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海關與進出口合規 2026:關稅估價、原產地查核、低價包裹新制與台商洗產地風險全解析
俞伯璋(Raymond Yu) 首席律師/集團創辦人兼執行長
重點速覽
- 泰國進出口的母法是 2017 年《海關法》(Customs Act B.E. 2560,2017 年 11 月 13 日施行),採自主申報、事後稽核制:海關得在申報後 3 年內(經署長核准可延長 2 年)重新核定稅額,進口人須保存文件 5 年。
- 罰則分兩軌:無故意的申報錯誤補稅加每月 1% 滯納金(上限為稅額);故意逃漏可處逃漏稅額 0.5 至 4 倍罰金或 10 年以下徒刑,走私為貨價加稅額的 4 倍。海關多數案件以和解結案,但和解前提是先承認違規。
-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取消 1,500 泰銖以下進口包裹的關稅免稅(海關公告第 219/2568 號),所有包裹課關稅與 7% VAT;海關署 3 月 30 日宣布將多項消費品關稅調向法定上限。
- 原產地是 2026 年最大風險:美國雖在 2026 年 2 月因最高法院判決撤銷 IEEPA 關稅,但改以 122 條款、301 條款接手,7 月 24 日起對泰國課 12.5% 的 301 關稅,美國海關對「中國貨經泰國換標」的查緝並未放鬆;泰國商業部外貿廳(DFT)自 2025 年起對高風險品項的原產地證明採實質審查,2026 年擬擴大到 67 個對美產品群。
- 台泰之間沒有 FTA:台灣原產貨物進泰國一律 MFN 稅率。關稅規劃靠 BOI 第 28、36 條免稅、IEAT 自由區、保稅倉庫、海關法第 29 條退稅,以及泰國子公司利用 ATIGA、RCEP 進口東協、日韓、中國零組件。
一、泰國海關制度的基本邏輯:先放行、後稽核
台灣企業習慣的海關,是「報關時查完就結束」。泰國自 2017 年新《海關法》施行後,走向 WTO 估價協定與自主申報模式:
- 進口人透過 e-Customs(Paperless)系統自行申報稅則、估價與原產地。
- 海關依風險分級決定免驗(Green Line)或查驗(Red Line),放行。
- 放行不等於核定。海關的事後稽核單位可在申報日起 3 年內(署長核准延長 2 年,合計 5 年)調閱帳冊、重新核定稅額並開罰(第 19 條)。
這表示台商在泰國的每一筆進口,在 5 年內都是「未結案」狀態。多數被追稅的台商並非故意逃漏,而是稅則歸類錯誤、未將權利金加入完稅價格、關係企業移轉定價被認定低報,或原產地證明不符合 FTA 要件。
二、申報與估價:台商最常被追稅的三個點
2.1 稅則歸類(HS Code)
泰國採東協統一稅則(AHTN)8 位碼,與台灣 CCC 11 位碼的前 6 碼一致、後面不同。歸類錯誤若導致稅率差異,海關會追補稅差並視情節認定是否「故意」。不確定時可依海關第 17/2561 號公告申請稅則預先審核(Advance Tariff Ruling):建議在進口前至少 30 個工作天提出,審核約 30 至 60 個工作天,核定結果效力 3 年,法規或事實變動時失效。
2.2 完稅價格:權利金與「協助」要加進去
依《海關法》第 16 條及財政部估價規定,完稅價格採交易價格(CIF),但須加計:
| 應加計項目 | 台商常見情境 |
|---|---|
| 權利金與授權費(與進口貨物有關且為銷售條件) | 泰國子公司進口台灣母公司的產品,另按銷售額付母公司商標或技術權利金;海關認定權利金是進口條件,應按比例加入完稅價格 |
| 協助(assists):買方免費或低價提供的模具、設計、材料 | 台灣母公司提供模具給中國供應商生產後出口泰國,模具成本應分攤計入 |
| 運費、保險費至泰國港口 | FOB 條件下未申報運保費 |
| 佣金(買方佣金除外) | 透過香港貿易公司採購的代理佣金 |
權利金未申報是泰國海關事後稽核對日資與台資企業最常開罰的項目。海關可比對稅務局的權利金扣繳資料,追溯 5 年加滯納金,金額常達數千萬泰銖。
2.3 關係企業交易價格
泰國子公司向台灣母公司進口時,海關可依第 16 條質疑「關係影響價格」,要求證明價格與非關係人交易相當。移轉定價文件(給稅務局的 local file)與海關估價的方向往往相反:稅務局希望進口價低(泰國利潤高),海關希望進口價高(關稅多)。年底的移轉定價調整若使進口價上修,應向海關主動補申報,否則構成短報。
三、罰則:故意與非故意的分水嶺
| 情形 | 法條 | 處罰 |
|---|---|---|
| 申報錯誤、無逃漏故意 | 第 22 條 | 補稅加滯納金每月 1%(上限為應補稅額),不另處罰金 |
| 虛偽申報(不實文件、不實陳述) | 第 202 條 | 罰金 50 萬泰銖以下;若致逃漏稅,另依第 243 條 |
| 逃漏關稅(故意) | 第 243 條 | 10 年以下徒刑,或逃漏稅額 0.5 至 4 倍罰金,或併科 |
| 走私(未申報進出口) | 第 242 條 | 10 年以下徒刑,或貨價加關稅合計 4 倍罰金,或併科;貨物沒入 |
| 進出口管制貨物無許可 | 第 244 條 | 10 年以下徒刑,或貨價 5 倍罰金,或併科 |
| 未保存文件 5 年 | 第 51 條、第 252 條 | 罰金 50 萬泰銖以下 |
| 公司犯罪時的董事責任 | 第 253 條 | 董事的作為或不作為導致公司犯罪者同罰,依 2017 年法人代表人刑責修法原則由檢方舉證 |
2017 年新法最大的改變,是把逃漏稅的罰金基礎從「貨價加稅額的 4 倍」改為「逃漏稅額的 0.5 至 4 倍」,並區分故意與過失;走私與管制貨物則仍維持重罰。董事個人責任的完整說明,見〈 台籍董事在泰國公司的法律責任 2026:民事賠償、刑事責任與簽字權完整解析 〉。
3.1 和解制度
海關法第 256 至 257 條設和解委員會,刑事案件可在起訴前以繳納罰金(實務上通常為逃漏稅額的 1 至 2 倍,視情節)及補稅和解,不留刑事前科。實務上多數海關案件以和解結案。但和解須先承認違規,且和解金額不可上訴,因此是否和解、以何種金額和解,應先由律師評估證據強弱。
3.2 自願揭露
海關定期開放自願申報計畫(Voluntary Disclosure):進口人在被稽核前主動補申報,僅補稅加滯納金、免罰金,且不列入刑事。海關持續鼓勵企業在事後稽核前自行檢查權利金與歸類問題;台商若發現過去 5 年有疑慮,應在收到稽核通知之前處理。
四、2026 年三項新制
4.1 取消 1,500 泰銖低價免稅(2026 年 1 月 1 日)
依海關公告第 219/2568 號,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進口包裹不再有 1,500 泰銖以下免關稅的待遇:完稅價格超過 1 泰銖的包裹都按 HS 稅率課關稅並課 7% VAT(低價包裹的 VAT 自 2024 年 7 月已先行課徵)。同時:
- 電商平台須申報每件商品的進口價值與稅則,並在結帳頁顯示含稅落地價。
- 平台須向海關分享交易層級資料,特定情形下對稅額短繳負連帶責任。
- 財政部研議對低價包裹改採單一稅率,尚無時程。
對台商的影響:跨境電商賣泰國的台灣商品(美妝、食品、3C 配件)成本上升 10% 至 30%;在泰國設海外倉或子公司進口再銷售,在稅負與 FDA 註冊上反而更可控。
4.2 消費品關稅調升(2026 年 3 月 30 日海關署宣布)
為因應低價進口品衝擊本地製造業,海關署宣布依 1987 年《關稅法令》(Customs Tariff Decree B.E. 2530)把塑膠製品、家用品、廚具、燈具、小型電子配件、時尚配件等品項的實徵稅率調向法定上限,部分品項可達 30% 至 40%;原本 5% 左右的優惠稅率將逐項檢討,並非所有稅則號列一次調足。台商在泰國生產此類產品者受惠;從台灣或中國進口成品銷泰者應重新核算稅率,並評估改為泰國組裝是否符合原產地規則。
4.3 原產地證明查核強化與美國轉運查緝
這是 2026 年影響台商最深的變動,詳見第五章。
五、原產地與「洗產地」:台商出口美國的核心風險
5.1 美方的工具一直在換,查緝沒有停
- 2025 年:美國依《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IEEPA)對泰國課徵 19% 對等關稅,並宣布對認定為「轉運」的貨物加徵 40%。
- 2026 年 2 月 20 日:美國最高法院判決 IEEPA 不授權總統課徵關稅,對等關稅失效;總統同日改依《1974 年貿易法》第 122 條課徵全球臨時附加稅,為期 150 天至 7 月 24 日。
- 2026 年 3 月:美國貿易代表署依第 301 條對泰國等 16 個經濟體啟動產能過剩調查,另對 60 個貿易夥伴啟動強迫勞動調查。
- 2026 年 7 月 24 日起:泰國適用 12.5% 的 301 條款關稅(強迫勞動案),沒有落日期限;產能過剩案尚未有結論。
關稅名目與稅率在本文撰寫時仍在變動,但美國海關(CBP)對「中國貨經泰國換標」的查緝從未依附於哪一個關稅工具:依既有關稅法對不實原產地申報的扣留、沒入、追溯補稅與對進口商的罰款持續進行,高風險品項包括太陽能、鋼鋁製品、電子電機、木製家具、汽車零件與機械。
5.2 泰方的回應:DFT 原產地實質審查
泰國商業部外貿廳(DFT)是一般原產地證明(Form C/O)與各 FTA 原產地證明的核發機關。自 2025 年起:
- DFT 公告高風險監控品項清單(首批 49 項,包括太陽能板、鋼製輪圈、人造石板、鋼管、橡膠管、硬碟與電腦零件、汽車零件等),清單品項輸美的一般 C/O 一律由 DFT 先做原產地查核後核發,商會與工業院不得再核發。
- 2026 年 4 月 DFT 就新草案公開徵詢:監控範圍擴大為對美 67 個產品群、對歐盟 9 個產品群,查核結果效力 2 年,全程線上申請,DFT 得實地查廠並撤銷已核發的查核結果。
- 對美出口的「泰國原產」認定門檻,台泰談判以區域產值含量(RVC)40% 為基準,美方要求 50% 至 60%,泰國業界預期最終會提高到 50% 左右;本文撰寫時尚無定案,具體門檻依品項與目的國規則而定。
- 一般 C/O 由 DFT 或經授權的泰國工業院(FTI)、商會核發,自行聲明(self-certification)僅限特定 FTA 的核准出口商。
5.3 泰國法上的責任
出具不實原產地文件或以不實資料申請 C/O,在泰國法上涉及:
- 《海關法》第 202 條虛偽申報,以及利用 FTA 優惠稅率進口時的第 243 條逃漏稅。
- 1979 年《貨物進出口法》(Export and Import of Goods Act B.E. 2522)第 20 條:違反商業部公告的進出口條件,處 10 年以下徒刑或貨價 5 倍罰金。
- 《刑法》第 264 至 268 條偽造文書。
- DFT 可撤銷已核發的 C/O 並列入黑名單,影響公司所有後續出口。
5.4 台商該怎麼做
- 先做實質轉型分析:依目的國規則逐產品計算(美國為「實質轉型」個案認定、無統一 RVC;東協 ATIGA 為 RVC 40% 或稅則號列改變),不要用「有加工就是泰國製」的直覺。
- 文件化 BOM 與加值:每一出口品項保存原料來源、採購發票、加工工序與成本結構,DFT 查核時須在期限內提供。
- 中國零件比例高的產品:評估改為在泰國完成關鍵製程(非簡單組裝、包裝、換標),或接受以中國原產申報。
- 與美國進口商的合約:明確約定原產地聲明責任、CBP 補稅與罰款的分擔,避免台商在泰國的子公司成為唯一承擔者。
- 內部稽核:每季抽查出口申報與 C/O 的一致性,並保存 5 年。
六、進口許可與產品管制:關稅之外的門檻
| 貨物類別 | 主管機關 | 進口前須取得 |
|---|---|---|
| 食品、化妝品、藥品、醫療器材、保健品 | 食品藥物管理局(FDA) | 產品註冊或通知,加進口許可 |
| 電器、鋼材、建材、玩具等強制標準品項 | 工業標準局(TISI) | TISI 強制標準認證 |
| 無線通訊設備、手機、Wi-Fi 設備 | 國家廣播電信委員會(NBTC) | 型式認證 |
| 機械、二手機械 | 工業廳、DFT | 二手機械須 DFT 進口許可 |
| 化學品、危險物質 | 工業廳(DIW) | 危險物質許可 |
| 酒類、菸品、汽車、電池、含糖飲料 | 消費稅廳(Excise) | 消費稅登記,關稅之外另課消費稅 |
| 戰略性物資、軍民兩用品 | DFT(依 2019 年大規模毀滅性武器貿易管制法) | 出口許可 |
| 農產品配額品項(WTO TRQ) | 商業部 | 配額許可 |
未取得許可即進口,即構成《海關法》第 244 條的管制貨物違規,罰則為貨價 5 倍。台商最常出事的是二手機械(從台灣廠搬舊設備到泰國,未辦 DFT 許可)與電器未取得 TISI 認證。
七、關稅規劃:台泰無 FTA 下的合法工具
台灣與泰國沒有自由貿易協定,台灣原產貨物進泰國一律適用 MFN 稅率(機械多為 0% 至 5%、電子零件 0% 至 10%、成品 10% 至 30%)。合法降低關稅成本的工具:
| 工具 | 法源 | 內容 |
|---|---|---|
| BOI 機器設備免稅 | 投資促進法第 28 條 | 促進項目所需機器設備進口免關稅,須在促進證載明 |
| BOI 原料免稅(出口用) | 投資促進法第 36 條 | 用於生產出口品的原料與必需品免關稅,依核定公式計算 |
| IEAT 自由區(Free Zone) | 工業區管理局法 | 區內進口免關稅、免 VAT、免消費稅;內銷時再課 |
| 海關自由區與保稅倉庫 | 海關法第 116 條以下、第 152 條以下 | 進口暫存免稅,出口不課;加工後內銷依類型計稅 |
| 退稅(Duty Drawback) | 海關法第 29 條 | 進口原料加工後 1 年內出口,可申請退還已繳關稅 |
| 利用泰國子公司的 FTA 網絡 | ATIGA、RCEP、ACFTA、JTEPA、TKFTA 等 | 從東協、中國、日本、韓國採購零組件,憑 Form D、Form E、RCEP 原產地證明享優惠稅率 |
| 稅則預先審核 | 海關第 17/2561 號公告 | 事前確定歸類,效力 3 年,避免事後爭議 |
| AEO 優質企業 | 海關公告 | 通關優先、降低查驗率 |
BOI 與 IEAT 的申請條件,見〈 台商落地泰國全攻略 2026:BOI、IEAT、FBL 一次看懂 〉。
台灣母公司出口零件給泰國子公司,若在台灣與中國都有產線,從中國廠出貨憑 ACFTA Form E 可能比從台灣出貨便宜 5% 至 10% 關稅,但要同時評估美國對中國原料的追查。這是 2026 年台商供應鏈決策最常見的兩難。
八、出口端:台商在泰國出口的合規清單
- VAT 零稅率:出口貨物適用 0% VAT,但須保存出口報單、提單、收匯證明,否則稅務局可補課 7%。
- 出口許可:稻米、糖、木材、戰略物資、部分化學品須 DFT 或各主管機關許可。
- 原產地證明:一般 C/O 與 FTA C/O 向 DFT 線上申請,監控清單品項備妥成本資料。
- 出口報單與實際貨物一致:數量、重量、品名不符即為第 202 條虛偽申報,美國端亦會比對。
- 退稅與 BOI 原料帳:出口後 1 年內申請第 29 條退稅;BOI 第 36 條原料須於期限內以出口報單核銷,逾期補稅。
九、台灣端注意事項
- 台灣出口管制:出口至泰國的高科技貨品若屬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公告的戰略性高科技貨品,須取得輸出許可;泰國為非管制地區,但轉口至管制國家仍受規範。
- 原產地標示:台灣原產貨物出口標示「Made in Taiwan」;台灣母公司若在泰國組裝後回銷台灣,須依台灣《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判斷能否標示泰國原產。
- 移轉定價一致性:台灣母公司對泰國子公司的銷售價格,須同時經得起台灣國稅局(利潤留台)、泰國稅務局(利潤留泰)與泰國海關(估價)三方檢視,建議在集團移轉定價政策中明確納入海關估價考量。
結語
泰國海關的風險不在報關那一刻,而在之後的 5 年。台商最常見的追稅項目,權利金未加計、關係企業價格、二手機械未許可、原產地文件不實,都不是故意違法,而是把台灣的習慣直接搬到泰國。2026 年起,美國對轉運的查緝與泰國 DFT 對原產地的實質審查,讓「泰國組裝」這個過去十年台商供應鏈的標準答案,必須重新用數字驗證。
Louis Group 台北所與曼谷所提供進出口合規健檢、海關事後稽核應對與和解談判、原產地實質轉型分析、BOI 與自由區關稅規劃,以及美泰雙邊供應鏈重組的法律架構設計。若貴公司在泰國有進出口業務,建議在收到海關稽核通知之前先做一次 5 年回溯檢查。
本文依 2026 年 10 月有效的泰國及台灣法令與主管機關公告撰寫,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關稅稅率、原產地規則與美國貿易措施變動頻繁,具體個案請諮詢專業律師。
本文作者:俞伯璋律師|Louis Group 首席律師、集團創辦人兼執行長,曾任航太與專利工程師,長期為台商處理泰國、越南投資與跨境供應鏈法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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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FAQ)
泰國海關可以追溯幾年?
申報日起 3 年,經海關署長核准可延長 2 年,合計 5 年;文件保存義務亦為 5 年。
進口申報錯誤但不是故意的,會被判刑嗎?
不會。無逃漏故意的申報錯誤依第 22 條補稅加每月 1% 滯納金,上限為稅額。故意逃漏才適用第 243 條的刑責與 0.5 至 4 倍罰金。
泰國子公司付給台灣母公司的權利金要算進關稅嗎?
若權利金與進口貨物有關且為交易條件(例如按進口產品銷售額計算的商標或技術權利金),依第 16 條應加入完稅價格。這是事後稽核最常追稅的項目,海關可比對稅務局的扣繳資料。
2026 年起從台灣寄小包裹到泰國還免稅嗎?
不免。2026 年 1 月 1 日起取消 1,500 泰銖以下免關稅,所有包裹課關稅與 7% VAT。
在泰國組裝中國零件再出口美國,算泰國製嗎?
要看是否達到美國「實質轉型」標準及泰國 DFT 的原產地查核要求(談判基準為 RVC 40%,可能提高到 50% 左右)。簡單組裝、包裝、換標不算。不實申報在泰國可處 10 年以下徒刑或貨價 5 倍罰金,美國端另有補稅、罰款與沒入。
台灣和泰國有 FTA 嗎?台灣貨進泰國可以用優惠稅率嗎?
沒有。台灣原產貨物一律 MFN 稅率。可透過 BOI 第 28、36 條免稅、自由區、退稅,或由泰國子公司從東協、日韓、中國採購零組件使用 FTA 優惠。
從台灣工廠搬二手機械到泰國要申請什麼?
二手機械須先取得 DFT 進口許可;若屬 BOI 促進項目,須另向 BOI 申請核准,BOI 對二手機械有機齡與性能認證要求。未經許可進口構成管制貨物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