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LOUIS GROUP
繁體中文
← 返回法律洞察
越南 2026年8月20日

台灣人繼承越南財產 2026:繼承權、登記權與稅費一次看懂

謝氏如瓊 謝氏如瓊 律師 台灣人繼承越南財產 2026

作者: 謝氏如瓊律師 (Louis Group 胡志明所)|核稿: 葉俊宏律師 (遠東台北所所長)

本文依截至 2026 年 8 月 17 日現行有效之越南及台灣相關法律撰寫。

重點速覽(30 秒掌握)

  • 台灣人可以繼承越南財產,但「有繼承權」不等於「能登記在自己名下」。這是台越繼承案件最常見的誤解,也是多數糾紛的起點。
  • 身分決定一切:純外國人、越南裔(已無越南國籍)、仍具越南國籍者,三者的登記權限完全不同。
  • 公寓可以登記,但須符合入境許可、位於商業住宅項目、非國防安全限制區,且該棟外資持有比例未逾 30%。
  • 土地使用權原則上無法登記在純外國人名下,繼承人只能在財產依法轉讓後取得對應價值。
  • 繼承所得個人所得稅為超過 2,000 萬越南盾部分的 10%(2026 年 7 月 1 日前門檻為 1,000 萬越南盾)。現金與銀行存款不課稅。
  • 法定近親之間的繼承可免徵個人所得稅,關鍵在於能否提出合法有效的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台灣人可以繼承位於越南的現金、銀行存款、公司股份、證券、車輛、公寓、房屋與土地使用權。越南法律不會僅因為繼承人是外國人,就排除他的繼承權。

但享有繼承權,並不等於有權把財產登記在自己名下。

這是整件事最關鍵、也最常被忽略的一句話。實務上經常發生的情況是:台灣繼承人已被確認為合法繼承人、應繼份也算清楚了,卻在辦理登記時被告知不符合越南法律的持有條件——最後只能等財產依法轉讓後,取得與應繼份相對應的金錢價值,而無法保有那棟房子或那塊地。

因此,在簽署遺產繼承聲明書或遺產分割協議之前,必須先釐清三件事:

  1. 這位台灣繼承人可以分得多少遺產?
  2. 他是否符合法定條件,得將所繼承的財產登記在自己名下?
  3. 如果不能登記,該項財產應如何處理,繼承人又如何取得應得的價值?

如果搞錯處理順序,往往要重頭再來一次,而且成本很高。

一、台灣人有權繼承越南境內的財產嗎?

可以。具有台灣地區居民身分或持有台灣護照,本身不構成減少應繼遺產份額的法律依據。台灣人可以依遺囑繼承,也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繼承。

但在進入任何實質判斷之前,必須先確認繼承人屬於下列哪一種身分。這是每個繼承案件的第一個分岔點,也是決定登記權限的關鍵。

  • 純外國個人——僅具台灣地區居民身分或持台灣護照、無越南血統:原則上視為外國個人,登記權限最窄。
  • 越南裔人士——具越南血統或原籍,但已無越南國籍、定居台灣:依 2024 年土地法及 2023 年住宅法,權利範圍較純外國人為廣。
  • 仍具越南國籍者——居住台灣但保有越南國籍:適用與越南公民相同的財產所有權制度。

2024 年土地法最重要的變革之一,就是把「仍具越南國籍者」與「越南裔但已無國籍者」明確分開。前者比照國內個人辦理,不受外資配額與 50 年期限限制,可直接登記土地使用權;後者則維持較窄的範圍。

對台越通婚家庭的第二代而言,這個區分往往決定了他們能不能保住父母留下的房子。因此在規劃遺產分配方案之前,應仔細審查繼承人的護照、原始出生證明、國籍文件及任何能證明越南血統或原籍的資料。

二、應適用越南法律還是台灣法律?

兩套都會用到,而且分工明確。

依《越南 2015 年民法典》第 680 條,繼承關係適用被繼承人死亡前具有國籍之國家的法律;至於不動產繼承權的行使,則適用不動產所在地的法律。

台灣《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8 條規定,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但依中華民國法律中華民國國民應為繼承人者,得就其在中華民國之遺產繼承之)。

兩相對照,實務上的分工是:

  • 誰是繼承人、繼承順位、法定應繼份、特留分——被繼承人為台灣人時,依台灣法認定。
  • 越南不動產能否登記、外國人持有條件、移轉登記、財產轉讓、稅務義務——一律依越南法辦理。

換句話說,台灣法決定「你分得多少」,越南法決定「你拿不拿得到遺產本身」。

在台灣立的遺囑,在越南有效嗎?

不當然無效,但要審查。需檢視立遺囑人的行為能力、遺囑的內容與形式、簽名、文件驗證程序,以及法定繼承人的特留分是否受到侵害。

在台灣製作或核發的文件,還必須完成必要的驗證、越南文翻譯及譯本認證程序,才能在越南合法使用。這一段的處理時間成本經常被低估。

另須注意:如果適用外國法律的結果違反越南法律的基本原則,或縱使已採取必要措施仍無法查明外國法律的內容,越南主管機關可能依涉外民事關係的規定,改為適用越南法律。

三、台灣人可以繼承多少遺產?

法律並未因繼承人是台灣人就設一個特別比例。分得多少,取決於遺囑內容、與被繼承人的身分關係,以及應適用的法律。

3.1 被繼承人為越南公民時

立遺囑人可以指定繼承人並決定各人份額,因此台灣人可以依遺囑取得部分或全部遺產。

但《越南 2015 年民法典》第 644 條為部分繼承人提供不受遺囑內容影響的保障,包括被繼承人的父親、母親、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已成年但無勞動能力的子女。

如果遺囑未安排上述人員繼承,或其依遺囑取得的份額低於法定標準,原則上仍有權取得至少相當於法定應繼份三分之二的遺產。繼承人拒絕繼承或依法無權繼承者除外。

無合法有效遺囑時,依法定順位分配。按照越南繼承法令,第一順位為配偶、父母及子女,同順位者原則上平均分配,不因具越南國籍或台灣地區居民身分而有別。

3.2 被繼承人為台灣人時

法定繼承順位依台灣《民法》第 1138 條:直系血親卑親屬(首先為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外祖父母。配偶則為當然繼承人,與各順位共同繼承。

依第 1141 條,同順位有數人時原則上按人數平均繼承。配偶的應繼份另依第 1144 條決定:

  • 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等)共同繼承——與其他繼承人平均分配。
  • 與父母共同繼承——配偶取得遺產二分之一。
  • 與兄弟姊妹共同繼承——配偶取得遺產二分之一。
  • 與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繼承——配偶取得遺產三分之二。
  • 無第一至第四順位繼承人——配偶取得全部遺產。

舉例來說,被繼承人為台灣人,遺有配偶及兩名子女,若無其他足以改變應繼份的情形,三人各取得三分之一。若遺有配偶及父母而無子女,配偶取得二分之一,其餘二分之一由父母平均分配。

另依第 1140 條,第一順位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

3.3 台灣的特留分制度

與越南法保護特定繼承人的機制類似,台灣設有「特留分」。依現行《民法》第 1223 條:

  • 直系血親卑親屬——應繼份二分之一。
  • 父母——應繼份二分之一。
  • 配偶——應繼份二分之一。
  • 兄弟姊妹——應繼份三分之一(2027 年 2 月 17 日後將不再適用)。
  • 祖父母、外祖父母——應繼份三分之一。

因此,即使台灣籍被繼承人在遺囑中把全部財產留給某一人,仍須審查是否侵害其他法定繼承人的特留分。依台灣民法第 1225 條規定,遺贈致特留分權利人所得不足者,得就不足部分請求由遺贈財產中扣減。

3.4 2026 年台灣修法:兄弟姊妹特留分將被刪除

2026 年 7 月 28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民法》第 1223 條修正案,刪除兄弟姊妹的特留分,並同步增訂《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 12 條,明定該修正自公布後屆滿六個月即 2027 年 2 月 17 日始施行。

此項修正截至本文更新日尚未施行。

需要特別釐清的是,這次刪除的是特留分,不是繼承權:

  • 被繼承人未立遺囑且無順位在先的繼承人時,兄弟姊妹仍可依第 1138 條繼承;
  • 被繼承人以有效遺囑將全部遺產留給他人時,新法施行後兄弟姊妹不得再主張特留分;
  • 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祖父母的特留分不受本次修法影響。

因此個案中兄弟姊妹能否主張特留分,須依被繼承人死亡時間及當時有效的法律判斷。對在越南持有資產、且無子女的台灣人而言,這項修法將實質改變遺囑規劃的空間,值得提前評估。

3.5 應繼份算清楚了,不代表登記得下去

無論應繼份是依越南法或台灣法確定,台灣繼承人能否將越南財產登記在自己名下,仍須依越南法另行判斷。

台灣人可能已依台灣法被確認為繼承人並享有特定比例,但如果遺產是土地使用權,或屬於外國人依法不得持有的住宅,他可能只能在財產依法完成轉讓後取得對應價值。

四、越南動產繼承:現金、存款、股份與車輛

原則上,台灣人可以繼承下列財產:

  • 越南盾及外幣
  • 銀行存款及定期存款
  • 黃金、珠寶及其他有價財產
  • 汽車、機車
  • 債權及其他財產權
  • 公司股份及出資額
  • 股票、債券、基金受益憑證及其他證券

銀行存款:繼承人通常須依銀行要求提供死亡證明、親屬關係或其他繼承依據文件、遺產繼承文件及相關稅務資料。

匯出款項:若要將繼承所得由越南匯往台灣,繼承人必須證明資金來源合法,並依越南外匯管理規定,透過獲准辦理相關業務的銀行完成匯款程序。

須登記的財產(如汽車):能否登記在繼承人名下,須視其居留文件及辦理登記時適用的法定條件而定。不符合者,可考慮依法轉讓並取得相應價值。

五、公司股份與證券可以繼承嗎?

可以,但能否全部登記在名下是另一回事。

已集中存託的證券:因繼承而生的所有權移轉,應透過證券存託機構及越南證券存託與結算總公司(VSDC)的系統辦理。台灣人在越南法下被視為外國投資人,可能需要申請證券交易代碼、開立符合規定的帳戶,並備妥繼承移轉文件。

未上市企業股份或出資額:須進一步審查該企業經營行業是否對外國投資人設有限制、外資最高持股比例、公司章程與股東間協議、專業法規的投資條件,以及企業登記或投資登記的變更程序。

因此,台灣人雖依繼承法律取得股份,能否全數登記在其名下,仍須依越南投資、企業及證券法規個案評估。

六、台灣人可以登記持有越南公寓嗎?

可以,但須同時符合四項條件。依《越南 2023 年住宅法》,獲准入境越南的外國個人,符合法定條件者可透過繼承取得住宅所有權:

  • 獲准入境越南
  • 該公寓位於商業住宅建設投資項目內
  • 該項目不位於因國防、安全需要而限制外國人持有住宅的區域
  • 外國組織及個人持有的住宅數量尚未超過法定上限

法定數量上限:

  • 同一棟公寓大樓——外國組織及個人持有的住宅用途公寓,不得超過該棟住宅用途公寓總數的 30%。
  • 相當於一個坊級行政區的區域——外國組織及個人持有的獨立住宅不得超過 250 戶。

所有權期限:外國個人的住宅所有權期限,自核發權利證書之日起最長 50 年,符合條件者可申請延長一次,延長期限亦不得超過 50 年。

一項重要例外:外國個人如與正在越南居住的越南公民結婚,其住宅所有權可依適用於越南公民的制度辦理,不受 50 年期限限制。

七、台灣人可以登記為越南土地使用權人嗎?

這一節必須特別審慎,也是全文最容易出事的地方。

僅具台灣地區居民身分或持台灣護照者,即使已被確認為合法繼承人,亦不當然有權在越南取得以其名義核發的土地使用權證書。

不屬於依法可持有與土地使用權相連住宅之對象者,其權利範圍為:

  • 應繼遺產份額獲得承認
  • 依法律允許的方式參與辦理財產轉讓或贈與
  • 在財產完成轉讓後取得相應的財產價值
  • 在辦理程序期間委託他人管理該項財產

換言之,可以繼承房屋與土地的「價值」,但不能把所有權或使用權登記在自己名下。

越南裔繼承人:權利範圍明顯較廣,但仍有界線

依《越南 2024 年土地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h 款,獲准入境越南的越南裔人士,得購買或租購與住宅用地使用權相連的住宅、於住宅開發項目中取得住宅用地使用權,並得繼承住宅用地使用權,以及與住宅位於同一地塊內的其他類型土地。

這代表:

  • 房屋及其所坐落的住宅用地——✅ 可登記在自己名下。
  • 與住宅同一地塊內的其他土地——✅ 可登記。
  • 不在同一地塊的農業用地、園地——❌ 僅能取得財產價值。
  • 單純的空地(非住宅項目內)——❌ 不得自由取得。

仍具越南國籍者則不受上述限制,比照國內個人辦理,可直接登記土地使用權,無外資配額、無 50 年期限。

因此,在選擇遺產分配方案前,務必先把繼承人的身分文件備齊並確認清楚。這一步做對了,後面所有程序才有意義。

八、越南遺產稅怎麼算?繼承個人所得稅 10% 與登記規費

先澄清一個常見誤解:越南並沒有獨立的「遺產稅」稅目,繼承所得是併入個人所得稅(PIT)課徵。

個人所得稅

自 2026 年 7 月 1 日起,繼承所得的應稅所得額,為納稅人每次取得之遺產價值超過 2,000 萬越南盾的部分,稅率 10%。此門檻係依 2025 年新個人所得稅法自原本的 1,000 萬越南盾調升。

個人所得稅 =(應稅遺產價值 - 2,000 萬越南盾)× 10%

主要應稅財產類型:不動產、證券、公司股份及出資額、依法須辦理所有權或使用權登記的財產。

現金與銀行存款不屬於應稅範圍。這是實務上經常被忽略的一點。

免稅:法定近親之間

下列親屬之間因繼承取得的所得,符合規定者免徵個人所得稅:

  • 夫妻之間
  • 父母與子女之間
  • 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
  • 公婆與媳婦之間
  • 岳父母與女婿之間
  • 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之間
  • 親生兄弟姊妹之間

繼承人具有台灣地區居民身分或持台灣護照,並不當然使其喪失免稅資格。關鍵在於能否提供合法有效的文件,證明其與被繼承人之間的親屬關係——而這正是跨境案件最常卡住的地方。

登記規費

房屋及土地的登記規費(越南文:lệ phí trước bạ)通常為計價基礎的 0.5%。屬法定親屬間的遺產繼承且完全符合法定條件者,亦可能享有免徵待遇。

九、台越跨境繼承常見的四類障礙

實務上,涉及台灣因素的越南遺產繼承案件,最常卡在下列環節:

一、身分資料不一致。越南與台灣文件所記載的姓名、出生日期或其他身分資料對不上。這在早期婚姻登記與譯名不統一的案件中極為常見。

二、文件不符合在越南使用的條件。缺少證明繼承關係的文件,或台灣文件尚未完成驗證、翻譯與譯本認證。

三、財產法律狀態未釐清。夫妻共同財產與個人財產的界線、被繼承人的財產債務、遺產的法律狀態尚未確定。

四、有權繼承但不符登記條件。繼承人依法有權取得遺產,卻不符合登記持有房屋、土地使用權、公司股份或其他須登記財產的條件。

每一項障礙都會影響案件的主管機關、所需文件、稅務義務及最終的遺產分配方案。

十、為什麼應該在分割遺產前就取得法律意見?

如果未事先完整評估所有權與登記條件,就簽署遺產繼承聲明書或遺產分割協議,可能導致繼承人雖已被確認有權繼承,卻無法辦理移轉登記、無法轉讓財產、也無法把款項匯出境外。

而這類文件一旦簽署,要回頭修正的成本遠高於事前規劃。

適當的法律方案應同時處理準據法、應繼份、財產登記條件、財產債務、稅務及權利移轉程序。在正式準備文件之前先取得法律意見,能減少錯誤、節省時間,並更完整地保障繼承人的權益。

常見問題(FAQ)

台灣人可以繼承越南的房子和土地嗎?

可以繼承,但不一定能登記在自己名下。越南法律不會僅因繼承人是外國人就排除其繼承權,因此台灣人可以依遺囑或法定繼承取得應繼份。然而土地使用權的登記另有身分條件:純外國個人原則上無法取得以其名義核發的土地使用權證書,只能在財產依法完成轉讓後取得對應的金錢價值。房屋部分,若為位於商業住宅項目內的公寓且符合入境許可與 30% 配額等條件,則可以登記。關鍵在於先確認繼承人屬於純外國人、越南裔或仍具越南國籍,三者權限差異極大。

越南裔的台灣人繼承越南房產,和一般外國人有什麼不同?

差別很大。依《越南 2024 年土地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h 款,獲准入境越南的越南裔人士,得繼承住宅用地使用權,以及與住宅位於同一地塊內的其他類型土地,並可登記在自己名下。但若遺產包含不在同一地塊的農業用地或園地,仍只能取得價值。至於仍保有越南國籍者,則完全比照越南國內個人辦理,不受外資配額與 50 年期限限制。因此規劃前務必備齊護照、原始出生證明與國籍文件,確認繼承人究竟屬於哪一類。

台灣人繼承越南財產要繳多少稅?

自 2026 年 7 月 1 日起,繼承所得應稅所得額為每次取得之遺產價值超過 2,000 萬越南盾的部分,適用 10% 稅率,計算公式為(應稅遺產價值 - 2,000 萬越南盾)× 10%。此門檻由原本的 1,000 萬越南盾調升。應稅財產包括不動產、證券、公司股份及出資額,以及依法須登記的財產;現金與銀行存款不課稅。此外,夫妻、父母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親生兄弟姊妹等法定近親之間的繼承可免徵,但須提出合法有效的親屬關係證明文件。房地另有 0.5% 的登記規費。

台灣人可以在越南持有幾間公寓?

法律未直接限制個人持有數量,而是限制建案層級的外資比例。同一棟公寓大樓內,外國組織及個人持有的住宅用途公寓不得超過該棟住宅用途公寓總數的 30%;在相當於一個坊級行政區的區域內,外國組織及個人持有的獨立住宅不得超過 250 戶。因此實務上的限制來自建案配額是否已滿,購買或繼承前應先查證。另須注意,外國個人的住宅所有權期限自核發權利證書起最長 50 年,可申請延長一次;但若與正在越南居住的越南公民結婚,則可依越南公民制度辦理,不受此期限限制。

在台灣立的遺囑,在越南可以用嗎?

不當然無效,但必須通過審查並完成程序。需檢視立遺囑人的行為能力、遺囑的內容與形式、簽名的效力,以及是否侵害法定繼承人的特留分。程序上,在台灣製作或核發的文件必須完成必要的驗證、越南文翻譯與譯本認證,才能在越南合法使用。此外,依《越南 2015 年民法典》第 680 條,不動產繼承權的行使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因此即使遺囑在台灣完全有效,越南不動產能否登記在受遺贈人名下,仍須另依越南法判斷。建議在越南另立一份處理越南資產的遺囑。

台灣 2026 年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對在越南的資產有影響嗎?

有,但要注意施行日期。立法院於 2026 年 7 月 28 日三讀通過《民法》第 1223 條修正案,刪除兄弟姊妹的特留分,並增訂《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 12 條,明定自公布後屆滿六個月即 2027 年 2 月 17 日施行。修法刪除的是特留分而非繼承權——無遺囑時兄弟姊妹仍為第三順位法定繼承人。對於無子女、在越南持有資產的台灣人而言,新法施行後以遺囑將全部遺產留給配偶的規劃空間將大幅擴大。個案適用新法或舊法,須依被繼承人死亡時間判斷。

繼承越南財產的錢可以匯回台灣嗎?

可以,但須完成兩項要求。第一,繼承人必須證明資金來源合法,通常需提出完整的遺產繼承文件、稅務繳納證明及財產轉讓相關文件。第二,必須依越南外匯管理規定,透過獲准辦理相關業務的銀行完成匯款程序。實務上,這一步經常因為前階段的文件不完整而卡住——例如遺產繼承聲明書未涵蓋該筆資產,或稅務義務尚未結清。因此匯出的可行性,其實在最初簽署遺產文件的階段就已經決定了。

台越跨境遺產繼承法律服務

涉及台灣因素的越南遺產繼承案件,通常同時涉及越南民事、土地、住宅、企業、證券、稅務、外匯管理及境外文件使用等多個法律領域。萬國萬佳法律顧問集團(Louis Group)在 台北 河內 胡志明市 均設有據點,具備越南本地律師與台灣律師的協作能力,提供下列服務:

  • 確認繼承人身分及其應繼遺產份額
  • 判定案件應適用越南法律或台灣法律
  • 審查在越南或台灣訂立之遺囑的法律效力
  • 評估房屋、土地使用權、公寓、公司股份及證券能否登記於繼承人名下
  • 為台灣繼承人規劃適當的遺產分配方案
  • 準備遺產繼承聲明書或遺產分割協議所需文件
  • 協助辦理台灣文件在越南合法使用所需的驗證、翻譯及相關程序
  • 代表客戶與公證機構、銀行、企業、證券機構及登記機關聯繫辦理
  • 協助辦理財產轉讓及款項匯出
  • 代表客戶進行協商,或在越南法院處理遺產繼承爭議

每一件繼承案件的事實與處理方案都不相同。及早取得法律意見,不只是為了保障權益,更是為了避免「已被確認有權繼承,卻拿不到財產」這種最令人挫折的結果。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分享,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案件結果將取決於被繼承人的國籍、繼承人的法律身分、財產種類與來源、繼承開始時間、當時有效的法律以及實際文件等因素。相關法規(尤其台灣《民法》第 1223 條修正案)仍在變動中,實際規劃請諮詢專業律師,並以越南及台灣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