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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國 2026年10月19日

台泰租稅協定完整解析 2026:股利 5%、權利金 10%、技術服務免稅、183 天規則與居住者證明申請流程

俞伯璋(Raymond Yu) 俞伯璋(Raymond Yu) 首席律師/集團創辦人兼執行長 台泰租稅協定完整解析 2026

重點速覽

  • 《駐泰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駐台北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以下稱台泰協定)1999 年 7 月 9 日簽署,2012 年 12 月 3 日簽署議定書,2012 年 12 月 19 日生效,2013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台灣與泰國沒有邦交,協定以雙方駐外機構名義簽署,但在兩國國內法上均具完整效力。
  • 三個最值錢的條款:泰國子公司付台灣母公司股利,扣繳由 10% 降為 5%(直接持股 25% 以上);權利金由 15% 降為 10%;台灣公司在泰國無常設機構而提供的技術服務費,泰國免扣繳(原本 15%)。
  • 常設機構(PE)門檻是六個月:工程超過 6 個月,或派員在泰國提供服務在任何 12 個月期間內合計超過 6 個月,即構成 PE,泰國可就歸屬利潤課稅。
  • 受僱所得 183 天規則:台籍員工在泰國工作,須同時符合「任何 12 個月期間停留不超過 183 天、薪資由非泰國居住者的雇主支付、非由泰國 PE 負擔」三要件才免泰國稅;派駐台幹幾乎都不符合,協定對他們的功能是扣抵而非免稅。
  • 兩條常被忽略的好條款:台灣公司出售泰國公司股份的利得,依第 13 條只由台灣課稅;源自台灣的退休金,依第 18 條只由台灣課稅。退休移居泰國的人把勞保年金匯入泰國,可依協定主張泰國免稅。
  • 協定不自動適用:泰國端由泰國付款人在扣繳時依協定稅率扣繳並保存台灣的居住者證明;台灣端由台灣付款人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取得泰國稅務局的居住者證明。沒有證明就是本國稅率。
  • 台灣端扣抵:泰國已繳的稅,台灣公司依《所得稅法》第 3 條扣抵,上限為該筆所得在台灣增加的稅額;台灣個人的泰國所得屬海外所得,適用基本稅額制度。
  • 協定沒有主要目的測試條款,泰國簽署的 MLI 也不涵蓋台泰協定,但兩國國內法均有實質受益人與反避稅規定,透過第三地空殼公司套用協定會被否准。

我在台灣與曼谷之間處理台商稅務案件時,發現台泰協定是台商最被低估、也最常錯用的工具。被低估,是因為很多台商子公司連居住者證明都沒申請過,股利、權利金一律按泰國國內法扣繳;錯用,是因為以為「有協定就全部降稅」,結果母子公司借款利息、派人超過六個月的技術支援,一個也沒省到。本文依協定條文逐條說明企業端與個人端的適用方式,並整理泰國端與台灣端的程序。

一、台泰協定的法律地位:沒有邦交,為什麼有效?

台灣與泰國沒有正式外交關係,租稅協定由駐泰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簽署時名稱為駐泰國台北經濟貿易辦事處,2012 年議定書改名)與駐台北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於 1999 年簽署,共 27 條。台灣端依《所得稅法》第 124 條「本法與租稅協定有不同規定時,依協定」及財政部核定公告生效;泰國端依《稅法典》第 3 條授權及皇家法令公告施行。兩國稅務機關、法院均依協定辦理,實務上與一般國家間協定無異。協定以中文、泰文、英文作成,三種文字同一作準,有歧異時以英文本為準。

台灣目前有效的所得稅協定 30 餘個,東協國家中與泰國、越南、馬來西亞、印尼、新加坡均有協定。2026 年 6 月財政部公告與新加坡的新協定(2027 年起適用,股利、利息、權利金統一 10%),可以看出台灣協定網絡的方向;台泰協定目前仍是 1999 年版本,無修訂時程,本文以現行條文為準。

二、企業端:三個核心條款與適用方式

股利(第 10 條)

情形泰國國內法扣繳協定稅率
台灣公司直接持有泰國公司 25% 以上資本10%5%
其他情形(持股未達 25%、台灣個人股東)10%10%

對台商的意義:台灣母公司持股 49% 的泰國子公司(典型的 FBA 架構)分配股利,扣繳由 10% 降為 5%。以年度股利 1,000 萬泰銖計,每年省 50 萬泰銖。

條件:

  • 持股須為「直接」持有。透過 BVI、香港控股公司間接持有的,看該中間公司與泰國有無協定(BVI 無、香港有)。
  • 台灣公司須為股利的受益所有人。
  • BOI 免稅利潤分配的股利,依《投資促進法》第 34 條本來就免扣繳,協定稅率只對非 BOI 利潤有意義。

利息(第 11 條)

情形泰國國內法扣繳協定稅率
收款人為台灣的金融機構(含保險公司)15%10%
其他(台灣母公司借款給泰國子公司的利息)15%15%

母子公司間的借款利息協定不降,仍是 15%。這是台商常誤解的一點:以為有協定就全部降稅。若要降低利息扣繳,須由台灣的銀行放款(10%),或改以增資方式注入資金。

權利金(第 12 條)

情形泰國國內法扣繳協定稅率
著作權、專利、商標、設計或模型、秘密處方或方法、工業商業科學設備的使用,以及工業商業科學經驗的資訊(know-how)15%10%

對台商的意義:泰國子公司按銷售額付台灣母公司商標授權費、技術授權費,扣繳由 15% 降為 10%。

邊界問題:台灣母公司提供的「技術服務」若實質上是傳授 know-how(例如派工程師教泰國廠製程),泰國稅務局會認定為權利金(10%),而非免稅的營業利潤。合約名稱不是重點,交付的是服務成果還是技術本身才是重點。

營業利潤與常設機構(第 5、7 條):技術服務費免稅的關鍵

台灣公司向泰國客戶或子公司收取服務費(管理費、顧問費、設計費、遠端技術支援),泰國國內法扣繳 15%。依協定第 7 條,台灣公司在泰國無常設機構者,營業利潤僅由台灣課稅,泰國扣繳 0%。

什麼會構成常設機構(第 5 條):

類型門檻
固定營業場所(管理處、分支機構、辦事處、工廠、倉庫)有即構成
建築工地、營建、安裝或裝配工程及相關監督活動存續超過 6 個月
透過員工或僱用人員提供服務(含諮詢服務)同一或相關工程在任何 12 個月期間內合計超過 6 個月
非獨立代理人有權以台灣公司名義簽約並經常行使;或經常代表台灣公司儲備並交付貨物;或經常完全或幾乎完全為台灣公司接受訂單
泰國子公司本身不因控制關係而構成母公司的 PE(第 5 條第 6 項),但子公司若代母公司簽約則另當別論

台商最常見的 PE 風險:台灣母公司派工程師到泰國子公司「支援」半年以上,泰國稅務局認定台灣母公司在泰國有服務型 PE,不但服務費不能免扣繳,還要就歸屬 PE 的利潤申報泰國企業所得稅。派駐超過 6 個月的技術支援,應改由泰國子公司直接僱用該人員,或縮短至 6 個月內。

財產交易所得(第 13 條):出售泰國公司股份只由台灣課稅

協定第 13 條只讓泰國對兩類利得課稅:泰國境內不動產的轉讓利得,以及歸屬泰國常設機構的營業資產轉讓利得。轉讓其他財產的利得,包括泰國公司的股份,僅由轉讓人的居住國課稅(第 13 條第 4 項)。

泰國國內法對非居民轉讓泰國公司股份扣繳 15%,但台灣公司出售泰國公司股份時,可憑台灣的居住者證明主張協定,泰國免扣繳。併購泰國公司的台商賣方,這一條直接影響交易價格,買賣契約要把協定適用與文件義務寫進去。併購的其他稅務問題,見 併購泰國公司 2026:股權交易與資產交易怎麼選、FBA 與 BOI 執照繼受、盡職調查 12 項完整指南 。

適用稅率的程序:泰國端

泰國採付款人自行適用制,不需事前向稅務局申請。

  • 泰國付款人(子公司)向台灣收款人取得居住者證明(Certificate of Residence),由台灣國稅局核發的英文證明,載明該公司為台灣居住者及適用台泰協定。
  • 付款時依協定稅率扣繳,次月 7 日內申報 PND.54(線上 15 日);服務費另有 7% VAT 的反向課稅(Por.Por.36)。
  • 保存居住者證明、合約、發票、付款證明、無 PE 聲明書(適用 0% 時)至少 5 年,備稅務局查核。
  • 若已按國內法多扣,可向泰國稅務局申請退稅(Kor.10 表格),期限為申報期限屆滿起 3 年內,附上述文件。

台灣國稅局的居住者證明每年申請一次,申請時須說明適用的協定與所得類型,實務上約兩週內核發。許多台商因為沒有在付款前備妥證明,只能先扣 15% 再申請退稅,資金積壓一年以上。

適用稅率的程序:台灣端

泰國公司從台灣取得所得(例如泰國公司提供服務給台灣公司、泰國公司持有台灣公司股份),台灣付款人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辦理:

所得台灣國內法扣繳(非居住者)協定稅率
股利21%5%(直接持股 25% 以上)或 10%
利息15%(公債、公司債等)或 20%10%(金融機構)或 15%
權利金20%10%
營業利潤(無 PE)20%0%

程序:台灣付款人取得泰國稅務局(Revenue Department)核發的居住者證明(R.O.22),於扣繳時適用協定稅率;營業利潤免稅者,須向國稅局申請核准,檢附無 PE 聲明與合約。

三、個人端:台幹、自由業、退休族、學生

雙重居住者的判定(第 4 條)

台灣人若同時符合台灣居住者(有戶籍且一年居住 31 天以上,或生活重心在台灣)與泰國居住者(一年停留滿 180 天),依協定第 4 條第 2 項依序決定唯一的居住國:

  • 永久住所所在國;雙方都有永久住所時,看個人及經濟關係較密切的國家(主要利益中心)。
  • 主要利益中心無法確定、或雙方都沒有永久住所時,看經常居所。
  • 都無法判定時,由雙方主管機關相互協議。

台泰協定的判定標準只有這三層,沒有其他協定常見的國籍這一層。判定結果決定哪一國是「居住國」、哪一國是「來源國」,進而決定每一類所得的課稅權。派駐泰國但家庭、資產在台灣的台幹,多數仍為台灣居住者。雙重居民在泰國的風險,見 台商與台灣人必看:泰國海外所得課稅新制 2026 全解析(Por.161) 。

受僱所得(第 15 條):183 天三要件

台灣居住者在泰國受僱工作的薪資,原則上泰國可課稅。例外(泰國免稅)須同時符合:

  • 任何 12 個月期間在泰國居留合計不超過 183 天。
  • 薪資由非泰國居住者的雇主給付或代表雇主給付。
  • 薪資非由雇主在泰國的常設機構或固定處所負擔。
情境泰國課稅?
台灣母公司派員到泰國出差,每次 2 週,全年合計 60 天,薪資台灣付否,三要件均符合
派駐泰國 1 年,薪資台灣付,泰國子公司未分攤是,第一要件不符
短期支援 4 個月,薪資台灣付,但台灣母公司因此在泰國構成服務型 PE是,第三要件不符

結論:協定對長期派駐台幹的功能是「扣抵」。泰國課的稅,回台灣依第 22 條與《所得稅法》第 3 條扣抵,而非免除泰國稅。派駐台幹的泰國稅務申報義務,見 台幹派駐泰國 2026:Non-B 簽證、工作證、90 日報到、個人所得稅與社會保險完整指南 。

執行業務所得(第 14 條):自由業者要看三個條件

台灣律師、會計師、設計師、工程顧問以個人身分為泰國客戶提供專業服務,所得原則上只由台灣課稅。但有下列任一情形,泰國就可以課稅:

  • 在泰國有固定處所,且該處所在任何 12 個月期間內存續合計超過 183 天(只課歸屬該處所的所得)。
  • 在任何 12 個月期間內於泰國居留合計超過 183 天(只課在泰國執行活動的所得)。
  • 報酬由泰國居住者給付,或由泰國的常設機構或固定處所負擔(只課該筆報酬)。

第三個條件最常被忽略:台灣的自由業者接泰國客戶的案子,即使人完全沒去泰國,只要付款人是泰國居住者,泰國依協定仍可課稅。這與公司提供服務適用第 7 條「無 PE 即免稅」的結果不同,個人接案要先算清楚。

退休金(第 18 條):源自台灣的退休金只由台灣課稅

協定第 18 條規定,因過去僱傭關係而源自一方的養老金及其他類似報酬,僅由該一方課稅。源自台灣的退休金,包括勞保老年年金、勞工退休金、企業退休金與公務員退休金,泰國都不能課稅。

這對退休移居泰國的台灣人很重要。成為泰國稅務居民後,依 Por.161 匯入泰國的境外所得原則上要課泰國稅,但退休金依協定由台灣專屬課稅,可憑台灣的居住者證明向泰國主張免稅。持 LTR 簽證者另依第 743 號皇家法令免稅,不須透過協定。退休簽證與稅務的整體規劃,見 台灣人退休移居泰國 2026:退休簽證、LTR、Privilege 與 DTV 四種長期簽證完整比較 。

學生、教師與其他所得(第 19 至 21 條)

  • 學生(第 19 條):台灣學生到泰國就學或接受訓練,自國外匯入供生活、教育、研究用途的款項,以及補助費、津貼或獎金,泰國免稅。
  • 教授、教師與研究人員(第 20 條):受泰國大學或經認可的教育機構邀請從事教學或研究,為期不超過兩年,教學或研究的報酬泰國免稅;研究須以公共利益為主。
  • 其他所得(第 21 條):協定前述各條沒有規定的所得,來源國可以課稅。這一條和多數協定「只由居住國課稅」的寫法相反,台泰之間沒有歸類的所得,兩邊都可能課,只能靠扣抵。

四、消除雙重課稅:扣抵怎麼算(第 22 條)

台灣公司

泰國已扣繳或已納的所得稅,依協定第 22 條與《所得稅法》第 3 條第 2 項,可自台灣應納稅額中扣抵,上限為因加計該筆泰國所得而依台灣稅率增加的稅額。

範例:泰國子公司分配股利折合新台幣 1,000 萬元,泰國依協定扣繳 5%,即 50 萬元。台灣母公司將 1,000 萬元併入所得,稅率 20%,增加稅額 200 萬元;50 萬元全額可扣抵,實際台灣稅 150 萬元,總稅負 20%。

文件:泰國 PND.54 申報書與繳款收據、扣繳憑單(50 ทวิ),經駐泰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

台灣個人

台灣居住者個人的泰國所得屬海外所得,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處理:

  • 全年海外所得合計 100 萬元以上才計入基本所得額;基本所得額超過免稅額(現行 750 萬元)的部分按 20% 計算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比較取高者。
  • 泰國已納稅額可依該條例第 13 條扣抵基本稅額,上限為因加計海外所得而增加的基本稅額。
  • 文件同樣須經駐泰代表處驗證。

泰國端的扣抵

泰國居住者(含在泰國成為稅務居民的台灣人)取得台灣來源所得,台灣已扣繳的稅依協定第 22 條於泰國扣抵,上限同樣是因加計該所得而增加的泰國稅額。泰國稅務局要求台灣國稅局出具的納稅證明,經駐台北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認證。

五、反避稅:協定不是萬能鑰匙

受益所有人

協定第 10 至 12 條的優惠稅率均以收款人為「受益所有人」為前提。台灣公司若只是代收後轉付給第三地公司,泰國稅務局可否准協定適用。

台灣端的規定

台灣《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 4 條明定,交易或安排的主要目的之一是取得協定利益、且給予利益不符協定意旨的,稽徵機關得依協定的防止濫用條款處理,協定未規定的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等反避稅規定辦理;另有《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3(CFC)與第 43 條之 4(實際管理處所)。

泰國端的規定

泰國《稅法典》第 65 條之 2 第 4 項賦予稅務局調整關係人交易的權力;移轉訂價專章(第 71 條之 2、之 3)要求關係人交易揭露。透過第三地公司套用其他協定(例如以香港公司持有泰國公司以適用泰港協定),若該香港公司無實質營運,泰國稅務局可穿透認定。

MLI 的影響

泰國 2022 年簽署 OECD《多邊公約(MLI)》,但台泰協定不在泰國的涵蓋協定清單內(台灣非 MLI 締約方),因此 MLI 的主要目的測試(PPT)不直接適用於台泰協定。不過兩國國內法均有等效規定,實務效果相近。

六、台商最常錯用協定的五種情況

錯誤結果正確做法
沒有居住者證明就按協定稅率扣繳泰國稅務局查核時補稅差額,加每月 1.5% 滯納金與罰鍰,由泰國付款人負擔付款前取得台灣國稅局居住者證明
把母子公司借款利息當成可降至 10%短扣 5%非金融機構利息仍 15%;改由銀行放款或增資
技術服務合約實質是技術移轉,按 0% 處理被認定權利金,補扣 10%區分服務與授權,分別簽約、分別扣繳
台灣母公司派員支援超過 6 個月仍主張無 PE構成服務型 PE,服務費改課稅且 PE 利潤須申報控制在 6 個月內,或改由泰國子公司僱用
透過 BVI 控股泰國公司,主張台泰協定BVI 與泰國無協定,股利扣繳 10%,且 BVI 可能落入台灣 CFC台灣公司直接持股,或以有協定且有實質的中間公司

七、台商持股架構比較(股利匯回台灣)

架構泰國股利扣繳中間層稅負台灣端備註
台灣公司直接持股 25% 以上5%無併入所得 20%,扣抵 5%最簡單,總稅負 20%
台灣公司直接持股未達 25%10%無同上,扣抵 10%總稅負 20%
透過新加坡公司持股泰星協定 10%新加坡對境外股利符合條件者免稅新加坡稅率 17% 高於 CFC 的 14% 門檻,原則不適用 CFC,但須注意實質營運要求多一層成本,股利扣繳反而較高
透過香港公司持股泰港協定 10%香港離岸所得免稅香港公司可能落入台灣 CFC已不如直接持股
透過 BVI 持股10%(無協定)無稅CFC 課稅最差

結論:對多數台商而言,台灣公司直接持有泰國公司 25% 以上,是股利匯回成本最低的架構。中間控股公司在 2023 年台灣 CFC 制度上路後,稅務優勢大幅降低。泰國子公司每月與年度的稅務遵循,見 泰國稅務指南 2026 台商子公司版:公司所得稅 20%、VAT 7%、扣繳稅與股利匯回台灣完整解析 。

台泰協定是台商在泰國最被低估的工具:股利 5%、權利金 10%、技術服務 0%、股份轉讓與退休金只由台灣課稅,一家年營收數億泰銖的子公司每年可以省下數百萬泰銖;但它也是最常被錯用的工具,沒有居住者證明、分不清服務與授權、派人超過六個月不自知。協定的優惠不是「自動」的,是文件、合約與人員安排都對了才拿得到。

Louis Group 台北與 曼谷所 提供台泰協定適用評估、居住者證明申請、服務與授權合約分拆設計、常設機構風險審查、泰國退稅申請與台灣端扣抵申報。若貴公司與泰國之間有股利、利息、權利金或服務費往來,建議先做一次協定適用健檢。

泰國法核稿: Ekkapong Yamkran 律師

本文依 2026 年 10 月有效的台泰所得稅協定(含 2012 年議定書)、台灣及泰國稅法與主管機關解釋撰寫,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協定各條文的適用須依個案事實判斷,具體個案請諮詢專業律師或會計師。

延伸閱讀

常見問題(FAQ)

台灣和泰國有租稅協定嗎?

有。1999 年簽署、2012 年簽署議定書並生效、2013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以雙方駐外機構名義簽署,兩國國內法均承認其效力,共 27 條。

泰國子公司付股利給台灣母公司,扣繳多少?

台灣公司直接持股 25% 以上者,依協定扣繳 5%;未達者 10%。BOI 免稅利潤分配的股利另依《投資促進法》免扣繳。

台灣公司提供技術服務給泰國公司,泰國要扣 15% 嗎?

台灣公司在泰國無常設機構者,依協定第 7 條泰國免扣繳。但須備妥台灣國稅局居住者證明與無 PE 聲明,且服務不得實質為技術移轉,否則是權利金 10%。

台灣公司賣掉泰國子公司的股份,泰國要課稅嗎?

依協定第 13 條第 4 項,泰國公司股份的轉讓利得只由台灣課稅。泰國國內法對非居民的 15% 扣繳,台灣賣方可憑居住者證明主張協定免除。

居住者證明去哪裡申請?

台灣:向所轄國稅局申請英文居住者證明,每年一次。泰國:向稅務局申請 R.O.22。

台幹派駐泰國一年,薪資台灣付,泰國可以免稅嗎?

不能。協定第 15 條的 183 天規則須三要件同時符合,派駐一年已超過 183 天。泰國課稅後,回台灣依《所得稅法》第 3 條扣抵。

台灣的勞保年金匯到泰國,泰國會課稅嗎?

不會。依協定第 18 條,源自台灣、因過去僱傭關係取得的退休金只由台灣課稅,泰國不能課。匯入泰國時備妥台灣的居住者證明與年金核定文件,向泰國主張協定。持 LTR 簽證者另依皇家法令免稅。

泰國已經扣了 15%,可以申請退稅嗎?

可以。符合協定條件者,向泰國稅務局申請退還超扣部分(Kor.10),期限為申報期限屆滿起 3 年,附居住者證明、合約、付款證明與 PND.54 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