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刑事被告交保實務 2026:台灣人被逮捕後的 48 小時、護照扣押、限制出境與定期報到
俞伯璋律師(Raymond Yu) 首席律師/集團創辦人兼執行長
重點速覽
- 被逮捕後警方得留置 48 小時,其後須聲請法院裁准延押,每期不逾 12 日。法定刑逾 6 個月未滿 10 年者累計最長 48 日;10 年以上者最長 84 日(每次 12 日、最多 7 次);檢方未於期限內起訴,應予釋放。
- 交保(暫時釋放)是得聲請的權利,不是自動獲准。泰國《刑事訴訟法》第 108 條之 1 列有拒絕事由,法院須附理由並以書面通知。
- 外籍被告的交保幾乎必然附三項條件:扣押護照、限制出境、要求泰籍保證人。實務上法院並會通知移民局註記。
- 交保後不是恢復自由:須依法院指定期日定期報到,每一次出境都要個別聲請法院許可,不是一次核准就長期有效。
- 台灣人的處境特別不利:台泰無正式外交關係、無引渡條約,而依台灣《刑法》第 7 條,多數在泰國發生的財產犯罪台灣法院沒有管轄權,案件只能在泰國處理。
- 棄保潛逃的代價遠高於想像:保證金遭沒入、泰籍保證人承擔損失、通緝令長期有效、實務上等同永久無法再入境泰國。
在泰國的刑事風險,台灣人或台商通常只準備了一半。
被詐騙、被員工侵占時該怎麼提告 ,這一端已經有不少討論。但當台灣人自己成為被告時會發生什麼,中文圈幾乎沒有完整說明。
而這一端的風險正在上升。2026 年 1 月、4 月與 8 月,泰國商業發展廳(DBD)三波強化人頭股東查核,要求泰籍股東提交銀行對帳單證明資金來源、董事簽署投資確認書;同年 8 月 28 日生效的 《總理府驅逐出境規則》B.E. 2569 ,更將違反《外商經營法》列為得驅逐出境的事由之一。
這代表一條完整的鏈已經成形:查核趨嚴 → 刑事起訴 → 成為被告 → 交保與限制出境 → 有罪確定 → 驅逐並禁止再入境。
多數台商知道鏈的頭尾,卻不了解中間這一段——而中間這一段,往往一綁就是一到三年。
本文說明從被逮捕到判決確定的完整程序、外籍被告特有的限制,以及台灣人在這套制度下的具體處境。
一、被逮捕後的時間表
最初 48 小時
依泰國《刑事訴訟法》第 87 條,警方逮捕後得留置最長 48 小時。期間內須釋放,或將被逮捕人解送法院聲請延押。
這 48 小時是整件事最關鍵的時段,因為此時所作的筆錄會存入卷宗並跟隨案件走完全程。在不諳泰文、未經律師協助的情況下簽署的文件,日後極難更正。
延押:12 日一期
法院裁准延押後,被告通常由警局拘留所移送至看守所。每一期不逾 12 日,且每期均須經法院重新裁准。
| 犯罪類型 | 法定刑 | 延押上限 |
|---|---|---|
| 輕罪 | 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 500 泰銖以下罰金 | 7 日,僅一期 |
| 中度犯罪 | 逾 6 個月未滿 10 年 | 12 日一期,累計最長 48 日 |
| 重罪 | 10 年以上 | 12 日一期,累計最長 84 日 |
偵查中羈押最長 84 日(每次 12 日、最多 7 次),三個上限依罪名擇一適用,不會疊加。若檢方未於期限內起訴,應予釋放。另依第 87 條,重罪羈押滿 48 日後,檢察官或偵查官要再聲請延押,必須向法院舉證說明必要性。
起訴後
起訴後進入審判程序。泰國無陪審制,由法官或合議庭審理,檢方先行舉證,被告方其後答辯。不諳泰語者由通譯全程協助。
審理期間長短差異極大——單純且早期不起訴者可能數週結案;有爭執、需傳喚證人或鑑定人者,可能長達數年。
二、交保:是聲請,不是權利
泰國刑事程序以無罪推定為原則,《刑事訴訟法》第 106 條至第 119 條之二規範暫時釋放(交保)制度。
但交保是「得聲請」,不是「自動獲准」。
法院審酌什麼
依第 108 條,法院考量的因素包括:罪名輕重、已出現證據的強弱、案件的各種情況(被告與當地的連結即在此評估)、保證人或擔保物是否可信、被告逃亡的可能、釋放後造成危險或損害之虞,以及偵查官或檢察官的反對意見。
拒絕交保的五種事由
依第 108 條之 1,僅在有相當理由相信被告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法院始得駁回交保聲請:逃亡、湮滅或變造證據、危害他人或社會、保證人不可靠,或其他妨礙偵查審判之虞。
駁回時法院須附具理由,並以書面即時通知被告及聲請人。
這一條對辯護策略有實質意義:交保聲請不應只是「我出得起錢」,而應逐項回應第 108 條之 1 所列的風險,並說明較輕微的替代措施已足以控制該風險。
可用的擔保方式
法院接受多種擔保:現金、存摺、定期存單、土地權狀,部分情形亦接受公職人員具保。
依 2015 年第 30 號修正案增訂的第 108 條第 3 項,法院准許交保時得命被告配戴電子監控(EM)裝置作為條件,以防逃亡或危險,可減少對高額擔保與實體保證人的依賴;最高法院院長並於 2022 年頒布交保與擔保規則,2025 年再放寬部分案件免提擔保。實務上對外籍被告的適用情形仍有限,但值得在聲請時一併評估。
三、外籍被告的三項額外條件
這一節是本文的核心,也是台商最常低估的部分。
當被告為外國人時,法院通常會在准予交保的同時附加三項條件。
| 附帶條件 | 依據 | 實務影響 |
|---|---|---|
| 扣押護照 | 法院裁量(《刑事訴訟法》第 108 條),非法律強制 | 護照由法院保管至案件終結;簽證與工作證展延可能受影響 |
| 限制出境 | 法院命令,實務上通知移民局註記 | 即使護照在手,出境時仍會在證照查驗被攔下;每次出國須逐次聲請許可 |
| 泰籍保證人 | 法律未明文要求,實務上因逃亡風險考量普遍存在 | 保證人承擔保證金遭沒入的財產責任;台商可用人選有限 |
3.1 扣押護照
對外籍被告而言,交出護照幾乎是必然的附帶條件,護照由法院保管至案件終結為止。
這件事的連鎖後果很少被事先評估:護照被扣押期間,簽證延期、工作證展延都可能受影響。實務上已有案例因刑事程序拖延導致居留身分失效,反而衍生逾期居留的另一個問題。
3.2 限制出境
法院會命令被告不得離境,實務上並會通知移民局註記。
因此即使護照在手,出境時仍會在證照查驗被攔下。這一點常被誤解——限制出境不是靠扣押護照來執行的,而是靠移民局的系統註記。
3.3 泰籍保證人
法律上並未明文要求外籍被告必須有泰籍保證人,法院依第 108 條有裁量權。但實務上,由於逃亡風險的考量,外籍被告通常需要一位泰國公民出面具保,由其提出聲請並可能需移轉資金。
這一點對台商是具體的難題。 誰來當保證人?
- 公司的泰籍員工?可能產生利益衝突,且若被告正是其主管,關係更為複雜
- 泰籍配偶?若有,通常是最可行的選項
- 合作夥伴?在商業糾紛轉刑事的案件中,對造可能正是合夥人
保證人一旦具保,即承擔保證金遭沒入的風險。 這不是形式上的簽名,而是實質的財產責任。
額外的要求
被告另須提供經移民局登記的現住地址,使法院得以掌握其行蹤。地址若有變動,須依規定辦理變更。
四、交保之後:不是恢復自由
許多人以為交保就等於事情結束,實際上限制才剛開始。
定期報到
法院會指定報到期日,被告須依期到庭。未依期到庭者,法院得核發拘票,並沒入保證金。
報到頻率依個案而定。對於居住在其他府或需經常往返兩地的被告,這本身就是相當的時間與交通成本。
出境須逐次聲請
這是全文最需要被理解的一點。
若被告為在泰國經營事業的商務人士或投資人,法院得考量其職業需求,許可其出境。但每一次計畫出國,都必須個別向法院聲請許可——不是一次核准即長期有效。
實務上這意味著:
- 每趟返台探親、回總公司開會、赴第三國出差,都要提前聲請並等待裁定
- 法院可能不准,或要求增加擔保
- 行程無法預先確定,臨時的商務差旅幾乎不可行
對一位負責東南亞業務的台籍主管而言,這等同於職務功能被實質凍結,而案件可能持續一到三年。
居留身分的連動風險
刑事程序期間,簽證與工作證仍須依期展延。程序拖長而未同步處理居留身分,可能在刑事案件之外再生行政違規,包括逾期居留的罰鍰與入國管制。
這一點在實務上造成的損害,有時大於刑事案件本身。
五、台灣人的特殊處境
有三個因素使台灣被告的處境比其他國籍更不利。
5.1 領事協助的範圍有限
台灣與泰國之間並無正式外交關係。駐泰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可提供必要協助——確認人身安全、通知家屬、提供律師名單——但不代為委任律師、不介入案件、不能擔任保證人。
5.2 沒有引渡條約,但這不是好消息
台泰之間無引渡條約。表面上看,潛逃返台似乎不會被引渡。
但這個推論會害人,理由在下一節說明。
5.3 台灣法院可能管不到
依台灣《刑法》第 7 條,我國人民在領域外犯罪,須該罪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我國刑法始有適用。而普通詐欺(台灣《刑法》第 339 條)、侵占(第 335 條)等常見財產犯罪,法定刑均未達此門檻。
這代表:發生在泰國的部分財產犯罪,台灣法院既不能審理,也不能替當事人解決。
案件只能在泰國處理,沒有第二個管轄地。
六、棄保潛逃的真實代價
在限制出境與長期訴訟的壓力下,「乾脆回台灣不要回去了」是實務上常見的念頭。
代價如下:
一、保證金全額遭沒入。 依第 119 條,被告棄保未到庭者,法院得沒入保證金。
二、保證人承擔損失。 若由泰籍人士具保,損失由其承擔。這通常意味著一段關係的永久破裂,而在台商圈,這類事情傳得很快。
三、通緝令長期有效,且不會因時間經過而自動消失。 泰國移民局的系統會保留紀錄。
四、實務上等同永久無法再入境泰國。 若貴公司在泰國有工廠、有客戶、有資產,這等於放棄整個泰國市場。
五、案件不會消滅,只是暫停。 一旦入境即可能被拘提。對經常往返東南亞的商務人士而言,這是長期的限制。
六、若已有有罪判決,另可能觸發驅逐出境與再入境禁令。 依 2026 年 8 月 28 日生效的《總理府驅逐出境規則》B.E. 2569,依確定判決服刑完畢且所犯屬六款事由之一者,內政部長得命令驅逐出境並禁止一定期間內再入境;違反《外商經營法》即列於其中。
七、泰國律師實際能做什麼
台灣律師不具泰國執業資格,無法在泰國法院為被告辯護。實務上,泰國執業律師能做而其他人做不到的事包括:
一、在最初 48 小時內到場。 這是整件事影響最深遠的介入時點。
二、設計並提出交保聲請。 如前所述,有效的聲請不是提出擔保品,而是逐項回應第 108 條之 1 的風險,並提出足以替代的較輕措施。
三、爭取放寬附帶條件。 護照扣押與限制出境並非法律強制,而是法院裁量。針對確有商務需求者,可爭取較寬鬆的安排。
四、向法院聲請出境許可。 每一次都需要準備理由與文件。
五、與警方、檢方的溝通。 泰國刑事程序中,起訴前的階段有相當的處理空間。
六、同步處理居留身分。 刑事辯護與簽證、工作證的展延必須並行,否則會在刑案之外衍生行政違規。
七、就可和解之罪進行和解談判。 泰國多數財產犯罪屬可和解罪,和解可使追訴權消滅。但談判過程若處理不當,可能產生非預期的法律效果,應由律師主導。
八、企業端應準備什麼
這一節是給台灣母公司的法務與人資看的。
一、外派人員的緊急聯絡機制。 誰有權聯繫泰國律師、誰保管人事資料、誰通知駐外辦事處、誰通知家屬。事先未指定,事發當下會全部卡住。
二、事先建立泰國律師的聯繫管道。 不是出事後才找。最初 48 小時內能否有律師到場,取決於事前是否已有聯繫。
三、保證人的預先評估。 若公司在泰國有長期合作的泰籍人士,應事先了解其意願與可行性,而非在緊急狀況下臨時尋找。
四、職務代理與業務連續性計畫。 一位主管被限制出境一到三年,對東南亞業務的影響必須事先有替代方案。
五、最重要的一項:從源頭降低刑事風險。 檢視現有的持股架構是否涉及人頭安排、BOI 附帶條件是否確實履行、勞動與環保法遵是否到位。多數刑事案件不是突發事件,而是既有結構問題的具體化。
台商在泰國的刑事風險,多數不是突發事件,而是既有結構問題在某一天具體化——人頭持股、BOI 條件未落實、勞動或環保違規,這些在平時是「還沒被查到」,被查到之後就是刑事程序的起點。
而這套程序一旦啟動,時間成本往往遠高於金錢成本:一到三年的限制出境、每次出國都要聲請、居留身分可能同步失效。
萬國萬佳法律顧問集團(Louis Group)在台北與曼谷均設有據點,由泰國執業律師承辦泰國刑事案件,並與台灣律師協作處理跨境事宜。我們協助台商處理:刑事案件的即時介入與交保聲請、附帶條件的放寬爭取、出境許可聲請、和解談判、簽證與工作證的同步處理,以及事前的持股結構與法遵檢視。
若貴公司在泰國的架構已設立多年而未曾檢視,事前的一次盤點,成本遠低於事後的刑事辯護。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分享,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個案結果將取決於具體事實、罪名、法院裁量及當時有效之法規。泰國刑事案件請委任具泰國執業資格之律師,並以泰國法院及主管機關最新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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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FAQ)
在泰國被逮捕後,最長可以被關多久才起訴?
依泰國《刑事訴訟法》第 87 條,警方得先留置 48 小時,其後須解送法院聲請延押。法院得裁准每期不逾 12 日的延押:法定刑 6 個月以下或罰金 500 泰銖以下者僅 7 日且以一期為限;法定刑逾 6 個月未滿 10 年者累計最長 48 日;10 年以上者累計最長 84 日。三個上限依罪名擇一適用,偵查中羈押最長 84 日。檢方未於期限內起訴者應予釋放。每一期延押均須法院重新裁准,並非一次核准即持續有效。
外國人在泰國可以交保嗎?需要什麼條件?
可以聲請,但不會自動獲准。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 條,法院審酌罪名輕重、證據強弱、案件情況、保證人可信度、逃亡可能、危險之虞及檢方意見;依第 108 條之 1,僅在有相當理由相信被告會逃亡、湮滅證據、危害他人、保證人不可靠或妨礙審判時,始得駁回,且須附理由書面通知。擔保方式包括現金、存摺、定期存單、土地權狀等。外籍被告通常另被要求交出護照、限制出境,並需泰籍保證人具保——保證人並非法律明文要求,但實務上因逃亡風險考量而普遍存在。
交保後護照會被沒收嗎?可以出國嗎?
對外籍被告而言,扣押護照幾乎是必然的附帶條件,由法院保管至案件終結。法院並會命令限制出境,實務上並通知移民局註記,因此即使護照在手,出境時仍會在證照查驗被攔下。若被告是在泰國經營事業的商務人士,法院得考量職業需求許可出境,但每一次出國都必須個別聲請並等待裁定,不是一次核准即長期有效。這對需經常往返的台籍主管影響極大,因為案件可能持續一到三年。
台灣人可以找誰當保證人?
法律上並未明文要求外籍被告須有泰籍保證人,法院依第 108 條有裁量權,但實務上通常需要一位泰國公民出面具保並提出聲請。台商實際可用的人選有限:公司的泰籍員工可能產生利益衝突,尤其被告正是其主管時;泰籍配偶若有,通常是最可行的選項;合作夥伴在商業糾紛轉刑事的案件中可能正是對造。保證人一旦具保即承擔保證金遭沒入的財產責任,並非形式簽名。建議企業事先評估可行人選,而非在緊急狀況下臨時尋找。
可以直接回台灣不要回去嗎?台泰沒有引渡條約
強烈不建議。 台泰之間確實無引渡條約,但代價包括:保證金全額遭沒入(第 119 條);泰籍保證人承擔損失,關係永久破裂;通緝令長期有效且不會自動消失;實務上等同永久無法再入境泰國,若公司在泰國有工廠、客戶或資產,等於放棄整個市場;案件不會消滅只是暫停,一旦入境即可能被拘提。此外,依台灣《刑法》第 7 條,多數在泰國發生的財產犯罪因最輕本刑未達三年,台灣法院也無管轄權——案件無法在台灣處理,只能回到泰國解決。
駐泰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能幫什麼忙?
可提供領事協助——確認人身安全、通知家屬、提供當地律師名單等,但不代為委任律師、不介入案件內容、不能擔任保證人。此外,台灣與泰國並無正式外交關係,可介入的空間相對有限。因此不宜將駐外辦事處視為委任律師或解決案件的管道。建議企業事先建立泰國執業律師的聯繫管道,並讓每一位外派人員隨身攜帶律師姓名、事務所名稱與聯絡電話的紙本資料——手機在被留置時會被收走。
泰國律師在刑事案件中具體能做什麼?
台灣律師不具泰國執業資格,無法在泰國法院辯護。泰國執業律師能做的包括:在最初 48 小時內到場,避免在不諳泰文的情況下簽署筆錄;設計交保聲請,逐項回應第 108 條之 1 的風險並提出替代措施;爭取放寬護照扣押與限制出境等附帶條件(兩者屬法院裁量,非法律強制);每次出境許可的聲請;與警方、檢方的溝通,起訴前階段仍有處理空間;同步處理簽證與工作證展延,避免衍生逾期居留;以及就可和解之罪進行和解談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