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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國 2026年11月2日

台泰跨國婚姻結婚登記 2026:先在泰國結還是先在台灣結?單身宣誓書、文件驗證、結婚面談與依親居留完整流程

陳宜姍 陳宜姍 律師/遠東台中所所長 台泰跨國婚姻結婚登記 2026

重點速覽

  • 台泰婚姻有兩條路。 先泰後台:在泰國區公所登記結婚,文件驗證,駐泰代表處面談,回台灣戶政登記。先台後泰:限已取得台灣永久居留證(APRC)的泰籍配偶,才能先在台灣戶政登記結婚,再到泰國區公所辦理國外結婚登錄。多數情侶走第一條,因為泰籍配偶要來台依親,都得先通過面談。
  • 泰國是外交部公告的結婚面談國家。 泰籍配偶申請依親居留簽證前,必須通過駐泰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駐泰代表處)的結婚面談。面談不通過,簽證不核發,結婚文件也不驗證,台灣戶政就無法登記。
  • 在泰國結婚只看登記。 依泰國《民商法典》第 1457 條,婚姻自登記時成立;泰式婚禮、聘金、僧侶祈福都不產生婚姻效力。
  • 泰國結婚年齡自 2025 年起為 18 歲。 未滿 20 歲須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同意。女方前婚姻終止未滿 310 日不得再婚,除非生產、醫師證明未懷孕、與前配偶復婚或取得法院許可。
  • 婚前協議在泰國必須在結婚登記時同時登記(第 1466 條),婚後不能補登記;台灣則可婚前或婚後向法院登記夫妻財產制契約。
  • 泰籍配偶婚後在泰國買土地,泰國內政部土地廳會要求台籍配偶一起簽聲明,確認購地資金是泰籍配偶的個人財產。簽了之後,台灣人對這塊地沒有任何權利。
  • 泰籍配偶歸化台灣,仍須在一年內提出喪失泰國國籍證明(台灣《國籍法》第 9 條)。「泰國承認雙重國籍所以不必放棄」是常見誤解。
  • 台泰同性伴侶可以在任一國登記。 泰國《婚姻平權法》2025 年 1 月 23 日施行,台灣 2019 年起承認同性婚姻,程序與異性婚姻相同。

台灣人與泰國人結婚,法律程序本身不難,難在順序:哪一天登記、婚前協議有沒有同時辦、面談前證據有沒有整理、土地聲明簽了沒理解。這些都是結婚當下幾分鐘的決定,卻影響日後十年的財產與居留。本文依駐泰代表處 2026 年 7 月更新的程序說明書與兩國現行法令整理,逐步說明。

一、先搞清楚:哪一國的結婚才算數?

台灣人與泰國人結婚,涉及兩套法律。

  • 台灣:《民法》第 982 條採登記婚,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才成立。涉外婚姻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6 條,結婚方式依當事人一方的本國法或舉行地法都可以。所以在泰國依泰國法登記的婚姻,台灣承認它成立,但仍須向台灣戶政「登記」,才會記載在戶籍。
  • 泰國:《民商法典》第 1457 條,婚姻自向登記官登記時成立;第 1458 條要求雙方親自到場表示同意。在台灣登記的婚姻,泰籍配偶可向泰國區公所辦理「家庭狀況登錄」(Kor Ror 22,คร.22),讓泰國戶政系統記載這段婚姻。

因此不管先在哪一國結,兩國都要各辦一次登記,婚姻才會在兩邊的戶籍與家庭登記系統中完整。差別在於順序,以及面談的時點。

二、路線一:先在泰國結婚,再回台灣登記(最常見)

步驟 1:台灣人到駐泰代表處辦「單身宣誓書」

泰國區公所要求外國人提出本國主管機關出具的單身證明。依駐泰代表處 2026 年 7 月的程序說明書,台灣人須親自到曼谷的駐泰代表處辦理,文件如下。

文件說明
文件證明申請表表格中第 9 項「需本處驗證之文件」填「單身宣誓書」與「護照證明」
單身宣誓書駐泰代表處提供的表格,以英文填寫,正本與影本各 1 份
中華民國護照正本,另附個人資料頁影本 3 份,以及泰國簽證或入境章戳影本 1 份
戶籍謄本3 個月內、含詳細記事的中文全戶戶籍謄本正本 1 份
泰籍配偶護照個人資料頁影本 1 份

送件前,先準備好自己在台灣的戶籍地址,以及 2 名台灣保證人的姓名與聯絡地址,都要附英文翻譯。戶籍謄本記事欄若有離婚紀錄,泰國區公所會要求附離婚證明,並核對 310 日規定(見第五節)。

駐泰代表處的文件證明規費,依文件上須驗證的簽章數計費,每件 510 泰銖,只收泰銖現金。

步驟 2:泰文翻譯與泰國外交部認證

駐泰代表處驗證過的單身宣誓書與護照證明,要自行附上泰文譯本,送泰國外交部領事司(กรมการกงสุล,位於曼谷 Chaeng Watthana 路)認證。

泰籍配偶這邊,也要向泰國戶籍地區公所申請單身證明(或稱婚姻狀況證明,可申請英文版),並在結婚登記前送泰國外交部認證。泰國外交部不受理單身證明與結婚登記一起送驗,順序錯了就要多跑一趟。

步驟 3:到泰國區公所辦理結婚登記

  • 地點:泰國任何一個區公所都可以(曼谷的「區」泰文為 Khet,外府的「縣」泰文為 Amphoe,英譯都是 District),不限泰籍配偶的戶籍地。部分區公所要求事先預約。
  • 雙方親自到場。台灣人帶護照與入境泰國的簽證或章戳、經駐泰代表處與泰國外交部驗證的單身宣誓書與護照證明;泰籍配偶帶身分證、護照、戶口名簿(ทะเบียนบ้าน),曾有婚姻者附離婚或配偶死亡證明。
  • 安排 2 名證人陪同。台灣人不懂泰文時,區公所可能要求口譯在場。
  • 登記完成後取得結婚登記紀錄(Kor Ror 2,คร.2)與結婚證書(Kor Ror 3,คร.3)。在區公所辦理免費;請登記官到場外辦理,每件 200 泰銖,並須自備車輛接送登記官。
  • 登記當天可以同時辦理婚前協議登記(見第六節),泰籍配偶也可以依泰國《姓名法》選擇保留本姓或改用配偶的姓。
  • 泰國戶政機關可以核發英文版的結婚登記,但駐泰代表處表示英文版內容不完整,不受理英文版的驗證。要拿泰文版去翻譯、認證。

步驟 4:結婚文件的驗證(泰國外交部 → 駐泰代表處)

以下泰文文件附上英文譯本,送泰國外交部認證,再送駐泰代表處驗證:結婚登記(Kor Ror 2)、泰籍配偶全戶戶口名簿(遷入不滿 1 年者附加舊戶口名簿)、曾離婚者的離婚登記、曾改名者的改名證明、雙方已共同育有子女者的子女出生證明。

台灣戶政事務所只接受經駐外館處驗證的外國結婚文件。泰國外交部認證不能取代駐泰代表處驗證,兩道都要。

步驟 5:結婚面談(泰籍配偶申請依親居留的門檻)

泰國屬於外交部公告的「特定國家」,泰籍配偶要來台灣依親居留,必須先通過駐泰代表處的結婚面談。面談日期的預約,是由台灣人、泰籍配偶或代辦人把完整文件送到代表處登記。要送的文件包括文件證明申請表、泰籍配偶的泰文切結書、雙方的切結保證書、台灣人用中文填寫並由雙方簽名的交往經過說明書、雙方歷次護照影本、台灣人 3 個月內的戶籍謄本、泰籍配偶經泰國外交部認證的單身證明、結婚登記、戶口名簿、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簽證申請表與 2 吋照片 3 張,以及良民證與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良民證向泰國皇家警察特別部門(กองบัญชาการตำรวจสันติบาล)申請,核發日起 1 年內有效。健康檢查要在台灣衛福部認可的泰國醫院辦理,目前有 8 家:Chulalongkorn、Ramathibodi、Rajavithi、Siriraj、Lampang、Maharat Nakhonratchasima、Ekachai、Paolo Chokchai 4。健檢證明核發日起 3 個月內有效,確定可以申請簽證時再去辦,以免過期重辦。

面談當天,結婚雙方都要到場,下午 2 時在領務大廳報到,帶雙方護照正本、交往至今與婚禮的照片、其他交往事證,以及規費收據正本。泰籍配偶曾在台灣工作的,加帶舊護照與外僑居留證。無法如期面談須提前至少 1 週書面通知並附證明;已延期 2 次者,除不可抗力外不再受理第 3 次延期,全案以拒件結案,重新申請要重繳規費。

面談結果有三種。

  • 通過:領取駐泰代表處驗證的泰國結婚登記、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與單身證明,回台灣辦戶政登記。
  • 未判定:通知補交結婚相關文件;或核發觀察期停留簽證,泰籍配偶先入境台灣生活,由代表處函請移民署訪查,再依訪查結果決定是否核發居留簽證。
  • 未通過:簽收拒件書面處分書,取回文件正本。不服者可在 15 天內提出異議,或 30 天內提起訴願。駐泰代表處受理結婚依親簽證面談以 1 次為原則,面談遭拒後,可提出結婚的新事證申請異議,代表處以書面答覆准駁。簽證規費與文件證明規費都不退費。

依我們承辦的經驗,面談不通過最常見的原因是:雙方對認識的時間、地點、聘金金額說法不一;台灣人說不出配偶家人的姓名;交往期間短而且沒有實質往來的證據;台灣人有多次跨國婚姻紀錄。面談前,把交往的時間軸、聊天紀錄、匯款紀錄、機票與合照依時間整理好,比什麼都重要。

步驟 6:台灣戶政事務所結婚登記

台灣人回台後,把駐泰代表處驗證的泰國結婚登記附上中文譯本,先送地方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認證譯本,再連同泰籍配偶的「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台灣人可以單獨辦理。泰籍配偶的泰文姓名要取一個中文姓名登記,日後在台灣的證件一律使用這個中文姓名,聲明書內容不得塗改。

登記後,泰籍配偶的資料記載在台灣人的戶籍記事欄。結婚日期依驗證文件記載的泰國登記日。登記完成後,申請 2 份含詳細記事的全戶戶籍謄本,給泰籍配偶申請簽證用。

步驟 7:泰籍配偶申請依親居留簽證、來台居留

  • 泰籍配偶帶已登記結婚的台灣戶籍謄本、護照、經驗證的良民證與健檢證明、規費收據,到駐泰代表處簽證櫃檯申請,並預約入國前輔導講習。講習在每週一或週四上午 9 時 15 分至 11 時,結婚雙方都應參加,台灣人無法到場時泰籍配偶可單獨參加,講習完成後領取簽證。單次居留簽證規費 2,200 泰銖。
  • 駐泰代表處會視個案核發居留簽證或觀察期停留簽證;核發停留簽證時,簽證費差額不退。泰籍配偶曾在台灣有不良紀錄或被管制入境的,即使面談通過,也要先向移民署申請解除管制。
  • 持居留簽證入境台灣後 30 日內,向移民署申請外僑居留證。居留期間可以工作,外籍配偶依《就業服務法》第 48 條免申請工作許可。
  • 歸化:依《國籍法》第 4 條,外籍配偶在台每年合法居留 183 日以上、連續 3 年,具備基本語言能力與國民權利義務常識,可申請歸化。但依第 9 條,歸化許可後一年內要提出喪失原國籍證明,逾期未提出會撤銷歸化。泰籍配偶須依泰國《國籍法》向泰國主管機關申請放棄泰國國籍,日後婚姻關係消滅時,可依泰國《國籍法》第 23 條申請恢復。想保留泰國國籍的人,就不適合申請歸化,維持居留或申請永久居留即可。

三、路線二:先在台灣結婚,再到泰國登錄

限於已在台灣取得永久居留證的泰籍配偶的情形。

步驟 1:泰籍配偶準備單身證明

  • 向泰國戶籍地區公所申請婚姻狀況證明,翻譯成中文,送泰國外交部認證,再送駐泰代表處驗證。或是將泰文版的婚姻狀況證明,送泰國外交部認證,再送駐泰代表處驗證,拿到台灣翻譯成中文,再經過台灣公證人認證。總之必須有中泰文兩個版本。
  • 如果泰籍配偶已經在台灣,不方便親自前往泰國戶籍地區公所申請婚姻狀況證明,也可以到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台北)辦理申請單身證明授權書,讓泰國親友代理申請單身證明。
  • 台灣戶政要求單身證明在 6 個月內。

步驟 2:台灣戶政事務所登記

雙方親自到場,帶台灣人的身分證與戶口名簿、泰籍配偶的護照、永久居留證與經驗證的單身證明、2 名證人簽名的結婚書約、泰籍配偶的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當場完成登記,核發結婚證明書。已持永久居留證的泰籍配偶,原已具備居留台灣的事由,因此在台灣結婚登記後,不須向移民署申請變更居留事由為依親居留。

泰籍配偶若是以免簽或停留簽證入境,或持有一般居留證,不可以在台灣辦結婚登記,也不能直接在台灣轉換為依親居留。泰國是特定國家,泰籍配偶須回泰國向駐泰代表處申請依親居留簽證並接受面談,即須採路線一。

步驟 3:泰國區公所辦理家庭狀況登錄

泰籍配偶將英文版的台灣結婚證明書及戶籍謄本,先送台灣地方法院公證人認證、台灣外交部文件驗證,再送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台北)文件驗證,然後將台灣的英文版結婚證明書及戶籍謄本翻譯成泰文,再經由泰國外交部領事司驗證,再向泰國任一區公所申請家庭狀況登錄(Kor Ror 22)。泰籍配偶本人到場即可,台灣人不必到場。

完成後,泰國戶政系統記載這段婚姻,泰籍配偶的婚姻狀態改為已婚,日後在泰國辦理子女出生登記、繼承、不動產登記時才有依據。

四、兩條路線比較

項目路線一:先泰後台路線二:先台後泰
適合多數情侶;泰籍配偶人在泰國泰籍配偶已在台持有永久居留證
面談時點泰國結婚後、申請簽證前免面談
台灣人須赴泰次數至少 1 至 2 次,辦單身宣誓書、結婚與面談可安排同趟0 次,泰國登錄由泰籍配偶辦理
泰國婚前協議可在泰國結婚登記時同時辦理泰國登錄時不能補辦(第 1466 條)
結婚日泰國登記日台灣登記日

五、泰國民商法典的結婚要件:台灣人常誤解的四點

年齡與同意

泰國《民商法典》第 1448 條的結婚年齡自 2025 年 1 月 23 日起由 17 歲提高為 18 歲,有正當理由時可聲請法院許可提前;未滿 20 歲者須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同意。台灣《民法》第 980 條的結婚年齡自 2023 年起也是 18 歲。結婚能力依各自的本國法判斷。

310 日再婚限制(女方)

第 1453 條:女方前婚姻因配偶死亡或其他原因終止,未滿 310 日不得再婚,除非期間內已生產、與前配偶復婚、取得醫師證明未懷孕,或取得法院許可。台灣已廢除類似規定,但台灣女性在泰國登記結婚時,泰國區公所會適用這一條。離婚未滿 310 日者,先取得醫師證明或法院許可,或改在台灣登記。

儀式不等於結婚

泰國傳統婚禮、聘金(สินสอด)交付、僧侶祈福,在泰國法上都不生婚姻效力。不少台灣人在泰國辦完盛大婚禮回台,才發現沒有任何登記,泰籍配偶無法申請來台。聘金在泰國《民商法典》第 1437 條是訂婚的財物,婚姻未登記時,原則上可以請求返還。

重婚查核

第 1452 條禁止重婚。登記前,泰國區公所會以泰籍配偶的身分證號查詢婚姻登記紀錄;但早年的登記紀錄未必完整數位化,泰籍配偶年齡較長或曾在外府登記的,建議另向其戶籍地區公所申請婚姻登記紀錄確認。

六、婚前協議與夫妻財產:兩國制度不同,要在結婚登記那天決定

泰國:婚前協議必須與結婚同時登記

《民商法典》第 1465 至 1466 條:婚前協議須於結婚登記時一併向登記官登記,由雙方與 2 名證人簽署;沒有登記的婚前協議無效,婚後也不能補登記。婚後若要變更,須經法院許可(第 1467 條)。

未訂婚前協議時,泰國適用法定財產制。

  • 婚後財產(สินสมรส):婚姻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孳息,離婚時平分(第 1533 條)。
  • 個人財產(สินส่วนตัว):婚前財產、婚姻期間因繼承或受贈取得的財產、個人用品(第 1471 條)。

配偶一方在泰國過世時,泰國會先從婚後財產分出生存配偶的一半,剩下的才是遺產。台灣繼承人要處理泰國財產的流程,見〈 泰國遺產繼承 2026:台灣繼承人的四道關卡 〉。

台灣:夫妻財產制契約可婚前或婚後登記

台灣《民法》第 1004 條以下,夫妻可選擇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向法院登記後對第三人生效。未約定的適用法定財產制,離婚時就婚後財產的差額平均分配(第 1030 條之 1)。

實務建議

台泰夫妻若一方在泰國有事業或不動產,建議在泰國結婚登記當天同時登記婚前協議,由泰國律師以泰文擬定,並在台灣向法院登記內容相對應的夫妻財產制契約,避免兩國法院對同一筆財產適用不同規則。

泰籍配偶婚後買地的聲明

泰國土地廳依內政部 1999 年 3 月的函示,泰籍配偶在婚姻存續中購買土地時,會要求泰籍配偶與外籍配偶(也就是台灣人)共同簽署聲明,確認購地資金是泰籍配偶的個人財產,該土地不屬於婚後財產。外籍配偶人在國外無法到場的,可到泰國駐外使領館或公證人面前作成聲明。簽了之後,台灣人對該土地沒有任何權利,離婚時不能主張分配。這是台泰婚姻最常見的財產糾紛來源,簽署前務必理解效果;資金實際來自台灣人的,應另以借貸或租賃方式保障。以泰籍配偶名義持有不動產的其他風險,見〈 台灣人投資泰國不動產 2026:買房、持股與繼承的法律邊界 〉。

七、子女國籍與出生登記

  • 台灣:《國籍法》第 2 條,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者即為國民。子女在泰國出生,向駐泰代表處申請出生證明驗證後,回台灣戶政辦理出生登記並設籍。
  • 泰國:泰國《國籍法》第 7 條,父或母為泰國人者取得泰國籍,不論出生地。子女在台灣出生,泰籍配偶向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辦理出生登記並申請泰國護照。
  • 兩國都允許因出生而同時具有兩國國籍,子女可同時持有台灣與泰國護照。台灣男性的兵役義務與泰國的徵兵抽籤,各依該國法律處理。
  • 子女姓氏:台灣依《民法》第 1059 條由父母書面約定從父姓或母姓;泰國可約定從父姓或母姓。中文姓名與泰文姓名可以不同,但護照上的英文拼音建議一致,避免日後身分比對的麻煩。

八、2025 年起:台泰同性婚姻

泰國《婚姻平權法》(《民商法典》第 24 次修正)於 2025 年 1 月 23 日施行,泰國成為東南亞第一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台灣自 2019 年施行《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因此:

  • 台泰同性伴侶可依上述路線一或路線二在任一國登記,另一國承認。
  • 台灣自 2023 年起已允許台灣人與本國法不承認同婚的外國人在台登記;泰國既已承認,程序與異性婚姻完全相同,面談與依親居留也一樣。
  • 泰國婚姻平權法下的夫妻財產、繼承、收養規定與異性婚姻相同;台灣同婚的收養自 2023 年修法後也已全面開放。

九、常見錯誤與風險

錯誤後果正確做法
在泰國只辦婚禮沒有登記泰國法上未結婚,無法申請來台到區公所登記,取得 Kor Ror 2 與 Kor Ror 3
結婚文件只做泰國外交部認證,沒經駐泰代表處驗證台灣戶政不受理兩道程序都要
沒面談就以免簽來台想辦居留不能在台轉換居留,須回泰國面談先面談再來台
面談時雙方說法不一致不核發簽證,規費不退事前整理交往時間軸與證據
泰國婚後才想簽婚前協議無效結婚登記當天同時登記
簽署泰國土地廳聲明沒理解效果離婚時對泰國土地沒有任何權利簽署前諮詢律師,必要時另立借貸契約
以為歸化台灣可以保留泰國籍一年內未提出喪失國籍證明,歸化被撤銷先決定要不要放棄泰國籍,不放棄就維持居留
假結婚取得居留台灣《刑法》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入出國及移民法》驅逐出境與禁止入境;泰國《刑法》第 137 條向公務員虛偽陳述及第 267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面談與移民署訪查查的就是這個,不要嘗試

Louis Group 台北所與曼谷所提供台泰婚姻的文件準備、泰國婚前協議擬定與登記、面談準備、依親居留與歸化申請,以及婚姻存續中的跨國財產規劃。若您正準備與泰籍伴侶結婚,建議在赴泰登記前先做一次流程諮詢。結婚後計畫移居泰國的,另見〈 台灣人退休移居泰國 2026:退休簽證、LTR、Privilege 與 DTV 四種長期簽證完整比較 〉。

作者: 陳宜姍律師 |泰國法核稿: 林宥廷律師 (泰國律師)

本文依 2026 年 10 月有效的台灣與泰國法令,以及駐泰代表處 2026 年 7 月的程序說明書撰寫,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面談流程、文件要求與規費可能隨時調整,請以駐泰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泰國主管機關的最新公告為準,具體個案請諮詢專業律師。

延伸閱讀

常見問題(FAQ)

台灣人和泰國人結婚,要先在哪一國登記?

原則上先在泰國登記,之後才在台灣登記。只有已取得台灣永久居留證(APRC)的泰籍配偶,才能先在台灣戶政登記結婚,再到泰國區公所辦理國外結婚登錄。因此多數人先在泰國登記。泰籍配偶來台依親前必須在駐泰代表處通過面談,在泰國結婚後,文件驗證與面談可以安排在同一趟。

在泰國辦了婚禮、給了聘金,算結婚了嗎?

不算。泰國《民商法典》第 1457 條規定婚姻自登記時成立,儀式與聘金不生效力。要到區公所登記,取得 Kor Ror 2 與 Kor Ror 3。

泰籍配偶一定要面談嗎?

是。泰國是外交部公告的特定國家,泰籍配偶申請依親居留簽證前,必須通過駐泰代表處的結婚面談,雙方都要到場。只有已取得台灣永久居留證的泰籍配偶,可以直接在台灣戶政登記,不必面談。

台灣人需要什麼文件才能在泰國登記結婚?

護照,以及駐泰代表處驗證的單身宣誓書與護照證明,兩者都要附泰文譯本送泰國外交部認證。曾離婚者另附離婚證明。辦單身宣誓書要帶 3 個月內含詳細記事的戶籍謄本,並準備 2 名台灣保證人的資料。

泰國的結婚年齡是幾歲?

2025 年 1 月 23 日起為 18 歲,未滿 20 歲須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同意。女方前婚姻終止未滿 310 日不得再婚,除非有醫師證明未懷孕或法院許可。

泰國的婚前協議什麼時候簽?

必須在泰國結婚登記當天與結婚一併登記(第 1466 條),婚後不能補辦;婚後變更須經法院許可。

泰籍配偶婚後在泰國買土地,台灣人有份嗎?

沒有。泰國土地廳會要求雙方共同簽署聲明,確認購地資金是泰籍配偶的個人財產。簽署後該土地不屬於婚後財產,台灣人離婚時不能主張分配。

泰籍配偶歸化台灣,可以保留泰國國籍嗎?

原則上不行。依台灣《國籍法》第 9 條,歸化許可後一年內要提出喪失原國籍證明,逾期會撤銷歸化。想保留泰國籍的,維持居留或申請永久居留,不要申請歸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