先傳出越南。
被留置人通知駐外辦事處,辦事處通知國內,家屬才收到消息。單是這一段就要好幾天。
而且必須清楚一件事:駐外辦事處不會代替家屬委任律師。 他們提供的是領事協助——確認人身安全、通知家屬、提供律師名單,但不介入案件、不代為簽署委任文件。
由於台灣與越南並無正式外交關係,相關協助由駐胡志明市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或駐越南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提供,可介入的空間相對有限。
第二步:安排出發。 請假、訂機票、簽證、住宿。對年長父母或需要照顧家庭的配偶而言,這絕非一天內能辦妥。
第三步:人到了也還沒結束。 家屬無法自行辯護,而且要在驚慌、語言不通、不知道哪個機關承辦、不知道羈押場所在哪裡的狀態下尋找律師。
第四步:證明親屬關係。
《刑事訴訟法》第 78 條第 2 款 b 項規定,被追訴人之代理人辦理辯護登記時,須出示身分證件及其經認證之影本,並提出有權機關就其與被追訴人關係所出具之證明文件。
台灣核發的戶籍謄本等文件,須先辦理認證並經公證翻譯為越南文後,才能在越南使用。
真實成本:臨時購買的國際機票、長期住宿、公證翻譯費、認證規費、跨省交通費,以及請假的時間。
而比金錢更重要的是:在這整段期間,被留置的人仍然獨自面對訊問。
途徑 B:家屬不去,從台灣把文件辦好寄過去
較省錢,但通常更慢。台灣端的文件流程大致如下:
- 在台灣製作委任律師申請書及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 辦理公證
- 送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辦理文件驗證
- 送駐台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辦理驗證
- 國際快遞寄回越南
- 在越南辦理公證翻譯為越南文
- 律師此時才能遞交辯護登記
每一個步驟都是以工作日計算。 加總下來通常是一週到數週。
而且只要一份文件格式錯誤、缺一枚印章,或姓名的中文、英文、越南文拼寫前後不一致,流程就得從頭來過。最後這一項在台灣案件中特別常見,因為護照上的英文拼音與其他文件的譯名未必一致。
五、最快的途徑,以及它的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 78 條第 2 款 a 項規定律師辦理辯護登記時應出示的文件:律師證及其經認證之影本,以及被追訴人、其代理人或親屬所出具之委任律師申請書。
請注意那個「或」字。
由被追訴人本人出具的委任律師申請書,本身即為獨立且充分的依據。
- 不需要額外的親屬文件
- 不需要證明親屬關係
- 不需要領事認證
- 不需要公證翻譯
途徑 A 的整個第四步,以及途徑 B 的全部七個步驟,全部消失。
依《刑事訴訟法》第 78 條第 4 款:自收齊文件起 24 小時內,有權訴訟機關須審查文件;若不屬第 78 條第 5 款所定拒絕事由,即登錄辯護登記簿,並立即將辯護人書面通知送交登記人及羈押場所,同時將相關文件歸入案卷。
其後依第 80 條,律師出示辯護人書面通知及律師證,即可會見被逮捕人、被拘留人或在押被告。
事先已有律師姓名時的時程
| 步驟 | 法律依據 | 法定期限 |
|---|---|---|
| 被留置人提出指名律師之申請書 | 第 58、59 條、第 75 條第 1 款 | 即時 |
| 羈押場所將申請書轉交律師 | 第 75 條第 2 款 | 12 小時(逮捕、拘留)/24 小時(羈押) |
| 律師遞交辯護登記文件 | 第 78 條第 2 款 a 項 | 收到申請書後隨即辦理 |
| 訴訟機關核發辯護人書面通知 | 第 78 條第 4 款 | 24 小時內 |
| 律師入所會見 | 第 80 條 | 取得書面通知後 |
這條途徑完全不需要任何在台灣的人參與。
唯一的前提是:被留置的人必須知道某位具體律師的姓名與聯絡資訊——而且是在被逮捕的那一刻,不是事後。
三種途徑總比較
| 比較項目 | 途徑 A:家屬飛到越南 | 途徑 B:從台灣寄文件 | 最快途徑:本人指名律師 |
|---|---|---|---|
| 需要誰參與 | 台灣家屬親自赴越 | 台灣家屬在台辦理文件 | 只需要被留置人本人 |
| 需要的文件 | 家屬身分證件、經認證並公證翻譯的親屬關係證明 | 申請書與親屬關係證明,經公證、領事事務局驗證、駐台北越南辦事處驗證、越南公證翻譯 | 律師證,加上本人出具的委任律師申請書 |
| 法律依據 | 第 78 條第 2 款 b 項 | 第 78 條第 2 款 b 項 | 第 75 條第 2 款、第 78 條第 2 款 a 項 |
| 通常耗時 | 數天至一兩週 | 一週至數週 | 數小時至一兩天 |
| 主要成本 | 國際機票、長期住宿、認證與翻譯費、請假 | 公證、驗證、快遞與翻譯費,文件錯一處即重來 | 事前準備一張律師資訊小卡與申請書範本 |
| 期間當事人的處境 | 獨自面對訊問 | 獨自面對訊問 | 律師可及早介入 |
六、台商在越南較常遇到的刑事風險場景
這不是一份完整清單,而是實務上台灣企業與派駐人員較常碰到的幾類情形。了解這些,有助於判斷自己是否需要提前準備。
| 風險類型 | 常見情形 |
|---|---|
| 產地與海關 | 越南近年對轉運與原產地規避的查核趨嚴,相關違規在一定情形下可能不只是行政裁罰;進出口、產地證明與轉單安排需要事前檢視 |
| 稅務 | 發票與帳務處理不當,在越南可能觸及刑事層面 |
| 勞資與職業安全 | 重大工安事故發生後,廠區負責人可能成為調查對象 |
| 環保 | 排放、廢棄物處理的違規,同樣可能升高至刑事 |
| 商業糾紛轉為刑事施壓 | 交易對造在民事僵持時,改以刑事告訴形成談判壓力,這是台商較不熟悉的一種手法 |
| 交通事故 | 派駐人員日常通勤中的事故,若造成人員傷亡,處理方式與台灣不同 |
其中產地與海關一項,查核重點與罰則可參考〈 台商越南出口合規指南:Decree 169 海關違規懲罰令、原產地證明(C/O)與轉運洗產地風險 〉。
共同點是:上述情形多半不是當事人預期中的「犯罪」,而是在營運過程中逐步累積、某一天突然具體化。也因此,事前準備的價值遠高於事後應對。
七、今天就能做的四件事
一、記住或隨身攜帶律師資訊
律師姓名、事務所全名、地址、電話。建議在皮夾裡放一張印製小卡,另在同事拿得到的地方留存一份。手機會被收走,紙本不會。
二、事先備妥雙語版委任辯護人申請書範本
以越南文書寫並附中文譯文,使簽署人確切理解自己所簽內容,且律師資訊已預先填入。
三、企業端建立內部流程
誰有權聯繫律師、誰保管外派人員的人事資料、誰負責通知駐外辦事處、誰通知台灣家屬。這些若沒有事先指定,事發當下會全部卡住。
四、護照、簽證、居留證影本存放於他人可取得之處
同事或公司指定窗口能在第一時間取得這些影本,律師辦理辯護登記與後續聯繫才不會被基本資料卡住。
常見問題(FAQ)
台灣人在越南被逮捕,多久之內會被訊問?
依越南《刑事訴訟法》第 110 條第 4 款,自緊急情況下留置該人或接收被留置人起 12 小時內,偵查機關必須立即進行訊問,並作成拘留決定、簽發逮捕令或當即釋放;第 114 條第 1 款就逮捕或接收被逮捕人適用相同規定。需特別注意的是,法律要求的是「立即」訊問,而非等滿 12 小時才開始。此一階段所作的筆錄會存入案件卷宗並跟隨案件走完全程,在未充分理解內容的情況下簽署的筆錄,日後極難更正。
在越南被逮捕,一定要透過家屬才能委任律師嗎?
不需要。《刑事訴訟法》第 75 條第 1 款規定辯護人由被追訴人、其代理人或其親屬選任,三者並列且無優先順序。因此被逮捕人自行選任律師完全合法,即使他在越南沒有任何親屬。實務上的問題不在於有沒有這個權利,而在於申請書上能否寫出一位具體律師的姓名——第 75 條第 2 款規定,有指名者於 12 小時內直接轉交該律師(羈押為 24 小時),未指名者則轉交其代理人或親屬處理。
家屬從台灣把文件寄過去,大概要多久?
通常是一週到數週。台灣端的流程包括:製作申請書與親屬關係證明文件、辦理公證、送外交部領事事務局驗證、送駐台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國際快遞寄回越南、在越南辦理公證翻譯,最後律師才能遞交辯護登記。每一步驟都以工作日計算,且只要文件格式錯誤、缺一枚印章,或姓名的中文、英文、越南文拼寫前後不一致,流程就得重來。護照英文拼音與其他文件譯名不一致,在台灣案件中特別常見。
有沒有不需要台灣家屬參與的方法?
有,而且快得多。《刑事訴訟法》第 78 條第 2 款 a 項規定,律師辦理辯護登記時出示律師證及其經認證之影本,以及被追訴人、其代理人或親屬所出具之委任律師申請書即可。關鍵在「或」字——由被追訴人本人出具的申請書,本身即為獨立且充分的依據,不需要親屬關係證明、不需要領事認證、不需要公證翻譯。依第 78 條第 4 款,訴訟機關須於收齊文件起 24 小時內審查並核發辯護人書面通知;律師其後依第 80 條即可入所會見。
駐外辦事處可以幫忙委任律師嗎?
不行。駐胡志明市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駐越南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提供的是領事協助——確認人身安全、通知家屬、提供律師名單等,但不代為委任律師、不介入案件、不代簽委任文件。此外,由於台灣與越南並無正式外交關係,可介入的空間相對有限。因此不宜將駐外辦事處視為委任律師的管道,而應事先自行備妥律師聯絡資訊。
企業應該為外派越南的人員準備什麼?
至少四項。第一,提供每位派駐人員律師姓名、事務所全名、地址與電話的紙本小卡,因為手機在被留置時會被收走。第二,備妥雙語版委任辯護人申請書範本,以越南文書寫並附中文譯文,且律師資訊已預先填入。第三,建立內部應變流程,明確指定誰有權聯繫律師、誰保管人事資料、誰通知駐外辦事處與台灣家屬。第四,將護照、簽證、居留證影本存放於他人可取得之處。這些準備的成本極低,但在事發當下決定了反應速度。
常備律師服務
正是針對上述法律空隙,本集團為在越南的台籍個人,以及聘用台籍與外籍人員的企業,提供常備律師服務。
其運作機制完全建立在《刑事訴訟法》第 75 條第 2 款之上:
- 您事先取得承辦律師與事務所的指名資訊,以及已預填律師資料的多語版委任辯護人申請書範本
- 一旦發生緊急狀況,被留置人只需向管理其之機關遞交載明該律師姓名的申請書
- 自該時點起,轉交申請書即屬有權機關的法定義務,並受第 75 條第 2 款所定期限拘束(被逮捕人、被拘留人 12 小時;被羈押人 24 小時)
- 律師隨即依第 78 條第 2 款 a 項辦理辯護登記——僅需律師證及被追訴人本人出具之申請書,無須來自台灣的身分文件、無須領事認證、無須公證翻譯
本服務所能提供的,不是對案件結果的承諾——任何律師都不得作此承諾。本服務所提供的,是免除整條跨境文件流程:正是這條流程,使外國人往往要等上數週才能見到律師;同時也為家屬省下往返、翻譯與認證的費用。
萬國萬佳法律顧問集團(Louis Group)在台北、新竹、台中、曼谷、河內與胡志明市均設有據點,由台灣律師與越南執業律師協同作業。我們服務所有身在越南的個人,不限國籍,並於任何時間受理需求。詳細服務方案歡迎與我們聯繫。
辯護權,越南法律早已賦予。
法律沒有替您準備好的,是您寫在申請書上的那個律師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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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武氏玉復(Stella Vu)|國萬越南法律顧問公司(胡志明市) 核稿:葉俊宏律師|遠東聯合法律事務所
本文提供一般性法律資訊,不能取代針對個案的法律意見。文中援引之規定係依據 2015 年《刑事訴訟法》及相關文件;該法已由 2025 年 7 月 1 日生效之第 99/2025/QH15 號法律修正、補充,部分條號可能因而變動。讀者宜對照現行合併文本,或就個別情況洽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