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發明與實用新型專利 2026:新智財法審查提速、台灣優先權、PCT 替代路線與台商職務發明完整指南
俞伯璋(Raymond Yu) 首席律師/集團創辦人兼執行長
重點速覽
- 越南有兩種專利:發明專利(sáng chế)保護 20 年,實用新型專利(giải pháp hữu ích)保護 10 年。兩種都要經過實體審查,這和泰國的小專利、台灣的新型專利「形式審查就登記」完全不同。
- 新智財法已於 2026 年 4 月 1 日施行(第 131/2025/QH15 號):請求實體審查的期限從 42 個月縮為 36 個月,實體審查期間從 18 個月縮為自公開日起 12 個月,核准決定 30 天內公告,並新增公開後 3 個月內完成的加速審查機制。
- 台灣申請案可以主張優先權:發明與實用新型為 12 個月,依據是 WTO 的 TRIPS 架構,越南智慧財產局(IP Viet Nam)實務上接受。優先權文件要在申請日起 3 個月內補齊。
- 台灣公司不能以自己名義走 PCT:要走 PCT,須以越南、泰國或其他締約國的子公司名義提出;否則就走優先權路線,12 個月內直接送越南。
- PPH 名額有限:越日 PPH 每年 200 件、越韓 PPH 每年 100 件,額滿就要等下一期。台灣沒有與越南簽 PPH。
- 職務發明原則上歸雇主,但發明人有法定報酬請求權(使用該發明稅前利潤的 10%、每次授權所得的 15%),可以在契約中另行約定。
- 侵權的法定賠償上限倍增至 10 億越盾,精神損害改以基本工資的 10 至 100 倍計算;專利可以作為出資或擔保品。
- 2026 年送件有規費減免:到 2026 年 12 月 31 日止,申請、領證等「規費」減半;透過 VNeID 線上送件的,申請與領證規費免收。
我在成為律師之前,有好幾年的時間是專利工程師。那時候台灣的電子代工廠才剛開始在意「技術要不要保護」,我的工作是把客戶的發明寫成專利說明書,然後規劃要送去哪些國家。二十年前的清單上,越南幾乎不會出現。客戶的理由很實際:工廠不在那裡,市場也不在那裡,為什麼要花這筆錢?
2026 年,這個問題的答案已經完全不同。北寧、海防、同奈、胡志明市,台灣的電子、機械、紡織供應鏈幾乎都在越南設了廠。於是我近年最常被問到的,不再是「要不要在越南申請專利」,而是「我們在越南廠的工程師改良了一個治具,這個專利應該用台灣母公司還是越南子公司的名義申請」,以及「越南的新智財法上路了,審查會不會真的變快」。
這篇文章,我把越南專利制度從台灣企業的角度整理一遍,特別是 2026 年 4 月 1 日施行的新智財法帶來的變化。
一、越南的兩種專利:都要實體審查
| 項目 | 發明專利 | 實用新型專利 |
|---|---|---|
| 保護標的 | 產品或方法的技術方案 | 同左 |
| 要件 | 新穎性、進步性、產業利用性 | 新穎性、產業利用性,且不屬於通常知識;不要求進步性 |
| 審查 | 形式審查加實體審查 | 形式審查加實體審查 |
| 保護期限 | 自申請日起 20 年 | 自申請日起 10 年 |
| 請求實體審查期限 | 自優先權日或申請日起 36 個月(2026 年 4 月 1 日起送件者) | 自優先權日或申請日起 36 個月 |
| 適合的發明 | 核心技術、化學配方、製程 | 機構改良、治具、產線上的小發明 |
台灣企業最常誤會的一點:越南的實用新型不是台灣的新型。台灣新型只做形式審查,幾個月就拿到證書;越南的實用新型要做實體審查,只是門檻比發明低,不要求進步性。好處是證書拿到手就是經過審查的權利,日後主張權利時不像台灣新型還要先申請技術報告。
另外要注意,台灣、日本、韓國、中國大陸的新型專利都不做實體審查,所以這些國家的新型審查結果,無法在越南作為加速審查的依據。
可以轉換:發明申請案在審查中若被認為缺乏進步性,可以在核駁確定前轉換為實用新型申請,保留原申請日。對台商的機構改良型發明來說,這是常用的保險。
二、台灣企業進越南的兩條路
路線一:主張台灣優先權,直接送越南
台灣不是巴黎公約會員,但台灣與越南都是 WTO 會員。依 TRIPS 協定,WTO 會員之間須給予巴黎公約規定的優先權待遇,越南智慧財產局實務上接受台灣申請案主張優先權。
- 發明、實用新型:自台灣申請日起 12 個月內。
- 設計:6 個月內。
- 須提出台灣申請案經智慧局認證的副本,期限是越南申請日起 3 個月,不能延長;優先權案與越南案的申請人不同時,另附優先權的讓與文件。另繳優先權主張規費。
實務提醒:12 個月看起來很長,但從台灣送件、決定要不要進越南、找越南代理人、翻譯說明書,常常一晃就過了九個月。我的建議是在台灣送件時就把越南排進時程表。
路線二:透過 PCT,但台灣公司不能自己走
台灣不是 PCT 締約國,台灣公司或台灣國籍的個人,無法以自己名義提出 PCT 國際申請。常見的解法有兩種。
| 方式 | 做法 | 注意 |
|---|---|---|
| 以越南子公司名義提 PCT | 越南是 PCT 締約國,越南子公司可作為申請人 | 申請權須先從發明人或台灣母公司合法移轉到越南子公司 |
| 以其他締約國子公司名義提 PCT | 泰國、新加坡、日本、美國的關係企業都可以 | 同上,並注意該國的出口管制與首次申請規定 |
PCT 進入越南國家階段的期限是自優先權日起 31 個月,須提出越南文譯本。進入國家階段時,可以選擇要申請發明還是實用新型。
什麼時候值得走 PCT?如果同一件發明要進五個以上的國家,PCT 可以把決定時間延後到 30 個月,爭取評估市場的時間;只進越南一國的話,直接主張優先權送件比較省錢。
申請人資格
在越南沒有住所或營業所的外國申請人,須透過在越南登記的工業產權代理人提出申請。台灣母公司直接以自己名義申請是可以的,但一定要透過越南代理人。
三、申請流程與時程:新法上路後的變化
| 階段 | 內容 | 時程 |
|---|---|---|
| 1. 送件 | 越南文說明書、請求項、圖式、摘要;主張優先權者附優先權文件 | 優先權文件於申請日起 3 個月內補齊 |
| 2. 形式審查 | 審查文件是否齊備、格式是否合規;新法下合格的申請案直接轉公開,不再另發受理決定 | 約 1 個月;補正期限 2 個月 |
| 3. 公開 | 自申請日或優先權日起第 19 個月公開;可申請提早公開 | 新法:提早公開請求後或申請案合格後 1 個月內,以較晚者為準 |
| 4. 第三人異議 | 公開後任何人可提出 | 新法:公開後 6 個月內;加速審查案件 3 個月內 |
| 5. 請求實體審查 | 申請人或第三人均可請求 | 新法:自優先權日或申請日起 36 個月內(舊法 42 個月) |
| 6. 實體審查 | 審查新穎性、進步性、產業利用性;審查意見答覆期限 3 個月,可延長一次 | 新法:自公開日起 12 個月內完成;公開後才請求的,自收到請求日起算(舊法 18 個月) |
| 7. 核准與公告 | 繳納領證費後發證並公告 | 新法:核准決定 30 日內公告(舊法 60 日) |
實際要等多久?法定的 12 個月是「審查期間」,不是從送件起算。以主張台灣優先權、在期限末才請求審查的案件來說,從越南送件到拿證,過去普遍要四到五年;新法上路後,若及早請求審查、配合加速方案,有機會壓到兩到三年。越南智慧財產局的積案問題不會在一年內消失,所以我建議新法下的策略是:送件時就一併請求實體審查,不要等到 36 個月的最後一刻。
三種加速審查方案
| 方案 | 條件 | 名額與限制 |
|---|---|---|
| 越日 PPH | 對應案已獲日本特許廳核准或認定可核准 | 第四期 2025 年 4 月 1 日至 2028 年 3 月 31 日,越南每年收 200 件,上半期上限 100 件 |
| 越韓 PPH | 對應案已獲韓國特許廳核准 | 第四期 2025 年 6 月 1 日至 2028 年 5 月 31 日,越南每年收 100 件 |
| 新法加速審查 | 符合第 100/2026/NĐ-CP 號議定第 14a 條第 1 款所列情形者,可請求加速實體審查 | 審查於公開後 3 個月內完成;異議期同步縮為 3 個月 |
台灣沒有與越南簽 PPH,所以台灣的核准結果不能直接用來走 PPH。但如果同一件發明也在日本或韓國申請並獲准,就可以用日本或韓國的核准結果申請越日或越韓 PPH。對同時布局日、越市場的台商來說,先讓日本案核准再帶越南案,是實務上常用的安排。越日 PPH 近年每期都沒有額滿,名額通常不是問題,問題在於要先有日本的核准。
ASPEC(東協專利審查合作計畫)則只適用於東協會員國之間的申請案,台灣申請案不能使用。
四、哪些東西在越南不能申請專利
依越南智財法第 59 條,下列標的不授予專利:
- 發現、科學理論、數學方法。
- 計畫、規則或方法:智力活動、動物訓練、遊戲、經營方法。
- 電腦程式。
- 資訊的呈現。
- 純美學的解決方案。
- 植物、動物品種。
- 本質上屬於生物學的動植物生產方法,微生物方法除外。
- 人類與動物的疾病預防、診斷與治療方法。
台商最常踩的兩個坑:
- 軟體與 AI 相關發明。「電腦程式」本身不能申請,但具有技術特徵、解決技術問題的電腦實施發明可以。寫請求項時要把技術效果寫清楚,不要只寫演算法流程。
- AI 不能當發明人。新法明定發明人不是人類的申請案視為不合格、不予核准,已核准的可撤銷(第 96 條、第 109 條、第 117 條)。用 AI 工具輔助研發的台商,申請時要列出實際貢獻的工程師。
五、越南廠工程師的發明,該用誰的名義申請?
這是我被問最多的問題。越南智財法第 86 條規定,以指派工作或委託方式投入經費、設備而完成的發明,由投入資源的組織或個人取得申請權。實務上多數見解認為,員工在職務範圍內完成的發明歸雇主。
但有三個台商常忽略的地方。
第一,發明人有法定報酬請求權。依第 135 條,除非另有約定,專利權人應支付發明人:
- 使用該發明所得稅前利潤的 10%。
- 每次授權他人使用所收取款項的 15%。
和泰國不同,越南允許雙方約定排除或調整這筆報酬。所以越南子公司的勞動契約與研發管理辦法,應該明確寫上職務發明歸屬與報酬條款。沒有寫,就是依法定比例。
第二,誰來當申請人會影響日後的權利移轉。常見的情境是:越南子公司的工程師完成發明,台灣母公司想用自己的名義申請。這時申請權的鏈條是「工程師、越南子公司、台灣母公司」三段,每一段移轉都要有書面文件。省略中間那一段,日後主張權利或轉讓時會出問題。
第三,新法放寬了境內發明的安全審查。舊法對於在越南完成的發明,原則上要先在越南申請或經安全審查才能向外國申請。新法第 89a 條把強制審查限縮在涉及國防安全的國家機密清單發明,而且只適用於越南公民或越南法人持有申請權的情形,須經國防部或公安部核准才能向外國申請。一般產業的發明不再有「先在越南申請」的預設要求。這對想先在台灣申請、再回頭主張優先權進越南的台商,是明顯的鬆綁。
六、拿到專利之後:侵權救濟與撤銷
| 途徑 | 內容 | 適合情境 |
|---|---|---|
| 行政查處 | 向市場管理、海關等機關檢舉,可處罰鍰、沒入侵權品;新法擴大線上侵權的下架與帳號停用 | 仿冒品流通、電商平台 |
| 民事訴訟 | 請求停止侵害、損害賠償;新法將無法證明實際損害時由法院酌定的賠償上限,自 5 億越盾提高至 10 億越盾,精神損害為基本工資的 10 至 100 倍 | 競爭對手使用相同技術 |
| 刑事 | 僅限情節重大的商標與著作權仿冒,專利侵權原則上不走刑事 | 不適用 |
| 海關邊境措施 | 申請海關監控,攔截進出口侵權貨物 | 出口型台商 |
專利可以作為資產運用。新法第 8a 條明文允許智慧財產權作為出資或貸款擔保品。對在越南需要融資的台商子公司來說,這是一項新的工具。
撤銷風險。第三人可以缺乏新穎性、進步性、發明人記載不實、違反先申請原則等事由申請撤銷。新法也增加了惡意申請的處理機制:法院受理第三人以惡意申請為由提起的訴訟時,智慧財產局可暫停審查。
強制授權。新法修正第 147 條,涉及公共衛生、國防等情形的強制授權,改由省級人民委員會審查核發。醫藥、能源、民生必需品領域的台商,要把這項風險納入評估。
七、費用怎麼估
越南官方規費以獨立項數計算,不是總請求項數。這是和台灣最大的差別,也是控制成本的關鍵:請求項架構設計得好,規費可以差好幾倍。
| 項目 | 官方規費(越盾) |
|---|---|
| 申請規費 | 150,000 |
| 形式審查費 | 每一獨立項 180,000 |
| 優先權主張審查費 | 每一優先權 600,000 |
| 檢索費 | 每一獨立項 600,000 |
| 實體審查費 | 每一獨立項 720,000 |
| 公開費 | 120,000 |
| 領證規費 | 120,000,第二個獨立項起每項加 100,000 |
| 年費 | 每一獨立項每年維持規費 100,000,另加逐年遞增的使用費:第 1 至 2 年每年 300,000,第 17 至 20 年每年 4,200,000 |
以上依財政部第 263/2016/TT-BTC 號通知,說明書超過六頁、圖式超過一張另計。2026 年有兩項減免:依第 64/2025/TT-BTC 號通知,2025 年 7 月 1 日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申請、領證、維持等「規費(lệ phí)」減半,審查、檢索等「費用(phí)」不減;依第 29/2026/TT-BTC 號通知,2026 年 4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透過 VNeID 辦理的,申請與領證規費免收。代理人費用與翻譯費依案件複雜度而定,一件發明專利從送件到領證,官方規費加代理人費用通常在數千美元之間。
省錢的三個方法:獨立項控制在一到兩項、送件時一併請求審查以免日後補件、翻譯本在台灣先做好技術審校再交給越南代理人潤飾。
八、新舊法過渡:我的案子適用哪一套?
- 2026 年 4 月 1 日前提出的申請案,原則上適用舊法,請求實體審查的期限仍是 42 個月;36 個月的新期限只適用於 4 月 1 日起送件的案件。
- 但尚未受理為合格申請的形式審查,以及在 2026 年 4 月 1 日以後公開的案件,其異議期間與實體審查時程適用新法。
- 換句話說,多數 2025 年下半年送件的台商案件,公開時已經是新法時期,可以享受 12 個月審查期間與 6 個月異議期的新規定。
越南的專利制度正在從「送了等五年」走向「及早請求、一年審完」。新法的方向是對的,但主管機關的審查量能需要時間跟上。台商在 2026 年能做的,是把越南排進台灣送件時的時程表、把越南廠的職務發明條款補上、把請求項的獨立項數控制好。這三件事做到,就已經比多數競爭對手走在前面。
Louis Group 在 河內 與 胡志明市 設有據點,由越南智慧財產局登記的工業產權代理人與台灣專利師、律師共同處理台灣企業的越南專利申請、PPH 與加速審查、職務發明制度設計,以及侵權的行政查處與民事訴訟。商標部分請參考 越南商標申請註冊指南 2026:新智財法 4/1 上路,審查提速、快速審查與惡意搶註新定義一次看懂 ;泰國專利的對照,請見 泰國專利申請完整指南 2026:發明、小專利、設計三種保護、台灣優先權、審查時程與新專利法草案 。
本文依 2026 年 10 月的越南法規整理,新智財法部分施行細則與加速審查規費尚待主管機關公告。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個案請洽 Louis Group 專業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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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FAQ)
台灣的專利申請可以在越南主張優先權嗎?
可以。台灣與越南同為 WTO 會員,依 TRIPS 協定,越南智慧財產局接受台灣申請案主張優先權,發明與實用新型為 12 個月,設計為 6 個月。優先權文件要在越南申請日起 3 個月內補齊。
台灣公司可以用 PCT 進越南嗎?
不能以台灣公司自己的名義提出 PCT。可以用越南、泰國或其他 PCT 締約國的子公司作為申請人,再於 31 個月內進入越南國家階段。
越南發明專利要等多久?
新法規定實體審查應於公開後 12 個月內完成,但須先請求審查。從送件到領證,及早請求審查並配合加速方案的案件,有機會在兩到三年內完成;過去普遍為四到五年。
越南實用新型和台灣新型一樣嗎?
不一樣。越南實用新型要經過實體審查,只是不要求進步性;台灣新型只做形式審查。台灣新型的證書也不能作為越南加速審查的依據。
越南廠工程師的發明可以直接用台灣母公司申請嗎?
可以,但申請權要有「工程師、越南子公司、台灣母公司」三段完整的移轉文件。另外要注意越南法定的發明人報酬(使用所得稅前利潤的 10%、授權所得的 15%),可在契約中另行約定。
新智財法什麼時候施行?對舊案有影響嗎?
2026 年 4 月 1 日施行。舊案原則上適用舊法,但 4 月 1 日以後公開的案件,異議期間與實體審查時程適用新法;36 個月的審查請求期限只適用於 4 月 1 日起送件的新案。
越南專利侵權可以告刑事嗎?
原則上不行。專利侵權以行政查處與民事訴訟為主,刑事責任主要針對商標與著作權的仿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