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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 2026年7月11日

台商越南出口合規指南 2026年7月:Decree 169 海關違規懲罰令、原產地證明(C/O)與轉運洗產地風險

俞伯璋律師(Raymond Yu) 俞伯璋律師(Raymond Yu) 首席律師/集團創辦人兼執行長 台商越南出口合規指南 2026年7月

過去幾年,台商赴越南設廠,最關心的是「怎麼進場」——投資執照、環評、消防。但在中美貿易戰、關稅重整與「中國加一」的浪潮下,2026 年台商真正的戰場,已經從「進場」轉移到「出貨」:你的產品到底算不算「越南製造」,原產地文件經不經得起查,成了攸關訂單與稅負的生死線。而 2026 年 7 月 1 日,越南一口氣讓兩百多份法規同步生效,其中對出口台商衝擊最直接的,就是全新的海關違規懲罰令——第 169/2026/ND-CP 號議定(Decree 169/2026/ND-CP)

這篇文章,我以律師的角度,把 Decree 169 的重點、它與原產地證明(C/O)「洗產地」與轉運風險的關聯,以及台商該如何建立合規防線,一次講清楚。若您還在評估或剛完成越南設廠,建議先讀我們的〈 台商落地越南全攻略 2026 〉打好基礎,再回頭看這篇「落地後」的貿易合規。

重點速覽(30 秒掌握)

  • 新法與生效日:越南新版海關違規懲罰令(Decree 169/2026/ND-CP)已於 2026 年 7 月 1 日生效,取代施行逾五年的 Decree 128/2020。
  • 最大地雷是原產地與「洗產地」:經越南轉運的第三國商品輸美,會被加徵高達 40% 懲罰性關稅,且在美方框架下不得減免。
  • 「越南製造」的紅線=實質轉型:商品須在越南產生新的名稱、特性或用途;單純組裝中國零件或只改標籤,不算越南原產。
  • 台商該做的一件事:出貨前就備妥「原產地證據鏈」(BOM、工序紀錄、供應商來源),把合規做成事前工程、而非事後補救。

一、2026/7/1 越南海關大變革:新版海關違規懲罰令(Decree 169)是什麼?

第 169/2026/ND-CP 號議定於 2026 年 5 月 15 日頒布、2026 年 7 月 1 日正式生效,全面取代施行逾五年的第 128/2020/ND-CP 號議定,以及第 102/2021/ND-CP 號議定第 2 條。新議定共 4 章 40 條,是越南海關行政處罰制度近年最大幅度的翻修。

它規範的違規態樣,幾乎涵蓋出口台廠日常會踩到的每一個環節:HS 稅則編碼、完稅價格(海關估價)或原產地申報不實;文件遲交或稅款遲繳;違反海關監管;過境與轉運(transshipment)違規;以及電子通關與海關程序違規。

更關鍵的是,7 月 1 日並非只有這一部法。同一天生效的還有 2025 年《稅務管理法》(2025 年 12 月 10 日經國會通過,取代 2019 年舊法),要求企業保存更完整的申報數據與佐證資料——HS 分類、海關估價、原產地判定、稅務減免與退稅,都將在稅務查核與清關後稽核中被更嚴格檢視。此外,海關代碼全面換新(舊代碼自 7 月 1 日起失效)、產品溯源與電子標籤新框架也同步上路。換言之,這是一場「以數據為本」的合規總體檢,台商若還停留在「一直都這樣報,應該沒事」的心態,風險已經大不相同。

二、Decree 169 的三大結構性轉變:數位稽查、公安參與、事後追查

我認為 Decree 169 對台商最有感的,是以下三個轉變:

第一,行政處罰正式「數位化」。 Decree 169 首次把電子平台上的行政處罰明文入法(第 37 條)。這是邁向自動化海關稽查與遠端監控的法律基石——主管機關將愈來愈仰賴電子申報數據來比對、鎖定異常,而非單靠傳統的實體查驗。你申報的每一筆數據,都可能成為日後被追查的證據。

第二,執法主體擴大到公安。 新制下,越南公安(人民公安部門)在偵查終結、但未達刑事追訴門檻的案件中,可處以最高 2 億越盾(VND 200 million)的行政罰款,並得採取海關法規所定的補救措施。這代表海關違規的稽查與究責,不再只是海關單一機關的事,介入的機關與力度都在升高。

第三,重心移到「事後」。 配合新版《稅務管理法》,清關後稽核(post-clearance audit)與稅務查核的強度明顯拉高。貨物順利通關,不代表案件了結;主管機關可在事後回頭比對你的 HS 編碼、估價與原產地,一旦查出不符,補稅加罰接踵而至。

三、寬嚴並濟:哪些放寬、哪些收緊,台商必讀

Decree 169 並非一味加重,而是「寬嚴並濟」,台商要分清楚哪邊放鬆、哪邊收緊:

放寬(利多)的部分:

  • 不影響應納稅額的申報錯誤,不再處罰。 這是最務實的利多——單純的形式或技術性申報瑕疵,只要不影響實際稅負,可免罰。
  • 善意信賴海關書面指引者從寬。 若企業先前已取得海關就稅則/稅率的書面指引,並據以申報,新制對這類善意行為給予較有利的處理。
  • 整體上擴大了「不予處罰」的情形,對誠實申報的企業較友善。

收緊(風險升高)的部分——尤其衝擊加工出口與保稅企業:

  • 新增多項「通報/報告」義務,違反即可能受罰。包括:在核銷稽核或清關後稽核報告作成前,未通報實際用料清單(BOM,Bill of Materials);違反第 167/2025/ND-CP 號議定的通報報告義務;AEO(授權經濟營運者)未提交季度報告;未通報委外加工/承攬加工廠址的變更等。
  • 這意味著主管機關特別盯緊加工出口企業(EPE)、製造業與 AEO 等享有海關優惠的企業——享優惠,就要負更高的申報準確與即時性義務。
  • 過渡條款採「從新從輕」: 對於 7 月 1 日前發生、但在新制生效後才被查獲或處理的違規,若新法已不再處罰、或處罰較輕,則適用 Decree 169。

四、原產地(C/O)與「洗產地」:這才是 2026 真正的地雷

Decree 169 把「原產地申報不實」明確列入處罰態樣,絕非偶然。這背後是台商當前最大的貿易風險——原產地詐欺與「洗產地」

先講背景。美越貿易協議下,越南輸美商品適用一般對等稅率,但經越南「轉運(transshipment)」的第三國商品,會被加徵高達 40% 的懲罰性關稅。美方多次指控,部分掛著「Made in Vietnam/越南製造」標籤的商品,其實只在越南做了極少、甚至沒有實質加值的加工,形同讓中國貨借道規避高關稅。這正是「洗產地」的核心。

面對美方壓力,越南端已從「事前核發」到「事後查核」全面收緊原產地監管:

  • 越南海關總局早於 2025 年 4 月 29 日發布第 467/QD-CHQ 號決定,建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的查驗與認定程序,採風險導向查驗,審閱單據與原產地證明,並在有原產地詐欺或可疑轉運風險時進行實地查核。
  • 越南工貿部(MOIT)發布打擊非法轉運的指令,並著手訂定更明確的原產地認定標準;海關亦針對「原產地與標籤查驗」發出作業公文(如第 17552/CHQ-GSQL 號公文),把執法方向清楚指向原產地、標籤與非法轉運。
  • 對於自我證明原產地(self-certification)的企業、以及申請原產地證書(C/O)數量突然暴增的企業,查核只會更嚴,突擊檢查與 C/O 核發從嚴已是常態。

一旦被認定原產地不實,台商面對的是「兩頭風險」:在越南端,依 Decree 169 受行政處罰、甚至公安介入;在美國端,貨物被課 40% 轉運懲罰稅,且該懲罰在美方框架下不得減免(no mitigation)。這是很多以「改標、簡單加工」為模式的業者最容易輕忽、卻最致命的地方。

五、什麼是「實質轉型」?台商判斷「越南製造」的紅線

要合法標示「越南製造」,關鍵法律概念是實質轉型(substantial transformation)

依美方標準(19 C.F.R. § 134.1(b)),商品必須在越南經過實質性的製程,產生新的名稱、特性或用途(new name, character, or use),才算取得越南原產地。單純把中國零組件在越南組裝、或只是改貼標籤,並不構成實質轉型。 這條紅線,決定了你的產品到底是「Made in Vietnam」還是「經越南轉運的中國貨」。

還有兩點台商務必記牢:

其一,舉證責任在「進口方」,但證據链要靠你這個「出口方」提供。 在美國,舉證原產地的責任落在進口紀錄人(importer of record,通常是美國買方)身上;一旦美國海關(CBP)質疑,買方若拿不出文件就得付罰。但實務上,能證明實質轉型的生產工序紀錄、用料清單(BOM)、供應商來源、加工比例等第一手證據,全都握在越南這端的台廠手裡。這些文件必須在貨物出港之前就備妥,事後才補,往往來不及。

其二,美方稅率與法源正在劇烈變動,重點在「機制」不在「數字」。 2026 年 2 月,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 Learning Resources v. Trump 案中認定 IEEPA 不授權總統課徵此類關稅,原本的行政命令失效,關稅法源改走《1974 年貿易法》第 122 條,且該短期措施本身也設有落日期限、預期將再由第 301 條調查接手。稅率數字(一般稅率、短期附加稅率)因此在 2026 年多次調整。所以我的建議是:別把某個隨時會變的稅率當成規劃基礎,真正該守住的是「實質轉型+可稽核的原產地證據链」這個不變的合規機制;出貨前,務必向專業確認當下的最新稅率與法源狀態。

六、產品溯源與電子標籤新框架:與原產地查核交織

2026 年 7 月 1 日同步上路的,還有以第 31/2026/TT-BCT 號通知與第 37/2026/ND-CP 號議定為核心的產品可追溯性(traceability)與電子標籤新框架。企業須逐步備妥產品的技術文件、製造商資訊與產品識別資料。

這個框架看似獨立,實則與海關原產地查驗、稅務事後稽核環環相扣——當主管機關能透過電子標籤與溯源資料回溯商品的來源與流向,「越南製造」是否名副其實,就更難蒙混。台商應把產品溯源,視為原產地合規的一部分同步建置。

七、給台商的實務建議:把合規當成「事前工程」

第一,做一次徹底的內部海關合規盤點。 針對每一項出口商品,重新檢視 HS 編碼、完稅價格、原產地判定、C/O、產品標籤、進出口類型與適用商品政策。過去有 HS 分類或估價爭議紀錄的品項,尤其要優先處理——在 Decree 169 下,「以前都這樣報」不再是抗辯理由。

第二,建立「原產地證據链」,而且要在出貨前完成。 BOM、供應商來源證明、關鍵工序紀錄、實質轉型佐證、加工增值比例試算,都應制度化保存、隨時可調閱。這是你面對越南事後稽核與美方原產地查詢時,唯一站得住腳的防線。

第三,推動去中化/在地化採購,拉高在地價值比例。 減少對中國關鍵零組件的依賴,不只是商業選擇,更是降低「被認定為轉運」風險的法律布局。

第四,強化電子申報的數據治理。 換用新版海關代碼、確保電子申報與實際貨況一致、電子紀錄能在稽查時快速調閱;並讓財務、採購、物流與法遵跨部門協作,避免各報各的、數據對不起來。

第五,加工出口企業(EPE)/保稅企業要盯緊新增的通報義務。 BOM 通報、AEO 季報、委外加工廠址變更通報——這些過去容易忽略的「行政小事」,如今都可能觸發罰則,保稅核銷的進銷存更要隨時平衡。

核心心法只有一句:在新制下,合規是「事前工程」,不是「事後補救」。 等到海關來查、美方買方來要文件才動手,往往已無迴旋空間。

常見問題(FAQ)

越南新版海關違規懲罰令(Decree 169)什麼時候生效?取代哪個法令?

第 169/2026/ND-CP 號議定於 2026 年 5 月 15 日頒布、2026 年 7 月 1 日生效,全面取代第 128/2020/ND-CP 號議定與第 102/2021/ND-CP 號議定第 2 條。全文共 4 章 40 條,涵蓋 HS 編碼、完稅價格、原產地申報不實、轉運違規與電子通關等處罰態樣,並首次把電子平台的行政處罰明文入法,同時擴大清關後稽核的力度。

原產地(C/O)申報錯誤會被罰嗎?「洗產地」有什麼法律風險?

會。原產地申報不實是 Decree 169 明列的處罰態樣。而「洗產地」(把第三國商品透過越南轉運、改標為越南製造再出口)風險更高,屬「兩頭挨罰」:越南端可依 Decree 169 行政處罰、甚至公安介入;美國端則對認定為非法轉運的貨物加徵 40% 懲罰性關稅,且在美方框架下不得減免。台商切勿以「簡單加工、改標」規避關稅。

什麼是「實質轉型」?貼上「越南製造」就安全嗎?

不是。要合法標示「越南製造」,商品必須在越南經過實質轉型——依美方標準(19 C.F.R. § 134.1(b)),須產生新的名稱、特性或用途;單純把中國零件在越南組裝或改標,並不構成實質轉型。是否標示越南製造,取決於實際製程與加值,而非貼在紙箱上的標籤。台商須以 BOM、工序紀錄與供應商來源等證據,證明確有實質轉型。

Decree 169 下,越南公安也能處罰嗎?罰多重?

可以。新制擴大了執法主體:在偵查終結、但尚未達刑事追訴門檻的案件中,越南公安(人民公安部門)可處以最高 2 億越盾(VND 200 million)的行政罰款,並得採取海關法規所定的補救措施。這代表海關違規的究責機關與力度都在升高。

加工出口企業(EPE)/保稅企業有哪些新增義務要注意?

Decree 169 針對享有海關優惠的企業(EPE、製造業、AEO)新增多項通報義務,違反即可能受罰:例如在核銷或清關後稽核報告作成前,須通報實際用料清單(BOM);AEO 須按季提交報告;委外/承攬加工廠址變更須通報等。保稅企業的進銷存與核銷資料更要隨時平衡,避免帳實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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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分享,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美越關稅稅率與法源在 2026 年變動頻繁,實際規劃請諮詢專業律師,並以越南主管機關及美國海關(CBP)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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