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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國 2026年9月28日

泰國刑事被告交保實務 2026:台灣人被逮捕後的 48 小時、護照扣押、限制出境與定期報到

俞伯璋律師(Raymond Yu) 俞伯璋律師(Raymond Yu) 首席律師/集團創辦人兼執行長 泰國刑事被告交保實務 2026

重點速覽

  • 被逮捕後警方得留置 48 小時,其後須聲請法院裁准延押,每期不逾 12 日。法定刑逾 6 個月未滿 10 年者累計最長 48 日;10 年以上者最長 84 日(每次 12 日、最多 7 次);檢方未於期限內起訴,應予釋放。
  • 交保(暫時釋放)是得聲請的權利,不是自動獲准。泰國《刑事訴訟法》第 108 條之 1 列有拒絕事由,法院須附理由並以書面通知。
  • 外籍被告的交保幾乎必然附三項條件:扣押護照、限制出境、要求泰籍保證人。實務上法院並會通知移民局註記。
  • 交保後不是恢復自由:須依法院指定期日定期報到,每一次出境都要個別聲請法院許可,不是一次核准就長期有效。
  • 台灣人的處境特別不利:台泰無正式外交關係、無引渡條約,而依台灣《刑法》第 7 條,多數在泰國發生的財產犯罪台灣法院沒有管轄權,案件只能在泰國處理。
  • 棄保潛逃的代價遠高於想像:保證金遭沒入、泰籍保證人承擔損失、通緝令長期有效、實務上等同永久無法再入境泰國。

在泰國的刑事風險,台灣人或台商通常只準備了一半。

被詐騙、被員工侵占時該怎麼提告 ,這一端已經有不少討論。但當台灣人自己成為被告時會發生什麼,中文圈幾乎沒有完整說明。

而這一端的風險正在上升。2026 年 1 月、4 月與 8 月,泰國商業發展廳(DBD)三波強化人頭股東查核,要求泰籍股東提交銀行對帳單證明資金來源、董事簽署投資確認書;同年 8 月 28 日生效的 《總理府驅逐出境規則》B.E. 2569 ,更將違反《外商經營法》列為得驅逐出境的事由之一。

這代表一條完整的鏈已經成形:查核趨嚴 → 刑事起訴 → 成為被告 → 交保與限制出境 → 有罪確定 → 驅逐並禁止再入境。

多數台商知道鏈的頭尾,卻不了解中間這一段——而中間這一段,往往一綁就是一到三年。

本文說明從被逮捕到判決確定的完整程序、外籍被告特有的限制,以及台灣人在這套制度下的具體處境。

一、被逮捕後的時間表

最初 48 小時

依泰國《刑事訴訟法》第 87 條,警方逮捕後得留置最長 48 小時。期間內須釋放,或將被逮捕人解送法院聲請延押。

這 48 小時是整件事最關鍵的時段,因為此時所作的筆錄會存入卷宗並跟隨案件走完全程。在不諳泰文、未經律師協助的情況下簽署的文件,日後極難更正。

延押:12 日一期

法院裁准延押後,被告通常由警局拘留所移送至看守所。每一期不逾 12 日,且每期均須經法院重新裁准。

犯罪類型法定刑延押上限
輕罪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 500 泰銖以下罰金7 日,僅一期
中度犯罪逾 6 個月未滿 10 年12 日一期,累計最長 48 日
重罪10 年以上12 日一期,累計最長 84 日

偵查中羈押最長 84 日(每次 12 日、最多 7 次),三個上限依罪名擇一適用,不會疊加。若檢方未於期限內起訴,應予釋放。另依第 87 條,重罪羈押滿 48 日後,檢察官或偵查官要再聲請延押,必須向法院舉證說明必要性。

起訴後

起訴後進入審判程序。泰國無陪審制,由法官或合議庭審理,檢方先行舉證,被告方其後答辯。不諳泰語者由通譯全程協助。

審理期間長短差異極大——單純且早期不起訴者可能數週結案;有爭執、需傳喚證人或鑑定人者,可能長達數年。

二、交保:是聲請,不是權利

泰國刑事程序以無罪推定為原則,《刑事訴訟法》第 106 條至第 119 條之二規範暫時釋放(交保)制度。

但交保是「得聲請」,不是「自動獲准」。

法院審酌什麼

依第 108 條,法院考量的因素包括:罪名輕重、已出現證據的強弱、案件的各種情況(被告與當地的連結即在此評估)、保證人或擔保物是否可信、被告逃亡的可能、釋放後造成危險或損害之虞,以及偵查官或檢察官的反對意見。

拒絕交保的五種事由

依第 108 條之 1,僅在有相當理由相信被告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法院始得駁回交保聲請:逃亡、湮滅或變造證據、危害他人或社會、保證人不可靠,或其他妨礙偵查審判之虞。

駁回時法院須附具理由,並以書面即時通知被告及聲請人。

這一條對辯護策略有實質意義:交保聲請不應只是「我出得起錢」,而應逐項回應第 108 條之 1 所列的風險,並說明較輕微的替代措施已足以控制該風險。

可用的擔保方式

法院接受多種擔保:現金、存摺、定期存單、土地權狀,部分情形亦接受公職人員具保。

依 2015 年第 30 號修正案增訂的第 108 條第 3 項,法院准許交保時得命被告配戴電子監控(EM)裝置作為條件,以防逃亡或危險,可減少對高額擔保與實體保證人的依賴;最高法院院長並於 2022 年頒布交保與擔保規則,2025 年再放寬部分案件免提擔保。實務上對外籍被告的適用情形仍有限,但值得在聲請時一併評估。

三、外籍被告的三項額外條件

這一節是本文的核心,也是台商最常低估的部分。

當被告為外國人時,法院通常會在准予交保的同時附加三項條件。

附帶條件依據實務影響
扣押護照法院裁量(《刑事訴訟法》第 108 條),非法律強制護照由法院保管至案件終結;簽證與工作證展延可能受影響
限制出境法院命令,實務上通知移民局註記即使護照在手,出境時仍會在證照查驗被攔下;每次出國須逐次聲請許可
泰籍保證人法律未明文要求,實務上因逃亡風險考量普遍存在保證人承擔保證金遭沒入的財產責任;台商可用人選有限

3.1 扣押護照

對外籍被告而言,交出護照幾乎是必然的附帶條件,護照由法院保管至案件終結為止。

這件事的連鎖後果很少被事先評估:護照被扣押期間,簽證延期、工作證展延都可能受影響。實務上已有案例因刑事程序拖延導致居留身分失效,反而衍生逾期居留的另一個問題。

3.2 限制出境

法院會命令被告不得離境,實務上並會通知移民局註記。

因此即使護照在手,出境時仍會在證照查驗被攔下。這一點常被誤解——限制出境不是靠扣押護照來執行的,而是靠移民局的系統註記。

3.3 泰籍保證人

法律上並未明文要求外籍被告必須有泰籍保證人,法院依第 108 條有裁量權。但實務上,由於逃亡風險的考量,外籍被告通常需要一位泰國公民出面具保,由其提出聲請並可能需移轉資金。

這一點對台商是具體的難題。 誰來當保證人?

  • 公司的泰籍員工?可能產生利益衝突,且若被告正是其主管,關係更為複雜
  • 泰籍配偶?若有,通常是最可行的選項
  • 合作夥伴?在商業糾紛轉刑事的案件中,對造可能正是合夥人

保證人一旦具保,即承擔保證金遭沒入的風險。 這不是形式上的簽名,而是實質的財產責任。

額外的要求

被告另須提供經移民局登記的現住地址,使法院得以掌握其行蹤。地址若有變動,須依規定辦理變更。

四、交保之後:不是恢復自由

許多人以為交保就等於事情結束,實際上限制才剛開始。

定期報到

法院會指定報到期日,被告須依期到庭。未依期到庭者,法院得核發拘票,並沒入保證金。

報到頻率依個案而定。對於居住在其他府或需經常往返兩地的被告,這本身就是相當的時間與交通成本。

出境須逐次聲請

這是全文最需要被理解的一點。

若被告為在泰國經營事業的商務人士或投資人,法院得考量其職業需求,許可其出境。但每一次計畫出國,都必須個別向法院聲請許可——不是一次核准即長期有效。

實務上這意味著:

  • 每趟返台探親、回總公司開會、赴第三國出差,都要提前聲請並等待裁定
  • 法院可能不准,或要求增加擔保
  • 行程無法預先確定,臨時的商務差旅幾乎不可行

對一位負責東南亞業務的台籍主管而言,這等同於職務功能被實質凍結,而案件可能持續一到三年。

居留身分的連動風險

刑事程序期間,簽證與工作證仍須依期展延。程序拖長而未同步處理居留身分,可能在刑事案件之外再生行政違規,包括逾期居留的罰鍰與入國管制。

這一點在實務上造成的損害,有時大於刑事案件本身。

五、台灣人的特殊處境

有三個因素使台灣被告的處境比其他國籍更不利。

5.1 領事協助的範圍有限

台灣與泰國之間並無正式外交關係。駐泰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可提供必要協助——確認人身安全、通知家屬、提供律師名單——但不代為委任律師、不介入案件、不能擔任保證人。

5.2 沒有引渡條約,但這不是好消息

台泰之間無引渡條約。表面上看,潛逃返台似乎不會被引渡。

但這個推論會害人,理由在下一節說明。

5.3 台灣法院可能管不到

依台灣《刑法》第 7 條,我國人民在領域外犯罪,須該罪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我國刑法始有適用。而普通詐欺(台灣《刑法》第 339 條)、侵占(第 335 條)等常見財產犯罪,法定刑均未達此門檻。

這代表:發生在泰國的部分財產犯罪,台灣法院既不能審理,也不能替當事人解決。

案件只能在泰國處理,沒有第二個管轄地。

六、棄保潛逃的真實代價

在限制出境與長期訴訟的壓力下,「乾脆回台灣不要回去了」是實務上常見的念頭。

代價如下:

一、保證金全額遭沒入。 依第 119 條,被告棄保未到庭者,法院得沒入保證金。

二、保證人承擔損失。 若由泰籍人士具保,損失由其承擔。這通常意味著一段關係的永久破裂,而在台商圈,這類事情傳得很快。

三、通緝令長期有效,且不會因時間經過而自動消失。 泰國移民局的系統會保留紀錄。

四、實務上等同永久無法再入境泰國。 若貴公司在泰國有工廠、有客戶、有資產,這等於放棄整個泰國市場。

五、案件不會消滅,只是暫停。 一旦入境即可能被拘提。對經常往返東南亞的商務人士而言,這是長期的限制。

六、若已有有罪判決,另可能觸發驅逐出境與再入境禁令。 依 2026 年 8 月 28 日生效的《總理府驅逐出境規則》B.E. 2569,依確定判決服刑完畢且所犯屬六款事由之一者,內政部長得命令驅逐出境並禁止一定期間內再入境;違反《外商經營法》即列於其中。

七、泰國律師實際能做什麼

台灣律師不具泰國執業資格,無法在泰國法院為被告辯護。實務上,泰國執業律師能做而其他人做不到的事包括:

一、在最初 48 小時內到場。 這是整件事影響最深遠的介入時點。

二、設計並提出交保聲請。 如前所述,有效的聲請不是提出擔保品,而是逐項回應第 108 條之 1 的風險,並提出足以替代的較輕措施。

三、爭取放寬附帶條件。 護照扣押與限制出境並非法律強制,而是法院裁量。針對確有商務需求者,可爭取較寬鬆的安排。

四、向法院聲請出境許可。 每一次都需要準備理由與文件。

五、與警方、檢方的溝通。 泰國刑事程序中,起訴前的階段有相當的處理空間。

六、同步處理居留身分。 刑事辯護與簽證、工作證的展延必須並行,否則會在刑案之外衍生行政違規。

七、就可和解之罪進行和解談判。 泰國多數財產犯罪屬可和解罪,和解可使追訴權消滅。但談判過程若處理不當,可能產生非預期的法律效果,應由律師主導。

八、企業端應準備什麼

這一節是給台灣母公司的法務與人資看的。

一、外派人員的緊急聯絡機制。 誰有權聯繫泰國律師、誰保管人事資料、誰通知駐外辦事處、誰通知家屬。事先未指定,事發當下會全部卡住。

二、事先建立泰國律師的聯繫管道。 不是出事後才找。最初 48 小時內能否有律師到場,取決於事前是否已有聯繫。

三、保證人的預先評估。 若公司在泰國有長期合作的泰籍人士,應事先了解其意願與可行性,而非在緊急狀況下臨時尋找。

四、職務代理與業務連續性計畫。 一位主管被限制出境一到三年,對東南亞業務的影響必須事先有替代方案。

五、最重要的一項:從源頭降低刑事風險。 檢視現有的持股架構是否涉及人頭安排、BOI 附帶條件是否確實履行、勞動與環保法遵是否到位。多數刑事案件不是突發事件,而是既有結構問題的具體化。

台商在泰國的刑事風險,多數不是突發事件,而是既有結構問題在某一天具體化——人頭持股、BOI 條件未落實、勞動或環保違規,這些在平時是「還沒被查到」,被查到之後就是刑事程序的起點。

而這套程序一旦啟動,時間成本往往遠高於金錢成本:一到三年的限制出境、每次出國都要聲請、居留身分可能同步失效。

萬國萬佳法律顧問集團(Louis Group)在台北與曼谷均設有據點,由泰國執業律師承辦泰國刑事案件,並與台灣律師協作處理跨境事宜。我們協助台商處理:刑事案件的即時介入與交保聲請、附帶條件的放寬爭取、出境許可聲請、和解談判、簽證與工作證的同步處理,以及事前的持股結構與法遵檢視。

若貴公司在泰國的架構已設立多年而未曾檢視,事前的一次盤點,成本遠低於事後的刑事辯護。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分享,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個案結果將取決於具體事實、罪名、法院裁量及當時有效之法規。泰國刑事案件請委任具泰國執業資格之律師,並以泰國法院及主管機關最新規定為準。

延伸閱讀

常見問題(FAQ)

在泰國被逮捕後,最長可以被關多久才起訴?

依泰國《刑事訴訟法》第 87 條,警方得先留置 48 小時,其後須解送法院聲請延押。法院得裁准每期不逾 12 日的延押:法定刑 6 個月以下或罰金 500 泰銖以下者僅 7 日且以一期為限;法定刑逾 6 個月未滿 10 年者累計最長 48 日;10 年以上者累計最長 84 日。三個上限依罪名擇一適用,偵查中羈押最長 84 日。檢方未於期限內起訴者應予釋放。每一期延押均須法院重新裁准,並非一次核准即持續有效。

外國人在泰國可以交保嗎?需要什麼條件?

可以聲請,但不會自動獲准。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 條,法院審酌罪名輕重、證據強弱、案件情況、保證人可信度、逃亡可能、危險之虞及檢方意見;依第 108 條之 1,僅在有相當理由相信被告會逃亡、湮滅證據、危害他人、保證人不可靠或妨礙審判時,始得駁回,且須附理由書面通知。擔保方式包括現金、存摺、定期存單、土地權狀等。外籍被告通常另被要求交出護照、限制出境,並需泰籍保證人具保——保證人並非法律明文要求,但實務上因逃亡風險考量而普遍存在。

交保後護照會被沒收嗎?可以出國嗎?

對外籍被告而言,扣押護照幾乎是必然的附帶條件,由法院保管至案件終結。法院並會命令限制出境,實務上並通知移民局註記,因此即使護照在手,出境時仍會在證照查驗被攔下。若被告是在泰國經營事業的商務人士,法院得考量職業需求許可出境,但每一次出國都必須個別聲請並等待裁定,不是一次核准即長期有效。這對需經常往返的台籍主管影響極大,因為案件可能持續一到三年。

台灣人可以找誰當保證人?

法律上並未明文要求外籍被告須有泰籍保證人,法院依第 108 條有裁量權,但實務上通常需要一位泰國公民出面具保並提出聲請。台商實際可用的人選有限:公司的泰籍員工可能產生利益衝突,尤其被告正是其主管時;泰籍配偶若有,通常是最可行的選項;合作夥伴在商業糾紛轉刑事的案件中可能正是對造。保證人一旦具保即承擔保證金遭沒入的財產責任,並非形式簽名。建議企業事先評估可行人選,而非在緊急狀況下臨時尋找。

可以直接回台灣不要回去嗎?台泰沒有引渡條約

強烈不建議。 台泰之間確實無引渡條約,但代價包括:保證金全額遭沒入(第 119 條);泰籍保證人承擔損失,關係永久破裂;通緝令長期有效且不會自動消失;實務上等同永久無法再入境泰國,若公司在泰國有工廠、客戶或資產,等於放棄整個市場;案件不會消滅只是暫停,一旦入境即可能被拘提。此外,依台灣《刑法》第 7 條,多數在泰國發生的財產犯罪因最輕本刑未達三年,台灣法院也無管轄權——案件無法在台灣處理,只能回到泰國解決。

駐泰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能幫什麼忙?

可提供領事協助——確認人身安全、通知家屬、提供當地律師名單等,但不代為委任律師、不介入案件內容、不能擔任保證人。此外,台灣與泰國並無正式外交關係,可介入的空間相對有限。因此不宜將駐外辦事處視為委任律師或解決案件的管道。建議企業事先建立泰國執業律師的聯繫管道,並讓每一位外派人員隨身攜帶律師姓名、事務所名稱與聯絡電話的紙本資料——手機在被留置時會被收走。

泰國律師在刑事案件中具體能做什麼?

台灣律師不具泰國執業資格,無法在泰國法院辯護。泰國執業律師能做的包括:在最初 48 小時內到場,避免在不諳泰文的情況下簽署筆錄;設計交保聲請,逐項回應第 108 條之 1 的風險並提出替代措施;爭取放寬護照扣押與限制出境等附帶條件(兩者屬法院裁量,非法律強制);每次出境許可的聲請;與警方、檢方的溝通,起訴前階段仍有處理空間;同步處理簽證與工作證展延,避免衍生逾期居留;以及就可和解之罪進行和解談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