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員工救濟基金 2026:10 月 1 日起強制提撥,在泰台商雇主的適用判斷、費率、期限與罰則
蔡楚城(Sopon Sirimongkolrat) 曼谷所創辦人
本文另有 英文版 與 泰文版 (泰國所網站 Louis & Partners Thail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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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年 10 月 1 日起,泰國「員工救濟基金」正式開徵。 僱用 10 名以上員工的雇主必須登記並按月繳納,第一次繳款期限是 2026 年 11 月 15 日。
- 費率初期為勞資各 0.25%,2031 年 10 月起提高為各 0.5%。 以工資為計算基礎,沒有投保薪資上下限。
- 已有公積金(Provident Fund)不等於整家公司豁免。 豁免是逐一員工認定,試用期、日薪、定期契約與外籍員工最容易被漏掉。
- 真正的風險不是 0.25%,而是每月 5% 的滯納加徵。 名冊漏人或工資基礎算錯,罰款會隨月數滾動累積。
泰國這項制度已經延後兩次,網路上流通的中文資料多數還停留在「2025 年 10 月開徵」的舊版本。對於在泰國設廠、設公司的台商而言,這不是一筆大錢,卻是一個容易因為「以為不用繳」而被主管機關盯上的合規缺口。本文由 Louis & Partners Thailand 蔡楚城律師(Sopon Sirimongkolrat)以台商雇主與台灣總部的角度,把該做的判斷與準備一次講清楚。
一、這個基金是什麼?為什麼拖到 2026 年才收
員工救濟基金(กองทุนสงเคราะห์ลูกจ้าง,Employee Welfare Fund)寫在 1998 年《勞工保護法》(Labour Protection Act B.E. 2541)第 13 章、第 126 條以下,設計上是一個由員工「累積金」與雇主「提撥金」共同組成、在員工離職或死亡時給付的法定基金。法條雖然存在了二十多年,但收錢的部分一直要等皇家法令(Royal Decree)指定開徵日才生效,所以長期停在紙上。
近兩年的變化如下:
- 2024 年 11 月:Royal Decree B.E. 2567 頒布,原訂 2025 年 10 月 1 日開徵。
- 2025 年 8 月 26 日:泰國內閣以景氣趨緩為由,決議再延後一年。
- 2025 年 9 月 13 日:Royal Decree B.E. 2568 頒布並於翌日刊登政府公報,廢止 2024 年版法令,明定 2026 年 10 月 1 日 起開徵。這是現行有效的版本。
- 2025 年 9 月 15 日:費率部令(Ministerial Regulation B.E. 2568)配合新開徵日重訂費率級距。
台商要特別小心的一點:許多中文與英文網頁、甚至部分顧問簡報,仍沿用已廢止的「2025 年 10 月 1 日至 2030 年 9 月 30 日」級距。現行有效的級距是 2026 年 10 月 1 日至 2031 年 9 月 30 日,以及 2031 年 10 月 1 日以後。用錯版本,薪資系統的費率切換時點就會錯。
二、我的公司要不要繳?10 人門檻與公積金豁免的陷阱
原則:僱有 10 名以上員工的雇主,除非符合豁免,都要辦理登記並按月繳納。計算人數時,日薪、定期契約與外籍員工全部算進去。
豁免:雇主已依其他法律為員工設有救濟安排者,最典型的就是公積金(Provident Fund)。
台商最常踩的坑在這裡:豁免是「一個員工一個員工」認定,不是整家公司一體豁免。 幾個常見情境:
- 公司 150 名員工,110 人是公積金會員:剩下 40 人仍須納入員工救濟基金。
- 公司規章規定通過試用期才能加入公積金:試用期間仍要納入基金並繳納,等員工加入公積金後,再向勞動檢查官申報停繳。
- 定期契約員工、日薪員工、臨時員工,以及不符合公積金加入條件的外籍員工:一律要納入。
哪些人算「員工」:月薪、日薪、時薪、計件、季節性、定期契約、退休後回聘,以及各國籍的外籍員工。台商工廠常見的緬甸、柬埔寨、寮國籍勞工,和從台灣外派、由泰國公司支薪的台籍幹部,都在範圍內。
哪些人不算:不受指揮監督的獨立承攬人與自由工作者、獨立經營且不受指揮監督的總經理、獨立銷售代理、外送員,以及依課程規定實習的在學學生。另外,漁業、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未兼營商業的家事工作,以及私立學校教育人員等,法律明定不適用第 13 章。
三、費率與試算
| 期間 | 員工(累積金) | 雇主(提撥金) |
|---|---|---|
| 2026 年 10 月 1 日至 2031 年 9 月 30 日 | 工資的 0.25% | 工資的 0.25% |
| 2031 年 10 月 1 日起 | 工資的 0.50% | 工資的 0.50% |
試算:員工月工資 30,000 泰銖,初期每月從薪資扣繳 75 泰銖,雇主另提撥 75 泰銖,合計每名員工每月進入基金 150 泰銖。一家 100 人的工廠,雇主端每月約 7,500 泰銖。
兩個和社會保險(Social Security)不同的地方要記住:第一,每次發薪時就要扣繳;第二,沒有最低或最高投保薪資上限,高薪的台籍幹部也是按實際工資全額計算。
四、哪些薪資項目要算進去
計算基礎是《勞工保護法》第 5 條定義的「工資」:就正常工作時間提供勞務的對價,包含員工依法有權領取的休假日或請假期間給付。實務上的區分大致如下:
- 應計入:月薪、日薪、時薪、計件工資、生活津貼、職務加給、專業加給、定額油料津貼、自第一筆銷售即按比例計算的佣金、第 13 個月薪資。
- 不計入:年終獎金、全勤獎金,以及具福利或費用性質的給付,例如醫療費、住宿費、伙食費、房租補助、通行費、停車費、服務費(service charge)、開會津貼與各類激勵性給付。
「工資」與「福利」的界線,一直是泰國勞動法院的爭訟熱區。台商常見的薪資結構裡,「定額油料津貼」算工資、「全勤獎金」不算,這類細節建議在設定薪資系統前先請律師或會計逐項確認,不要等勞動檢查官來認定。
五、登記、表格與繳納期限
登記管道:以勞動部 e-service 系統(eservice.labour.go.th)為主,也可以向各府或各區的 Labour Protection and Welfare Office 臨櫃、郵寄或電子郵件申請。
應附文件:公司登記證明書(自然人雇主為商業登記),以及雇主身分文件;外籍雇主要提出護照、工作證與入境許可文件。
| 表格 | 用途 |
|---|---|
| Sor Kor Lor 3(สกล.3) | 員工名冊申報表,適用對象的雇主使用 |
| Sor Kor Lor 3/1 | 非適用對象,但員工自願加入者使用 |
| Sor Kor Lor 3/2 | 資料變更申報(公司名稱、地址、員工人數),變更後次月 15 日前提出 |
| Sor Kor Lor 4/4/1 | 主管機關核發的登記證明書 |
| Sor Kor Lor 5 | 員工指定死亡給付受益人的表格 |
一個省事的規定:雇主如果已經向社會保險局提交 Sor Por Sor 1-01、1-03 與 6-15 等表格,就視為已提交 Sor Kor Lor 3(或 3/1)與 3/2。但這只是簡化文件流程,名冊正確與否仍是雇主自己的責任。設有分公司的台商,可以選擇在總公司所在地一併申報,或按各分公司轄區分別申報。
繳納期限:扣繳當月的次月 15 日前。2026 年 10 月薪資期間的首次繳款,期限就是 2026 年 11 月 15 日。款項透過與 Department of Labour Protection and Welfare 締約的金融機構或服務據點繳付,再把繳款憑證連同 Sor Kor Lor 3 或 3/1 上傳 e-service。只有在 e-payment 系統故障等情形,才能改以現金或支票。
六、不繳的代價
- 未繳或短繳:就欠繳金額按 每月 5% 加徵滯納金(逾期未滿 15 日不計,滿 15 日以一個月計)。
- 勞動檢查官得發函命雇主 30 日內補繳。
- 仍不履行:可能面臨強制執行,以及《勞工保護法》上的刑事責任。
從保護台商的角度,我們要提醒的是:0.25% 本身不會讓公司出事,讓公司出事的是系統性疏漏加上時間。 例如名冊漏掉非公積金會員的員工、或工資基礎認定錯誤,每個月都在累積 5% 的懲罰性加徵,等勞動檢查發現時往往已經滾了一兩年。
七、員工離職或死亡時,基金怎麼給
員工無條件取得全部累積金、提撥金與孳息,不論是自行辭職、遭解僱(即使有違紀情事)、契約期滿或屆齡退休。這一點和公積金常見的 vesting 條件明顯不同,台商在處理解僱或離職談判時,不要把這筆錢當作可以扣留的籌碼。
- 雇主應出具離職證明,並在 30 日內完成相關程序。
- 員工向轄區勞動檢查官申請,檢附身分證(外籍員工為護照與工作證)與存摺封面影本。
- 雇主繳清最後一期款項後,員工才能領取。雇主延遲,直接構成員工申訴的事由。
- 員工死亡時,款項歸 Sor Kor Lor 5 指定的人;未指定者,由子女、配偶、父、母均分。
八、2026 年 10 月 1 日前的 8 項準備清單
- 清點全體員工人數,含日薪、定期契約與外籍員工,確認是否達 10 人。
- 把員工名冊分成兩類:公積金會員與非會員,後者就是要納入員工救濟基金的對象。
- 檢視薪酬結構,明確區分「工資」與「福利」,確定計算基礎。
- 調整薪資系統以支援新的扣繳項目,並確認薪資單正確揭示這筆扣款。
- 備妥 Sor Kor Lor 3 與附件,申請或確認 e-service 系統的帳號權限。
- 發放並收回全體員工的 Sor Kor Lor 5。
- 檢視工作規則與僱傭契約,特別是工資扣減與離職給付條款。
- 提前向員工說明,外籍員工尤其要提供他們看得懂的語言版本。
九、給台商總部的三個判斷
第一,實際成本高於 0.25%。 加上薪資系統調整、文件作業與按月申報的遵法成本,對員工人數多、流動率高的工廠型台商,行政負擔遠重於金額本身。建議把這項工作明確指派給泰國當地的 HR 或會計窗口,並由台灣總部要求每月回報繳款憑證。
第二,已經設有公積金的台商反而風險最高。 因為容易被遺漏的族群(試用期、日薪、外籍員工)往往從一開始就不在系統裡,管理層又誤以為公司已經整體豁免。
第三,正在評估要不要設公積金的台商,兩個制度要一起算。 公積金有稅務優惠、條件設計較有彈性,但設立與管理成本較高;員工救濟基金便宜但沒有彈性。以公司規模、員工結構與留才需求綜合判斷,不要只看費率。
最後提醒:這項制度的施行日期已經延後兩次,建議持續追蹤 Department of Labour Protection and Welfare 到 2026 年第四季的公告,包括 e-service 系統細節、表格版本與工資基礎的認定實務。Louis & Partners Thailand 會在有新公告時更新本文。
常見問題(FAQ)
泰國員工救濟基金什麼時候開始收?
依 2025 年 9 月頒布的 Royal Decree B.E. 2568,自 2026 年 10 月 1 日起開徵。2026 年 10 月薪資期間的首次繳款期限為 2026 年 11 月 15 日。網路上「2025 年 10 月開徵」的資料是已廢止的舊版本。
我的泰國公司已經有公積金,還需要繳員工救濟基金嗎?
要看每一位員工。已加入公積金的員工可以豁免,但尚未加入的員工(例如試用期、日薪、定期契約、不符加入條件的外籍員工)仍須納入員工救濟基金並繳納。公積金不會讓整家公司一體豁免。
費率是多少?有沒有薪資上限?
2026 年 10 月 1 日至 2031 年 9 月 30 日,員工與雇主各繳工資的 0.25%;2031 年 10 月 1 日起各 0.5%。以《勞工保護法》第 5 條定義的「工資」為基礎,沒有最低或最高投保薪資上限。
台籍幹部或外籍勞工也要納入嗎?
要。各國籍的外籍員工都在適用範圍內,包括由泰國公司支薪的台籍幹部,以及緬甸、柬埔寨、寮國籍勞工。只有已加入公積金、或屬於獨立承攬人等不受指揮監督的類型才排除。
逾期未繳會怎樣?
就欠繳金額按每月 5% 加徵滯納金(逾期滿 15 日以一個月計),勞動檢查官可命 30 日內補繳,仍不履行可能面臨強制執行與《勞工保護法》上的刑事責任。
員工被解僱還能領到這筆錢嗎?
可以。員工無條件取得全部累積金、提撥金與孳息,即使是因違紀遭解僱。但必須等雇主繳清最後一期款項後才能領取,雇主延遲會成為員工申訴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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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ailand Employee Welfare Fund 2026(英文版,泰國所網站)
- กองทุนสงเคราะห์ลูกจ้าง 2569(泰文版,泰國所網站)
參考法源
- Labour Protection Act B.E. 2541 (1998),第 13 章「員工救濟基金」(第 126 條以下)。
- Royal Decree Prescribing the Commencement Period for Collection of Savings and Contributions to the Employee Welfare Fund B.E. 2567 (2024),2024 年 11 月 15 日刊登政府公報(已廢止)。
- Royal Decree Prescribing the Commencement Period for Collection of Savings and Contributions to the Employee Welfare Fund B.E. 2568 (2025),2025 年 9 月 14 日刊登政府公報(現行有效)。
- Ministerial Regulation Prescribing Rates of Savings and Contributions to the Employee Welfare Fund B.E. 2568 (2025),2025 年 9 月 15 日刊登政府公報。
- 泰國內閣 2025 年 8 月 26 日決議:延後員工救濟基金開徵時程。
- Ministerial Regulation on Voluntary Membership of the Employee Welfare Fund for Employees in Undertakings Not Subject to the Labour Protection Act B.E. 2541, B.E. 2567 (2024)。
- Ministerial Regulation Prescribing Rules and Procedures for Welfare Payments upon an Employee's Termination or Death, B.E. 2567 (2024)。
- Department of Labour Protection and Welfare 表格 Sor Kor Lor 3、3/1、3/2、4、4/1、5 及官方說明文件。
- 泰國勞動部 e-service 系統:https://eservice.labour.go.th ;政府公報:https://ratchakitcha.soc.go.th ;勞動部員工救濟基金專頁:https://www.mol.go.th/employee/employee_fund
作者:蔡楚城律師(Sopon Sirimongkolrat),Louis & Partners Thailand 創所合夥人。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政府公報卷次、條號與 e-service 操作細節,於作為正式文件引註前請再核對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