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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國 2026年9月6日

泰國員工救濟基金 2026:10 月 1 日起強制提撥,在泰台商雇主的適用判斷、費率、期限與罰則

蔡楚城(Sopon Sirimongkolrat) 蔡楚城(Sopon Sirimongkolrat) 曼谷所創辦人 泰國員工救濟基金 2026

本文另有 英文版 泰文版 (泰國所網站 Louis & Partners Thailand)。

重點速覽

  • 2026 年 10 月 1 日起,泰國「員工救濟基金」正式開徵。 僱用 10 名以上員工的雇主必須登記並按月繳納,第一次繳款期限是 2026 年 11 月 15 日。
  • 費率初期為勞資各 0.25%,2031 年 10 月起提高為各 0.5%。 以工資為計算基礎,沒有投保薪資上下限。
  • 已有公積金(Provident Fund)不等於整家公司豁免。 豁免是逐一員工認定,試用期、日薪、定期契約與外籍員工最容易被漏掉。
  • 真正的風險不是 0.25%,而是每月 5% 的滯納加徵。 名冊漏人或工資基礎算錯,罰款會隨月數滾動累積。

泰國這項制度已經延後兩次,網路上流通的中文資料多數還停留在「2025 年 10 月開徵」的舊版本。對於在泰國設廠、設公司的台商而言,這不是一筆大錢,卻是一個容易因為「以為不用繳」而被主管機關盯上的合規缺口。本文由 Louis & Partners Thailand 蔡楚城律師(Sopon Sirimongkolrat)以台商雇主與台灣總部的角度,把該做的判斷與準備一次講清楚。

一、這個基金是什麼?為什麼拖到 2026 年才收

員工救濟基金(กองทุนสงเคราะห์ลูกจ้าง,Employee Welfare Fund)寫在 1998 年《勞工保護法》(Labour Protection Act B.E. 2541)第 13 章、第 126 條以下,設計上是一個由員工「累積金」與雇主「提撥金」共同組成、在員工離職或死亡時給付的法定基金。法條雖然存在了二十多年,但收錢的部分一直要等皇家法令(Royal Decree)指定開徵日才生效,所以長期停在紙上。

近兩年的變化如下:

  • 2024 年 11 月:Royal Decree B.E. 2567 頒布,原訂 2025 年 10 月 1 日開徵。
  • 2025 年 8 月 26 日:泰國內閣以景氣趨緩為由,決議再延後一年。
  • 2025 年 9 月 13 日:Royal Decree B.E. 2568 頒布並於翌日刊登政府公報,廢止 2024 年版法令,明定 2026 年 10 月 1 日 起開徵。這是現行有效的版本。
  • 2025 年 9 月 15 日:費率部令(Ministerial Regulation B.E. 2568)配合新開徵日重訂費率級距。

台商要特別小心的一點:許多中文與英文網頁、甚至部分顧問簡報,仍沿用已廢止的「2025 年 10 月 1 日至 2030 年 9 月 30 日」級距。現行有效的級距是 2026 年 10 月 1 日至 2031 年 9 月 30 日,以及 2031 年 10 月 1 日以後。用錯版本,薪資系統的費率切換時點就會錯。

二、我的公司要不要繳?10 人門檻與公積金豁免的陷阱

原則:僱有 10 名以上員工的雇主,除非符合豁免,都要辦理登記並按月繳納。計算人數時,日薪、定期契約與外籍員工全部算進去。

豁免:雇主已依其他法律為員工設有救濟安排者,最典型的就是公積金(Provident Fund)。

台商最常踩的坑在這裡:豁免是「一個員工一個員工」認定,不是整家公司一體豁免。 幾個常見情境:

  • 公司 150 名員工,110 人是公積金會員:剩下 40 人仍須納入員工救濟基金。
  • 公司規章規定通過試用期才能加入公積金:試用期間仍要納入基金並繳納,等員工加入公積金後,再向勞動檢查官申報停繳。
  • 定期契約員工、日薪員工、臨時員工,以及不符合公積金加入條件的外籍員工:一律要納入。

哪些人算「員工」:月薪、日薪、時薪、計件、季節性、定期契約、退休後回聘,以及各國籍的外籍員工。台商工廠常見的緬甸、柬埔寨、寮國籍勞工,和從台灣外派、由泰國公司支薪的台籍幹部,都在範圍內。

哪些人不算:不受指揮監督的獨立承攬人與自由工作者、獨立經營且不受指揮監督的總經理、獨立銷售代理、外送員,以及依課程規定實習的在學學生。另外,漁業、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未兼營商業的家事工作,以及私立學校教育人員等,法律明定不適用第 13 章。

三、費率與試算

期間員工(累積金)雇主(提撥金)
2026 年 10 月 1 日至 2031 年 9 月 30 日工資的 0.25%工資的 0.25%
2031 年 10 月 1 日起工資的 0.50%工資的 0.50%

試算:員工月工資 30,000 泰銖,初期每月從薪資扣繳 75 泰銖,雇主另提撥 75 泰銖,合計每名員工每月進入基金 150 泰銖。一家 100 人的工廠,雇主端每月約 7,500 泰銖。

兩個和社會保險(Social Security)不同的地方要記住:第一,每次發薪時就要扣繳;第二,沒有最低或最高投保薪資上限,高薪的台籍幹部也是按實際工資全額計算。

四、哪些薪資項目要算進去

計算基礎是《勞工保護法》第 5 條定義的「工資」:就正常工作時間提供勞務的對價,包含員工依法有權領取的休假日或請假期間給付。實務上的區分大致如下:

  • 應計入:月薪、日薪、時薪、計件工資、生活津貼、職務加給、專業加給、定額油料津貼、自第一筆銷售即按比例計算的佣金、第 13 個月薪資。
  • 不計入:年終獎金、全勤獎金,以及具福利或費用性質的給付,例如醫療費、住宿費、伙食費、房租補助、通行費、停車費、服務費(service charge)、開會津貼與各類激勵性給付。

「工資」與「福利」的界線,一直是泰國勞動法院的爭訟熱區。台商常見的薪資結構裡,「定額油料津貼」算工資、「全勤獎金」不算,這類細節建議在設定薪資系統前先請律師或會計逐項確認,不要等勞動檢查官來認定。

五、登記、表格與繳納期限

登記管道:以勞動部 e-service 系統(eservice.labour.go.th)為主,也可以向各府或各區的 Labour Protection and Welfare Office 臨櫃、郵寄或電子郵件申請。

應附文件:公司登記證明書(自然人雇主為商業登記),以及雇主身分文件;外籍雇主要提出護照、工作證與入境許可文件。

表格用途
Sor Kor Lor 3(สกล.3)員工名冊申報表,適用對象的雇主使用
Sor Kor Lor 3/1非適用對象,但員工自願加入者使用
Sor Kor Lor 3/2資料變更申報(公司名稱、地址、員工人數),變更後次月 15 日前提出
Sor Kor Lor 4/4/1主管機關核發的登記證明書
Sor Kor Lor 5員工指定死亡給付受益人的表格

一個省事的規定:雇主如果已經向社會保險局提交 Sor Por Sor 1-01、1-03 與 6-15 等表格,就視為已提交 Sor Kor Lor 3(或 3/1)與 3/2。但這只是簡化文件流程,名冊正確與否仍是雇主自己的責任。設有分公司的台商,可以選擇在總公司所在地一併申報,或按各分公司轄區分別申報。

繳納期限:扣繳當月的次月 15 日前。2026 年 10 月薪資期間的首次繳款,期限就是 2026 年 11 月 15 日。款項透過與 Department of Labour Protection and Welfare 締約的金融機構或服務據點繳付,再把繳款憑證連同 Sor Kor Lor 3 或 3/1 上傳 e-service。只有在 e-payment 系統故障等情形,才能改以現金或支票。

六、不繳的代價

  • 未繳或短繳:就欠繳金額按 每月 5% 加徵滯納金(逾期未滿 15 日不計,滿 15 日以一個月計)。
  • 勞動檢查官得發函命雇主 30 日內補繳。
  • 仍不履行:可能面臨強制執行,以及《勞工保護法》上的刑事責任。

從保護台商的角度,我們要提醒的是:0.25% 本身不會讓公司出事,讓公司出事的是系統性疏漏加上時間。 例如名冊漏掉非公積金會員的員工、或工資基礎認定錯誤,每個月都在累積 5% 的懲罰性加徵,等勞動檢查發現時往往已經滾了一兩年。

七、員工離職或死亡時,基金怎麼給

員工無條件取得全部累積金、提撥金與孳息,不論是自行辭職、遭解僱(即使有違紀情事)、契約期滿或屆齡退休。這一點和公積金常見的 vesting 條件明顯不同,台商在處理解僱或離職談判時,不要把這筆錢當作可以扣留的籌碼。

  • 雇主應出具離職證明,並在 30 日內完成相關程序。
  • 員工向轄區勞動檢查官申請,檢附身分證(外籍員工為護照與工作證)與存摺封面影本。
  • 雇主繳清最後一期款項後,員工才能領取。雇主延遲,直接構成員工申訴的事由。
  • 員工死亡時,款項歸 Sor Kor Lor 5 指定的人;未指定者,由子女、配偶、父、母均分。

八、2026 年 10 月 1 日前的 8 項準備清單

  1. 清點全體員工人數,含日薪、定期契約與外籍員工,確認是否達 10 人。
  2. 把員工名冊分成兩類:公積金會員與非會員,後者就是要納入員工救濟基金的對象。
  3. 檢視薪酬結構,明確區分「工資」與「福利」,確定計算基礎。
  4. 調整薪資系統以支援新的扣繳項目,並確認薪資單正確揭示這筆扣款。
  5. 備妥 Sor Kor Lor 3 與附件,申請或確認 e-service 系統的帳號權限。
  6. 發放並收回全體員工的 Sor Kor Lor 5。
  7. 檢視工作規則與僱傭契約,特別是工資扣減與離職給付條款。
  8. 提前向員工說明,外籍員工尤其要提供他們看得懂的語言版本。

九、給台商總部的三個判斷

第一,實際成本高於 0.25%。 加上薪資系統調整、文件作業與按月申報的遵法成本,對員工人數多、流動率高的工廠型台商,行政負擔遠重於金額本身。建議把這項工作明確指派給泰國當地的 HR 或會計窗口,並由台灣總部要求每月回報繳款憑證。

第二,已經設有公積金的台商反而風險最高。 因為容易被遺漏的族群(試用期、日薪、外籍員工)往往從一開始就不在系統裡,管理層又誤以為公司已經整體豁免。

第三,正在評估要不要設公積金的台商,兩個制度要一起算。 公積金有稅務優惠、條件設計較有彈性,但設立與管理成本較高;員工救濟基金便宜但沒有彈性。以公司規模、員工結構與留才需求綜合判斷,不要只看費率。

最後提醒:這項制度的施行日期已經延後兩次,建議持續追蹤 Department of Labour Protection and Welfare 到 2026 年第四季的公告,包括 e-service 系統細節、表格版本與工資基礎的認定實務。Louis & Partners Thailand 會在有新公告時更新本文。

常見問題(FAQ)

泰國員工救濟基金什麼時候開始收?

依 2025 年 9 月頒布的 Royal Decree B.E. 2568,自 2026 年 10 月 1 日起開徵。2026 年 10 月薪資期間的首次繳款期限為 2026 年 11 月 15 日。網路上「2025 年 10 月開徵」的資料是已廢止的舊版本。

我的泰國公司已經有公積金,還需要繳員工救濟基金嗎?

要看每一位員工。已加入公積金的員工可以豁免,但尚未加入的員工(例如試用期、日薪、定期契約、不符加入條件的外籍員工)仍須納入員工救濟基金並繳納。公積金不會讓整家公司一體豁免。

費率是多少?有沒有薪資上限?

2026 年 10 月 1 日至 2031 年 9 月 30 日,員工與雇主各繳工資的 0.25%;2031 年 10 月 1 日起各 0.5%。以《勞工保護法》第 5 條定義的「工資」為基礎,沒有最低或最高投保薪資上限。

台籍幹部或外籍勞工也要納入嗎?

要。各國籍的外籍員工都在適用範圍內,包括由泰國公司支薪的台籍幹部,以及緬甸、柬埔寨、寮國籍勞工。只有已加入公積金、或屬於獨立承攬人等不受指揮監督的類型才排除。

逾期未繳會怎樣?

就欠繳金額按每月 5% 加徵滯納金(逾期滿 15 日以一個月計),勞動檢查官可命 30 日內補繳,仍不履行可能面臨強制執行與《勞工保護法》上的刑事責任。

員工被解僱還能領到這筆錢嗎?

可以。員工無條件取得全部累積金、提撥金與孳息,即使是因違紀遭解僱。但必須等雇主繳清最後一期款項後才能領取,雇主延遲會成為員工申訴的事由。

延伸閱讀

參考法源

  1. Labour Protection Act B.E. 2541 (1998),第 13 章「員工救濟基金」(第 126 條以下)。
  2. Royal Decree Prescribing the Commencement Period for Collection of Savings and Contributions to the Employee Welfare Fund B.E. 2567 (2024),2024 年 11 月 15 日刊登政府公報(已廢止)。
  3. Royal Decree Prescribing the Commencement Period for Collection of Savings and Contributions to the Employee Welfare Fund B.E. 2568 (2025),2025 年 9 月 14 日刊登政府公報(現行有效)。
  4. Ministerial Regulation Prescribing Rates of Savings and Contributions to the Employee Welfare Fund B.E. 2568 (2025),2025 年 9 月 15 日刊登政府公報。
  5. 泰國內閣 2025 年 8 月 26 日決議:延後員工救濟基金開徵時程。
  6. Ministerial Regulation on Voluntary Membership of the Employee Welfare Fund for Employees in Undertakings Not Subject to the Labour Protection Act B.E. 2541, B.E. 2567 (2024)。
  7. Ministerial Regulation Prescribing Rules and Procedures for Welfare Payments upon an Employee's Termination or Death, B.E. 2567 (2024)。
  8. Department of Labour Protection and Welfare 表格 Sor Kor Lor 3、3/1、3/2、4、4/1、5 及官方說明文件。
  9. 泰國勞動部 e-service 系統:https://eservice.labour.go.th ;政府公報:https://ratchakitcha.soc.go.th ;勞動部員工救濟基金專頁:https://www.mol.go.th/employee/employee_fund

作者:蔡楚城律師(Sopon Sirimongkolrat),Louis & Partners Thailand 創所合夥人。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政府公報卷次、條號與 e-service 操作細節,於作為正式文件引註前請再核對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