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遺產繼承 2026:台灣繼承人的四道關卡——準據法、遺產管理人、處分期限與雙重遺產稅
葉俊宏律師 遠東台北所所長
重點速覽
- 這件事難,難在兩國各自主張適用自己的法律。 台灣《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8 條規定繼承依被繼承人的本國法;泰國《法律衝突法》則規定不動產依所在地法、動產依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就泰國的不動產,土地廳只認泰國法,台灣法院的判決在泰國也不能執行。
- 實務上幾乎都要先經泰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銀行與土地廳才會辦理。台灣沒有這個程序,台灣的繼承系統表在泰國不能直接使用。整體時程估計約 6 至 12 個月。
- 土地不能留。 外籍法定繼承人取得泰國土地須經內政部長許可,實務上很難取得;未獲許可者須在土地廳廳長指定的期限內處分(180 日至一年),逾期由廳長代為出售。
- 公寓看條件。 繼承人本身屬《公寓法》第 19 條所列的外國人、且該棟外國人持有比例未逾 49% 者可保有;不符資格者須於 60 日內書面通知、一年內處分。
- 兩邊都可能要繳遺產稅。 台灣對「經常居住境內」的國民課徵境內境外全部遺產,稅率 10% 至 20%;泰國對每位繼承人取得逾一億泰銖的部分課 5% 或 10%。台灣允許扣抵泰國已納稅額,但有上限。
- 申報期限不同:台灣為死亡之次日起 6 個月,泰國為取得應稅遺產後 150 日。
- 特留分有衝突:台灣有特留分制度,泰國沒有。被繼承人以泰國遺囑把泰國的房子全部留給特定人,在泰國有效;在台灣可能被主張侵害特留分——但台灣判決無法在泰國執行。
- 最有效的預防是生前立一份泰國遺囑,指定遺產管理人並就泰國資產分配作出安排。
父母或配偶在泰國買了房子、開了帳戶,過世之後,台灣的繼承人該怎麼辦?
多數人的直覺是:拿台灣的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去泰國辦過戶。
這條路走不通。 原因不是文件不夠,而是兩個國家對這筆遺產適用哪國法律,各有各的答案,而且泰國有自己的程序要求、對外國人持有不動產的限制,以及獨立的遺產稅制度。
本文從台灣律師的角度,說明繼承泰國財產會遇到的四道關卡、各自的法律依據與實務解法,以及生前可以做的規劃。這類案件無法單靠台灣律師完成,泰國端的程序必須由泰國律師執行——本文對泰國法與泰國稅務的說明,經本集團曼谷所核稿。
第一關:兩國各自主張適用自己的法律
台灣的立場:本國法主義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8 條:「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但依中華民國法律中華民國國民應為繼承人者,得就其在中華民國之遺產繼承之。」
也就是說,從台灣的角度,一位台灣人過世,其遺產——無論在台灣或泰國——都依台灣《民法》繼承編處理:誰是繼承人、應繼分多少、有無特留分,全部看台灣法。
泰國的立場:不動產依所在地法,動產依住所地法
泰國《法律衝突法》B.E. 2481(1938)第 37 條規定,不動產的繼承依不動產所在地法。位於泰國的土地與公寓,泰國法院與土地廳適用的是泰國《民商法典》繼承編。
第 38 條則規定,動產的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法。
實務上誰說了算
泰國土地廳。
這不是法理上的高下,而是執行上的現實:要把泰國的不動產過戶到繼承人名下,承辦的是泰國土地廳,它只依泰國法與泰國法院的命令辦理。台灣法院就同一筆遺產作出的分割判決,在泰國不具執行力——泰國並非任何相互承認外國判決協定的締約方,詳見 泰國民事訴訟與債權回收 2026:台商討債的時效、費用、執行與合約設計 。
因此,就泰國境內的不動產而言,實際適用的是泰國法。 台灣法的影響,主要落在台灣境內的遺產、以及台灣的遺產稅申報。
動產呢
泰國的存款、股票、車輛等動產,依泰國衝突法是看被繼承人的住所地法。若被繼承人的住所在台灣,理論上泰國法院應適用台灣法,包括台灣的特留分。不過泰國法院適用外國法,以當事人舉證證明該外國法的內容為前提,未能證明時即適用泰國法(第 8 條)。
而且在實務上,泰國的銀行與機關通常仍要求泰國法院指定的遺產管理人出面辦理,程序上的門檻沒有因為準據法不同而降低。
第二關:泰國的遺產管理人程序
為什麼台灣的文件在泰國不能直接用
台灣的繼承採「當然繼承」——被繼承人死亡時,繼承人即承受遺產上的權利義務(《民法》第 1147、1148 條)。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拿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與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就可以,不需要法院介入。
泰國的制度不同。泰國由遺產管理人(ผู้จัดการมรดก)統一處理遺產的清算與分配,管理人由遺囑指定或由法院指定(《民商法典》第 1711 條)。
法律並沒有要求每一件繼承都要經法院,土地廳也受理繼承人直接申請登記(須公告 30 日)。但在跨國繼承,實務上幾乎都得向泰國法院聲請指定:繼承人在國外,本身就是第 1713 條所列的聲請事由;而銀行與土地廳面對外國繼承人與外國文件,通常要有法院命令才辦理。
換言之,台灣的繼承系統表、遺囑認證,在泰國都不是可以直接使用的文件。 它們只能作為聲請時的證據,證明誰是繼承人。
程序與時程
| 步驟 | 內容 | 時程(估計) |
|---|---|---|
| 1 | 準備文件(見下節)並完成認證 | 1 至 2 個月 |
| 2 | 向泰國法院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 | 文件備齊後即可遞件 |
| 3 | 法院公告、審理、訊問 | 2 至 4 個月 |
| 4 | 核發指定命令 | 審理終結後 |
| 5 | 管理人持命令向銀行、土地廳辦理 | 1 至 3 個月 |
整體估計約 6 至 12 個月。 若有繼承人間的爭議、或管理人人選有異議,會更長。
管轄法院是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法院;被繼承人在泰國沒有住所者,向遺產所在地的法院聲請(《民事訴訟法》第 4 條之 4)。
此外,遺產管理人依法沒有義務在被繼承人死亡後一年內把遺產交付繼承人,以便債權人主張權利;但已知的債權人與受遺贈人都已受償者,不在此限(第 1744 條)。
誰可以當遺產管理人
繼承人、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均可聲請,聲請人可以推薦自己或他人擔任。法律只排除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或受限制行為能力人、破產人(第 1718 條),沒有國籍限制。台灣的繼承人可以親自擔任,也可以委任泰國律師或在泰親友擔任。 實務上若台灣繼承人不諳泰語、不常在泰國,委任泰國律師擔任管理人是較可行的作法。
台灣文件在泰國使用的認證鏈
台灣核發的文件要在泰國法院使用,須依序完成下列流程:
| 步驟 | 機關 | 說明 |
|---|---|---|
| 1 | 戶政事務所 | 申請載有死亡記事的戶籍謄本、親屬關係證明等 |
| 2 | 翻譯 | 譯為英文 |
| 3 | 地方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 | 認證譯本 |
| 4 |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 文件證明 |
| 5 | 駐台北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 | 泰方驗證;須於外交部驗證後 6 個月內送件 |
| 6 | 泰國 | 譯為泰文,並由泰國外交部領事司認證 |
台灣不是海牙認證公約締約方,無法以 Apostille 簡化。 泰國已於 2026 年 6 月 30 日交存加入書,公約將於 2027 年 2 月 28 日對泰國生效,但台灣文件仍須走完上述流程。每一份文件都要走一遍,應提早在整體時程中預留。
第三關:土地不能留,公寓看條件
這是台灣繼承人最常震驚的一點:即使依法繼承了,也不一定能保有。
土地:在指定期限內必須處分
依泰國《土地法》第 93 條,外國人以法定繼承人身分繼承土地者,內政部長得許可其取得,且連同原有土地不得超過第 87 條的面積上限。這是裁量許可,實務上很難取得。
未獲許可者,依第 94 條,須在土地廳廳長指定的期限內處分該土地,期限不少於 180 日、不超過一年。逾期未處分,廳長有權代為出售,價金扣除費用後交付繼承人。
另須注意:第 93 條只適用於法定繼承人。外國人若是依遺囑受遺贈而取得土地,沒有申請許可這條路,直接適用第 94 條的處分規定。
這代表:台灣子女繼承父母在泰國的土地(含獨棟房屋的土地部分),實際上繼承的是「限期出售的權利與義務」,不是土地本身。
公寓:符合資格才能保有
《公寓法》第 19 條列出可以持有公寓的五類外國人:有永久居留權者、依投資促進法獲准入境者、特定的外國法人,以及攜入外幣或自非居民帳戶支付價金者。同法並規定,一棟公寓的外國人持有面積合計不得超過 49%。
繼承(法定繼承或遺囑)取得公寓時,分三種情形:
| 情形 | 處理 | 法條 |
|---|---|---|
| 繼承人屬第 19 條所列的外國人,且繼承後該棟外國人持有比例未逾 49% | 可登記並保有 | 第 19 條 |
| 繼承人屬第 19 條所列的外國人,但繼承後該棟外國人持有比例逾 49% | 60 日內書面通知,並於取得所有權後一年內處分超過比例的部分 | 第 19 條之 5 |
| 繼承人不屬第 19 條所列的外國人 | 取得所有權後 60 日內書面通知土地廳,一年內處分;逾期由土地廳廳長代為出售 | 第 19 條之 7 |
實務上的難點:多數台灣繼承人能主張的只有「外幣匯入」這一類,而這原本是買受時的要件。泰國土地廳曾說明,被繼承人當初是以外幣匯入購買者,外籍繼承人視為承受該資格,可以不必處分。但這項說明年代已久、公開資料有限,個案仍應在聲請遺產管理人階段,由泰國律師向管轄土地廳確認該棟的配額狀況與要求,並保存被繼承人當年的外匯交易證明。購買階段的配額與匯款問題,見 台灣人投資泰國不動產 2026:買房、持股與繼承的法律邊界 。
以公司持有的不動產
若被繼承人透過泰國公司持有不動產,繼承的標的是公司股份,而非不動產本身。股份可以繼承,但須注意:
- 外國人持股達半數以上,公司依《外商經營法》即屬外國人,經營受限制的業務須另取得許可
- 外國人持股超過 49%,或外國股東人數超過半數,公司依《土地法》第 97 條即視為外國人,持有土地受限制
- 若原本的持股架構涉及人頭安排,繼承程序可能使該問題浮上檯面
這一層的處理需要同時評估公司法與土地法,應及早諮詢。
其他資產
存款、股票、車輛等,法律上未見針對外國繼承人的持有限制,經遺產管理人程序後可由繼承人取得。但繼承股份若使公司的外資比例跨過前述門檻,仍有上一段的問題。
第四關:兩邊都可能要繳遺產稅
台灣:全球課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 條,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國民死亡時,應就其境內境外全部遺產課徵遺產稅。
「經常居住境內」依第 4 條,指死亡前二年內在台灣有住所;或無住所而有居所,且死亡前二年內在台灣居留合計逾 365 天。
多數在台灣有戶籍、長期居住的台灣人都符合這個定義。 因此他們在泰國的房子、存款,都要納入台灣的遺產總額申報。
稅率與級距(2025、2026 年死亡案件適用,已依物價指數調整):課稅遺產淨額 5,621 萬元以下 10%、超過 5,621 萬元至 1 億 1,242 萬元 15%、超過 1 億 1,242 萬元 20%。免稅額 1,333 萬元,另有各項扣除額。
申報期限:被繼承人死亡之次日起算 6 個月內(第 23 條)。
泰國:逾一億泰銖課稅
依泰國《遺產稅法》B.E. 2558(2015),每位繼承人自同一被繼承人取得的遺產淨額超過一億泰銖的部分,課徵遺產稅:
| 繼承人身分 | 稅率 |
|---|---|
| 直系血親尊親屬、直系血親卑親屬 | 5% |
| 其他繼承人 | 10% |
| 配偶 | 不適用本法(不課徵) |
納稅義務人包括:泰國國民、依移民法在泰國有住所的外國人,以及取得泰國境內財產的外國人。因此台灣繼承人若取得的泰國財產逾一億泰銖,仍有泰國遺產稅義務。應稅財產為不動產、有價證券、存款、登記車輛等;不動產以土地廳的評定價值計算。
申報繳納期限:取得應稅遺產之日起 150 日內。
避免重複課稅:扣抵機制
依台灣《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1 條,國外財產依所在地國法律已納的遺產稅,得自台灣應納遺產稅額中扣抵。
要件:
- 提出泰國稅務機關核發的納稅憑證。財政部 2017 年的函釋已免附駐外館處的驗證文件,但稽徵機關審查時仍得要求提出繳稅證明
- 扣抵額不得超過因加計該國外遺產而依台灣稅率計算增加的應納稅額
實務提醒:由於泰國的免稅門檻(一億泰銖)遠高於台灣,多數案件在泰國不會產生稅額,扣抵機制實際適用的情形有限。但台灣端的申報義務不因此免除——即使泰國免稅,泰國財產仍須納入台灣遺產總額。
時程上的落差
| 項目 | 台灣 | 泰國 |
|---|---|---|
| 申報/繳納期限 | 死亡之次日起 6 個月 | 取得應稅遺產後 150 日 |
| 遺產管理人程序 | 不需要 | 估計 6 至 12 個月 |
這會產生一個實務問題:台灣的 6 個月申報期限,往往在泰國遺產管理人程序完成之前就到了。此時泰國財產的價值尚未確定、甚至尚未確認繼承人能否取得。
解法:在申報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期。延長以三個月為限,有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事由者,得由稽徵機關另行核定(第 26 條)。國外財產的價值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時價為準(第 10 條),應就泰國財產備妥死亡時價值的證明文件一併申報,不要因為泰國程序還沒走完而不報。
特留分的衝突:台灣有,泰國沒有
台灣《民法》第 1223 條規定特留分——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配偶各為應繼分的二分之一,兄弟姊妹、祖父母為三分之一。
另須注意: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的修正已於 2026 年 8 月 17 日公布,公布六個月後(2027 年 2 月)施行;祖父母的特留分仍為三分之一。
泰國沒有特留分制度。 泰國《民商法典》允許遺囑人以遺囑處分全部遺產;全部遺產都以遺囑分配時,未受分配的法定繼承人即視為被排除(第 1608 條)。
這會產生一個典型衝突:
一位台灣人在泰國立遺囑,將泰國的公寓全部留給再婚配偶,排除前婚子女。
- 在泰國:公寓是不動產,適用泰國法,遺囑有效,公寓依遺囑分配
- 在台灣:遺囑的效力依遺囑人的本國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60 條),子女可主張特留分被侵害,依《民法》第 1225 條行使扣減權
但台灣法院的判決在泰國不能執行。 子女即使在台灣勝訴,也拿不到泰國的公寓。他們能主張的,是從被繼承人在台灣的遺產中補足特留分——如果台灣還有遺產的話。
泰國的動產則不同:如前所述,泰國衝突法就動產是看被繼承人的住所地法。住所在台灣的被繼承人,其泰國存款與股票在泰國法院仍可能適用台灣的特留分。
對規劃者的意義:若希望以泰國不動產作出不受台灣特留分拘束的安排,泰國遺囑是可行的工具;但若台灣仍有相當遺產,被排除的繼承人可能從台灣端追索。
繼承順位對照
| 順位 | 台灣(民法第 1138 條) | 泰國(民商法典第 1629 條) |
|---|---|---|
| 1 | 直系血親卑親屬 | 直系血親卑親屬 |
| 2 | 父母 | 父母 |
| 3 | 兄弟姊妹 | 全血緣兄弟姊妹 |
| 4 | 祖父母 | 半血緣兄弟姊妹 |
| 5 | 無 | 祖父母 |
| 6 | 無 | 伯叔姑舅姨 |
配偶在兩國都是當然繼承人,應繼分依共同繼承的順位而定,兩國規則相近但細節不同。例如在泰國,父母與子女同時存在時,父母與子女一同繼承;泰國並先從婚後財產中分出配偶的一半,剩下的才是遺產。
主要差異:泰國區分全血緣與半血緣兄弟姊妹,且多了「伯叔姑舅姨」一個順位。在被繼承人無子女、父母與兄弟姊妹的情形下,兩國認定的繼承人可能不同。
生前可以做的三件事
這類案件的難度,有一半來自被繼承人生前沒有規劃。
一、立一份泰國遺囑
這是最有效的一項。 一份依泰國法作成的遺囑,可以:
- 指定遺產管理人——省去繼承人之間就人選的爭議,並讓法院程序更順暢
- 明確分配泰國資產
- 在泰國法允許的範圍內,就泰國不動產作出不受台灣特留分拘束的安排
泰國遺囑的形式包括:一般書面遺囑(須二名見證人同時在場)、自書遺囑、在區公所作成的公證遺囑與密封遺囑等。建議由泰國律師協助作成,並以泰文為正本。
台灣遺囑與泰國遺囑可以並存,各自處理各自境內的資產。但兩份遺囑應各自限定在自己的資產範圍、內容不矛盾,且不要寫入概括撤回先前遺囑的條款——依台灣《民法》,前後遺囑牴觸的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
二、檢視不動產的持有方式
若已知繼承人是外國人、且希望資產能被保有,應在生前評估:
- 公寓是否在外國人配額內,繼承人是否屬第 19 條所列的外國人,當年的外匯交易證明是否還在
- 土地是否改以其他方式安排,例如已登記的長期租賃。租賃權能否由繼承人承受,取決於契約怎麼寫:泰國最高法院 2016 年的大法庭判決承認,已登記、允許轉租的 30 年租約可由繼承人承受;但契約沒有相應約定時,租約仍可能因承租人死亡而終止
- 公司持股結構是否經得起繼承後的外資比例檢驗
三、預先備妥文件
被繼承人的泰國資產清單、所有權狀影本、銀行帳戶資訊、泰國遺囑正本的存放處——這些資訊若只有被繼承人本人知道,繼承人連從哪裡開始都不知道。
實務流程總覽
| 階段 | 台灣端 | 泰國端 |
|---|---|---|
| 死亡後 1 個月內 | 取得戶籍謄本、親屬關係證明;英譯、公證、外交部驗證 | 委任泰國律師;確認泰國資產與遺囑 |
| 1 至 3 個月 | 文件送駐台北泰國辦事處驗證;準備遺產稅申報(含泰國財產的價值證明) | 文件泰譯與認證;向泰國法院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 |
| 3 至 9 個月 | 必要時在期限屆滿前申請延期申報 | 法院審理、核發指定命令 |
| 9 至 12 個月 | 取得泰國納稅憑證(如有)辦理扣抵 | 管理人辦理銀行、土地廳程序;確認不動產是否須處分 |
| 12 個月後 | 依泰國程序的結果向國稅局補充資料 | 不動產處分(如適用);遺產分配 |
跨國繼承的困難,不在於任何一邊的法律特別複雜,而在於兩套制度互不承認、各有程序、各有期限,而繼承人往往在父母過世後才第一次面對。
台灣端的遺產稅申報、泰國端的遺產管理人程序、不動產的處分期限、文件的多段認證——每一項單獨看都有解,但它們的時程會互相卡住,需要有人同時掌握兩邊的進度。
萬國萬佳法律顧問集團(Louis Group)在 台北 、新竹、台中與 曼谷 均設有據點,由台灣律師與泰國執業律師協作,協助處理台泰跨國繼承:泰國遺囑的擬定、台灣文件的驗證與送件、泰國遺產管理人的聲請與擔任、不動產處分的執行、台灣遺產稅的申報與扣抵,以及台泰兩端時程的統籌。對於在泰國有資產的台灣人,我們也提供生前規劃的諮詢。
泰國法與泰國稅務部分核稿: 蔡楚城(Sopon Sirimongkolrat) |曼谷所創辦人; Nawarat Homsud |泰國執照記帳士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分享,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跨國繼承涉及兩國法律、稅務與程序,個案結果將取決於被繼承人的居住狀況、遺產種類與所在地、繼承人的國籍與身分,以及當時有效之法規。實際案件請同時諮詢台灣與泰國的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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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FAQ)
台灣人可以繼承泰國的房子嗎?
可以繼承,但不一定能保有。土地:外籍法定繼承人取得須經內政部長許可,實務上很難取得;未獲許可者須在土地廳廳長指定的期限內處分,期限為 180 日至一年(泰國《土地法》第 93、94 條),逾期由廳長代為出售。公寓:繼承人本身屬《公寓法》第 19 條所列的外國人、且該棟外國人持有比例未逾 49% 者可保有;不符資格者須於取得所有權後 60 日內書面通知土地廳,並於一年內處分。公司持有的不動產:繼承的是股份,但須注意外資比例是否因此跨過《外商經營法》與《土地法》的門檻。存款、股票等動產則未見針對外國繼承人的持有限制。
拿台灣的繼承系統表去泰國可以直接辦過戶嗎?
不行。泰國由遺產管理人(ผู้จัดการมรดก)統一處理遺產,跨國繼承在實務上幾乎都要向泰國法院聲請指定,銀行與土地廳通常依法院命令辦理。台灣的繼承系統表在泰國只能作為聲請時的證據。整體時程估計約 6 至 12 個月。此外,台灣文件在泰國使用須經多段認證:戶政機關核發 → 英譯並經公證人認證 →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驗證 → 駐台北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驗證 → 泰譯並由泰國外交部領事司認證。台灣非海牙認證公約締約方,無法以 Apostille 簡化。
繼承泰國財產要繳兩次遺產稅嗎?
可能。台灣: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 條,經常居住境內的國民死亡時,境內境外全部遺產都要申報,泰國的房子與存款須納入遺產總額,稅率 10% 至 20%,申報期限為死亡之次日起 6 個月。泰國:依《遺產稅法》B.E. 2558,每位繼承人取得逾一億泰銖的部分課稅,直系血親 5%、其他 10%、配偶不課徵,申報繳納期限為取得應稅遺產後 150 日。扣抵:依台灣《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1 條,泰國已納稅額得自台灣應納稅額中扣抵,須提出泰國稅務機關的納稅憑證,且扣抵額不得超過因加計泰國遺產而增加的台灣稅額。實務上泰國免稅門檻高,多數案件不會產生泰國稅額,但台灣的申報義務不因此免除。
台灣的遺產稅 6 個月申報期限,泰國程序來不及怎麼辦?
這是常見的時程衝突——泰國遺產管理人程序估計需 6 至 12 個月,往往超過台灣的 6 個月申報期限。解法:在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期,延長以三個月為限,有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事由者得由稽徵機關另行核定;並就泰國財產備妥被繼承人死亡時價值的證明文件一併申報。切勿因泰國程序未完成而不報泰國財產:未依限申報或漏報,稽徵機關得按應納稅額或所漏稅額處二倍以下的罰鍰。
父親在泰國立遺囑把房子全給後母,我可以主張特留分嗎?
要分兩邊看。在泰國:泰國沒有特留分制度,遺囑人可自由處分全部遺產;房子是不動產,適用泰國法,該遺囑在泰國有效,房子依遺囑歸後母。在台灣:台灣《民法》第 1223 條有特留分,子女為應繼分的二分之一,可依第 1225 條主張扣減——但台灣法院的判決在泰國不能執行,泰國的房子拿不回來。實際上能做的,是從父親在台灣的遺產中補足特留分。若父親在台灣沒有遺產,特留分的主張在實務上沒有標的。被排除的繼承人應及早確認台灣端是否有遺產。
生前可以怎麼規劃,讓繼承人少走冤枉路?
三件事。一、立泰國遺囑:依泰國法作成,以泰文為正本,指定遺產管理人並明確分配泰國資產——這是最有效的一項,可省去繼承人就管理人人選的爭議,並讓法院程序更順暢。台灣遺囑與泰國遺囑可並存,各管各的境內資產,但內容不得矛盾,也不要寫入概括撤回先前遺囑的條款。二、檢視不動產持有方式:公寓是否在外國人配額內、土地是否改以其他方式安排、公司持股是否經得起繼承後的外資比例檢驗。三、預先備妥資產清單:泰國資產清單、所有權狀影本、銀行資訊、遺囑存放處,並讓繼承人知道。
泰國的繼承順位跟台灣一樣嗎?
大致相近但有差異。兩國第一、二順位相同(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配偶在兩國都是當然繼承人。差異在於:泰國《民商法典》第 1629 條將兄弟姊妹分為全血緣(第三順位)與半血緣(第四順位),祖父母為第五順位,並多了第六順位伯叔姑舅姨;台灣《民法》第 1138 條則只有四個順位,兄弟姊妹不分全半血緣,且無伯叔姑舅姨。在被繼承人無子女、父母與兄弟姊妹的情形下,兩國認定的繼承人可能不同——這會直接影響泰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時對繼承人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